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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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深入浅出,以理服人,果然肚里有货色就是不一样
家园 萨大说的,正是现在他给自己找的一个理由

可是我就是到底意难平,他不敢不能不想负责,但他明明知道李丽云家里的电话,他为什么不能打电话给准岳父岳母?他不负责撇开一边也就罢了,在医院再三追问的时候,他为什么还不敢不想不能不许别人来负这个责?这一个电话过去,两条命的责啊!为什么要到人都断气了,才想起来打电话给准岳父岳母,那就算不是他的合法妻子,至少是人家十月怀胎亲肚皮养下来的女儿!

家园 懂法的律师帮助不懂法的人打官司这完全没问题

否则如我等本身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碰到点什么问题,就只能抓瞎了。

我所鄙视的那些律师,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曲解法。这是我愤怒的真正原因。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手术风险书上那一句风险自负是什么意思,也不可能不知道所谓特殊情况里并不包含违背家属意志表达,更不可能不知道手术签字这一条不仅仅是在中国存在,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这样相似的条文规定。这样说吧,他们如果不知道这个官司的输赢面,那是他们的水平问题;知道这个官司的输赢面和是非曲直还争相代理,这真象一堆逐臭的苍蝇,没得让人恶心。律师追求知名度和诉讼能力这可以理解,但是为了体现诉讼能力不惜挑战普世规则和道德,这就让人不能理解了。

我记得在亲亲宝贝里看到过一个帖子,一个美国的河友带孩子去看病,医生左检查右检查死活不敢给孩子开抗生素。那位河友就指出,这就是恶讼导致美国的医生们能不用抗生素就不用抗生素,抗生素用出问题来责任是医生的,他左检查右检查拖延了时间发生了什么事,责任就是医疗机构整体的了。

我的看法是,为了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如李丽云在肖某签字拒绝手术的情况下能得到医生动手术活命的权利——如果她活得下来的话,以及美国一小部分患者不对抗生素产生不良反应的权利)而把法律条款降低到足以保护他们的标准的话,相应的,也就是提高了对保护的提供方的要求,而这将相应地使得保护的提供方或者是无力提供高标准保护,或是因保护标准的提高带来成本的提高并不得不将提高了的成本转嫁给受保护者,这两点无论哪一点都是对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所以法律是绝不应该也没有必要降低到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却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的水平的。

这就是我的观点,以上。

家园 是的,可以略微倾向

但是,穷不是免罪牌,穷不是特赦令,穷更不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倾向是多少合适?四六还是三七甚至二八都可以讨论。行人全责的还要一九开,这在我已经觉得相当照顾了。可是现在,就因为肖某穷而医院相对稳定,因为民工穷而周律师有其他收入,批判的炮火大都招呼着医院和周律师而去,这是否有违社会公平?是不是对社会素质的逆淘汰?

老燕的那个不幸例子,我以为糟糕就糟糕在于他的朋友已经做出避让了甚至为了老太的错误付出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了,他还是被判全责,这根本是不合理的。有这样的先例存在,那条高速公路两边的人必定想翻就翻,想遛就遛,不出事,他得方便,出事了,他(家人)得赔偿,事实上只会助长乱窜高速的不良风气。这难道是当初法律制定者,以及那个例子里的事故责任认定者所想要得到的后果吗?

家园 您在道德问题为辩而辩。关于理由,我的理解在下面

我从来没层写过,我要求哪一条法律是按最高道德要求来做到,是不是?我说他道德高尚,只是因为您说他处理有误--这个与道德高不高没什么直接关联,统计数据总是冰冷的,就像我这里讲1931-1945年,中国因为日本侵略死掉了近2500万到3000万人,这个代表什么?什么也不代表,以现实而言,死就死了,还能活过来不成?但是,这个后面的真正意义,咱们大家都是明白的,这代表一种正义,法律也好,什么也好,犯下杀害平民战俘罪行的战犯就应该受审,不因为那些人都死了,这些人也就没必要理了--我讲这些,意思就是,统计数字后面,才是意义,本身,自己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残疾5万,十万,不管多少,只要是个人,犯了罪,你穷也好,富也好,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话又说回来,我朋友的处理方式恐怕还是和他思想中的道德观有关系。没人能要求他怎样去处理,只能是他自己。同样,您说

总不能因为人穷,致残以后连活都不让人活了吧!
那同样,是不是我也可以这样说:总不能因为他们穷,犯了罪就可以免于惩罚了?或者,不能因为您没有钱,就去侵害别人的正当利益还要受法律保护。这个就是我讲的深层次,同样要考虑。

关于残疾,这个已经在讨论范围之外。而且,中国残联的不作为大家都有耳闻。

现行的10%我觉得还是不合理。要分情况,市内其实问题不是很大,高速上封闭路线上另有细则,才更合理。我们要做的,或者希望做的,都是盼着法律越来越完备,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您也认为去年以前的条例都是脑子里面长大包的。

既然要立法,为什么不把工作做得更细一些?而且为将来打下一个基础呢?

我对美国的那个谁错谁负全责并不是绝对赞同,同样我认为国内的穷人可以减免也不会赞同。难道除了这两样,我们这么多专业人士,就找不到一条既能体现当前,又为以后打下基础的,在逻辑上又是合理的方法吗?我还是不太信。

法律是讲究平等的,同样,穷人是应该收到照顾的。我以为,穷人受到照顾应该体现在因为穷,好处可以多一些,而不是因为穷,坏处可以少一些。

家园 我的阴德由我自己操心就足够了

不相干的您替我操心,在我看来实在偏劳得很。我不知道你何以定义我拿李丽云作砧板了,人死为大不错,但我未曾批评过她遇人不淑误交匪类吧;倒是很明显有一群人,包括肖某,李家父母,以及争相代理的律师们,很急于拿她的死亡做通往名利的跳板,您反而倒不担心他们的阴德了乎?这可真够不“狭隘”的呀。您对我的“抬爱”,也就只能受之有愧了。

家园 说得好。

律师为了出名混淆是非、不择手段,可以理解,代理制度、辩护制度无法杜绝讼棍的出现。李家申请司法援助会是很好的选择,可惜,总有人愿意沆瀣一气。

我非常反感律师以社会正义的代言人自居,自以为掌握了法律这一神秘的武器站在高台上对事情指手画脚。我认为法律并不奥妙难解,普通人对程序法的理解需要引导,但对事实的判断,法律解读是不能背离常理的。这个事情上有些律师简直是在侮辱自己,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搞不清了,他们难道不知道医生如果不顾病人或其家属的意愿强行动手术就是侵犯了病人的人权?一旦废除手术签字制度,医生就可以为所欲为,病人得不到丝毫的保障?我觉得任何案子都有值得代理的地方,但绝不是对合法的事情大加鞭挞,颠倒黑白。

前阵子与人争论律师参政的问题,赶紧打住以免伤了和气。我的朋友认为律师对法律理解更透彻、更理解民主人权公权私权,我认为律师更容易成为资本利益的代言人,只有天然的逐利性没有真正的公平追求。这个例子、彭宇案后很多律师的高见、对岸陈水扁和众多法律专业出身的政客让我更加坚信,当法律是以移植方式进入一个文化氛围完全不同的社会,在公众远未适应这种方式、社会远未成熟前,要警惕以正义者名义出现的形形色色的人,他们不比其他人更高明。

同样的道理送给媒体,狗仔队、八卦报也是媒体,没有天生的监督者。

越来越多的案例推动社会认识法律、反思认知可能会是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只是以一些生命为代价,未免让人唏嘘。

家园 他的帖子已经被删了

不必太在意,河里有负责的版主。

家园 民政局是一方面,不过我想警察应该可以查身份状况

身份状况这个信息,全国是不是联网的?我不能下定义说肯定是。但是我有一个关系不错的网友,在厦门海关当武警的,有次聊天就说起来他能查到当时论坛上他暗恋的一个上海女网友的详细资料,我那个orz啊。赶紧问他能不能查到我的,回答是不能。这我相信,因为一方面人家没那个动力来查我,另一方面那位女网友的名字重名率不高,他是通过名字加组合条件查询的,大海捞针还相对容易一点。我的名字忝列中国女性ID十大高重名率之列,除非本来就掌握足够多足够细致的筛选信息或者干脆是身份证号码(这两种情况下还查什么啊),不然要从几万人里抓到我一个那难度不是一点点的高。厦门武警能查到上海的资料的话,北京的民警能不能查到湖南民工的婚姻状况呢?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吧。

当然,这个是不折不扣的我觉得,和真实情况无关。

家园 公路局也没办法,后来政府一狠心,能架高全架高

不能加高把周围的地都买下来,种上了密密的隔离树丛,很多是带刺的荆棘,现在想翻进来代价就是衣服估计全都撕破才行。捡上几个饮料瓶子是抵不上损失的。

此外,农田全都改工厂,许多工厂后面高墙对着公路,所以现在很少有人上去,但是在2005年我还是看到水果车翻了,大家冲上去哄抢,就在9月30日,真的是为了中秋节国庆节抢不要钱的---当时翻车后堵的厉害,倒是没啥危险。

家园 说得好!最反感自居的社会正义的代言人

又岂止是一些无良的律师哉。

家园 顶燕老一句话

穷人受到照顾应该体现在因为穷,好处可以多一些,而不是因为穷,坏处可以少一些。

社会弱势者亦然。不能因为居于弱势地位,就自觉占据道德制高点,可以撒泼耍赖、有法不遵。

家园 降低不守法的成本,就会升高守法的成本或者执法的成本

我看不出这公平在哪里。

降低医院不守法的成本(给予当事医院肖某签字拒绝之后也给李丽云开刀的权利),执法的成本必将更多地花在判断被家属和/或本人拒绝却被医院坚持执行的手术中有多少是必要的这一方面。

降低民工不守法的成本(违反合同拒绝给律师律师费),守法的成本必然升高到没钱你就别想请律师,以后没有任何一个律师会给你先垫钱打官司。

降低乱穿高速的成本(您朋友的不幸遭遇还被判了全责、居然要赔偿老太太),必然导致守法的成本上升到来往过路车辆放慢速度左顾右盼,生怕又来个要塑料瓶子不要命的老太太,从而使得高速压根就高不起来,或者至少高不到它应有的速度;导致执法的成本上升到有关部门不得不花费更多的费用在防止您朋友的悲剧再次发生上。

现在网络上流行的论调就是国家的xx是纳税人买单,所以blah blah blah,比如这次针对医院也有这样的质疑。那么,这样的句式套用到乱穿高速公路的问题上来,有多少纳税人会同意把税款交给公路局用来抬高路面,以防止当地村民既不道德又违法的乱穿高速?

我还是那样认为,适当倾斜是可以的。但是过度倾斜,这是在强奸守法的大多数人——包括其他守法穷人和不那么穷的守法的人——的利益。

家园 我的一些猜测

肖某所称该女生跟他走,流浪三年,宁愿饿死也要在一起,这样的声明颇有可疑之处.

肖某很可能对该女生实行了拐骗和人身控制. 请注意, 肖某每个工作都做不长, 并且自称是该女生宁愿挨饿也不愿他离家工作. 这不符和常理. 更可能的, 是肖某要看住该女生而无法分身去工作.

联想到该女生始终跟家中有联系,寻求经济支援,却始终不愿回家这样背离常理的事实。唯一的解释就是受到肖某的威胁和控制.

表面上的动人爱情下面,可能隐藏者犯罪事实.

家园 不,我怎敢奢谈道德大词,我只是个法律爱好者,也给故园

我在下面的回帖里说过很多遍,法律只是最坏的道德.

燕兄前面的一段,我就不辨了,那不是我擅长的领域.

就说后面,燕兄提到高速路上应另有细则,我同意,但我同时给了你一个问题,就是...在现行条例的10%都不足以支持致残者后续生活的情况下.如果再行减轻司机赔付的责任,社会应该怎么对待这批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

更何况,我没有提到的一个问题是,现在流行一句话,"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不如逃逸".逃逸,在交通事故案件里也占了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更惨,连10%都没有人赔.

那么,他们的后续生活和安置,怎么办呢,燕兄?

您说"为什么不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其实有很多人都有各式各样改良法律的想法,但是多数行不通,因为法律是如此复杂,如此多层次的一个系统,按下葫芦起了瓢,就是对现在法律改良最实在的描写.动一点都要反复思考,反复搜集意见.

我在不少帖子里都表示了对新交法制定者的不屑,但是我得不屑仅止于立法者法律逻辑的不严密,法条规定的简单粗暴.以至于不像是一名久久浸淫在法治思想里的人.里根(还是谁)曾经说过,要是我的经济学家都只有一只手就好了.这是调侃经济学家总是说"但是".其实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一样爱说但是,如果不是比他们更爱说的话.

这可能也是我爱在河里的涉及法律的帖子里唱反调的原因之一吧

您说"我对美国的那个谁错谁负全责并不是绝对赞同,同样我认为国内的穷人可以减免也不会赞同。难道除了这两样,我们这么多专业人士,就找不到一条既能体现当前,又为以后打下基础的,在逻辑上又是合理的方法吗?"

很遗憾,在现在,就是找不到.很多人讨论了很久,不过,法律用于制裁的,主要就是身体和金钱(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他名誉之类的只是个附加的产品,不能作为主产品来使用(当然,我觉得道德法庭更可怕,那是另一回事)

镣铐只有这么小,还要跳出美丽的芭蕾,每个人都绞尽脑汁,但无外乎就是一个拘留/有期徒刑,或是罚款.变来变去,别人都笑话他们是老狗教不会新把戏了

所以,要是燕兄能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我想法律制定者会爱死你的,无论是什么职业的人,都不爱让人骂自己,是不?

法律仅仅是上层社会的一个模块,一个工具.它依靠新的技术,新的工具来更新其本身,而很难通过自身的革新影响社会的其他部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没准到了以后什么时候,可以有一个驾驶员基金会,由每个驾驶员每年缴纳一定份额的保险金,充入基金会,对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者进行补偿.

再往后,行人也能有保险,共同分担损害后果.交强险也能变得不那么"强交",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虽然可能有种种种种改进,但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不会变,司机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则不会变,无责赔偿不会变(这个,也许吧,有些法律专家实在没辙,说不过他们).

突然看到您提到的"总不能因为他们穷,犯了罪就可以免于惩罚了?",我要说,现实就是如此,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还要不了人命,怎么惩罚?劳动改造换取工资来赔偿,赔够了再获得人身自由? 那样的话,奴隶工厂可就真重现神州大地了.法律在很多时候都很无奈,特别是当被告没什么可再失去的时候.至于后面那句话,我觉得,正因为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才是文明的.否则,跟中世纪的宗教审判所有什么区别~

给故园MM的回复,除了上面之外的东西.大家批判医院,真得就是在乎肖某这件事么?医院的形象这么恶劣,谁不怕轮到自己身上出问题?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不过是这个问题而已.

老燕的那个例子,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例,做不得准.而且,避让行人和他丧失生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说句得罪点的话,还原当时的现场,经验不足,操作失误,车辆本身的问题,超速行驶,未尽严格的注意义务.这里面,一项或是数项必定存在,全责不等同于他自己没有过失,换个司机,换辆车,可能结果就完全不同.所以,用这个案例谴责"丧失生命还要全责赔付"是不妥当的,因为丧失生命在这里和全责赔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属于(我觉得)无因管理,可以要求那捡垃圾的老太赔偿一部分费用...不过我估计她也是赔不出的.就算她真得不吃不喝攒钱赔,要这个赔偿,合不合适还有个道德判断呢.后者是交通事故赔偿,不会因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有无判断成立与否,这是独立事件.

助长不助长高速公路乱窜的风气,这个端看你站在谁的立场上,一条高速公路可能方便了无数人(比如说,燕兄提到了,70%的某电脑零配件要走那条公路),同时也给住在附近村子里的,可能几百人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如何合理解决,也很难.嘿嘿

所以,胡总说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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