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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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百度来的,一般而言,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都作为证据使用的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百度来的,一般而言,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杨某是经法院许可不出庭,但问题是,她的证言是判定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她不出庭实际上剥夺嫌疑人质证权利,她给出言辞证据是否能采用呢?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用。这是我国刑法实践一个大问题。

                          • 家园 你这不是在自证你就是法盲吗?或者更甚?

                            不带这么狠自己打自己脸的。

                            我让你给出法条依据,你却去问侯了下度娘;我质问你刑法何曾规定过证据,那本是刑事诉讼法份内的事,你却连我的问题也没看懂。当然这不怪你,你大概压根就没听说过后者。难道你没读过大学?似乎国内大学本科教育都开过一门叫法律基础的课,其内容正是对各法律部门的介绍。

                            最让我难以理解的是最后一点。你说证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接受质证,这次度娘没有欺骗你。可我明明说了,杨某不出庭是经法庭许可的。可你上面的回答却在明确的告诉大家你根本就理解不了什么叫经法庭许可。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这我估计你也理解不了,请务必请教度娘),其任何决定(裁定也罢判决也罢,务必请教度娘)包括允许杨某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决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经法庭许可就意味着杨某不出庭理由经法庭判断构成正当理由了。我实在是不愿意说有可能贬低你的话,可是上面这个逻辑恐怕只需要一个简单正常的头脑就能理解吧?就算你没学过法律,就算你思维能力异于常人,可做为一个活着的中国人,以你在这个楼里表现出的对热点话题的兴趣来看,你大概也听说过前些天在济南的世纪审判吧?那里关于某谷开来不出庭接受质证有过说明,自己去学习下下吧。

                            最后,请务必不要再回我的帖,法盲我勉强忍了,但我实在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和您这样思维异于常人的id交流。谢谢。

                            • 家园 很简单

                              他就是想说法院在这一点上枉法了,兜着圈子没直说而已。

                              你给他解释法庭许可必然有其法律依据,那是鸡同鸭讲。因为他仅凭主观想象就已经认定没有正当理由了,或者说即便有正当理由也是编造的(比如质疑杨某的精神状态问题)。

                              对于主观上认定法庭枉法的人,你跟他讨论法条法律依据啥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结果。

                              • 家园 确实,这个id纯粹是来搅和的。

                                记得上学时一位老师说过一句话:有两类学者,一种提出问题,一种解决问题,这两种都很了不起,各自有各自的贡献。剩下的还有一帮人,自己既提不出问题,也没能力解决别人的问题,只能专门搅活问题,纯粹是在学术对伍里混吃等死的等而下之一流。这个楼里属于这第三类的id真是不少,而且拉帮结派、党同伐异,都是彻底用屁股代替大脑的生物。

                            • 家园 不得不回复你!

                              证人是必须出庭,除非有不可抗原因----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海淀法院的微薄解释是: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但被害人拒绝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不是法院裁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是被害人不愿来,法院没办法,只能强迫开庭。

                              被害人与五被告可不是近亲关系,不能适用于法定不出庭理由,还有,法院是没有权利不让证人出庭,除非有前述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原因。

                              • 家园 法院当然有权不强制证人出庭,且法院不强制出庭的理由没有

                                不强制出庭的理由目前还没有官方说法。从法条来讲: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注意,这里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即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也有权不强制其到庭。读法要仔细,否则容易被误导。且,庭前被害人已经因病入院(见田参军律师发布的消息,因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只有田参军清楚,而梦鸽兰和等人也说 被害人病得及时),这个因病入院当属于正当理由。案情不清楚,但程序上来说,法院没有强制被害人出庭并没有错。

                      • 家园 人家精神状态不稳定就已经是正当理由了

                        不管你怎么想。此外,目前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杨女士是证人而不是受害人,起码公诉方是采纳了杨女士是受害人的说法。我们要尊重法律吧?

                        • 家园 被害人也是证人啊!

                          是她指证五人强迫其性交,这是证据啊。司法机关是靠着她的证词来指证嫌疑人有罪。

                          精神有问题必须有医学证明,好像没有什么证明提交法院,只有一张疗养院的发票吧。

            • 家园 鄙人医学院毕业,科班出身。。。

              杨女士的病历,如果不假,说好听了是房室不节。

              • 家园 奥,哈哈。

                那样我身边认识的人里面不节的人太多了。

                曾经有个朋友,说她检查的结果跟杨女士差不多,愤怒之下,要求bf禁欲了一两个月。

                然后去查,情况是转好了——但是你不能一直这样呀。所以,现在什么样,估计还是杨女士那样。我这位朋友还有附件炎。但是人家就一个男朋友,之前还是处女。不能说人家生活不检点呀。

                而且,她原来和她那位也就是个常规的频率?不知道是否能达到一周两次?我们原来合租过一阵子的。虽然这个东西是人家隐私,但是差不多也有点了解对方的一些生活细节。

                所以之后我对这种检验结果一直不太认同。这种事情可能有个体差异,可能同样的频率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体现的结果不同吧。

      • 家园 你是法官?

        你是法官?可以給这个或者那个定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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