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这几天国内很热闹之:通钢万人打死总经理 -- AK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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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觉得这个劳动法

                      有点把政府的责任推给社会.平时接触过一些觉得国家的税收很重,但现实中却对社会保障这一块责任太小.

                      包括现在制定的一些法规,其实根本不可能贯彻实施,感觉就是制定出来忽悠人的,或者尖刻的说转嫁矛盾.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我觉得法律的制定,一定要有能实施的大环境,要不然还不如不定.在目前国内,不仅工人,而且白领,中产包括部分有产者都必须牺牲自己的生活乃至健康来努力生存的时刻,这部劳动法能起多大作用?或者只能理解为社会前行的一小步?

                      看了葡大的文章,有一句话印象深刻,大意是:"中国是一个高积累的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也依然是."

                      合理的或者说我们认为应当的事未必会发生.能发生的只我觉得只是形势使然.就象楼上的一位说的我们大部分人只是战士\棋子.

                    • 家园 张五常现在的表演更多的时候是倚老卖老

                      去年劳动法实施的时候,他的言论更倾向于资方。经济学家如果不顾及社会公平,光谈效率,恐怕要出问题的。毕竟,经济学是研究人的学科。

                    • 家园 支持嘉木MM

                      作为经济学家的张五常,可以叫做无知。

                      作为企业主的张五常,简直就是无耻。

                      • 家园 greeting to Prof. Zhang

                        IRS of Uncle Sam wants to say "hello" to him and wonders when he will return to his homeland, America, and pay his taxes due to the US government.

                        A shameless SOB.

                      • 家园 按丁学良的说法

                        张五常那可是在逃的犯罪分子啊

                      • 家园 谢谢井大,

                        想想读书的时候,还买了不少他和张维迎等的书,唉。

                        • 家园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嘉木同学对这个改动有什么看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7/24/content_11765566.htm

                          • 家园 木卫兄好,

                            我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研究,您问我的看法,实在不敢当,泛泛地说一下,

                            首先要看,我们希望解决什么问题;

                            其次,我们解决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第三,我们提供的路径是否解决了问题。

                            那现在问题是:员工在通勤途中遇有车祸的赔偿如何解决?

                            原则:(1)从员工角度来说,应是最大限度地并最快捷地获得赔偿;(2)从企业或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尽可能地减少成本;(3)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是尽可能地将风险分担,减少每个个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那么可能的路径:

                            (1)认定为工伤,企业先行赔付;

                            (2)由肇事司机的责任保险公司赔付,或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

                            (3)个人投保意外伤害险,由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我看了修改意见和理由,觉得那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其第一个理由是工伤和机动车责任险的重合所以认定为工伤不需要了----那么无法认定肇事机动车因此无法取得责任保险的,或无法认定肇事司机因此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该怎么办?----我的观点是,并存,由员工选择从何种途径得到赔付,但是可以规定,金额不得累加,如员工选择工伤,则企业先行给付,员工对肇事车辆的索赔权利自动让渡给企业,企业可以对肇事车辆/司机代位求偿----这样可以保证员工最快地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个理由是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说这不公平。这个理由的逻辑很有问题,举例来说,A和B都很穷,政府给A一袋米,B没有,于是C说这不公平,得把A的米拿回来,让A回到和B一样的状态---这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路径么?我们都知道,要解决问题,应该是想办法给B以适当的补充,从而A和B的状况都得到改善。所以如果存在非机动车事故,那我们应具体考察如何解决此类事故带给员工和个体的损害及负担,而不是因此去否定为机动车事故下受害人提供保护的合理性。

                            第三,纯粹就是个解释游戏,根本就不构成理由。

                            --------------

                            所以总结一下,关键问题是立法者首先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如果站在员工和个体的角度就该先考虑,取消此种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那么我们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替代措施来保障员工的利益,然后再考虑是否在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间取得一种平衡。

                            就我看你给我的这个链接,而得到的映像是考虑地还不够全面。

                            • 家园 条理清楚立场明确。赞!

                              再给个更权威的链接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0907/20090700136637.shtml

                              这事儿前几天倒也算是国内报纸的头版新闻之一了。本来只是看到前面的讨论提到新劳动法心血来潮一问,不想嘉木mm信手便洋洋洒洒写了一大篇,行文还颇有法律界人士的职业特征,花谢!

                              也从所得税的角度乱弹几句吧。其实要减轻企业负担,不仅仅可以直接免除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呀,以适当的税法来引导更有利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伤赔偿问题倒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企业对于工伤赔偿是否能够税前列支。其实完全应当予以明确的。

                              再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人以为这一条也相当抠门,完全可以允许所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税前列支的嘛。

                              • 家园 恩,你的想法很好啊,

                                等我从阿壳那回来,跑去给相关机构留个言。

                                (向不打不相识兄学习,坚决不打酱油,呵呵)

                        • 家园 我比你执着

                          当年条件可没有嘉木好,市面上除了他的《佃农理论》就没别的了,我可是在网上收集他所有的文章,自己编辑,结集打印收存,可以说那时候我手里他的文章比当时市面上可见的书要全多了。

                          现在再看到这位老先生的言论,直接跳过去。

                          咦,最近薛兆丰好像没什么动静了嘛。

        • 家园 换句话说,其实通钢的职工已经任由宰割了?

          难怪烈士生前那么理直气壮。。。

      • 家园 没有对抗,就没有和谐

        和谐不是凭空来的,骑自行车的能指望,开奥迪的不维护开宝马的?

        主贴不能回了,借这回一个。

        • 家园 毛主席的话,可以套用一下

          以斗争求和谐则和谐存,以退让求和谐则和谐亡。

          要和谐,指望老爷富人发善心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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