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今天电视台报道了一则交通事故,看里面人的表现。 -- nj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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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如果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你扯什么“盛世”??

            有清晰可见的录像可以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即便是我们普通人也可以也可以在这个录像的基础上进行讨论。

            可是让我纳闷的是,明明是关于一场交通事故的讨论,和什么“社会”什么“盛世”有关系么?

            你回复了两个帖子,两个都要把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其他的事情扯上关系?若是这样,这个认定没法认的清楚。

            我大可以说,社会分配不公,贪污腐化,小老百姓被压迫的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走电瓶车,这起交通事故的根子是在社会分配不公上~~

            有必要么?

          • 家园 我认为主要责任还是摩托车

            昨天多次观看事故发生过程。视频开始时,摩托车位于电瓶车正后方,随后从电瓶车左侧超车。两车平行行驶后,摩托车保持速度,向右拐超越电瓶车。这个右拐幅度比较小,但确实有。而此时电瓶车为了躲避拐弯的黑色汽车,向左侧靠了一下。于是,车速较慢的电瓶车前轮就与较快的摩托车后轮发生刮蹭,电瓶车主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不过摩托车也有点冤,本来这电瓶车就不应该跑到机动车道上的。如果电瓶车老老实实在慢车道行驶,也不会发生这场事故,电瓶车主也有责任。

    • 家园 要点就是民事无伪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或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如果是刑事案件:这对夫妇就是伪证罪!

      可惜此案属民事!

      丫要是逃逸了(然后回头作伪证),交通事故逃逸罪本身又比伪证罪重!

      • 家园 请教个问题

        看起来您是法律相关人士?

        丫要是逃逸了(然后回头作伪证),交通事故逃逸罪本身又比伪证罪重!

        请教一下这个意思难道是这里面有责任竞合的问题?可是交通事故逃逸和做伪证是两个行为呀?

        • 家园 说实话还真不是法律相关人士了。

          如果说稍微知晓一些的话呢,大概因工作关系了解到一点点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知识。

          责任竞合这个概念呢还是您告诉我的 :)。

          ---

          1、我时假设他当时置之不理直接走人了,并且后续为了逃避责任而作伪证。

          2、当时我的确是认为如果他置之不理直接走人了是交通肇事逃逸。

          其实我一直都由看河友的讨论,现在看呢,似乎未必。

          3、如果假设成立,那么伪证罪也构成了。

          4、当时的理解是:肇事逃逸 3-7年,伪证1-3年。

          • 家园 哦~~

            嗯,这样看的话,按照您假设的情况,应该还是会数罪并罚的。

            呵呵~

            民事伪证不用负责任么?难道不是妨碍司法么?不解。

            • 哦~~
              家园 呵呵,我也不解.

              能确定不是伪证罪,但说谎误导警方调查在法律上应该也由所限制与惩戒吧。

              等法律人士了。

              呵呵

    • 家园 应该处罚并公之于众
    • 家园 无耻!谎言被揭穿了还振振有词,简直是鲜廉寡耻。

      对于这样的人,恨不得判个三五年劳教!

    • 家园 这就是为啥我强烈支持安装大量摄像头的原因

      我缺乏安全感得很,小小地牺牲下隐私不算啥

      更何况中国人推崇“慎独”,尴尬被记录时大多更倾向于责怪当事人而非什么隐私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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