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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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同意

飞马萧的观点,手术与否与术前签字有法律关系,后者是必须的,除非是丧失意识无家属陪伴的伤病患者。

家园 不,不可理解,有些事情可以那么做,有些则不能

比如说在这个情况里,他们的夫妻关系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因为男子拒绝签字就不进行手术,而这又决定了这位女子是否获得活下来的机会.

在这种时候,由于后果的严重性,对于身份的认定必须慎重做出.

原来有人说过一句话,很有道理:"面对复杂情况的判断,交给官僚系统比自己逞英雄要更好"

在这里,110是有着很多的困难,如你所说.但是他应该慎重下结论,而尽快把情况反馈给上级,由他们来联系.对于一个小巡警,你说的哪些困难都很大,对于北京市公安局来说,可能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所以我依然坚持我的看法,如果这巡警仅仅询问了街坊邻居就下了这个结论,鉴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他涉嫌渎职

家园 恕我直言

拟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

这么说吧。换了我是这个警察,我为了不“渎职”,我慢慢查好了。我打算进行以下步骤:

1、向派出所领导汇报,请示应该如何处理;

2、我打了所领导手机,提示音是“您所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请稍后再拨”,为了提高效率,我给所领导发了一条短信息,尽可能言简意赅地报告了情况。(为了不使领导误判,这条短信内容输入大概是5分钟吧)

3、输入短信后,我打算联系本区民政局。但是我不知道区民政局的电话,我首先要拨打114询问。

4。记下查到的区民政局电话,忙音。

5、连续拨打,通了,由于我不知道具体分机号,转人工服务。

6。接线员说“我们是总机,请拨××××分机,找×××查询”。这是一种情况,当然,总机直接转拨也是可能的,但是为了在这个分机无法拨通情况下我可以跳过总机直接拨打,我向总机询问了分机号。

7、完全有可能经过几次辗转,分机拨通,对方帮助查询,结论--我区无此人婚姻登记。

8、本区此人未登记,难道就足以证明其不是夫妻关系了嘛?出于高度的负责心,显然不能,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在本市其他区县登记结婚嘛,当然,本市公有区县十个以上。

9、理论上首先应该排除当事人在本市结婚的可能性,但查十几个区县民政局显然太耽误事。所以,经验丰富的我决定,鉴于当事人是外来务工者,冒一次险吧,直接找其家乡民政局查询。比如A省B市C县。

10、我忽然发现,我根本不知道A省B市C县民政局的电话,于是,我打了个电话给本市民政局,请其帮我查一下,在查的同时,我决定双管齐下,自己也查。

11、好不容易我终于问到了A省B市C县的区号,打当地114。

12、转啊转啊转啊转,终于A省B市C县民政局告诉我,当地无此人婚姻登记记录。

13、这就能证明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吗?常识告诉我,鉴于当事人是外来务工者,流动性较大,完全有可能在其他城市登记结婚。

14、但是,来不及了,还是向当事人在本市暂住地的邻居打听的。令人迷惑的是,所有邻居都告诉我,他们是夫妻。

15、是,还是不是?这是个问题,我彻底迷惑了。于是,我决定丢硬币,国徽是夫妻,面值不是夫妻。结果是夫妻,就这样吧。就算他们是夫妻吧。(这段是我恶搞了)

16、当我很负责地做完以上一系列考证工作,来宣布我的调查结果的时候(其实我还是难以确定他们究竟是不是夫妻),医生告诉我,孕妇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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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的情节也有可能有其他演化或者简化,但大致不会差。事实上即便以再不“渎职”的态度去进行考证,只要当事人一口咬定自己是夫妻,都很难完全认定其真伪。难道不是吗?

而即便这种仍然无法确定的调查仍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孕妇,很有可能在这段时间里死亡了。我究竟是算是“尽职”还是“渎职”?

请在此恕我直言,你大概从来没有做过类似的事情,而我做过。所以很遗憾,我只能说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无以得罪,言语唐突请谅

家园 如果你在这种情况下,也做了类似于这个警察的事情,一样不对

并非站着说话不腰疼,其实你没明白我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这个警察如果不能在这个时候得到确实的答复,或是他不能通过询问这名男子拿到相应的证件

他绝不能下这个判断.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在相关条例里,实际上规定了对于此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如果无法联系到该名女子的直系亲属,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医院可以无需获得签字即行对患者进行医院觉得必要和正确的处置(包括动手术).

这实际上是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一个例外.由于这种例外的必要性和法律风险,在制定这部条例时(叫卫生什么什么条例,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可以google一下),对于这个例外条款的使用,有着严格的前置要求.其一,是要求无法联系到直系亲属,同时患者处于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之中.其二,则是要求得到上级领导的授权.这两个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在这次时间中,该名警察扮演了破坏第一个前置条件的角色,正是由于他的身份认定,导致"无法联络上直系亲属"这个必要条件不能成立.所以虽然最后医院做了免除药费,做好手术准备等种种努力,卫生局的领导也到达了现场,最后还是没能为该名女子做手术.

几天后的后续报道里,记者报道了这名妇女的"丈夫"并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换句话说,这名男子根本不是什么"直系亲属"

鉴于一线处置的时效性,复杂性和只有一次判断机会,我并没有苛求该名警察像这名记者一样做多方的打探.我只是要求他,如果不能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对方身份,那么就不要乱下这个认定,由于警察身份的特殊性,他说的话在普通人眼里是带有法律结论效力的.有人开玩笑说,一线的警察比法院说话都确定,说你有错就有错,说你有罪就有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现在的情况就是,如果该名警察仅仅听"传闻"就认定了该名男子的身份,同时把这个认定扩散到了在场的其他人那里,导致无法适用例外条款,最终导致医院和卫生部门无法对女子进行紧急抢救,造成了该名女子和其孩子身亡的严重后果,你还觉得他没有渎职的问题么?

家园 你的意思我很明白,警察绝没有渎职

他做了他所能做的,他只是没有想到这个SB会如此SB。但凡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想到。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现在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这是我们事后才知道的。

但在当时,当事人不否认,仓促间调查的结果(不可能给你充裕的时间详加考证)也证明两人是夫妻,那凭什么排除他们的夫妻关系?难道警察是算命先生?能算到几天后的“暴料”?

万一当事人确实是夫妻关系,却将之排除,人照样死了,医院怎么解释?警察怎么解释?

换了我是这个有讹钱嫌疑的SB,面对采访镜头,我肯定会用悲痛,悲愤的表情来叙述:--

我都说我们是夫妻啦,他们就是不信啊,规定要家属签字的呀,他们直接抬进去就动刀啦~~

人死啦,害人啊~~草菅人命啊~~~~

我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能扯出一个警察“渎职”的话题来,不知道这位警察该如何想。如果他有再选择一次的机会,如果我是这个警察,我一定慢慢查证,在调查权威性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发表任何意见。别人死活关我屁事,我只要不“渎职”就好

家园 这么说吧

这件事里可能有一个渎职者,就是被医院叫来的民警,拿着他们两人的身分证去查,得出他们的确是合法夫妻的结论,从而违背了医院“肖某和李丽芸没有夫妻关系,在场也可以当路人甲处理,没家属就可以直接动手抢救”的美好愿望。现在我们知道,1、肖某自称没有和李丽芸拿过结婚证;2、李丽芸先离家出走再碰到的肖某,没机会回家拿户口本办结婚证书。那么,很有可能他们从法律意义上不过是同居,肖无法作为李的法定亲属,医院也就可以不取得他认可给李动手术。如果北京的民警真的弄错了这个平时看来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恐怕真的会构成渎职。

从以上这段话里来看,可以认定警察渎职的情况只有一个,就是警察拿了两人的身份证,却没有进行任何的访查,出去转了一圈回来,就想当然地下结论说这两个人是夫妻。

只有可以证明这一情况,才能认定警察渎职。

否则,在当时的情况紧急,当事人均自认夫妻的情况下,警察只要进行了查证(我想,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除了找当事人的邻人等查实,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即便通过民政局查婚姻登记情况,也只能证明暂时查不到,却不能排除两人为夫妻关系的可能性),就不能认为其渎职。

家园 帖主两帖已经说得很透彻了

从网上的争论可以看出,许多国人一会儿高呼好制度,一会儿又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就像有人总结的过马路一样:绿灯是大家(走)的,红灯是老爷我(走)的。

家园 这就是我说,有复杂问题,找上级

其实警察的询问,就能基本确定他们是不是真得夫妻

这女的名字?她父母的名字?住址?联系电话?籍贯?

自己的名字?父母的名字?住址?联系电话?籍贯?

要是一个都提供不出来,是不是有问题?

但凡能提供出来上面问题中关于父母双方背景情况的几个问题,公安内部查人口,查不查的到?

或者说,要是这些回答得非常熟悉,还用不用查户口?

反回来,要是他一个都答不出来,或是答得颠三倒四,语无伦次,是不是应该对他提供的情况有所怀疑,要求他出示证件?

所谓一命重过泰山,出了事情,追究在场的其他当事人的错误,有也不算什么稀奇.要是我是这女的亲戚的律师,我就找这警察的麻烦

现场处置,不是那么简单DI...

家园 【原创】不觉得有点想当然吗?

这是在抢救,不是在查盲流。

你见过谁上医院抢救,随身带着户口本、结婚证的?

“复杂问题找上级”??

呵呵,话是不错,医院找上级,因为上级可以拍板决定是不是动手术;但这个警察找上级干什么?让上级来决定当事人是不是夫妻?那上级又凭什么认定他们是夫妻?又凭什么认定他们不是夫妻?

要是你告这个警察,等我过了司法考试,我就为警察辩护。如果我是法院,我根本不会受理你的诉讼。

家园 您说的一点都没错,只是出发点可疑

如果女方家属请律师,那是100%要在这上面做文章的,是否渎职倒是需要参考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只是我们一般人不以律师的视角看问题,我们不是为了抓到法律和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漏洞而愤怒,我们是为了两条生命眼睁睁的离去而愤怒,通盘考虑事实,大家普遍得出死者"丈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也许律师们会有不同意见吧......

家园 把你恨的人送进监狱,找有钱的人赔你钱

嘿嘿,所以,在告的对象选择上,不能全靠感情啊

家园 这个帖是回给我的么?

看回帖时间是,但是我没有收到提示,冒昧回复.要是搞错了,请多包涵

你的结论是不成立的,因为所引用的那篇文章并非法律文件,渎职与否,最后的判断也没有这么简单.

其实我也希望这件事情不要再扩大,大家去谴责(无论是道德上,还是由相关机构出面对他进行强制措施)那个不负责任,可能还想讹医院一笔钱的男人,在这个前提下,纠缠警察是否渎职这个问题没有意义,而且会分散大家的视线.

但是另一方面,这警察到现在为止,很难扔掉头上那"做事不严谨"的帽子,要是警察都这样,咱们自己的利益也没法得到保障

家园 看到这个回帖里有了内容,俺也回复一下

其实你要为那警察辩护,是无需考过司法考试的,而且,考过司法考试,并不等于默认获得了律师资格,那还得实际职业2年(现在还是不是?)呢~

要是你是法院,你也不能不受理,你只能驳回嘛.聪明的律师不会告那警察渎职,只会告他玩忽职守,行政诉讼那么麻烦,赔钱过程又慢,没准最后真让法院裁决不受理,让去找行政机关裁决,那不是更麻烦了么.

家园 应该是会给你的

首先,做事不严谨和渎职完全是两个概念。既然知道“渎职与否,最后的判断也没有这么简单.”,又何必认定可以“找警察的麻烦”?

就这件事情来说,我认为警察做了自己在当时作能做的一切,除非有证据表明警察在拿了两个当事人的身份证后出去转了一圈,什么都没做,然后回来宣布两人为夫妻关系。

如果警察在拿到两人的身份证后,确实进行了在当时的情况下,尽力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了“结论”(事实上完全谈不上什么结论,只是每个人都会得出的判断而已),则这名警察是完全称职和尽责的。至少谈不上“渎职”。

更何况,所谓关于警察“渎职”的描述,无非是根据此帖的贴主可能是无心的叙述,事实上,警察所做的调查得出的“结论”(如果警察确实作了调查的话),也仅是供医院参考的“判断”,本身既无权,也无效地成为“凌驾于一切”的法律权威。

家园 呵呵,一说而已

考司法只是我的未来选项之一,如果司法考试尚未通过,执业2年也就无从谈起。因为我本身并非从事法律职业。

据我所知,起诉是可以不予受理的(比如内容含混,主体不明等原因)。当然,要说驳回我也没意见,但是,无论是“渎职”,还是“玩忽职守”,我相信你必输无疑(暂且不考虑司法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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