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在检察院的日子:法律、检察长和测谎仪(一) --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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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在检察院的日子:法律、检察长和测谎仪(一)

    一看这题目,大家可能以为我在检察院干过,我倒没在检察院工作过,但在检察院里待了大约半年,所以我不止一次向周围人显摆:“你们谁在检察院里待过半年?”周围的人直摇头,也是,就算是犯罪分子,也应该在监狱里“长住”,检察院只算一个“中转站”罢了,能在检察院待上半年的很少见呀。

    故事发生几年前,我还在原公司(我现在已经离开那家公司了,所以我才敢“公开”这段经历),一天,部门的头头对我说:“别出差了,去沈阳市检察院一趟……”我于是进入这个平时绝对不会与之打交道的单位,一待就是半年。等我从检察院“出来”,公司不少其他部门的同事对我直说:“老没看见你,还以为你辞职了,原来你是‘进去’了……”

    要说在检察院的日子里,我的工作我倒不想多说了,因为留下了很多遗憾,涉及到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用户需求等很多方面的事情,有很多事情我一个人是无法控制的。要说在检察院有什么工作以外的感受,最大的恐怕就是对法律的了解比以前深入多了。

    我这里举个例子:比如说吧,如果一个检察院的人把您“请”去检察院一趟,估计一般人要挺害怕的。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不管是怀疑您有“问题”,还是请你去“帮忙”,检察院把您“请”去24个小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一旦超过24个小时,那就得走法律程序了:就是“批准逮捕”的程序了。市检察院有一“批捕处”(区、县检察院是“批捕科”)就是干这个的。印象中,有三种部门需要来找“批捕处”(或“批捕科”)申请批捕:一种是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因为刑事犯罪、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我在此鄙视一下国内很多法盲作家,在他们笔下经常是公安局长、市委书记担任着“批捕处”的角色);第二种是检察院的反贪局因为贪污贿赂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反贪局也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不是单独的单位);第三种是检察院的渎职侵权处(以前叫法纪处)因为渎职侵权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渎职侵权的具体说法忘了,印象中好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才犯这方面的罪,这里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上几个部门被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也只能逮捕人一段时间(印象中好象是14天?特殊情况下好象可以再申请延长14天,而且很难被批准),过期还没把犯罪事实搞清楚达不到到法院起诉的要求,就只能放人了。我看到“批捕”方面的法律,当时居然想,要是把“犯罪嫌疑人”逮捕14天后放回家然后再逮捕14天(或者“请”到检察院24小时然后送回家再“请”到检察院24小时),如此循环往复……后来好象是一检察院的杂志还真提到了这种情况,好象是说理论上讲这是个漏洞,但实际工作好象没人这么干,因为这么干折腾了“犯罪嫌疑人”也折腾了检察院自己,检察院要处理的案子多了,每个检察官往往同时负责多个案子,没人闲着,哪有工夫这么干?

    西西河里懂法律甚至在法律部门工作的人甚多,如果我记忆有误,欢迎大家补充指正。我也不知道最近几年法律有什么新改动,其实估计现在上网查查就能得到有关的法律信息,我这里就偷懒了。

    在沈阳市检察院期间,还有一个人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那就是当时沈阳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刘实(沈阳著名的“慕马”大案后来把他也牵进去了)。说起来有意思,我开始还把检察长认错了,我去检察院第一天的时候被领去拜见领导,人家介绍“这位是检察长”,后来我听说检察长叫刘实,我以为那天见到的就是刘实。再后来我发现检察院的几位正副检察长中有一位长得特精神,感觉两眼冒光似的(总让我想起鹰眼),结果有人告诉我这位“鹰眼”检察长才是刘实!我奇怪了,第一天见的那位检察长是谁呀?原来那位是一位副检察长,而政府机关称呼头衔经常把“副”省略了,我真是愚钝呀!(检察院内部常常把各位副检察长也称呼为主管检察长,因为各位副检察长都是各自主管一摊工作)

    那段时间,我偶尔回公司就向周围的人说在检察院的种种见闻,一同事突然对我说:“你说这刘实我好象有点印象呀……你记不记得我们小时候总看见枪毙死刑犯的告示上,好象最后署名的沈阳法院院长就叫刘实……”这话一下引发了我的记忆,对呀!小时候总看见法院枪毙死刑犯的告示,我们小孩总是凑上去看,因为沈阳市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所以我们小孩往往看其中有没有不是汉族的死刑犯,往往“失望”而归:“怎么这回还全是汉族呀……”(小孩找乐趣的方式挺有意思吧,连从死刑犯身上都能找出点什么来,如感觉我们当时这些小孩没有同情心也请别发火,小孩子不懂事呀)告示最后署名的好象确实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实”。回检察院一问,刘实当初确实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他就是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位置上平调当的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只不过岁月流逝,当年比较年轻的法院院长现在在检察长的位置上已经快到退休年龄了。

    过了些日子,我与沈阳市检察院的人去了趟北京,办些公事(有幸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趟)。一天晚上,沈阳市检察院的人被请去吃饭,我也跟着去了。那次是谁请吃饭?说实话,我忘了,反正不是我,我算是陪吃陪喝去了。地点在哪?天安门广场西南角的“老舍茶馆”。到了那里,正在吃喝,检察长刘实也来了!原来刘实这时候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晚上特意请假也来了。刘实来了,还直说:“我就不喝酒了,以茶代酒,敬大家一杯!”我当时还直感慨,有一天要是能当上不必喝酒的领导就可以了(哪像我原公司的领导,据说有时候一天喝四顿饭,喝三顿酒……)酒席宴中,检察院的一干部还对刘实说:“老领导,说实话,你这次到党校学习是不是要高升了?全院可到处传说你这次回沈阳后要去当市政法委书记了。” 刘实正色说道:“谣言。别信这话。”

    后来,我到外地出差了几天,回到沈阳,一个公司的同事(这时候我在沈阳市检察院已经不是孤身一人了)悄悄对我说:“检察长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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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续最后一篇】越级告状等问题

      写最后一篇。已经是倾我所有了,此外再也想不出什么有价值的信息了。

      检察院有一个“举报中心”,公民可以到那里举报、控诉、申诉等等(举报、控诉、申诉的区别当时记得,现在是忘了,在这里我再偷一遍懒),通俗的说就是告状的地方。不仅仅是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政府都有类似的地方(它们之间的区别我就不太清楚了)。在检察院的时候,我看了不少检察院以前处理有关事宜的记录,发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中国人大概爱越级告状,最好捅到党中央才好(相当于古代的“告御状”吧),但从我看到的处理记录来看,越级告状的结果一般都是一级级下传,最后还是要基层来处理。多年前我听说胡耀邦当总书记的时候一天收到的群众来信是3000封,他一个人看得过来吗?所以某种程度上讲,“告御状”还不如“新闻暴光”。还有一点,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政府都有一定的权限范围(我虽然不了解其细节),肯定不是什么都管,而告状的告什么的都有,比如有告单位的领导整他的,理由是不给他分房子!检察院管得了人家单位分房子的事吗?只能是转给那个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去了。

      检察院的技术处有些技术是涉及司法鉴定的(如法医、笔迹鉴定),听检察院的人提过,现实生活中公、检、法部门都有司法鉴定部门,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哪个部门、哪个级别(中央、省、市、县)的司法鉴定部门最权威,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时采用任何一个鉴定结果(如果有多个鉴定结果)都是合法的!这个问题有很多人向上反映过,说应该建立独立的司法鉴定部门。这么多年过去了,好象现在还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部门吧。不过我想,就是有了独立的司法鉴定部门,就一定是公正的吗?

      检察院中午有顿免费饭,我在检察院期间占了国家半年便宜,吃了半年免费午饭。对了,还有一根大香肠:一次快到什么假期了,检察院每人发一根香肠,午饭时发,我也顺便也领了,那香肠好象很长呀。

      说到检察院,就肯定不能不提法律,有位老检察官说他快退休了,认为自己法律懂得差不多了,想写几本书,结果细细一研究法律,才发现还有很多东西他不太了解。为什么?因为检察官日常经常处理的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不常见的就不太知道了。有的法律规定的罪行不常见到什么地步?连一个案例都没有!(换句话说还没人犯过那罪名)人家给我举了例子,大概叫什么“国家公务人员境外XXX犯罪”,我听的是一头雾水。

      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位领导是刚从XX部部长调任的,检察官们总提到他,为什么?因为他不太懂法。检察官们总是有根有据的说,这位领导在哪哪次讲话说的那句话违反了什么什么法律条文……看来普法也要包括领导呀。

      在检察院期间,我也看了不少法律案例。说句不好意思的话,本人当时最感兴趣的是离婚方面(比如夫妻两地分居导致第三者乘虚而入、破坏军婚等)的案子,因为本人当时刚刚失恋,总感觉这失恋、离婚除了法律手续方面区别之外对感情的伤害差不多……案例中没有什么18+的内容(不过听说具体案子中的刑讯笔录中有18+的内容,我没看见呀),但也提一些细节,比如什么第三者什么时候送给情人什么礼物之类,有一次还提到某位破坏军婚者与那位“军嫂”一时激动,在北京天坛公园就……在那地方也能干那事?那时候我见识太少(另外还没结婚),有点少见多怪了。看来通过阅读案例,也可以增长很多社会阅历呀。

    • 家园 【续二篇】当检察官遇见交警 检察官的服装

      看河民们有很多不满情绪,为了不犯众怒,多写一点。

      印象中,检察院的很多检察官都会开车。常开车的哥们都知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于是检察官跟交警打交道的机会很多,检察官们也经常在一起讨论与交警打交道的心得体会。

      印象最深刻的一次,一检察官在休息的时候(检察官们工作的时候还是很忙的)对周围的同事说:“我开车违章好几次了,没一次被罚。”有人说:“那一定是你以势压人。”“哪有的事,身为法律工作者哪能知法犯法。”大家一听,来了兴趣,以下是此检察官的经验:

      一看见交警来了,赶快停车,赶快下车,老老实实,一副任凭处置的模样,先给交警留下好印象(检察官们一般在单位或外出都不穿工作服,只在法庭上穿,所以从外表看不出身份)。按经验,交警上来肯定要训斥几句,一定老老实实听着,还不时自责几句。交警训斥完了,估计气也顺了,肯定要问一句:“哪个单位的?”答:“检察院的。”一般交警这时都很惊讶(估计检察院这种有权单位态度这么老实的很少见。),接下来会问“办案子呢?”赶快回答(别管是否真在办案子):“都是本职工作嘛,跟您一样的。” 一般交警这时都会说:“下次注意点,这次就算了。”赶快说:“谢谢您了。”(快跑!)

      介绍完经验,另一检察官懊恼的说:“你怎么不早介绍经验,我前几天刚被罚呀……”

      再说一下检察官的服装,当时检察官的服装是一身绿衣服,但平时很少见他们穿。我在的时候听他们说不久以后要与国际接轨,换成黑衣服(不知道现在换了吗?)一检察官调侃道:“现在法官穿一身黑衣服,警察也穿一身黑衣服,律师一般也穿黑色的西服,咱们要是也穿黑衣服……好家伙,大家成一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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