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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共:💬147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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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花谢,有点知道德国刑法的意思了
              • 家园 拿到法典了,试着分析。

                唉,操作失误,打好的没保存,辛苦白费了。

                德国刑法

                英文版外链出处

                德文版外链出处

                中文翻译

                第34条 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 rechtsfertigend notstand

                1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违法,但所要保护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所造成危害的法益。2仅在行为属于避免该危险的适当的措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35条 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entschuldigend notstand

                (1)1为使自己、亲属或其他于自己关系密切者的生命、身体或自由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在因行为人自己引起危险或因其处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而须容忍该危险的限度内,不使用该规定;但是如果不顾及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行为人也须容忍该危险,则可依第49条的一款减轻处罚。

                (2)1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有第一款规定不负责任的情况,仅在他能够避免该错误时,才予处罚。2可依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减轻处罚。

                行为人是否能够主张一个行为符合34条,要满足以下条件

                1 notstandslage 即危险状态,危险状态指的是特定的:存在一个正在发生的,并且针对以下: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法益的危害。

                2 Die Notstandshandlung 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采取的无法避免的行为。即适当的。

                3 Angemessenheit der Notstandshandlung 避险行为不仅要适当,而且必须是危害最弱的行为。即与其他方式相比较,此种行为的危害性最小。

                4 Verhltnismigkeit 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必须能够加以比较。这也是紧急避险34条与正当防卫之间的重要差异。即受损法益必须明显小于保护法益。

                35条

                1首先,只保护法条中规定的法益。

                2该避险行为是必要的,该种侵害无法容忍。

                3必须有主观救助的愿望。

                具体分析,本案中行为人a是否能够主张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1 首先要看行为人避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本案中,a司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死亡。即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必要以及主要原因。但是因为a司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动机,不符合212条故意杀人,227条伤害致人死亡的要件,故排除。

                2 分析是否符合交通肇事或铁路肇事罪。此处符合,不在细致分析。

                3 分析是否有违法性,即34条

                a存在现实危险针对生命。

                b该行为适当

                c认为无其他更好的方法

                d两种价值之间无法比较。故不适用34条。

                故该行为具备违法性。

                4分析是否应付责任。即35条

                a受损法益是否是法律规定,是,生命。

                b该行为是否是必须,同时该种侵害不能容忍,是

                c行为人a是否有救助故意,是

                故35条成立

                综上,a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结束

                下面讨论理论问题,德国刑法34,35两条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不适用比如为了救人而禁锢,虐待他人逼迫口供的行为(但可酌情根据49条1款减轻处罚,同时必须严格保证满足各个要件)。

                比如主贴案情,中如果依照德国刑法35条分析,主要是要分析李某当时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当时她不能离开,也没有条件做出除了调换床位外其他的自保方式,可以援用35条。

                另外一个案情,比如登山者abcd四人受困为难,此时有登山者k看到此种情况,为了救助其中三个人而砍掉绳索,导致d死亡。

                k此时不能援引34条,即该行为具备违法性,但可根据35条主张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不满足35条中于自己关系密切者的规定同样不能主张。根据通说,主要是为了保障两点,第一误认为自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第二,任何人不能无约束的处置他人生命。即使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生命。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清楚。

                我之前回帖的话过于模糊,具体请参考本帖。

                参考wiki百科

                外链出处

    • 家园 老马,你这个案子真好,建议你写欢迎砸与被砸,花
    • 家园 从法律层面,有没有达人

      回答一下我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如何判定李某是故意和张女调换铺位和置她与死地。光凭李某的口供吗?

      • 家园 那要看检察院立案起诉的时候用的什么证据啊。

        如果按照你的案例,没有详细说明就只能按照犯罪人自我陈述的内容来采证了。如果她不承认换床有故意,从法律上很难定罪的。关键还是口供。

      • 家园 有点难,试试看

        两种可能导致:1)没有换位。老母叶某或张犯其中一人(且仅一人)记错了;2)换位了。那是张丙自主的还是李某有意造成的呢?

        老母可以证明她所记得的李某睡的铺位就是见血的那个铺位,法庭采信与否就要看了。老母与张犯和张受害人有利害关系,但基本与李某没有利害关系。接下来质疑老母和张犯两个人的理智清醒程度,看当时情况下会不会犯记错铺位的低级错误。

        李某需要主张且举证不是李某主动行为导致调换铺位的事实(如果以上关于铺位的事实得到认可)。单凭李某自称张丙梦游两人才自动换位采信难度很大。

        • 家园 我的偏好是

          光凭两张嘴说的事不要用做判断的依据。物理的证据在哪里?法典上怎么说我不清楚。

      • 家园 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天朝法律对口供的态度

        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天朝法律对口供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口供的态度。可以说以前的法院可以凭口供定罪,甚至更早期的时候可以完全凭口供定罪。现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定罪依据的地位大大降低。您提到这个案例法律界争论了20多年,说明是以前的案例。那个时候凭口供是可以定罪的。

        如果是现在的话,律师完全可以教李某翻供,基本就没事了,运气不好可能还是会被法院定点轻罪,如果找到好的律师基本可以打成无罪。但是在以前,无理由翻供会被罪加一等。

        • 家园 您提醒的对

          我大概是时空错乱了。

        • 家园 旁证不是没有

          比如那个老母的证词和事实上的成功避险。就看取信哪边了。要么律师厉害能说服法庭老母和张犯有(且仅有)一个人昏了头搞错了至关重要的铺位。

        • 家园 我印象里刑法

          是不能光凭口供定罪的,难道是我把美国的串过来了?我最反对的是誅心。如果不能独立的区分,口供是没有意义的,我的意见。

          • 家园 以前是可以的

            我看过几篇论文和文章,中国以前是可以凭口供定罪的,只要口供的取得不是通过刑讯逼供。好像再以前诱供都是允许的。甚至好像是没有口供即使有其他证据反而不能定罪。那时候判决书上一定要有“供认不讳”的字眼。但是具体“以前”到哪一年俺也不是很记得,好像是80年代90年代变化很大。这个案例至少是20年前的,所以我猜测那个时候完全依照口供还是可以定罪的。那时候犯罪分子也比较老实,“政策攻心”比较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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