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六扇门那些事儿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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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未必是国朝60年独一无二的判决

        以前出过冒充周总理的案件。

        • 家园 您把话说全了阿

          那案子是冒充总理签字,直接冒充总理太雷人了

        • 家园 哦,您没理解我的意思

          我国刑法中,是有冒充国家公务员诈骗罪的,这个很多,估计您说的,也是诈骗罪,虽然冒充周总理有些雷。

          但是我大哥,后面跟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个就很典型了,他没诈骗,而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虽然我觉得很冤枉)。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案例,欢迎交流。

          • 家园 这条你琢磨琢磨

            貌似你有嫌疑

            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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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九

              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坏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等情况分别对待,并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1)往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2)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 家园 呵呵,老引已经跟我说过了。

              但是我认为,我没嫌疑。

              首先,我已经公开说了,现在我非官身。

              其次,故事是我编的,这些故事没有任何的现实作用与伤害,我国法律,要以实际损失为量刑标准。我不符合客观条件。

              第三,诈骗或者招摇撞骗,起码也得要骗,我骗什么了?钱?物?

              最后,如果在网上写故事,都必须跟现实中的身份符合的话,那你首先去起诉起点吧,那里面,冒充国家领导人,冒充世界领袖的多了去了。冒充上帝的都有,冒充国家公务人员的就更多了,去吧,我支持你呵呵……

              • 家园 开玩笑,何必紧张

                客观分析下:

                首先,我已经公开说了,现在我非官身。

                其次,故事是我编的,这些故事没有任何的现实作用与伤害,我国法律,要以实际损失为量刑标准。我不符合客观条件。

                心理素质好的人都不直接说自己是做什么的,而是要展示他能做到什么,以心理暗示的方式来让受众接受并认可他的身份。因为对于受众来说尤其是网络受众直接说自己是做什么的,基本没人信,他们是要看你讲的故事内容作出判定,再加上萨老大等人衬托,你说非官身,好像也身不由己了吧。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第三,诈骗或者招摇撞骗,起码也得要骗,我骗什么了?钱?物?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

                恩恩,越看越像。(ˇˇ) ~

                交给铁手老大处理吧。

                最后,如果在网上写故事,都必须跟现实中的身份符合的话,那你首先去起诉起点吧,那里面,冒充国家领导人,冒充世界领袖的多了去了。冒充上帝的都有,冒充国家公务人员的就更多了,去吧,我支持你呵呵……

                死小子你想害死我

                一是起点是臆想狂和狂想症扎堆地地方,拆掉他们的窝,可不简单是被人肉的问题,恐怕是被吃人肉的问题。

                二是就俺挣的块八毛钱,和陈天桥玩。。。。。 他拿人民币就能活埋了我。省省吧。

                这个网站很好,我天天上了逛荡,祝你游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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