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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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俺不赞同这个类比

        网上有联:

        局长嫖处判十五天

        清洁工拣金判无期

        从嫖宿幼女到欺实马,唉

        嫖幼才构成双重犯罪吧 嫖处和一般嫖娼有区别吗

        按俺的观点 梁丽无论如何是构成犯罪了 上面的回帖表述的很清楚了 梁丽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至于盗窃还是侵占 只是处罚程度的问题了

        • 家园 无论怎么判,都会有人嚷嚷

          无期、无罪、取中。都是一样的。

          反正政府是落不下好。

          至于嫖妓和嫖处的区别,我还真不知道。我对法律不熟,但是我还真的想不出有个嫖宿幼女的罪名,我一直以为应该是奸淫幼女呢。

          • 家园 97刑法没有奸淫幼女罪,只有强奸罪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幼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务中确实有相关案件,有女孩不满14周岁,但是长得很成熟,与一般14周岁女孩有差别,却做起了无本的买卖。涉案的男性有数十人之多,法院一开始确实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后来发现其中有些人不知道女孩还不满14周岁,再以强奸罪继续审理就不合适了。

    • 家园 【文摘】案件的一点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3月12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的几点事实:

      关键事实1

      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手推清洁车经过此处(19号柜台附近,该处有个垃圾桶),看到行李车上的小纸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小纸皮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上,并推着清洁手推车离开现场进入大厅北部值机柜台区,之后再推车至该大厅北侧距离案发现场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看到在该处搞卫生的清洁工曹万义,就对曹称其捡得一个纸皮箱,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

      关键事实2

      当天上午9时许,梁丽及曹万义等清洁工聚集在该候机楼三楼吃早餐。期间梁丽告诉周围的同事其捡到一个纸皮箱,比较重,另一清洁工马银山就提出去看一下,梁丽表示同意。

      于是马银山与曹万义一起来到纸皮箱的放置处,马用指甲刀的铁片将纸皮箱上面的封口胶纸割开,并从箱内取出一包金黄色首饰,便告诉曹万义可能是金子。

      关键事实3

      当天上午,曹万义告诉梁丽其捡到的纸皮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表示不相信,并从纸皮箱里拿出一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首饰交给其同事韩英拿到候机楼内的黄金首饰店鉴定。韩经咨询一间首饰店的店员后回复梁丽,其交给韩的首饰与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

      当天中午1时30分,梁丽下班便将其捡到的纸皮箱带回其住处。下午4时许,曹万义找到梁丽,称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并且失主已报警。但二人均没有将得到的首饰交出。

      直到当天晚上,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员分别在梁丽住处搜出该批黄金首饰中的13599.10克、在曹万义住处搜出其中的505.26克、在马银山住处搜出其中的314.52克,共重14418.88克,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这段最关键)

      梁丽的代理律师在看守所见过梁丽后,补充的几点说法:

      补充说法1

      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皮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皮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看看左右也没有人,就把小纸皮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补充说法2

      梁丽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假首饰。反正是捡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补充说法3:

      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补充说法4:

      傍晚6时,警察找到梁丽,问其是不是捡到纸箱,梁丽回答“没有”。

      梁丽老公刘建华说,你要是拿了就还给人家。于是梁丽从床底下拖出纸箱交给警察。其后,一家三口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调查。

      • 家园 具有实质意义的是补充4

        梁丽回答“没有”。

        前面三点要么是口说无凭,法庭很难纳入考量,或者“觉得”。补充4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否认的行为,显示占有的动机,而且是知道物品价值以后。大家可以用常理来想想,一般人不值钱的小东西还可能动心占为己有,但反过来数额巨大肯定有这个心也没这个胆啊,放你面前一皮箱钱你敢拿回去吗?(看过no country for old man的肯定不敢)而她居然敢拿而且否认。这两个字让她坐至少两年牢。至于无期,那有点夸大,看这边

        居然还是辩方律师主动提供的,对代理人不利的内容至少可以不提的嘛。

      • 家园 这个案子有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判无期可能不妥

        盗窃 vs 侵占 关键问题在于取得手段合法与否

        根据关键事实1

        纸皮箱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

        清洁工拿走纸皮箱子行为未必非法,因为物品包装本身显示不出物品专属性,而且某些方面馆具有垃圾的特征,在清洁工清除范围之内。

        数额特别巨大 vs 一般盗窃

        如果认定盗窃

        因为物品包装的问题,该物品通常被认为是低价值的,嫌疑人存在认识错误,将特殊犯罪对象认为是一般对象,应该按一般犯罪对象处理。

        如扒手摸钱包把老尹的手枪摸走了不能按盗窃枪支弹药论处。

        盗窃行为既遂规定为

        盗窃罪的既遂应该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犯罪客体的实际管领权或处置权。

        此案中嫌疑人获知物品价值在盗窃既遂之后,获取物品出于贪小便宜性质。与明知物品价值的盗窃有明显区别。因此不宜按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

      • 家园 梁明显是故意侵占,律师明显是混淆视听,想依靠网络干扰司法

        不管他怎么辨白,我看到的版本是:梁在大厅里待到9点再出去的。如果她留心的话,应该看到失主回来找。但是她拿得太顺手,太及时,连10分钟的时间都不给,勤快的也太过一点了吧。别的事,楼下已经说得很透了。说到底,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有贼心没贼胆的例子。现在被逮了,想起叫冤,然后又有被许案鼓励的律师,想靠网络民意在煽动一回,靠文字技巧打动一些不谙世事的人,替自己免费呐喊,挣个能搞定案子的名声,联络媒体,大家博眼球而已。

        他们各有各的利益,各有所求,又与我何干。

        • 家园 作为工作人员

          不交到失物招领处,显然说不过去。起码是非法侵占。不过我觉得一念之差,又很快交给警察了,还是应该适当判轻一点。

          他们这个清洁工团队都有问题,私自处理遗失物品显然不是一次两次了。

          • 家园 现在的焦点之一是是梁丽主动交出还是在公安人员的劝说下交出

            按照补充说法4:警察找到梁丽,问其是不是捡到纸箱,梁丽回答“没有”。梁丽老公刘建华说,你要是拿了就还给人家。于是梁丽从床底下拖出纸箱交给警察。但是,梁丽老公的另外一份陈述说,是梁丽见到警察,就把首饰交出。这两种说法,有一定差别的。

            如若按照警方说法,梁丽是在警察做出搜查的表示之后,才将首饰交出,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

      • 家园 基本上,这些情节对嫌疑人十分不利啊

        哪怕是梁的代理律师补充的四个说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状况。

        我还就纳闷了,媒体上那么多报道,怎么就完全回避或者大部分回避这些具体情节,却把大量的篇幅放在了评头品足空发议论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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