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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被遗忘的战争,1929年的中苏冲突(中东路) by明辉 -- Fly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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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

      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

      作者:老哥~(laoge) 日期:2004-01-03 10:06

      主题:中正和毛泽东与苏联签定的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转自苹果论坛]

      提 要:

      本贴发出两份不同的《中苏条约》原文,比较请读者自己完成,

      请注意其中关于蒙古、中长铁路、对日和约问题的细微末节。

      注:本系列资料来自沈志华教授所编《朝鲜战争:俄罗斯国家解密档案》、

      所着《毛泽东、史达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三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1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述∶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名称∶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于莫斯科)

      最近时期内,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与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另一方面由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史达林大元帅与苏联外交部维辛斯基部长举行了谈判,在谈判期间,曾经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双方有关的重要的政治与经济问题。

      谈判是在恳切与友好的互相谅解的气氛之中进行的,并确定了双方愿意多方巩固和发展他们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同样确定了他们为保证普遍和平与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愿望。

      谈判业经于二月十四日在克里姆林宫签订下列档而告结束:

      (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此协定,在对日和约缔结后,中国长春铁路将移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所有,而苏联军队则将自旅顺口撤退;

      (三)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

      上述条约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签字,苏联方面由维辛斯基外长签字。

      由于签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与维辛斯基外长互换照会,声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样,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同时,维辛斯基外长与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对苏联政府将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以及苏联政府将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亦互换了照会。

      上述条约与协定的全文公布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定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演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厂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帐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 家园 【文摘】抗战苏联三次对华军事贷款简介 by 明辉

      1937年4月,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通知中国政府,如果中国愿意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可以向中国出售飞机和坦克,并提供1亿中国元(有资料称5000万美元,但据我掌握的资料是1亿中国元)的贷款。但中国方面却没有回音。

      直到“七七事变”后,蒋介石才感到形势严峻。1937年8月14日,蒋要张冲(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以其名义向鲍格莫洛夫递交军火供应协议的草案:向中国提供350架飞机、200辆坦克和236门大炮,并且上述军火应在协定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同时还要向中国派遣苏联飞行员、航空技师、炮兵和坦克手,以训练中国军事人员。1937年8月21日,中苏两国正式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此后,苏联决定开始向中国提供经济贷款和军事援助,并派遣军事专家和志愿航空队参加中国的抗日战争。

        蒋原定洛阳航校校长王叔铭将军率7名飞行员、2名机械师去苏验收武器,鲍格莫洛夫将此电告莫斯科,8月17日,莫斯科回电答复同意中方提议,并要求在莫斯科同王叔铭将军进行谈判。

        这时蒋考虑到军火援助的重要性,决定提高中方代表团的规格,遂任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代行总长)为代表团团长,成员包括张冲、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在内共计18人。为保密起见,代表团取名“工业部赴苏实业考察委员会”杨杰将军不仅地位远在王叔铭之上,而且声名显赫,又极为主张密切同苏联的关系,易为苏联人接受,同时杨力求苏联对日参战的思想与蒋吻合,蒋想通过杨的活动实现苏联参战之目的,故此美国学者加弗称杨杰为蒋介石对苏关系上的三个关健性顾问(另两个为蒋廷黻和孙科)。后来杨取代蒋廷黻为驻苏大使(1938年5月至1940年4月)。

        以杨杰为首的代表团组成后,于8月27日飞抵西安,拟经西安、迪化飞往莫斯科。当天陈立夫同鲍格莫洛夫已就军火供应问题粗略达成协定,其要点为:1、贷款总额为1亿中国元;2、条约以英镑形式缔结;3、?款从提供后悼年分5年偿还;4、供应200架飞机和200辆坦克;5、全部贷款的3/4以金属偿还,1/4可为茶叶或其他消费品;6、细约在莫斯科签订。

        杨杰率代表到西安后,稍事停留,于9月6日飞往莫斯科。从9月9日至10年4月,中苏双方军火供应问题展开谈判。谈判共进行四次,中方参加者为杨杰、张冲、王叔铭、胡世杰,苏方参加炮兵委员拔也夫、空军委员拉宁。谈判内容为苏方提供之品种、数量、及形式。

        中方此时最急需的飞机,故此在谈判中方提出27日协议中200架飞机太少,应增加到350架,包括重轰炸机100架、轻轰炸机100架、驱逐机150架,另需聘苏联教官、技师70人。苏联同意立即从9月15日开始调运首批飞机共225架来华。关于教练及技术人员,苏方答应派遣89人,包括C-5重轰炸机、伊-15、伊-16驱逐机的飞行教官、仪器教官、技师和总工程师等。对飞机的炸弹、机关枪子弹的数量和种类及其它细节问题,双方也进行了商定。

        中方亦急需火炮和坦克,故购炮前杨杰代表代表团中的夏全铎、余人翰参观火炮战国试验。9月14日杨杰又专门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着重商洽购炮问题。夏、余二人对苏式炮对苏式火炮(也有资料称是高炮)性能基本满意,只是重量过大(10吨),运输麻烦,对于防坦克炮和坦克的性能也表示满意。在听取专家意见后,杨杰于9月14日和17日和第二、三次谈判中,很快就火炮和坦克问题同苏方达成协议,购高炮20门,附加照空灯、听音机及其他仪器全副,炮弹4000发,反坦克炮50门,炮弹7.5万发,战车82辆,外加修理车5辆,炮弹12.3万发,子弹369万发。对于各种兵器,苏方同意派若干教官和修理技师。

        在商洽购置兵器的同时,双方还讨论运输路线。一条是陆路,起始于阿拉木图,经哈密、安西、肃州至兰州,兰州,主要用于运输火炮和飞机附件。另一条是空中,其航线为阿拉木图-兰州-汉口,后被称为“空中桥梁”,飞机部件由莫斯科起运后至阿拉木图装配,再经由“空中桥梁”飞往中国。第三条是海路,由敖德萨起航,经达达尼尔海峡、苏伊士运河、红海、印度洋和南中国海运至广州、香港,航程约25天。但此条路线危险极大,因为意大利不久后(1937年11月)加入反共产国际协定,成为日本盟国,必从中阻碍(1937年12月-1938年1月,意大利通知日本拦截新加坡至香港的苏联货轮“伊苏阿基”号,船上载着苏联给国军的军火,并要日本没收船上的武器)。又由于空中航线又限于飞机本身,故主要运输线路在陆路。10月4日,中苏双方在第4次谈判就运输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谈判宣告胜利结束。

        杨杰代表团出访工作极有成效,得到蒋的肯定。代表团使命完成后,杨杰奉命继续留在莫斯科商洽苏联援华事项。此间,杨与苏联元帅伏罗希洛夫洽谈了由苏方向中国提供20个师兵器及其他军火援助等事宜,促使苏联军火源源不断运往中国。杨杰从1938年5月起被任命为驻苏大使,直到1940年4月。

        虽然杨杰代表团取得很大成绩,但毕竟是军事代表团,不便于展开广泛、高层次的外交活动,为了进一步密切中苏关系,争取更多的苏援,蒋决定派立法院长孙科出访苏联。孙科在国民党中属亲苏派,还兼任中苏友好协会会长。由于孙科的亲苏态度,同时也因孙中山的关系,苏联对孙科有着良好的印象。所以,由孙科率高级代表团,是最合适的人选。

        孙科于1938年1月17日抵达莫斯科,受到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尼亚科夫(相当于外交部副部长)的欢迎。抵苏前几天,苏联方面先安排他列席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进行了参观。1月21日,孙科同斯托莫尼亚科夫进行了会谈,双方对中苏关系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定的共识,孙科托斯托莫尼亚科夫向斯大林和加里宁转交他带来的一些信件,并请示同这些领导人会议,斯托莫尼亚科夫欣然允诺。

        2月初,斯大林、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等苏联党政军首脑会见了孙科。会见中,双方推心置腹,畅言无隐。特别是斯大林,对中国抗战的决心和勇气推崇备至,并对中国将士和民众表示无限敬意。斯大林对孙科说:“如果中国竭尽全力抗战,就不会因临时的受挫和国土被敌占领而沮丧,这样最后的胜利必定是中国。”斯大林这些鼓舞人心的言辞使孙科极度兴奋,俩人竟从午夜畅谈到凌晨5时而无倦意。在这次会晤中,孙科的最大收获是融洽了与斯大林的感情,从而更有利有争取苏援。正是此次会谈后,中苏签订了两笔各为5000万美元苏方贷款。

        与斯大林会晤后,2月9日孙科又与李给诺夫进行了会谈,会谈主要由李维诺夫通报国联日内瓦会议有关远东问题的情况,孙科对苏联的支持表示感谢,并认定“苏联是给予中国援助的唯一国家”。其后,孙科2月中旬去列宁格勒进行了访问,旋即返回莫斯科参加红军建军20周年纪念活动,尔后于3月初去法国,开展抗战外交活动。

        不料孙科到巴黎不久,便接到杨杰来电,催其回莫斯科。原来,苏联对中国的第一笔贷款原定为一亿法币,未及签订便已用完,蒋令杨速商订第二笔贷款,因杨当时身份仍为军方代表,不能直接会晤斯大林,故需孙来商谈。孙科返莫斯科后,立即会见斯大林。据孙科在《中苏关系》一书回忆,斯大林说,中国贷款已超过法币1亿元,可将第一次贷款改作5000万美元,相当于2亿元法币,同时再给予第二次贷款5000万美元。斯大林的慷慨及时帮助中国解决了用贷款购买军火的问题。不言而喻,这也显示孙科在对苏外交中的神通。孙科成交这两笔贷款后便重返法国,签字事宜由杨杰办理。孙科一次访苏使命至此完成。

        1939年春,孙科再次访苏,主要目的是商洽苏联援华第三笔贷款。孙科于4月7日抵达莫斯科,其时欧洲局势日益紧张,英法代表团亦在莫斯科进行活动,故孙与苏首脑会见并不顺利。四五月间,孙科先后多次会晤李维诺夫、干涅兹-奥尔斯基(其时任苏联驻华全权代表,其时正在莫斯科),要求会见斯大林或莫洛托夫和伏罗希洛夫,苏方则表示苏方首脑事务繁忙,会见屡屡延期。孙表示不安,电告蒋,蒋回电:“请兄忍耐进行,继续交涉,以期有成。”

        孙科抵苏数周后才斯大林会晤,这次会晤虽然姗姗来迟,结果出乎孙科的意料,斯大林对援华贷款却是痛快淋漓。他同孙科只会晤了一个小时,询问了中国抗战情形,但欣然同意可去中国提供第三笔贷款1.5亿美元,表示“苏联极愿照办,没有什么问题”,并嘱苏对外贸易委员米高扬同孙科签订合同,不由让孙科喜外望外。孙科在米高扬谈判期间,先斩后奏,签订了《中苏商约》,但孙科已被赋与签约权,条约又无伤主权,蒋表示默许。

        中苏三期贷款共计2.5亿美元,至于三期贷款的中国的实际动用额,目前我国史学界一般认为是173176000美元。就当时购买军火的费用来说,这一数字是对的。但如从中国偿还贷款数额来看,还应加上年3%的利息,计28603000美元。本金加利息总计201779000美元。此应为中国偿还苏联的债务。

        此外,我国对抗战初期苏联援款还有4.5亿美元的说法,苏联新近也有此说(苏方另有5亿美元的说法),但都缺乏详实的根据,难以令人信服。除公认的2.5亿美元贷款,究竟是否还有2亿美元贷款,有待今后历史材料的发掘。

        第一期贷款协定于1938年3月1日在莫斯科签订,数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率为3%。贷款偿还日期自1937年10月31日起(中国此时已收到苏联提供的军火援助)分5年均等进行,偿还时包括已提供商品额的利息。这一协定是分三笔合同来实现的:

        第一笔合同在1938年3月3日签订,自3月5日至6月10日履行。苏联提供军火总价值为29726631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飞机 CB 62架(单价110000美元,总价为6820000美元)

        飞机 И-16    94架(单价40000美元,3760000美元)

        飞机 И-15    62架(单价35000美元,总价2170000美元)

        飞机 YTИ-4    8架(单价40000美元,320000美元)

        飞机 TB-3     6架(单价240000美元,总价1440000美元)

        预备发动机零件   6530000美元(含备用发动机、飞机及发动机之附件及零件暨特种器材,中方资料为653079美元)

        特种汽车      421000美元(原文为特种汽车,应为译文有误,中方资料为汽车运输起动装置器、汽油机器等)

        预备武器及全副弹药 6960437美元(中文称为备用武器及飞机上战斗设备40套,但亦为6960437美元)

        坦克T-26      82辆(连同无线电设备,坦克单价为21302美元,总价1746764美元)

        预备发动机、零件及修理车 374076美元(中方资料称为修理厂,应为修理车)

        高射炮及电引车及连接器材与各种高射仪器 374076美元

        高射炮  76mm   20门(中方称为76公厘1931式高射炮,单价20000美元,总价400000美元,中方资料另有备用炮膛40副,单价1500美元,总价60000美元,苏方资料中缺)

        反坦克炮 45mm   50门 (单价7000美元,总价350000美元)

        反坦克炮弹药箱   100个 (单价1425美元,总价142500美元)

        马具        182副 (单价198美元,总价36036美元)

        军用仪器      311800美元

        大炮及坦克弹药   3178810美元

        中方资料中有另有T26坦克牵引机及3A、3ИИ两种挂车582387美元,苏方资料中没有。

        如外加上述器材组织费(各项器材组织使用费用,为总值2%)594533美元,合计为30321164美元。

        第二笔合同于1938年3月11日签订,自3月15日至6月20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为7976700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  500挺(单价180美元,总价90000美元)据小唐主子说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Maxim-Tokarev

      LMG)是一种马克西姆结构的轻机枪,当然比标准的马克西姆机枪便宜,但还是比较笨重。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Maxim-Tokarev

      LMG)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 DP机枪

      )装备前的过渡产品,因为原帝俄军队没有轻机枪。到40年时候就不是正是装备了。他说要贴图的,不贴图的话,呵呵!拉到集中营关上半年!

        马克西姆机枪      300挺(单价600美元,总价180000美元)

        德克恰廖夫式机枪    1100挺(据说分为两种,500挺一种,600挺一种,我查到的资料都是单价为225美元,但有资料称这是1100挺的平均单价,总价经本人汇总汇为247500美元)小唐主人说苏军是每个班一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

      DP机枪 )

        机关枪枪弹       1000万发(每千发25美元,计250000美元)

        野炮76mm        160门(单价6580美元,总价1052800美元)

        榴弹炮115mm       80门(单价12000美元,总价960000美元)

        反坦克炮37mm      80门(单价1330美元,总价106400美元)

        76mm野炮炮弹      16万发(苏方资料称为75mm,应为翻译错误或苏方资料有误,单价13美元,总价2080000美元)

        115mm榴弹炮炮弹     8万发(单价30美元,总价240000美元)

        37mm反坦克炮炮弹    12万发(单价3美元,总价360000美元)

        步枪子弹        1000万发(每千发25美元,计250000美元)

        上述军火铁路运费202892美元,轮船装载费为40167美元,组织费仍为军火总值2%即159534美元,合计8379293美元。

        第三笔合同于1938年3月22日签订,自3月25日至6月27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6287969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飞机И-15             60架(单价35000美元,总价2100000美元)

        飞机YT-1              5架(单价19500美元,总价97500美元) 什么飞机啊?蛮便宜的

        飞机全副配件、预备发动机及各种零件 3642469美元

        汽车3ИC-5            

      400辆(单价1120美元,总价448000美元)

        外加铁路运费、轮船装载费、包装费、修理工程队派遣费计3443251美元(中方资料更为具体,原文如下248架飞机之航运953724美元计、232架飞机整套武装设备及特种汽车运输工具与飞机发动附件等之铁路运输,共用货车1198辆计233247美元,汽车运送И-15式飞机特种包装费及由铁路运输其他飞机之包装费计749676美元、И-15式122架与零件及十大飞机上武装设备用汽车运输之运费1195489美元、400辆汽车开运费10416美元、129节火车运送坦克车之运费27967美元、炮兵财产由铁路运费计244节火车之运费计87932美元、飞机武装设备30套、坦克车及炮类各装两轮之搬运费40253美元,修理队派遣费54547美元,可以看出这是包括前二笔贷款的相当费用),组织费125759美元,合计9856979美元。

        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计43991300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美元。剩下1602098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这三项费用的统计结果,中方和苏方有差别。原因主要在于军火本身的费用计算不一样,中方为43991300美元,苏方为43293221美元。但扰对双方资料分析,苏方失误可能性较大。因为:1、苏方有漏掉项目,如第一笔合同中中方有预备炮膛40个,每个1500元,计6000(原文如此,应为60000)美元,苏方则没统计。2、苏方有名数错误,如第一笔合同中马具应是182副,而不是182000美元。如果是182000美元,则与苏方所说第一笔军火价值27057000美元不符。3、中方统计细致,象第二笔合同中马克西姆机枪800挺,但价格有两种,一种单价为180美元,另一种单价为600美元(估计有新旧之分),中方单列统计,十分清楚,德克恰廖夫机关枪也有两种价格,同样是分开统计。另外中方验收人员亦多。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人参加接收,杨杰又“详细核对无误”,故出错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贷款包括了二十个苏械师的装备,每师装备每师115mm榴弹炮4门,76mm野炮8门,37mm反坦克炮4门,重机枪15挺,轻机枪30挺,由于与中方期望相去过远,特别是在机枪上面,所以杨杰和伏罗希洛夫进行反复谈判,伏罗希洛夫以现代师编制小,机动灵活为理由拒绝,不过从军火数目上可以看出苏方在这方面略作让步。中方要求的100架重轰炸机亦未到位,只给了6架老式的TB3轰炸机。这些武器实际上是先给军火后签订协议,大部分物资在合同签订前已运到中国。

        第一期贷款共动用48557436美元,剩余1442564美元转入第二笔合同动用。

        第二期贷款协定于1938年6月27日签定,数额也是5000万美元,偿还期限从1940年7月1日起共分5年。第二期贷款协定是由2笔合同来履行的:

        第一笔合同于1938年7月3日签订,已待期限自7月5日至9月28日,总额为27172541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预备发动M-100 60个  (单价15150美元,总价909000美元)

        飞机CB     80架  (单价110000美元,总价8800000美元)

        CB飞机全套装备  8套  (单价25314美元,总价273000美元)

        шKAC机枪    120挺  (苏方连同装备单价742美元,总价89040)

        机枪全套配件  10套

        汽车M-25    46辆  (中方资料为M-15式飞机发动机46,单价6500美元,总价285200元)

        德克恰廖夫机枪  1500挺(单价225美元,实价337500美元)

        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 500挺(单价180美元,总价9000美元)

        反坦克炮37mm   100门(总价813400美元,另有工具零件修理工具及附件4900份,价格200000美元)

        野炮       200门(中方资料无此项)

        机关枪弹     2000万发(苏方资料为步枪子弹20360000发,每千发25美元,总价509000美元)

        汽车3ИC-5    200辆(单价1175辆,总价235000辆)

        汽车3ИC-6  100辆(单价1470美元,总价147000)

        中方资料中另有37mm炮弹490000发,单价3美元,总价1470000美元,76mm炮弹160000发,单价13美元,总价2170000美元,115m榴弹46861发,单价30美元,总价1405830美元,战斗机各项零件修理用具装备材料及甲板等758823美元,运输机各项备用零件修理用具装备材料1286755美元,达阿式、派凡式及舒卡司式机关枪在飞机上使用之子弹连同子弹带1140867美元。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中方资料有И-15飞机100架(也有苏方资料为120架),单价35000美元,总价3500000美元,И-15飞机附带装备10套,单价14300美元,总价143000,И-15飞机零件158296美元。

        第二笔合同签订于1939年6月20日,数额为19409773美元,履行期限自6月25日至9月1日,中方所得军方为:

        飞机дB3-2M87     24架

        дB3-2M87飞机全套装备  3套

        飞机CB         36架

        CB飞机全套装备     4套

        飞机И-15BИC     30架

        И-15BNC飞机全套装备  3套

        飞机И-16(带4挺机枪) 20架

        И-16飞机全套装备   2套

        飞机И-16(带炮)   10架

        И-16飞机全套设备   1套

        飞机发动机       83个

        机关枪子弹       510万发

        中方资料欠缺,以苏方资料为准。

        这两笔合同军火总价值为46582314美元。中方对此统计为51442564美元。其差额4860250美元,应为运输、行政费用。

        第二期合同共动用51442564美元(其中1442564美元为第一期剩余)。

        第三期贷款协定于1939年6月13日签订,数额为1.5亿美元,偿还日期从1942年7月1日起,分10年付清。第三期贷款由四个合同来履行:

        第一个合同签订于1939年6月20日,数额12936885美元,履行期限自6月25日至9月1日。中方所得军火为:

        各种型号和能量的飞机炸弹  15370颗(中方资料为16500颗)知道翻译中文变成什么?各类型号和马力的汽车,我晕!

        高射炮弹          14400发

        飞机机关枪子弹       191万发

        反坦克炮37MM        200门

        山炮76MM          50门

        马克西姆机枪        1000挺

        手提机关枪         3000挺

        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   400挺

        步枪            5万支

        步枪子弹          1亿发

        各种口径和型号炮弹     50.2万发

        汽车3ИC-6         100辆

        汽车3ИC-5         400辆

        此批货物中方资料欠缺,只有杨杰提及为火炮250门、炮弹50多万发,机枪4400挺,子弹1亿发,步枪50000支,卡车500辆,航弹16500颗,总价18622024元,远不如苏方详细,以苏方资料为准。

        第二笔合同在1939年下半年签订,数额为6860459美元。这笔贷款主要是苏联用来帮助中国在伊宁办航空学校的,其中3474459美元用来购置军事物资,余下3386000美元用于房屋设备、仪器、机场、射击场等。根据这笔合同运往中国的军火为:

        飞机YT-2、M-11     15架(单价39500美元,总价582500美元)

        YT-2M-11飞机全套装备 4套  (中方资料为2套,单价22350美元,总价44700美元)

        飞机И-15BИC     8架  (中方И-15 Buc,单价35000美元,总价280000美元)

        飞机YTИ-4       4架  (单价40000美元,总价160000美元)

        飞机CB         10架  (单价110000美元,总价110000美元,中方资料另有飞机整套零件1套,总价15214美元)

        飞机P-10        8架  (单价81700美元,总价653600美元,中方资料另有飞机整套零件一套价值2350,CB机学习用之舱位2个,单价5000美元,总价10000美元)

        飞机И-16        8架  (单价40000美元,总价320000美元)

        飞机发动机       11台  (中方资料为M-103飞机发动机6台,单价15150美元,总价90900美元,M-11式发动机5台,单价4350美元,总价21750美元)

        载重汽车гA3-AH      8辆  (单价1710美元,总价13680美元)

        载重汽车3И-5       6辆  (中方资料为3uc-5载重汽车,单价1175美元,总价7050美元)

        小汽车M-1       6辆 (单价3060美元,总价18360美元)

        载客大汽车гA3-AH      2辆 (单价4465美元,总价8930美元)

        防疫车         4辆  (中方称救护卫生车,单价4400美元,总价17600美元)

        拖拉机         4台  (中方资料称CT3牵引车2辆,单价4190美元,总价8380美元,цT3牵引车2辆,单价6130美元,总价12260美元)

        起动车         2辆(中方称为汽车用始动车2,单价2800美元,总价5600美元)

        第三笔合同的情况下,当时手续未办,而先向中国提供了军火。提供时间自1940年11月25日至1941年6月。军火细目如下:

        勃郎乌格宁机枪   1300挺

        高射炮       250门

        子弹        3700万发

        高射炮弹      30万发

        拖拉机       20台

        飞机CB       100架

        飞机и-153 76架

        飞机и-16     65架

        飞机и-15     9架

        飞机全套装备    23套

        炸弹        14600枚

        炮弹        18000枚

        汽车3иC-5     300辆

        石油产品      3313000美元

        崔可夫所列武器清单略如不同,具体如下:

        (1)飞机:最新出口快速中型SB式双发轰炸机100架,最新И16式驱逐机75架,И153驱逐机75架。以上三种机共250架,并附有10次作战用之装配,各种炸弹数量较少,只供三次作战之用,因中国已能自制。

        (2)大炮:76MM野炮200门,装甲炮拖200套,炮弹20万发,高炮50门,其中76mm者20门,附炮弹3万发,37mm者30门,附炮弹7万发。

        (3)机关枪:轻机枪800挺,重机枪500挺,子弹1800万发。

        (4)车辆油类:载重三吨之汽车三百辆,汽油、机(油)若干,现尚不能举出确数。

        此笔合同共发现中方资料。

        该笔军火货单和认偿债务书是1944年1月才由苏联政府交中国政府的。而合同是在1948年3月17日补订的,军火价格按合同签字时价格计算,为49520828美元。

        第四笔合同情况与第三笔一样,因货单及认偿债务书迟送,手续当时未办,而先提供军火,价值为1123235美元。该合同在1945年3月17日签订,价格亦按当时行情定的。这笔军火提供时间在1941年6月以前。

      军火细目如下:

        飞机YT-2  2架

        飞机YTи-4 2架

        飞机发动机 21台

        机枪子弹  16700发

        石油产品  107200美元

        这笔合同亦未发现中方资料,以苏方资料为准。

        第三期贷款的后二笔合同额与中方统计相同,但前2笔合同有差异。第一笔合同中方统计为18622024美元,比苏方统计多5685139美元。根据第一期贷款三笔合同中中苏统计差异情况,此差额可能为运输、行政等费用。第二笔合同中中方统计为3909725美元,比苏方统计少2950734美元。此项差额疑为中方漏计,或打入第一笔合同款额内,因为苏方对此项款额记载详细,为航校房屋建设、机场、靶场等费用,出之有据,故一般不会有错。

        尽管中苏双方对前2笔合同统计数额有异,但对动用第三期贷款总额的计算却基本一样。中方精确到十分位为73175810.36美元,苏方精确到千位为73176000美元。还需要指出的是,按苏方上述4笔合同额统计,只为70441407美元,其与73176000美元的差额(运输等费用),显然在最终统计时加了进去,而未在统计中反映出来。

        苏方对华贷款对我国太平洋战争前抗战意义重大。太平洋战争前我国共获得国外贷款5亿美元(不包括租借物资),苏联对华贷款占了一半,居各国对我贷款首位(第二位是美国,但其中一亿美元是1941年11月30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给予中国),而且意义最重大的是苏联给予中国全部是军火贷款,中国利用这些贷款购置大量苏联军火用于抗战,而西方国家予华的17笔贷款全部是非军事性的,没有一笔为军火贷款。

        苏联予华贷款利息亦较低,为3%,为我国所获最低者(英美援华者为6.5%以上),且偿还是农矿产品各半,对我国甚为有利。我国为所产钨、锑、锡为最为重要之战略物资之一(我国其时钨、锑产量为世界首位),苏方需要甚急,尤以锡需要为甚,因锡的主要产地马来亚控制在英国人手中,甚至提出可以以现金换锡,但其时钨、锑、锡产量终究有限,德、美、英都有需求,各国予华贷款无不要求中方以此类战略物资担保偿还。初共中苏商定以3/4金属,1/4农产品偿还,后来在杨杰的力争之下,苏方同意中方以农矿产品各半偿还,如矿产品不足可以以农产品替代,实际偿还中农产品略多于矿产品。我国是农业大国,此方式对我相当有利。

        至于苏制武器性能,予我者性能良好。歼击机是и-15、и-16,至苏德战争爆发前仍为苏军一线装备,и-15型比较灵活,善于做盘旋动作,便于水平作战。и-16型则更先进些,速度快,便于垂直作战和追击,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歼击机之一,在零式出现之前,两机高低搭配,往往以少胜多,取得辉煌战果,以我国能掌握1937-1940年前的战场制空权。轰炸机分为CB(轻型轰炸机)和дB(重轰炸机)两种,都属先进机种(另有TB-3轰炸机6架,性能不佳),尤其以轻型轰炸机性能优越。CB-2在卫国战争中表现不佳,在当时却是一流轰炸机,巡航能力为1200公里,最高时速412公里,升限达9510米,可带600公斤炸弹。日军使用的九五式、九六式歼击机速度都不如CB-2型,而无法截击。后来日本研制了九七式,时速可达450公里,才迫使CB-2型到7000-9000米高度投弹。CB-2在我国空军一直服役到1943年,是最后退役的苏制飞机。苏联火炮质量亦属上乘,杨杰访杰,火炮专家验收苏式火炮认为苏联高炮“命中率甚大”,反坦克炮“品质及性能均甚优好”,“较德国制造者为优”,且“用途甚广”,决定大量购买。坦克为T-26,是苏军三十年代的主要坦克之一,性能不算良好,但由于我国坦克本来就少,所以特别装备了200师,组成了中国第一个机械化师。而中国在西方购买武器却极为艰难,杨杰日记1937年9月12日记载:“孔祥熙在欧接洽之飞机,英方仅有二十余架,法方四十四架(计三种),并付现款,其价格较予在苏方接洽者高一倍。”以后一段时间内从西方购买的武器也很少,据蒋介石1939年9月说,英美等国供给的军火仅占20%。

        至于价格方面,苏方称给我者低于国际市场价格20%,顾维钧也回忆到,孙科二次访苏后去法国和其曾谈到,他从莫斯科得到了一笔新的1.6亿卢布贷款(即第三期贷款),孙科说:“在国际价格上,这实际是4亿卢布,因为苏联给中国订货所定的价格特别便宜。例如,每架飞机价格折算美元仅3万元,装备每一个中国师仅合中国货币150万元。”。(顾的回忆应当是可信的,因顾属亲英美派,晚年仍认为苏联援华贷款是苏联企图占领中国的阴谋)。

        至于苏联援华武器的参战时间,空军方面战机虽于10月27日到达,但由于中苏双方协调问题,直至12月1日,苏联志愿航空队才正式参加了南京保卫战。1938年2月,2艘海送苏联援华军火物资的2艘轮船到达香港,接着又有2船军火到达香港,第一、二批海运的货物价值2亿元法币以上。根据苏方说法,这批军火参加了台儿庄战役,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惜我手里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只查到空军方面,苏制战机在台儿庄战役后期予溃敌以重大打击。

        1941年6月,苏德战争爆发,援助规模逐步缩小,8月,我国仍获得千余吨物资,多为石油产品,至1941年10月,由于苏联已无力支持我国,苏联援华贷款宣告结束。在此期间苏联援华物资数目说法不一,我以苏联著名经济史专家斯拉德科夫斯基的数字为准,苏联共援华飞机904架(其中中型和重型轰炸318架,歼击机542架,教练机44架),坦克82辆,牵引车602辆,汽车1516辆,大炮1140门,轻重机枪9720挺,步枪5万支,子弹1.8亿发,炸弹31600颗,炮弹约200万,以及其它军火物资。这个数字除牵引车602辆(中方统计为24辆)外,基本上得到中方多数学者的肯定。

      • 家园 何应钦的回忆与以上数字大体相符

        http://www.cchere.com/article/154272

      • 家园 一点说明

        这篇文章前面还有几段,主要回顾了苏联和国民政府的外交关系变化和抗战开始后的我国外购军火的困境,因为是图片,就不引用了。具体大家可以看这里

        http://www.superarmy.com/zzms/others/other_20020915_01.htm

        • 家园 老兄光看苏联“行善”这一面了....蒙古呢?

          苏联本来就是禽兽。

          这2.5亿美元贷款也好,航空队的援助也罢,不都是为的让中国拖住日本,为他家制造机会么?

          一旦禽兽翻过了身,第一个咬的,岂不是我们?

          做中国人,大节上可不能亏负了!

          抢去我们那么大的地盘的仇恨,又岂是这小恩小惠所能抵消的?

          为这样一个野蛮成性的邻居做打手的,我想不通,不是汉奸又是什么呢?

          • 家园 服兄太偏激了

            小心气大伤身啊。要说大节不能亏了,再大的大节能比的上民族的生死存亡吗,那些援助可是在我们民族的生死关头给的,那时候那些不是禽兽的有谁帮忙了?

            • 家园 呵呵,生死存亡问题上,苏联一样出卖我们的阿

              1941年《苏日中立条约》的签订,正当中国独力抵抗日本的最艰难时期。这个打击,怎么也算不了“帮忙”吧?

              所以在下看来,苏联对中国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协助抵抗”的好心眼,而是能利用中国拖住日本一天是一天,能跟日本直接缔约更好,那时候中国就作为没用了的皮球,一脚踢开~~~~

              • 家园 谁不是这样啊 老兄

                你找出一个无私无畏的典型来 找得出来吗

                勉强差不多的也就是苏联扶助国民党 还有中国的抗美援朝吧

                但是也可以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阿

                再说了

                人家和日本签个中立条约 只不过是一支条约而已

                那些苏制武器可是实实在在的家伙

                那时候的美国英国还在那里

                还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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