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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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曾)被判违规,无申诉/道歉帖,未达标。

    家园 【整理】矛盾在激化.

    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 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 判决。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 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声音: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关于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认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以此终审判决。 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家属称,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而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两 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丵府及鹦哥村的说明材料里发现,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 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家属认为李昌 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 报复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 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要依 法严惩。

    先奸后杀不死,又杀一个三岁小孩还不死。那么这个政府是不是该死了?为啥在我们自己国家,我们固有的价值理念都遭到执政者的当头棒喝?

    犯人强奸女人,政府强奸人心...

    • 家园 另组合议庭有程序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青松律师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张青松律师出任李昌奎辩护律师表示赞赏,但却不同意他质疑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观点,他认为张青松律师的观念与当下实际的司法环境不符,“我们目前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追求司法公正,不能将法治环境理想化。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李昌奎案再审之后的结果才能更公正,可能会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看来,云南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结果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程序上略显瑕疵。如果是由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则会避免不少麻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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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从程序上看,应该由检察院出面抗诉比较好;桌子底下可以慢慢的对付那个审判长,但是对外来说,还是应该启动抗诉程序。

    • 家园 死刑本身不是重点

      重点在于是否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相信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死刑是迫于国际上的压力,作为形象亮化工程的一项内容来实施,但我也相信,从长远来说减少死刑有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是杀人偿命。唯独需要担心的是以下几点:

      1、进程中的特权现象。

      2、打着该进程的招牌徇私舞弊。

      3、智商过低,把选择性减刑当成全面减刑,对一些明明是罪大恶极、民愤较大的犯罪份子网开一面。

      4、判决受网络舆论左右(能纠正错误的舆论值得赞扬,但受舆论左右的司法则有失严肃)。

      通宝推:清风咋地,
      • 家园 取消死刑对谁有利

        取消死刑对谁有利?

        对受害人来说,如果是权贵,要报复除了法律外还有大把手段,而平民除了法律有什么?

        对罪犯来说,如果是权贵,只有不是死刑,总有时间有空间可以操作,而对平民来说几十年监禁和死有多大区别?

      • 家园 第四点充分体现了e老的判断,我国法律界还不成气候咧

        我国判决受影响的的因素太多,为毛唯独对网民也就是人民的反应这么不适?引用拿破仑老乡的话来说就是: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群众的判断极为蔑视。

      • 家园 慎杀应该,但该杀的要杀。这个一个社会公平和谐的保证。
      • 家园 死刑是实现人人平等的最有力保障

        只有适当的死刑,才能压制暴力犯罪的大范围发生。

        过于轻微的惩罚就是鼓励犯罪。

      • 家园 不明白你为什么说减少死刑有积极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恶意强奸杀人都可以免除罪责,这是我们要的平等么?

        为什么要抛弃我们固有的价值理念,这是我们文化基石的一部分。从该贴的讨论情况,你大概也能看出一二。。。搞法律的脑残派,照搬西方那一套,为什么不根植于我们的社会现实来做事情,来传承我们的文化和价值理念,人家那是建立在自己文化传统上的游戏规则,合适我们么?敌人最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情,被这帮脑残给做到了。。。

        • 家园 因为全球第一的死刑数量并未使我国的社会治安好转

          首先经济犯罪减少甚至取消死刑我就觉得应该赞同。毛时代刑法严峻,贪官必死,改开之后刑法并未放松,而贪官遍地开花。这说明死刑早已起不到之前的那种震慑作用了。如今在这个方向上减少死刑,实际却上能起到促使案犯归案,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的作用。

          其次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杀人,一个深知自已死罪难逃的在逃案犯必然比能保命的案犯(如过失杀人者)更加疯狂地流窜于社会。那么从法律的目的上说,只要他第一次的犯罪不是那种凶残的、令人发指和社会危害特别重大的,就不一定非得以死罪的形式使之更易于继续杀人。别忘了咱们的江湖文化里也有一条:杀一个抵一命,杀两个赚一命。

          这么说绝不是让法律向犯罪份子低头让步,而是尽可能在总量上减少犯罪行为。我说的积极意义其实是一种现实性考虑,尽管这样做,政府的管理成本会大大提高(比如无期徒刑比死刑)。

          当然,该杀的一定得杀。我始终赞成药家鑫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人反对减少死刑的潜在原因,也是老百姓担心的一点其实是:一个罪至死刑的罪犯如果改成无期(甚至只要改成死缓),他就可能通过各种运作很快出狱,重新危害社会。

          这是执法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

          我说的不一定对,希望看到河里的法律人士来指点一二。

          • 家园 改开之后刑法并未放松,而贪官遍地开花

            这个

            正是因为该死的不死才造成的啊

          • 家园 中国足球发来贺电!

            中国足球发来贺电!

          • 家园 你担心

            一个深知自已死罪难逃的在逃案犯必然比能保命的案犯,更加疯狂地流窜于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被害人家属因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自己动手灭凶手家满门怎么办,这不就酿成了更多悲剧吗?

            • 家园 你说的情况不多见

              因为受害人家属往往不会比一个人性已经麻木的杀人犯更疯狂,对社会的危害度也比后者低得多。也许正因为如此,受害人家属自已出马去报仇血恨的情况很少见,即便有,也是指向明确,不随意袭击群众。而那个6条命案在身的曾开贵,却仅仅因为不想多费口舌就直接为了抢包(逃亡路上不够钱用)而枪击路人的头部。

              另外,借此回复一些跟贴的河友:我提及全球数量第一的死刑数,一是事实,二是用它来说明中国刑法足够严厉以及这种严厉在改开之后不再具备有效的震慑力,并无其他意思。故,请不要以站队的心态进行条件反射式的回复。

              • 家园 不同意你的看法

                你的看法我看是这样的:由于犯罪分子很凶残,所以我们要给他一条生路免得他搞鱼死网破。受害者很懦弱,所以我们不需要担心他去报复。所以我们要轻判犯罪分子。

                这不是因为自己怯懦所以欺负老实人么?

              • 家园 当然要站队,坚决反对某些人图谋垄断司法的解释权。

                司法审判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让法律界的从业人员单独操纵。云南法院的人不是傻瓜,为什么敢于搞出一个让老百姓愤怒的判决。他们是在试探社会的接受程度,想以专业为借口想排除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最终达到垄断法律解释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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