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国际大事件析赏 -- 颜子
先看看新华说什么
再看看西方媒体说了些什么
看了差不多要笑得满地打滚。那些真心支持喇嘛的人被忽悠的不轻啊。难道他们不知道达赖和班禅本来就是中国人封的吗?
中央教育西蕃人任重道远啊~~~
不过TG这一招也忒幽默了些。想象一下以后喇嘛要转世还得致电中央问领导:“转世证批下来了没?”“还没批呢,您老就先别急着投胎吧。”
最后要声明一下,绝对没有蔑视喇嘛教的意思。只是觉得这些把宗教政治化的家伙(首恶即现任达赖)才是真正蔑视宗教的人。
和尚为什么不研究克隆技术?克隆出一个小和尚不就解决了。
与分裂活动有关的五大势力:疆藏台轮运,前三者中,藏的压力较轻,但也需要补上漏洞,明晰确立法律依据。思想上可能与针对台独的反分裂法有关,不过只是个办法而已。再跑个题拐到老本行,俺觉得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叶小文还是会有大用的。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后活佛转世后会成俩。国内一个,分裂分子搞一个。唉。。。
天大地大不如人民政府大,说不得转世,就不得转世
书上看的活佛转世来自于密宗的最高法术,所谓夺舌法,即喇嘛将自己的精神注入另外的物体,或者肉体(比如尸体或者婴儿)之中,可以是在世的时候,可以是将要离世的时候。喇嘛教的高僧据说通过这种办法实现自身的不死。
这下TG在外国人眼里evil的罪名又多一个了。
哈哈
这简直就是“核武器使用权下放到团级,由政委拍板”!!!
我要是当上武汉市市委书记,就代表武汉市八百万人民,悍然勒令达赖同学自生自灭,形魂具销,骨蚀髓朽,不得转世!!!
这个夺舌法跟鬼上身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