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惊天逆转?谁杀死了李丽云?--(一)回顾 -- 红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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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如果开了不要家属签字就手术的先例可不得了,而且好像报了警
          • 家园 没签字就手术我做过,要先报案。医院要同意。

            陪伴身份可疑。比如(人贩子、犯罪团伙成员等等)。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

            • 家园 兄台,作为最早在河里讨论此事的人

              我觉得你是不是有些细节没注意到。

              医院报警了,报警理由是“怀疑肖李二人并非夫妻关系”。很显然,医院此时试图通过证明肖对昏迷中的李不具有代表权力,从而绕过肖的签字来抢救李。报警之后警察也来了,最后给出的结论是无法证伪。所以医院的意图失败。

              你看,你想到,并且做过的事情,当事医院想的做的和你是一样的。

              • 家园 报案的目的是有案可查,医务处同意的话,

                手术是可以做的。西北某省一个盗窃团伙,拐骗了几个未成年人,胁迫他们偷盗。有个女孩子偷了一条项链自己藏起来,被头目发现后长时间毒打造成肾功能衰竭,谎称摔伤拉到急诊室抢救。我们的做法是报警、手术(警察还没来),最后那女孩还是没救过来。南方报道的病例当时的情况可能很复杂,我只是凭直觉觉得开始时的媒体宣传隐隐有点“叫你签字你不签,这下傻了吧”的幸灾乐祸的意思。

                • 家园 李丽云的案例中警察到了

                  显然,此时作出相关判断的权力已经转移到现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的身上,医院不管是主治医生还是院长,都已经失去了以自行理解为由而拒绝承认肖是病人家属的权力

                  • 家园 总要有人出来担这个责任

                    我觉得合适的人选是值班院长。出了事情,当领导的要负相应责任。孟学农在非典时被免职是个例子。感觉病例中胎儿可能还有希望。法律这个事情,有时不要太死,举个例子,献血法禁止医院自行采血,就有些医院死板的理解成什么情况下都不采血。这边病人大出血,家属都同意签字愿意献血,医院这边还是坚持按法律办事,如果死了这是法律杀人,医生不是这么当的,也不应该是这么当。

                    • 家园 为什么非要医院负这样的责任呢?

                      而且这个责任可不小啊,万一做了手术,病人最后还是没救活,责任人搞不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吧?如果无法证明行为的必要性,那就是过失杀人啊。就算能说的清楚,民事赔偿官司也有的打,因为医院超越了法律的限制的权限嘛,不管你的目的是如何善良,在法律的层面上还是有瑕疵的。

                      这个案例里面实际上牵涉到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转移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说医院负责就可以的,需要的是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和你提出的献血的例子还有所不同。

                    • 家园 这是找替罪羊泄愤!

                      您也是医生,知道现在医院的实情,请问,您觉得拿值班院长当祸首砍,对他公平吗?!

                      噢!医院死人了,只要家属闹,媒体炒,就一定要从医生至少里挑一个出来杀头谢罪,这是什么TMD的公义!

                      • 家园 对院长没有仇恨

                        只要院长出面,今后如果赔钱的话,比较好办。我想你有点误解我的意思。实践中只要院长说可以的话,不那么符合法律的事情医生还是干了。这是多年的经验之谈,没见出过什么大事,反而在初期化解了许多纠纷。我相信不是我一家之言。

                        • 家园 “只要院长出面,今后如果赔钱的话,比较好办”

                          问题是凭什么让医院赔钱,医院又不是冤大头。从后来的处理来看,医院起码保住了自己和医生,因此对医院来说就算处理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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