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评论】易中天的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 小科

共:💬74 🌺262 🌵1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 家园 张显是律师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够代理刑事案件张显是大学老师,也是兼职律师,即拥有律师执照,但是另有本职工作(大学教师)。另,对于药家鑫案,我是学法律的,仅从案情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但“无期都不见得会判”应该是不可能了,最次也是无期。我的同学是药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我的师弟是某中院刑庭副庭长,仅从手段和情节考虑,他们均表示直接判处死刑可能性不大!药家鑫其实是犯了舆论的众怒,换句话说,也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好冷呀

                对于药家鑫案,我是学法律的,仅从案情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但“无期都不见得会判”应该是不可能了,最次也是无期。

                您在哪个学校学的法律?

                我的同学是药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我的师弟是某中院刑庭副庭长,仅从手段和情节考虑,他们均表示直接判处死刑可能性不大!

                你帮俺找个8刀捅死人不判死刑的案例?

              • 家园 【讨论】对于药家鑫案,我是学法律的,仅从案情判断

                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

                好冷,出了一身白毛汗。

                自首是什么情况下的自首总有区别的吧? 情节什么恶劣的故意杀人居然不是死刑,这哪门子的中国法律???

                舆论绑架了司法

              • 家园 【评论】易中天的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药八刀算不算故意杀人?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仅从案情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的依据在哪里?

                • 家园 【原创】

                  大家都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没问题,量刑方面没有绝对的,只是在药案里,有自首情节,却不予认定,不合适,法律有教育意义,在这方面会不会起到反作用,即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犯罪情节恶劣,自首也不予认定或减刑,坚决的不再自首;家长也考虑,我认为自首会救我娃,但还是判了死刑,是是我把我娃送往死亡的路上,以后会不会有家长不在鼓励孩子自首?在这样的层面上,会不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增加司法成本?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死刑就是顶格判了,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本来就是控制死刑的数量,那么在药案,有自首情节这样一种情况下不考虑死缓的量刑方法,我认为还是过多的考虑了舆论的压力。

                  中国的老百姓太善良了,普通的民众接触的案例也太少了,很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案件因为没有舆论的介入,其实最后都判处的是死缓。那么这样横向对比,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我认为是考虑了舆论和社会压力后的量刑。

                  但是,这样量刑合适不合适,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我们还是冷静的考虑后在回头看这个案子吧!只是量刑考虑不同,我只是在讨论量刑这样一个很专业的业务,不涉及对药家鑫案的道德评论。对于其余问题我一概认同大家的看法。

              • 家园 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就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死扣法律条文,不得有任何偏离,如果认为这就是法律精神的话,就忽视了法律中蕴涵的道德因素。

                如果一个案件,激起所有人的公愤。某些法官和律师,还想着法律本位主义,拿着一些法律条文来糊弄公众,那么我认为他们是低估了公众的智商

                以上言论对事不对人,如有得罪敬请海涵

              • 家园 能不能评点一下这个案子

                外链出处

                这个案子和药案太相似了,舆论介入又不多。

                • 家园 不敢说点评

                  两个案子从法律上来说都不复杂,都是先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后罪吸收前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没什么复杂的,我的意思是量刑方面,量刑对于法官来说,是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药家鑫判死刑也没错,只是综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比药家鑫更残忍的情节和手段的,只是因为没有舆论介入,最后也不一定判死刑。而药家鑫案中,确认有自首情节,却在量刑时不予考虑,如果排除掉舆论的干扰,我认为在量刑中有很大的可能会不封顶即不判处死刑而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综合各方面情况,药家鑫被判死刑我认为还是社会稳定红线不能碰,群众愤怒一起,司法也不得不考虑现实因素故采取定格判处。其实老百姓还是接触案例太少,要是多被舆论报道几个,那中国的死刑案件就比现在多得多了!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看来以后可以找个法律界的来试试刀了,反正现在搞法律的名声

                    不太好,

                    药家鑫判死刑也没错,只是综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比药家鑫更残忍的情节和手段的,只是因为没有舆论介入,最后也不一定判死刑。而药家鑫案中,确认有自首情节,却在量刑时不予考虑,如果排除掉舆论的干扰,我认为在量刑中有很大的可能会不封顶即不判处死刑而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舆论压力极其可能有利于动刀的了。

                  • 家园 那么说到底,这是一个怎么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首先,我想有一点可以明确,药家薪无论如何不能算是一种枉法裁判,其量刑在刑法中是有依据的。自首情节并不是必然要减轻处罚。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一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自首可以不从宽处罚。这就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了。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或者什么别的脱离社会生活的东西,因此,法官必然生活在社会舆论之中。也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不可能存在什么超然于社会生活之上的法官自由裁量。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外链出处

                    根据这个定义,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排斥“审时度势”,所谓的社会稳定考虑,也完全可以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就很难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至于你提到的那些没有被舆论曝光而情节更恶劣而判处死缓的,我想首先需要提供具体的例子进行分析。其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前判例并不必然成为当下判决的依据。更进一步,死刑收紧与法学界废除死刑的舆论是分不开的,只要自首就给死缓这种判决常态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 家园 法律我不懂,不过就我的朴素道德观来说

                    1、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

                    2、如果药家鑫不判处死刑,我认为社会的道德底线会向下一个台阶。

                    3、至于说舆论“绑架”法律,我是不认同的。因为根本没有什么舆论“绑架”法律的问题。因为

                    A: 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比如人大会通过,或者美国的国会通过)

                    B:多数人的普遍意见,对法律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由此我认为,由法官“教条”的理解法律,甚至操纵法律以为自身利益,而视舆论为无物,才是最大意义上的悖离法律的本源。

                    我认为,美国式的“教条”法律,一切以法条为上,由法官和律师来作为社会道德的最终评判者,是背离了人类道德的。(凭什么由法官而不是多数人来对一件事情进行评判?)

                    如果你说到,“多数人的暴政”,但是法律操纵在少数人手中何尝又不是“少数人的暴政”,两者比较,我认为还是“多数人的暴政”来的更可靠一些。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