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花剌子模帝国简史 -- 赫克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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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补充几个名词

                  法学创制叫“伊智提哈德”,早期圣门弟子和大法学家公议的先例叫“伊智马尔”,类比判断叫“格亚斯”。法官或法学家对一个案件(广义的案件,可能指各种教法学的问题)的裁决叫“法特瓦”,也译作教令,霍梅尼要求穆斯林杀掉拉什迪的命令,就是以法特瓦的形式公布的。

                  伊斯兰教法让我想起中国汉代的春秋决狱,但是他一是管得宽(连吃了烧烤之后怎么洗手都管,不论是中国的春秋决狱还是西方基督教法学以及罗马法,都各自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哪有象伊斯兰教法管得这么宽的),二是管得细,三是管得死,基本上不与时俱进;所以教法学本身就是伊斯兰教保守势力的根据地之一。

                  多嘴说几个伊斯兰教法和我们常见的习惯不太一致的地方,1伊斯兰教法不许放贷取利(所以有专门的伊斯兰金融学)2伊斯兰教法不许男人休妻之后马上复婚,除非妻子改嫁之后再次离婚或守寡3伊斯兰教法不许立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权,即立遗嘱的人,不能在遗嘱中捐赠或给外人自己全部的财产,必须留一部分给自己的亲人。我曾看到过中文翻译的一本教法集,本来是准备买下的,后来翻了翻越看越头痛,就算了

            • 家园 同求+1
              • 家园 还有些关于教法的内容,发在这里吧

                对于古代伊斯兰教法,当然没有什么宪法,如果有类似宪法的法源,毫无疑问只能是《古兰经》。

                但是,伊斯兰教法管的比一般法律范围宽,所以它被分为五个系列

                1伊尔提戛达特(I‘tiqadat):意为“信仰”、“信念”,主要指伊斯兰教的“六大信条”及其相关的言行。   

                2阿达卜(Adab):意为“礼仪”、“礼节”,主要指体现伦理道德的修养和言行,也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习俗、礼仪。   

                3伊巴达特(‘Ibadat):意为“崇拜”,指包括“五功”(念、礼、斋、课、朝)在内的各种宗教修持和懿行善功。如诵读天经、赞主赞圣、念“迪克尔”、怜恤孤寡、敬老慈幼等

                4穆阿迈拉特(Mu‘amalat):意为“交际”、“交易”,凡涉及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及人与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关系方面的问题,诸如财产、土地、释奴、遗嘱、继承、买卖、借贷、租赁、典质、馈赠、婚姻、诉讼、契约等,均属“穆阿迈拉特”的范畴,故一般亦称“民法”。   

                5乌古巴特( Uqubat):意为“惩罚”、“处罚”,指对各种犯罪所施的刑罚,如对诬告妇女不贞者和饮酒者处以笞刑,犯偷盗罪者砍掉其手等,故亦称“刑法”。

                从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1和3是宗教生活的内容,2是道德和礼仪问题,只有4和5两部分才是其它法律体系认可的属于法律的内容。

                《古兰经》是一种启示文学,它的形式是不适于直接作为法律或规则,所以第一个给《古兰经》作解释,使之实用化的人穆罕默德,就是实际上的第一位伊斯兰教法学家(穆斯林一般不会这么说),他的解释就成为《圣训》的内容。

                从四大哈里发时期起,随着阿拉伯人对原东罗马帝国和萨珊波斯帝国大部分领地的征服,作为征服者的阿拉伯人急需为膨胀的帝国制定属于自己的规范,四大哈里发以及当时派到各地的政治领袖乃至各级官员,纷纷按照自己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结合当地的习惯和原有的政府组织方法,为新生的帝国立法,这时期立法的主要人物,基本上是直接追随过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以及直传弟子的学生(再传弟子),对《古兰经》和《圣训》整理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就是伊玛目阿里,即使是逊尼派,也认可阿里是伊斯兰教义学、教法学、《古兰经》注释学乃至阿拉伯语修辞学的祖师和权威。

                阿里能有这样的地位,和他特殊的出身以及他在前三位哈里发时期半在野的身份是密切相关的;穆罕默德是遗腹子,是阿里的父亲阿布-塔利卜(穆罕默德的伯父)抚养长大的;反过来阿里又是穆罕默德抚养长大的,两人名为兄弟,实则情同父子;阿里从儿童时期就皈依伊斯兰,他本人可以说是听着《古兰经》启示长大的,他又是穆罕默德的书记官,直接负责古兰经的记录,其实在穆罕默德去世之后,第一个整理《古兰经》的也是阿里,第一个传述《圣训》的也是阿里。但是,在前三位哈里发时期,阿里最多只是政府的一位顾问,他自己没有主动要求,也没有被委任担当军政职务,所以他有大量的时间,同时也自觉有义务去整理、传述穆罕默德的教导,指导其他人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遵循伊斯兰教。和他一起学习和传述这些教导的人中,还有一位重要的人物就是他的堂兄弟阿卜杜拉本阿拨斯(后来阿拨斯王朝的先祖),这也是穆罕默德所在的哈希姆家族,在早期哈里发统治时期的共同状态——受尊敬但不受重用,可能还被防范。(阿里本人对伊斯兰是虔诚的,这一虔诚的信仰导致了他在政治生活中完全缺少灵活性,最后失败;但在宗教上,他获得了胜利。一个最形象的例子说明了阿里的不知变通,那是古兰经里唯一被公认废止了的启示,在麦地那传教时期,有一个过于热心的信徒,有事没事都来找穆罕默德,占去了穆罕默德大量的时间,这时真主就及时降下了一个启示,要求每个约见穆罕默德密谈的人,都要先施舍一次,不多,一次一个迪尔汗银币,约一钱银子,结果搞得来见穆罕默德的人大大减少,太少了也不行,于是又有启示降下,废止了前一条要求。在这个期间,阿里一共十次约见穆罕默德,每次都按要求施舍了一个银币)

                在穆斯林的大规模征服过程中,毫无疑问的出现了当权派和在野派的差别,而哈希姆家族尤其是阿里家族,则自然而然的成为在野派的精神领袖。这些在野派,未必没有军政职务,但不能象倭玛亚家族那样垄断政治和军事上最高级的职务和经济上的肥缺,他们用来对抗当权派的武器,最有效的就是伊斯兰教的解释权,因为伊斯兰教作为帝国的指导思想这一点从来没有动摇过。

                尽管倭玛亚家族在政治上走上了和其他帝国一样的道路,但他们始终未能做到纯粹由政府组织立法,伊斯兰的教法学实际上是一批专门从事教法解释和研究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基亥”(Faqih,意为精通宗教的人),即教法学家来完成的,他们从事研究的领域称为“菲格亥”(Fiqh),即教法学。他们依照当地的惯例和个人的推理,演绎出符合宗教伦理的法律判断。由此形成带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学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贾兹和叙利亚。这些教法学者,除政府委派或承认的教法官外,绝大多数是有文化知识的圣门弟子或再传门弟子乃至三传弟子,他们采取讲学传经或为人们排解纠纷等方式回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有关教规及法律行为的问题。对于经、训明文未作规定或者援引经、训条文精神也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或审定批准当地原有的传统习惯,或按照自己的推理演绎出适当的判例,回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纠纷。

                到阿拔斯王朝时期,帝国的扩张基本停止,而帝国内部逐渐进入全面伊斯兰化,这样的社会生活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教法学者作指导,而阿拔斯王朝帝室本身就是研习教法的家族,哈里发把推行伊斯兰法治,鼓励编订法典、建立和健全立法和司法制度作为实行伊斯兰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了教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派别的形成与发展。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都是在阿拔斯王朝的盛期完成的。《圣训》的主要汇编也在同期完成。

                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弱和最后崩溃,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基本上停止了;逊尼派甚至认为法学的创制之门从此关闭了,直到近代受到西方思想挑战,并且出现了大量原有教法根本没有涵盖的新事物之后,这些保守的教法学家才开始逐渐提出一些新的应对方法,但直到现在教法学者还是伊斯兰世界中最保守的部分。相比之下,倒是什叶派在法学创制上革新精神更多些,他们相信伊玛目乃至隐遁的伊玛目仍在指点着现代穆斯林的生活,因此教法学创制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隐遁伊玛目的代言人就是高级宗教学者,比如伊朗的各大阿亚图拉;伊朗目前的神权共和体制,虽然在西方的角度上看是保守的,不民主的,乃至是政教合一,但实际上却是符合伊斯兰教原始精神,而且和现代制度结合比较好的一种尝试

                通宝推:晨池,
                • 家园 学习学习,老兄你对伊斯兰知道的真多真深入阿
                  • 家园 谢谢您的通宝

                    其实我写的这些东西,大部分网上和出版的书上都有,只是不信绿教的人很难看下去,(为了写这点儿东西,我自己硬着头皮把原来回族朋友送的书又翻了一遍),实在是受不了他们那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凡教徒大多如此,我认识的基督徒也这样)。基督教好歹现代化了一些,有很多出版材料上是带着批判眼光来评价和解释基督教的,比较容易接受。绿教就不行了,大概解释的比较详细的材料,都是教徒写的,看着不舒服。不过,没有了解具体情况,其实是很容易误判的,最近我看了一些介绍绿教起源的材料,发现就和原来通史类书籍上介绍的情况还是差别满大的

                • 家园 这真主还真是随心所欲啊

                  在麦地那传教时期,有一个过于热心的信徒,有事没事都来找穆罕默德,占去了穆罕默德大量的时间,这时真主就及时降下了一个启示,要求每个约见穆罕默德密谈的人,都要先施舍一次,不多,一次一个迪尔汗银币,约一钱银子,结果搞得来见穆罕默德的人大大减少,太少了也不行,于是又有启示降下,废止了前一条要求。在这个期间,阿里一共十次约见穆罕默德,每次都按要求施舍了一个银币)

                  受不了了就来条启示说你别来了,发现不好又赶快说你可以来。

                  • 家园 这可是个非常严肃的神学问题啊,说不好我会被穆斯林

                    诅咒下火狱的。即使是按教徒的方法讨论宗教问题,我也比较赞同曾经的穆尔太齐赖派(唯理派)地解释,《古兰经》是受造之物,它是真主为了穆罕默德传教方便而启示的。其实古兰经里这种因一个具体问题下降的启示很多,比如以土代净(穆斯林祈祷之前要洗手、面、漱口、洗足等,称之为小净,有一套完整而繁琐的规定),就是因为一次旅途中耽搁找不到水而降下的启示。可是这种解释对于我们教外人比较容易理解,对于正统的教徒却是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古兰经》是非受造物,和安拉一起永存;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还会有被废止的经文——那真主不就是逗你玩儿吗?这就有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是否信“前定”,如果是彻底的“前定”,就是说真主明知道会出现传教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而这些都在他掌握之中,包括谁会皈依,谁会背叛,每一个人都是他手中的傀儡,这就破坏了真主的至善至慈。(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基督教中,就是犹大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就是上帝派到撒旦那里的潜伏人员,因为“没有你们主的允许,一只(麻雀)也不会掉到地上”,没有主的允许,耶稣就是想上十字架也不能,犹大以他自己的方式帮助了耶稣解脱,他就是这出宗教剧里演叛徒的角色)所以真主先颁布什么启示,后颁布什么启示,都是他自己早就安排好的,我们只能象倒霉的约伯一样任他摆布,就当是被考验(如亚伯拉罕一样),以上是彻底的前定,宿命论,但这种的信徒也不多;另一种是不信前定,主只是规定了规则,至于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佛教类似这种想法),但这样就必须把经典当成是主为了传教方便而规定出来的,从而破坏了经典的神圣性,所以各种宗教中自由意志派虽然都存在,而且对神学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都不能成为主流。对于伊斯兰教,就是前面文章里提到过的那位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的观点最流行,就是既不是彻底的前定,也不承认自由意志;在其中作了折衷,但是就更加难以自圆其说。

                    而《古兰经》非受造,与天地一起永存,我们手中的阿拉伯文古兰经与天堂原本完全一致,乃是正统穆斯林必须接受的信条。如此,我们必须相信有这么一个真主,他折腾我们是应该的

                    • 家园 下火狱又如何,到时候自有佛爷捞我们去西方极乐

                      在我看来至善至慈和公平大能本来就是矛盾的。如果真的大能又至善,怎么会有火狱折腾人呢?再否定的人,死了之后一见面,那不就马上皈依了。如果大能,又干嘛降下灾祸祸害人呢?真至慈有大能人间早就是乐园了不是。或者干脆把人一口气都干掉,去到天堂里,何必在人间又是海平面上升又是工业污染的。而且如果真的公平,就应该治了欧美的金融家,不应该伤害新疆的拉车小民。如果真公平,就应该把绿教暴徒都给治死,不过治死了暴徒,又算什么至慈?。

                      所以这就是一套笑话体系。唯一支撑的无非是能提供社会中层组织这个功能。只要这个功能被现代国家接管,它还能有什么用处

            • 家园 同求+1
        • 家园 原因很正常

          基督教产生的地区文明发展水平远比伊斯兰教产生地区要高,在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地区还是蒙昧时期,除了少数口传诗歌连文字都莫有,解决教义分歧靠的更多就是武力而不是论证了。

          • 家园 基督教其实是沙漠一神教嫁接在希腊哲学的基础之上

            所以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异教徒最终完全被基督教哲学所吸收。

            伊斯兰教没有这样的形而上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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