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要不就想想赵作海。
国人痛恨腐败也希望ZF下狠招,但往往国内的国情里,反腐也和政治洗牌挂钩。。。
有录像不会动手打人,但是不让睡觉、冬天地上泼水再开冷气之类,还是很多的。即使举报也没伤可验,甚至都也没法说是违法。
当然这不是大多数人能碰到的事情。
纪律部队没匪气是不可能的,包括警察(老引的故事可以看出来手段也很粗暴),一味强调嫌疑人的人权不靠谱,其实可以理解,把握度或者说平衡感很重要。否认这种事情存在是不客观的
粗暴办案的情况其实很多,比如这两起最近发生的案子,在被检察院调查的过程中,涉案人死亡。http://m.3gv.ifeng.com/news/society/zongshen/news?aid=24036119&mid=8eejO7&vt=2&m=1
纪委监察局牵头的案件,都是党和组织内部谈话,也就是说这时候属于党内问题、人民内部问题,而检察院独立办案,可就是敌我矛盾啦……不能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公安比,匪气?党和政府的监察机构都是土匪,那党员干部还不是更土匪?
你说滴那种情况,可以说是无端揣测,傻不拉唧的人才会干!不让睡觉、冬天地上泼冷水之类的?你晓得纪委监察局办案对象都是什么人吗?都是党员干部!你要这么干,人家木有多大问题,又或者通过关系,或者立功,只是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屁事儿没有,低头不见抬头见,传出去你还能做人吗?
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子只有反贪和职务犯罪,面对的对象也是党员干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经常和纪委联合办案。所以我举的是刚刚发生的检察院的例子,以下是纪委双规以及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案子
冉建新案
http://www.jcrb.com/IPO/tracking/201108/t20110804_586433.html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组在巴东向有关部门和冉建新家属通报了冉建新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结论为冉建新在被押审讯过程中,因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诱发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家属签字接收了司法鉴定报告。”
梁云才案
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5-11/12/content_537767.htm
“6月22日,联合法医团出具的尸检报告称:“梁云才符合因钝性外力反复作用致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出血所致出血性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的死亡”。 ”
2000年的很著名的陈安谡案,也是纪委突审致死的案子,受此影响中纪委出台了7号和28号文件,对纪委办案范围作出限制,也特地提出了严禁逼供(由此也可见之前此风)。
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440
不存在其他问题;纪委则不同。检察院不会和纪委联合办案,只会是纪委抽调检察人员配合办案……
我参与过一些案件,各个级别的都有,还真没有新闻上说的这样的,至于逼供,不要因为这文件就联想那么多!
你明确说逼供就成了,所以,纪委许多时候办案,都抽调其他机关参与,你难道不明白为什么吗?
你参加的没有,不代表这种事情不存在。
至于联合办案,也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的。你这人怎么张口就来啊。
http://jct.jl.gov.cn/gddt/201009/t20100920_794346.htm
临江市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有保障
为了保障联合办案的顺利开展,纪委、检察院建立了“三个倾斜”、“一个到位”联合办案保障制度。即一是领导力量上倾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解决查案工作中的难点和阻力。二是在办案人员上倾斜。挑选了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查案经验丰富的人员10余人组成办案人才储备库,在联合办案期间,人员随时听候调动和派遣。三是在后勤保障上倾斜。凡是查处案件,对办案用笔记本、计算机、复印机、录音笔等相关的办案设备、办案用车、办案费用两方协商全力保障,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个到位:即追究责任到位。凡是联合办理的案件,都要一查到底,构成违纪、违法的一律追究责任。
人直接违法,你纪委只管查违纪违规行为!违法属于检察院职责!
这种联合办案,就是检察院随时服从纪委的调动,还要出钱。至于联合嘛,就是检察院有线索,搞不定的党员干部,提供给纪委,由纪委出面,因为有两规无时限的说法,检察院出面就直接是司法程序,有时限的,嘿嘿!……
我不是随口就来,我是知道最起码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刚才你不是说不存在联合办案么?我说你张口就来没说错吧?
联合办案是以纪委为主,抽调人员也是以纪委为主,区别是前者由于检察院的介入有了强制力,纪委法理上没有侦查权。
回到原来的话题,你还否认纪委存在刑讯逼供粗暴执法么?检察院侦查会死人,纪委调查也会死人。
我不想显得刻薄,但是请你说话之前查查条例好不好。。。
7号文件明确限定两规有时限的,半年为上。检察院走程序全套下来,大致上限也是半年(7个月),也就是 fullerene 碰见的情况--两次补充侦查和往返审核时间。
“(三)“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了解你们的想法。
您就像我们单位大领导,他在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的时候有句名言:民主在XXX(我们单位)是行不通的。。。
联合办案;嗯,我确实木有想到,会有这样滴案例,你彻底赢了……
我也是干活滴哈,还是从乡镇派出所上来滴,你要是村官,我就承认你确实是基层人员,哈哈
往往有事情都是我们出面处理,闹出了事也是我们担责(和临时工比好一点)。
至于反腐和洗牌挂钩,这肯定不是绝对的,主要是我在单位看我们领导有感而发……你要说他清廉全单位的人都会当你是傻瓜或马屁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