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贴】2007年七大公案 -- laska
我取1000,吐出10000来,我拿走我的1000转身就走,剩余部分被路人甲捡走了。。。
算不算我侵占。。。
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你能证明你确实没有拿走多余部分,就不算。
换个角度说,如果银行不能证明你全部拿走,就不算。
许霆的这种犯罪行为,其实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银行本身的操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才能给人以犯罪的机会。而且他还是临时起意的。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期徒刑实在是太过分了。而且这样过度保护银行,也不利于他们提高自身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实从行为来看,盗窃金融机构罪和非法侵占都是有道理的,关键在于法官按照哪个罪名来量刑。
说老实话,我一直认为撞人的是彭宇这种可能性始终是存在的,问题是法院的判决书确实有点离谱
他就是反复去取钱。没有使用伪造的证件、银行卡等等,没有使用他人的银行卡。
这是不当获利,应该返还。但是并不应该是刑事犯罪。银行柜台有时候也会多给你钱(可惜我没遇到过),难道我把钱拿到手就马上该被逮起来?
许霆首次取款多得,属不当得利;之后利用ATM机Bug多次恶意取款,毫无疑问属于盗窃。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其中就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对照许霆案,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清楚了。
银行柜台有时候也会多给你钱,那是不当得利,还了就没事,因为你并没有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的意图。
至于他没有使用伪造证件,那是手段问题,不能掩盖他盗窃的性质,因为他客观上是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也有故意,所以罪名就成立。
关键是这算不算盗窃行为。这是律师争论的焦点。他没有更改这个设备,只是取钱。比如路上有人每隔几米掉了几百块钱,一个人一路捡下去是不是就算是盗窃了?
如果这个人一路捡下去,再把钱交还失主,那当然不算。
但要是他把捡来的钱装进自己口袋,想自己占有,我个人觉得那就算盗窃。
你在车后不断捡钱,钱掉下来不是你的行为导致
而许霆却是主动且积极的利用Bug是ATM不断吐吵
这是本质的不同
“盗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其直接的表现,就是对财物控制权的转移。
许霆的卡里只有170元,而不是17万,这点很关键,这就表示,许霆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对这17万元的控制权(理论上的控制权都不存在)。所以,许霆“用自己的卡和自己的密码”取得的,恰恰不是他自己的钱(当然,其中有1元钱是他自己的,为了简化,就暂时不用讨论了)。
这17万元钱,并没有在许霆的银行卡(帐户)上体现(所谓理论上的控制(所有)权),而是在银行ATM机中的钱柜里,系统虽然出现了故障,但银行并没有丧失对钱款的控制(所有)权。而许霆进行了170余次的提取,正是许霆积极的行为,使银行丧失了对这17万元的控制权;换言之,许霆的积极行为,和银行丧失钱款的控制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时,许霆手里的这张“自己的卡”,已经成为许霆主动获取对17万元钱款控制权的工具。
所谓许霆“用自己的卡去自己的钱”,只不过是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行为和目的罢了。
一些挖空心思想论证许霆“无罪”的人,其实就是利用这一“合法”的表象在混淆视听,而故意无视许霆行为的实质。
那个为许霆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说出来的那些理由之荒诞可笑,已经让很多同行侧目了。
从尽可能为当事人减罪,脱罪的角度看,确实这是其本分,但从其表现的“技能”角度来看,足以让许多律师为其汗颜了。
前人口袋里掉钱出来,后人捡了不还,不应算作盗窃,而属于侵占。这在刑法上有很明确的界定了。
关键就在于,掉钱是失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权在先;而盗窃,则是在失主仍然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是控制权发生转移
他的行为的每一步都没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