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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动物福利无需立法——清华大学赵南元教授专访(1) -- 东湖珞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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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动物福利无需立法——清华大学赵南元教授专访(2)

      记者:有论者认为动物是有感情的,能够感受苦乐,动物福利论只是希望能给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动物有权获得必要的福利保障。您说我们对动物应该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鼓励人们善待动物总是积极的吧。

      赵: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这个千古谜题至今尚未解决。动物有没有感情?有什么程度的感情?在什么程度上能感受苦乐?科学尚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而且动物的苦乐和感情是否能够成为我们行动的依据,伦理学界也并无一致意见。比方说有一只老虎想吃我,吃掉我它会很“乐”,我是否就有义务被它吃?“论者”的假说可以作为一家之言悬置待证,却没有资格成为立法的基础。“感情计算”是当前计算机领域的研究热点,有感情、能感受苦乐的电脑不久将会问世,那时是否也会有“电脑福利”问题出现呢?

      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那要用我们对社会的贡献去换取。动物如果享有和人一样的权利,也得按这个原则行事,如果猪享有玩具可以使猪肉更香,或节省饲料,为猪场带来利润,它当然会获得玩具。

      前面已经计算过,人类现在给与动物的“福利”已经大大超过了“天赋动物权”。在此之上还要增加什么,饲主对动物持什么态度,那是饲主和动物之间的私事,他人无需置喙,更不需要法律介入。我也看到有人对其宠物的“善待”已经远远超过对父母的孝心,这是她的自由。对此不需要横加干涉,但是“鼓励”这种“善待”对社会也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善待动物”不可能成为一个一般性的道德准则。因为各种动物都与人有着不同的关系,人们善待宠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屠宰猪羊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杀灭蚊蝇老鼠是为了防止疾病蔓延。即使是同一物种,不同的动物个体与人也有不同的关系:有肉用的猪,也有宠物猪;有看门狗,也有菜狗。即使是一个动物个体,也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关系:纵狗咬人的人与狗的关系和被咬的人与同一只狗的关系显然是不同的。人们只能根据人与动物的具体关系去决定对待动物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对于动物福利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动物福利已经成为贸易壁垒,立法是迫不得已的。

      赵: 打破贸易壁垒有很多方法,但立法是最坏的一种方法。如果某国人非要吃享有玩具的猪的肉,只要他出的价钱合适,何止玩具,我们连坐沙发的猪也可以提供,可以专门建立“动物福利养猪场”,欢迎买主像核查核武器那样在任意时间来核查,保证猪舍里有沙发。

      但是立法就有问题了,我们普通人并不需要吃玩具猪肉,立法就等于全国只允许生产玩具猪肉,强迫所有人为几个洋消费者的古怪癖好多出钱,是毫无道理的。

      记者:有一种声音说我们不能利用动物,哪怕是驯化了的野生动物也不能利用?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赵: 印度教徒认为牛是神,不仅不能吃、不能利用,还要养尊处优。发出这种声音的人属于什么教还不清楚,但不管是什么教,其教义都只能约束其信徒,对不信仰此教的人没有作用。每一种家禽家畜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古人已经完成了所有驯化任务,今人不能再做同样的事。

      记者:您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能不能算作一种动物福利法?

      赵: 当然不算。保护野生动物并不是为了提高动物福利,而是为了防止物种灭绝,保护基因多样性,避免破坏生态平衡,是为人类的子孙后代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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