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精神支柱始缺失──忆80年代初期的思想波动 -- 潇洒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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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其实,我们的共同点还是比较多的。

                  我要先为张志新烈士默哀一分钟,把屁股坐坐正。

                  谢谢您承认张志新还有值得佩服的地方。您反复说“按法律,这样的判决是社会公认的标准”,嗯,嗯,有的法律,随着年代的变化,是不值得一提的,
                  ----(确实如此)
                  我个人觉得判张志新死刑的那个法律就是其中之一
                  ----(确实如此)。
                  所以在讨论这些牺牲的时候,您可不可以多一些尊重。毕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威武不能屈”的。
                  ----(确实如此)

                  在贞观之治的时候,一年只有二十几个判死刑的,我也不知道里面有没有因为大骂唐太宗而判刑地
                  (----确实如此,我也不知道。补一句,即使是魏征,对唐太宗提意见也是注意方式方法,而不是大骂的----见百家讲坛孟宪实的贞观之治,所以我个人认为魏征是没有,不敢,也不会说“绞死李世民”的)。
                  我个人觉得毛主席不会那么没有胸襟,而我们要追究的是,那个把一点小事化成人命官司的法律是如何违背了毛主席的意愿而订立的。----
                  (确实如此)
                  而不是说那些反对这个不正确的法律而死的人“自取灭亡”。
                  (这里。。。。)

                  我觉得我的出发点,是“当时当地”,我一般不用现在的价值观套过去。我认同她宁折不弯的性格,但并不认同她对毛的咒骂。在当时,尤其她在明明知道自己行动后果的情况下,她一定要去这样做,那她得到了她所要的,这怨不得别人。请注意,我没有说当时的法律好,但是最终她的结果是她被判死刑了,基本上是由她自身的行为造成的。

                  在封建社会,国家是皇家的私产。这是社会的基础构架。如果你想起义,那你想好了,一旦官军来剿灭你了,你被杀了,你也不要怨别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这我认同把毛时代的法律搬到现在,把封建社会的法律搬到现在。这是两回事。

                  • 家园 谢谢您的认真态度,张志新可不是因为漫骂毛主席而判死刑的

                    谢谢您的认真态度。可是张志新不是因为漫骂毛主席而被处以死刑的,或者明确点说,漫骂毛主席只不过是一个借口。以下是我找到的一点内容:

                    发信人: nathan (珊儿), 信区: History

                    标 题: 张志新狱中写出万言书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ue Jul 6 01:49:06 1999)

                      10月,张志新在狱中,针对审讯人员提出问题,写出了一份万 言书。在万言书中,张志新写道:我之所以至今不能认罪,因为我对 路线斗争与之有关的一系列问题的疑问,起之有因,看法观点立之有 据,坚持不改有理。也许这都是出自谬误和主观主义,甚至反动!如 果事情是这样,亮出来总还能提供作清算,如若我违背了马列主义真 理,愿被马列主义利剑将灵魂射穿刺烂。那当然是罪责难逃,也会心 甘情愿。我所以没错,是事实本身做出的评判。张志新还写道:疑问 产生来自运动的观感和实践,观战的形成经过独立的思考判断,不是 别人强加,更不是受了蒙蔽欺骗。检点言行没越过党纪国法的规范。 我知道自己是个党员,所以虽有疑虑,但从未和任何人私下散布过, 都是经过一定组织形式允许和运动中勒令作的交代。至于和极个别的 同志提出过一点问题,但那些问题根本构不成犯法违法。全部观点言 行综合一起,也构不成什么反革命的罪犯。

                    我个人觉得,她的罪过不过是因为她对当时的一些不正确的政策按照组织原则提出了意见而已,无论如何,就算是按当时的法律也不该被判死刑。我也明白当时当地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对于那些为了反抗暴政而死的人充满崇敬。比如说戊戌六君子,秋瑾,李大钊,彭湃……也许您认为张志新无法与他们相比,可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个人觉得他们都是为了追求真理而死。对于这样的人,我会用“舍生取义”,最差是“求仁得仁,死得其所”;而不会用“自取灭亡”来形容。

                    谢谢您认真的回我的贴子。祝生活顺意。

                    • 家园 张志新婚外性行为被揭露,无脸见人,一心求死,不是追求真理

                      时隔20年,陈禹山在大陆,捞足了宣传张志新好处。定居美国后,陈禹山又想在美国人哪儿从张志新身上捞到一点好处。他回忆说,当时辽宁一些人传言张志新“生活作风”有问题,其实是有依据的,张志新确有“第三者”。陈禹山在调看张志新案卷时见到了张志新本人自白:她确实和当时沈阳一位文艺界人士有婚外恋,并承认“发生关系”五次。整个案卷中,所有指控张志新的“反革命言论罪”,她没有一处承认有错,但是她唯独坦率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恋”。并说是在重看焦裕禄故事之后,良心发现有愧,和焦裕禄相比,她这方面有损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对这一伦理道德过失,她愿坦荡认错。陈说,当时看到这一案卷时,已经采访过张的丈夫曾真,了解到曾真当年体弱多病,可以想见,在夫妻性生活方面,身体健康的张可能处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状态,加上张天性喜爱文艺,与情趣相投的艺术家产生婚外恋,是可以理解的。

                      而“党校教员”则是已经逃往海外的刘宾雁曾提及的。而且按照刘宾雁的说法,张志新和这位“党校教员”交往很久感情也很深,以至于张志新曾经把他的照片缝在自己的大衣领子里,后来她良心发现告诉丈夫让他代自己取出烧毁。也许是没有经历过那么刻骨铭心的婚外爱情罢,我总觉得这样的做法有些变态。

                      1968年,文革开始后,张志新的婚外情,还是被人用‘大字报’揭发出来,经调查属实。现在司空见惯的“官员包二奶”、“小姐榜大款”,在那个时候,可是了不得的事。问题的公开化,自然会颜面丢尽,羞愧得无地自容。

                      曾真顶着绿帽子的重压,向张志新提出要办理离婚手续。此后,张志新自愧难耐,寻死觅活。

                      如今回头再看张志新案,有一种啼笑皆非的感觉。张志新放下自己生活作风问题不谈,反而大谈特谈起政治问题来。接连口出狂言,大批林彪、江青、周恩来,后来干脆直指毛泽东。谩骂攻击无不用其极,达到了歇斯底里的程度。面对规劝,反复无常,有人说她不要脸。她回答:“我连命都不要了,我还要脸干什么?”有人甚至认为张志新在当时与其说是什么“追求真理”,倒不如说她是有意 “寻死”。

                      难怪张志新得知她将被判死刑,曾写了一个条,大意是:“我是生活上的大流氓、政治上的娼妓,请求痛改前非,争取从宽处理”。婚外情真是害死人啊!

                      张志新平反昭雪时,有人提出有张志新生活作风问题,不宜定为英雄。可是,......一个道德缺失者,只顾自己快活一时,撇下儿女,背叛丈夫,肢解家庭。却说自己忧国忧民,视死如归,冒死谏言,几分可信?犹如一个君子台下抱小姐,台上讲反腐,你信吗?

                      上文摘自《张志新的婚外恋》

                      http://apps.hi.baidu.com/share/detail/31337634

                    • 家园 看看真正追求真理的人在文革中的遭遇

                      苏铁山:

                      在1965年和1966年间,自己广泛阅读的作法在部队受到了基层领导和同志们多次不点名的批评和当面的劝说,基本意思均为应专心学习毛主席著作,不要看其它的书。尽管自己当时对毛主席很尊敬,但为了维护自己广泛读书的权利,曾多次说过:“毛泽东思想很光辉,但毛泽东思想不是人类文明的全部,在人类历史上还有很多伟大的思想家,他们也创造了很多光辉的思想,我们也应该将这些光辉的思想继承下来”;“毛主席很伟大,但也和历史上所有的伟人一样,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当有的同志谈到:“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的顶峰”时,自己说:“顶峰?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当有的同志谈到:“毛泽东思想是唯一正确的”时,自己说:“唯一?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当有的同志谈到:“毛泽东思想是一把金钥匙,你的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毛泽东思想解决”时,自己则说:“毛泽东思想很光辉,但自己的问题很多,毛泽东思想只是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金钥匙上的关键的一个齿,这把金钥匙上的其它的齿是由人类所创造的其它光辉思想构成的”……等等。自己的上述言论在1966年曾被由兵种、学院和基层部队所组成的三级工作组整理成“苏铁山反动言论的综合材料”,并据此将我定为“思想反动分子”,于1966年10月(20岁)关入陕西马兰监狱。在1966年处理我的前后,我从未认错,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因此完全不符合“认罪服法”、“认错服教”的要求。

                        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国内政治形势迅速变化。1975年(29岁)我得到了政治上的平反,随后即在北京安排了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78年组织上重新修改了对我的平反结论,肯定了我1966年前后的那些言论是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并说我当时年龄很轻,敢于提出并一直坚持那些正确的观点是十分可贵的。

                        以上我之所以大段引用我在“文化大革命”的舆论准备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初期的言论,并引用《一份血写的报告》中记述的张志新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主要言论,是想说明我当年的言论和张志新的言论从“质量”和“严重程度”上看应该说是相差不大。然而我的“命运”和张志新的“命运”却截然不同。尽管我和张志新在“文化大革命”中都因“言论”被关入监狱,但我却在1975年被解放军的“军兵种”领导机关宣布平反,而张志新却在1975年被辽宁省法院“改判死刑”,并经省委常委会议一致通过同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了死刑。

                      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苏铁山

                      2009年3月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4/200907/88304.html

                      • 家园 苏铁山的文章没有说明是什么导致她在75年被判死刑

                        是不是她在坐监期间仍然“恶毒攻击毛主席”?

                        • 家园 老田《谈谈由“张志新冤件”引发的冤案》一文中写过一些情况

                          用监狱发给她的卫生纸写标语“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并在她的牢房及她所能到的地方张贴,监管人员多次撕下,她又多次重新贴上;而且只要是有人的场合,包括犯人放风、开学习会、批判会时,她就高喊这些口号。监狱里每个犯人都发给一套毛泽东选集,张志新从头到尾在每一页空白处都写上这些咒语,还有很多其他下流的言论

                          苏铁山的文章里也写了一条:

                          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 家园 张志新写“万言书”是69年的事,她并非因此而死

                      万言书导致张被捕,70年5月被判死刑,但陈锡联建议留个活口,所以在70年8月改判无期了。

                      所以万言书并不是她的死因。

                      “舍生取义”、“求仁得仁”这两个词用得很好,是她自己主动“舍”去生命,死是她自己“求”来的。这应该是我们的共同点吧。

                      我已经说了,对这一点,我还是很佩服她的。

            • 家园 只花你前面几句话

              rt

        • 家园 张志新不是无辜的,按当时的法律,她就是反革命。

          “她代表了千千万万个因言而死的无辜人”——此言大谬

          首先,她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不能算作‘无辜’。

          (详见:《看来你也被忽悠了》http://www.talkcc.com/article/3368443)

          其次,当时有多少‘因言而死’的人?

          江华1978年10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干部会上的讲话》,其中说到有关的许多情况:“有些人反对林彪、四人帮时说了些错话被当做攻击党中央,攻击毛主席判了刑。现在辽宁省平反纠正了七个这种冤假错案件,省委选了五个案例发了文件。”“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是什么‘顶峰’,是把领袖神化了……”对批评林彪说这些话的人判刑,就应平反。”

          辽宁全省才七个因为反对林彪、四人帮时说了些错话被判刑的人,而且不大可能是死刑,‘千千万万’因言而死的人恐怕只存在于你的想象中吧。

          “那些怀着赤诚而含冤而死的人。”这句话就更搞笑了。

          张志新要“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这样的人怀着对谁的‘赤诚’啊?

          另外如此恶毒的人身攻击跟‘文字狱’是两码事吧?要不您去天安门高喊两声“油炸胡XX”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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