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一、 故事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新泽西州1941年定下法规,规定教育局可以为公立学校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生提高交通。埃瓮县教育局根据这个法规,为天主教会学校的学生家长提供了交通补贴。埃瓦森是那个校区的纳税人,他到州法庭起诉县教育局,认为教育局此举违宪,胜诉。教育局上诉到州上诉法庭,州上诉法庭推翻原判。埃瓦森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埃瓦森认为教育局拿公众的钱支持私人事务不当。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支持宗教,宗教不是公共事务而是私人事务。将一些人的税款用在另一些人的私人事务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私有财产的条文。法院则认为为学龄儿童提供交通,旨在保护学龄儿童上学的交通安全,州法规为所有学龄儿童提高交通,并不是只为公立学校提高交通,是公共事务的扩展,不存在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宗教。这一条是说政府不得建立教会,不得支持一个宗教、也不得支持所有宗教、更不能支持一个宗教而压抑其它宗教。新泽西的法规规定非营利私立学校必须满足规定的基本的公共课程才能得到儿童交通费用。所以州法规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三、 讨论
此案和『(70)坎特韦尔诉康州(1940)』一样,即要应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来限制州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此案是天主教会的胜利,他们认为天主教会学校在宗教自由的条款下享有公立学校学生同样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福利的补贴。
此案的重要性,主要在于第一次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句关于政教分离的条文给出了详细解释。
关于政教分离的反例,就是今天中东的伊斯兰教国家,采纳伊斯兰法律,国家只建立伊斯兰学校。
美国宪法主张正教分离,是因为早期移民大多数都是由于在欧洲受到宗教迫害而逃到新大陆的。政教合一在历史上造成了许多人道主义灾难,这是美国国父们想避免的。同时,美国的国父们也担心政教合一导致宗教的衰落,他们本身是虔诚的教徒,但是,他们认为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行政强制只能使得宗教衰亡。美国宗教繁荣即得力于宗教自由,也得力于政教分离。
按照现行的税法,教会会费按照慈善捐款处理得到退税的好处,即政府支持了所有教会。如果按照此案的解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所有教会,那么美国的税法是违宪的。因为不信教也是信仰自由,美国的税法对不信教的人不公平,压制不信教的群体,违反信仰自由。(请参考【同样是一文不名,华人移民与犹太人移民有天然之别】)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0&invol=1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0/1/case.html
跟教育局打仗,往往都跟宗教有关。去年PA还有一起进化论的案子,很可笑。白费了老百姓大把大把的$$$$$$.
就是教材要加神创论,删进化论的事吧?
那么在美国,我也说美国共产党也是一种宗教,信仰共产教,那么对美共的捐款也应该得到免税了?
美国宪法对宗教和政党之间有严格的区别么?
感谢感谢!!
无论是捐给共和党、民主党还是共产党。不过,对于美国一般民众来说,“共产党”一词在美国等同于“恶魔”。
由于慈善事业往往经由教会实行,所以教会捐款属慈善捐款,与楼下的政治捐款不同。
美国社会组织的层次为:个人、家庭、教会、各种组织包括公司、政府。
中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组织的层次是:个人、家庭、单位或居委会、政府。
所以,以往中国的单位和美国的教会是一个层次的社会组织。美国人有思想问题了,牧师就会和他谈心。中国人有思想问题了,团委党委或政治教导员就会和他谈心。美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教会就会帮助;中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单位工会就会出面解决。这个层次的社会起了一个把数百家家庭组织起来的社会安全网(经济互助)和道德纽带(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如流言蜚语等)。
改革开放后,企业私有化,单位的社会功能解体,这相当于把美国教堂都解散一样,是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之一,也是社会安全系数降低的原因之一。
我此章中虽然指责政府对所有教会的税收倾向对不信教的人不公平,但是,这个捐款免税确实对社会整体的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全网的建设有好处,至少减少了警察和监狱的开支。
一、 故事 Illinois ex rel. 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8)
1940年,一些犹太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自愿组织了一个『宗教宣传教育团』,他们得到教育局的许可在在公立学校内每周对四年级到九年级的学生进行30到45分钟的宗教教育。他们征得学生家长签名许可后才把学生编入相应的宗教教育组。在宗教教育时间内,没有编入宗教教育组的学生并不能离开学校,而是到其它教室学习非宗教的课程。接受宗教教育的学生则不得缺席宗教课程。学校不发工资给宗教教育的牧师或神父。
麦芤纶的孩子参加了这种宗教教育。麦芤纶到法庭起诉,要求法庭禁止『宗教宣传教育团』在学校的活动,败诉。她又上诉到伊利诺斯州最高法庭,又败诉。她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多数人意见认为,教育局允许『宗教宣传教育团』使用政府公共设施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的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三、 讨论
与前边几个案例讨论一样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才能限制州政府的权力。
按照这个故事,麦芤纶是教徒,她签了字允许她的子女接受宗教宣传教育。那么,她为什么又要法院发禁令取缔公立学校中的宗教宣传教育呢?为什么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呢?
新教与天主教不同的地方之一,就在于新教肯定个人可以直接和上帝沟通,而天主教则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圣徒才能和上帝沟通。美国建国初期大部分是新教徒,他们对政教合一产生的宗教迫害记忆犹新。他们认为,政府是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而信仰是私人事务,政教分离才能公私分明。麦迪逊是美国建国时期对政教分离最强的支持者。他认为信仰不能强制,强制信仰导致宗教衰亡。
麦芤纶反对『宗教宣传教育团』不等于她反对宗教,恰恰相反,她可能和麦迪逊一样认为强制教育有碍宗教的发展。因为学校中参加了宗教教育团的课,就得按照学校纪律上课。
新教和天主教的不同,类似于禅宗和密宗的区别。禅宗可以自悟,密宗讲究大师灌顶。新教由于肯定个人可以与上帝直接沟通倾向于政教分离,而天主教需要圣徒为上帝的使臣而倾向于政教合一。我想,这可能就是西藏密宗容易在西藏形成政教合一的原因之一。
建国前共产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而建国后共产主义在中国逐渐消亡,这验证了麦迪逊强制信仰使得宗教信仰消亡的论说。两百年前新教徒们创制了美国,掌握了国家机器(垄断暴力的机器),当时也有人主张按照圣经立国的,这些新教徒们最终选择了政教分离,使得基督教至今在美国盛传不衰。中国建国前共产党没有国家政权,共产主义信仰的传播不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所以得到广泛传播;建国后共产主义信仰靠国家机器强制,结果使得共产主义思想逐渐消亡。建国后历次运动的政治迫害,和欧洲宗教迫害非常类似,那就是以言论和思想定罪。学校马列课是必修课,高考必考,政治辅导员有薪金按正常工作时间上班,这些都是政教合一的特征,即政府豢养牧师,以宗教宣誓检验政府官员任免。(为什么把共产党视为宗教呢?请参考唵啊吽:【宗教共产主义】一文)
美国社会组织的层次为:个人、家庭、教会、各种组织包括公司、政府。
中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组织的层次是:个人、家庭、单位或居委会、政府。
所以,以往中国的单位和美国的教会是一个层次的社会组织。美国人有思想问题了,牧师就会和他谈心。中国人有思想问题了,团委党委或政治教导员就会和他谈心。美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教会就会帮助;中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单位工会就会出面解决。这个层次的社会起了一个把约百家家庭组织起来的社会安全网(经济互助)和道德纽带(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如流言蜚语等)。
改革开放后,企业私有化,单位的社会功能解体,这个变化相当于把美国教堂都解散一样,是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之一,也是社会安全系数降低的原因之一。
中国当今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于教会这一层次的社会组织的缺失,这个缺失,是市场经济过程将人民居住的地点和生产的地点分开了,使得原来单位和生产队中的道德和经济互助的组织解体,同乡会也在工业化的都市化进程中解体。
无神论的人本主义信仰依然是中国人的主要信仰。如果共产党实行政教分离,改变与行政组织结构平行的组织,把按照工作地点划分的组织变为按照生活地点划分的组织,在社区中以义务工作重组比家庭高一层次的以道德信仰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就有可能重新传播共产主义信仰,同时弥补工业化市场化造成的社会组织的缺失,建设和谐稳定道德的社会。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33_0203_ZS.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33&invol=20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1453
http://members.tripod.com/~candst/tnppage/quote2.htm
为什么我上一次支持我们选区的议员的捐款会计说不能算政治捐款呢?不能免税。这里到底是什么样的具体规定?
http://www.taxes.state.mn.us/individ/other_supporting_content/political_contrib_refund.shtml
一、 故事 Zorach v. Clauson (1952)
纽约市教育局允许公立学校的学生家长申请上课时间离开学校到教堂进行宗教教育,其宗教教育按照课堂纪律记录考勤。佐拉克起诉教育局官员克劳森,认为这个离校宗教教育违宪,败诉。佐拉克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再次败诉。
二、 理由
法官道格拉斯主笔多数意见认为离校教育没有占用公共设施,符合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所以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法官布莱克持异议,认为看不出离校宗教教育和『(73)麦芤纶诉教育局(1948)』一案中的在校宗教教育有任何区别。
法官弗兰克福特持异议,认为离校宗教教育占用了公共教育时间,以宗教课程替代了公共课程。
法官杰克逊持异议,认为离校宗教教育动用了政府行政权力进行了正常课程考勤,不符合政教分离。
三、 讨论
对比『(73)麦芤纶诉教育局』一案,离校宗教教育有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嫌疑。由于没有使用公共设施,这就形成政教分离的界线,即离校宗教教育没有动用任何政府财政。
估计这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终结不是长久之计。如今小孩大多数采取星期日学校形式到教堂接受宗教教育。
此案和『(73)麦芤纶诉教育局』一案结合起来,就给出学校政教分离的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政教分离界线。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3&invol=306
一、 故事 Engel et al . v. Vitale (1962)
1951年11月,纽约州教育局拟了一段祷告词:“全能的上帝,您是我们的主宰,乞求您保佑我们,保佑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国家” 。教育局建议公立学校每天祷告。
1958年,纽约市长岛的新海德公园学校采纳了教育局推荐的祷告词,每天早上第一节课让学生大声背诵这段祷告词。恩格尔的两个小孩在这间学校上学,他和其他一些家长一起,在美国民权自由团的协助下,起诉教育局违宪。要求法庭禁止学校祷告,被法庭拒绝。法庭只要求学校不能强制学生祷告。恩格尔上诉到州上诉法庭,州上诉法庭认为不是强制的祷告,学生不愿意祷告的可以不作声,所以不违宪。恩格尔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学校祷告违宪。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使用公共教育系统进行宗教活动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道格拉斯法官附议,政府财政支撑的系统进行宗教活动违宪,而且侵害了无神论者的信仰自由。
斯图尔特法官持异议认为,祷告是非强制性的,所以不违宪。而且,美国1931年全国大会通过的国歌就有“我们的座右铭是信从上帝”等宗教字眼。1954年国会通过的国旗宣誓誓词就有“上帝庇护的不可分割的国家”等字眼。自1865年“我们信从上帝”就一直印在美国的货币上。
三、 讨论
学校祷告,使人想起文革期间早请示、晚汇报、表忠心等活动。当时老师都靠边站了,可以不做作业也可以不考试,所以,早请示、晚汇报、表忠心等活动也是非强制性的,但其社会压力依然使得人人不敢不做。可见斯图尔特法官的异议有违社会心理。但是,斯图尔特法官列举的国歌等例子也很有说服力,如果学校祷告违宪的话,那么美元上印的“我们信从上帝”也违宪,美国国歌和国旗宣誓誓词都违宪。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0&invol=421
http://www.thisnation.com/library/engel.html
http://www.nationalcenter.org/cc7252.htm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113Engel.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gel_v._Vitale
一、 故事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Murray v. Curlett (1963)
这是两案并审。所以有两个故事。
宾州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每天早上读十条圣经语录,不加评论和讨论,如果家长有书面请求,学生可以不参加圣经学习。玄普一家信奉基督教孤体教派(反对三位一体教义),其两个小孩在阿宾顿学区上学,他们夫妇两起诉学区,要求地区法庭禁止学校读圣经,胜诉。学区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默里的儿子在巴尔的摩的一间公立学校读书,该校根据州法律每天读一章圣经或向上帝祷告。默里一家是无神论者,她起诉学督克尔列特,要求法庭禁止学督在学校推行读圣经和祷告,败诉。默里上诉到马里兰州上诉法庭,再败诉。默里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人类历史和宗教信仰历史是不可分割的,美国作为移民国家,把世界各地的宗教带入了美国。我们祖先对宗教迫害的历史记忆犹新。所以,宗教自由对美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成立教会,旨在分离所有民政权力和宗教活动,禁止政府对任何宗教给予任何形式的帮助。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自由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用国家设施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是建立“世俗宗教“而压制其它“超自然”宗教。学生按照法律必须读书,他们在学校内受到政府雇用的老师的监护,在学校读经祷告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道格拉斯法官附议认为,尽管学校读经和祷告不是强制性的,但已经构成政府进行宗教活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使用资金和设施使得教会比依赖教徒自身能力更强。政府对教会任何微小的财政支持都是违宪的。
布澜南法官附议:
英国哲学家洛克1860年就坚信政府要和宗教活动分开。除非我们推翻『(75)恩格尔诉崴忒尔(1962)』一案的裁决,我们无法说学校读经和祷告不违宪。布澜南法官用了27页纸的篇幅追述了学校读经和祷告的历史,认为这些宗教活动本事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政教分离的条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并无恶意,只是要求政府在宗教事务中严格遵守中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两个原则是有冲突的,有时为了保护宗教自由而不得不违反政教分离。如军队中的牧师和教会服务就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宗教自由而违反了政教分离。但是,军队中宗教活动的对象是成年人,而学校的宗教活动对象是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学龄儿童是不允许逃学的,对学龄儿童的宗教灌输显然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议员在国会中祷告和对上帝起誓,是他们作为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这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府不得建立宗教的条文没有冲突。
学校在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人文学科教育中使用圣经材料与仪式性地读经祷告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人文教育,后者是宗教活动。
政府对教会捐款免税,在财政上无疑支持了教会。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政府支持信仰上帝,而只是因为教会和政府在稳定社会这方面有共同的目的。
作为政府社会福利工作,有些公共补贴会补贴给宗教人士,但这与政府支持宗教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得到的政府支持只是政府公共福利的副产品。(参考『(72)埃瓦森诉教育局(1947)』)
有些政府行为原来是起源于宗教活动的,但是作为文化保留了下来,如美钞上印有“我们信从上帝”。
法官斯图尔特持异议,认为此两案在宗教自由的条款下还有待商榷。
三、 讨论
中国现在对西藏补贴很高,而且许多补贴的资金最终流入寺院。中央政府补贴是为了扶贫提高藏民生活水平,但是藏民的宗教开支水涨船高。而且许多年轻力壮聪明藏民都到寺院为僧而不是从事生产活动。这当然不是说中国政府就支持藏族宗教,按照布澜南法官的说法,是政府支持西藏宗教是政府扶贫公共事务的副产品。但是,寺庙的财力和人力往往比政府还强,这样一来就有寺庙干政而导致政教合一的现实。西藏历史上的寺院行使许多政府职能,如教育卫生等公共事务,乃至军队。在这一点上,政教分离是防止寺院干政,而不是防止政府干预宗教。
所有对学龄儿童的宗教教育都是洗脑行为,是对儿童从小灌输一种信仰。这种方法在建立社会道德有一定作用,但最终会导致社会思想的极端主义,而政教合一导致社会极端虚伪,往往引发以口是心非的信仰教条牟取权力并侵害他人的行为。基本道德教育要区别于信仰灌输。信仰应该源于个人的体验和对历史的反思,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对人类历史的思索而不是灌输信仰。
四、 链接
http://www.atheists.org/courthouse/prayer.html
http://www.dunamai.com/articles/atheist/supremec.htm
http://www.allabouthistory.org/school-prayer.htm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Abington_School_District_v_Schempp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4&invol=203
http://law.jrank.org/pages/3900/Abington-School-District-v-Schempp.html
一、 故事 McGowan v. Maryland (1961)
麦高文是一家百货连锁店的雇员,因为在礼拜日卖了一个活页夹、一罐地板腊、一个钉书机、钉书钉和一个玩具,被判违反马里兰州的礼拜日关门法。马里兰州当时只允许在礼拜日出售香烟、糖果、牛奶、面包、水果、汽油、药品和报纸。麦高文上诉到州上诉法庭,败诉。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沃伦法官主笔法院意见。麦高文认为礼拜日关门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法院认为礼拜日关门法是美国独立前十三个州就有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是按照基督教教义制定的,但是是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已经变为民俗而没有什么宗教意义了。政府制定星期日关门法,对公民休息和健康有好处,属于公共健康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星期日关门法不违宪(完整的意见有150页长)。
道格拉斯法官持异议:我看不出星期日关门法怎么保护公民健康。公民只是做了一些完全无害和无辜的生意,只因为基督徒认为不对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要侍奉上帝,这个侍奉一定不能是强制的。这个星期日关门法迫使犹太人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因为犹太教是不允许星期六工作的。
三、 讨论
星期日关门法显然是为了基督徒做礼拜方便,是按照基督教教义规定的法律。从此案的裁决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任意性很大,而且宪法的解释受政治势力影响很深。当解释不清楚时,就把它解释糊涂,用长篇大论来蒙混过关。
纽约布碌伦十三大道一带就是犹太人聚集区,那里的商店都是星期六关门。记得前些年就有多伦多华裔商店圣诞节开门被市政罚款的事件。如果星期日和圣诞节是民俗,政府也不必强制关门吧。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6&invol=420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472&invol=703
http://www.moseshand.com/questions/p51ax.htm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1455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