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以经济学观点试析两岸文革差异兼小议(上) -- 葡萄
侧重也罢,至少从文意上,公共利益优于私有财产受保护,是没什么可疑的吧。
看怎么说吧,总体上说法国民法典确定的原则是所有权绝对。。。
公益良俗,肯定是私权保护的例外,否则,法律制定的目的就被颠覆了。
“所有权绝对”是一个整体,不要扩大到私权。。。
刚又请教了一下内行,545是法国民法典里对“所有权绝对”的一个例外,但实际上在1804年到1833年期间,这一条的应用实际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即便是1833年-1958年关于征收的一项法令颁布之后,征收在法国也很难;真正撬动大象屁股的是二次世界大战当中法军无法征收平民财产导致很多行动缓慢。。。
反观德国,德国民法典一出台就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必然,另一方面是受到日耳曼人传统上注重集体的影响。。。
所以,欧洲人对待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实际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
大陆法系的法律思想就是这样。倒不完全是和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完全线性相关。英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应先于法国和德国,但是,英国法中,就没有这样的特点。所有权的概念,本来就是为了保护私权才出现的,公权是不必用所有权概念来保护的。
公权和公共利益,莫不是都带个公字就是一回事了?
公权(力)得以实施是因为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从军队、警察到监狱都在执行公权力,用不着再有别人来保护。。。
但社会公共利益背后未必有,比如修在河滩里的房子,来洪水了如果不拆可能导致河边的居民区被冲毁,但是这个时候,河边居民区的居民的利益未必会有人来主动保护的。。。
再说英国法,英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其中衡平法中有一个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即任何权利都是边界的,言外之意,如果私权利侵犯了公共利益,一样要受到限制,而衡平法在适用中是优于普通法的。。。不知道您讲的英国法没有发展出这个原则从何而来。。。
法律当然不是线性发展的,多数时候法律都落后于时代,但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从沈家本修法到《六法全书》,哪个都不落后于时代,结果又如何?强如王宠惠,用英文翻译德国民法典,回到民国那个社会里,一样只能变得贪腐无用。。。反倒是70年代以降,中国在不断制造和清理一坨又一坨烂条文的过程中越来越强大。。。
打住了。
我觉得文革从延续上讲是那场剧烈的阶级斗争的一种歇斯底里的异化和延续,获胜的一方却似乎在和想象中的敌人作战。这个敌人过去存在,现实却几乎是个影子。全民的一种歇斯底里。
葡萄想把整个毛的时代用一个统一的思路来理解。但问题是,一毛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一致的,贯彻到底的理论支持。50年代毛的讲话和后来是格格不入的。二,这种实践也缺乏连续性。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莽撞的探索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