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感觉不到力量 -- 秀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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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他是信口胡扯

                      国内是不是要100%我不知道, 什么国外75% 80%纯属扯淡。

                      我以前在西雅图, 某处拆迁有个老太婆死活不干, 不是钱的问题, 这房子是她过世老伴留下的, 她说我要钱干什么。 后来开发商没办法, 就修改了开发计划,留下了这孤零零的一个房子杵在那儿, 后来成了一旅游景点。

                    • 家园 看看我国官员是如何深刻学习理解“美国经验”的

                      美国拆迁的经验“不向违法钉子户妥协”

                      文/水博

                        

                        看到博客网首页上李悔之(实际上应为人民网的姚鸿恩)先生的文章《且看美国是如何处理“钉子户”问题的》我觉得李先生对美国钉子户的介绍还不够全面,根据我对美国拆迁问题的了解,特地补充一些相应的资料。以免我国公众对美国的现状有所误解。(注:本文中引用了的某网友的网络帖子,但由于是以前收录的已经找不到出处,故不能明示网友身份,请见谅,或者见后报上名来,本人加以补充。)

                        

                        美国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美国的法治非常科学,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拆迁,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首先,公共项目的决策必须是多数人赞同的。决不能仅仅有个别官员和少数人做出决定。然而,一旦公共利益的项目决策成立之后,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

                        

                        在具体的操作上,美国的拆迁政策也非常的科学。首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的高于市场的评估标准,但是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因为,如果开发商付给的拆迁人的补偿过多,必然要增加公共项目的成本。这实际上是相当于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拿公共利益送人情。因此,如果有局外人提出拆迁补偿标准超过“公正补贴”的异议,法院有权制止。

                        

                        其次,美国拆迁的补偿必须能够让大多数人满意,因为,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都不满意,显然就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但是,美国社会对待敢于干扰公共利益的钉子户从来都不会姑息迁就。例如,美国在世界上首创了用军队建造大型水坝的工程师兵团。由军人对钉子户实施强制措施,对那些想利用拆迁大发横财的人,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所以,美国的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在世界上是最成功的。

                        

                        在商业性的项目开发上,美国的拆迁是提倡双方自愿平等的。正如李悔之网友所看到的案例那样,被拆迁人不愿意,几乎是谁也没办法。不过,到了2006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项意义深远的裁决,认可了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用权的做法。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15户居民,被告是当地市政府。该市因为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其高,人口流失严重,日趋衰落。早在15 年前,就被州政府认定为“败落市区”,其目前的人口数量还不及1920年。为了让它起死回生,振兴经济,市政府决定进行大规模的市政改造。经过周密的规划和设计,政府拆除河边衰败的住宅区,改建为辉瑞制药公司(著名伟哥的生产商)的研发中心、新型居民区和河边步行街。

                        

                          对绝大多数的居民而言,这无疑是喜讯。可就是有那么15位居民,却放着160万美元的“公正补偿”不要,甘愿做钉子户。钉子户及其律师最有力的理由是,即便拆迁能够促进私人经济发展,尽管这一发展将通过税收提供公益,但也绝非是“公用”。在他们看来,除非是建立高速公路或者是公共设施,否则,都不能称其为“公用”。虽然在州法院他们一再败诉,但还是坚持在五年后的今天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出乎一些人预料的是,通常替穷人说话的自由派大法官这次却站在了当地政府一边。在5比4的法院判决中,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多数意见。他们认为,宪法中的“公用” 可以恰当地定位为比较宽泛的“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而且历史上已经有好几个这样的先例。“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都被接受为政府的传统职能,很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把经济发展排斥在一向被宽泛理解的公共目的之外”。经过仔细考察后,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新伦敦市这一改造项目“毫无疑问是服务于公共目的”,因为它旨在“增进就业,增加税收”。同时,它认为地方立法机构和法院最适于“判断地方上的公共需要”,因此要尊重它们的决定。

                        

                        尽管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作用。但是,美国各州目前对这一判决的看法还是有争议的。不过,争议只限于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理解,而对于明确涉及公共利益项目钉子户的处理,从不存在任何分歧。直到现在,美国的一些州的地方法律还明确规定,如果钉子户的数量少于拆迁总人数的一定百分比之后,不仅要对钉子户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要求钉子户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总之,美国的拆迁政策就是让人感觉到谁当最后的钉子户,谁肯定要倒霉。因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美国人都不敢去当钉子户。

                        

                        这一点,完全不像在我们国家。有后台的、敢玩命的钉子户最后都要比老实听话的被拆迁人,多得到很多利益。多年来这种实践效果已经对整个社会起到了极大的误导作用,所以我国的钉子户越来越多。其实,我国的很多钉子户都是有后台、有经济实力的暴发户。他们当中有不少人,还都懂得如何通过关系调动媒体的力量,获得舆论的支持。而我国的媒体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编辑记者也不少。根据我在一些网站的经历,在某一个事件的初期骂人的帖子可以出来,但是,能揭露有关钉子户事实的,非常有道理说服人的帖子、评论反倒都出不来。总而言之,网上的支持钉子户的强大“舆论”是可以被误导、被控制的。这其实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果我们也能像美国那样,真正实现法治。在加强决策民主的同时,让总想发横财的钉子户也必须承受经济上的风险,恐怕钉子户就会少得多。

                        

                        总之,美国社会和谐拆迁的重要经验之一,恰恰是他们从不向危害公共利益的钉子户妥协。

                        

                        http://hi.baidu.com/sino_longksy/blog/item/dc7ccccf02ac0d0992457eb9.html

                  • 家园 中国法律从来没规定拆迁必须100%签约,一户不同意都不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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