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如果是盗窃罪..我承认你们讲的都对
问题是:
1.盗窃罪的定义
2.许符合吗?
是完全还是不完全?
但是现在这条和这个案子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条文在制定的时候量刑时合适的,在那时这个数额的确是数额巨大。
但是在现在这个数额就不是巨大了。
可怜的这个按合法流程取款的人
看高法怎么判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键是"秘密"
呵呵
而且还有司法解释...讲实在的..我晕
好在许的取钱是和正常的人取钱程序没什么两样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c_xingsh_list.asp?id=100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银行的钱
(二)客观要件:
1,许在拿钱的时候并没有被人发现
2,银行当时并不知道许多拿钱了
3,许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多拿钱了(这个可以从新闻报道里面读到)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许符合这条,因为总数额和次数都够条件。
(三)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徐完全符合
(四)主观要件
1,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明确的意思到钱不是他的(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2,对后果的预见,这个后果就是预见到把不是自己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完全符合。许的第一次不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要件,所以不是犯罪。
我觉得很典型的案子。
不能因为行为合法而认为结果合法。
人家是行为合法.这个是你说的..也是我说的
既然人家是行为合法..你判人家什么罪啊
哥哥
再一个
这些高法的头头都是是很厉害的角色
我讲的是真的..真的...他们是玩法律的最高手
他怎么讲:
1.是恶意取款..也讲了这个案子是很特殊的
2.讲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3.按盗窃判....
但是按盗窃真的合乎法律吗?
这个我估计是最后的结果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c_xingsh_list.asp?id=100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银行的钱
(二)客观要件:
1,许在拿钱的时候并没有被人发现
2,银行当时并不知道许多拿钱了
3,许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多拿钱了(这个可以从新闻报道里面读到)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许符合这条,因为总数额和次数都够条件。
(三)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徐完全符合
(四)主观要件
1,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明确的意思到钱不是他的(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2,对后果的预见,这个后果就是预见到把不是自己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完全符合。许的第一次不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要件,所以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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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说的那个例子,我只能说中国的法院其实后门不少,我知道的例子也不少,但是不能否认许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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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啦这么多的钱..不判罪?在中国?呵呵
咱们俩争论的关键是犯的是什么罪?
这样对保护每个人的权力是有好处的
讲实在的...
这个案子讲的越彻底越好
为什么?就在于怎么保护好当事人的权力..无论他是否有罪
我按照盗窃罪逐条给出了答案,我觉得许完全符合条件。
虽然我个人也遇到过2次银行服务问题,但是凡事不过一个理字,这次理在银行和公诉机关。
至于国内的事,我以前的同学里面老爸被抓的就有,数额都不小,结果也没多大事。以前我老爸战友就有被判的,还是贪污但是按照XXXXXX的说法当时知道他有事的时候晚了,早点就知道能没事了。
并没有要求取走的程序也违法。
文章对秘密窃取的进一步说明:
从网上查到的报道看,许霆2006年4月21日晚10点左右第一次取款,发现ATM故障后取了5.4万元。回到住处后,许霆将此“奇遇”告诉了同事郭安山。然后,许与郭回到故障的ATM取款,许霆先给郭“示范”,再次用卡取款1.6万元,随后郭某某立即仿效,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3000元后,两人离开。22日凌晨,两人再次来到提款机前,取款10万余元。当天中午10时许,为了取得更多的钱,郭专门持一张名为“刘阳”的假身份证,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新卡,又迫不及待地来到该取款机取款1.1万元。之后,许霆、郭各携赃款潜逃。
银行到24日才发现丢款。先采取民事行动与许霆单位联系寻找许霆追款,未果。银行同时找ATM厂商索赔。银行得到厂商赔偿后,在30日左右报警。
从警方接案开始,此案已与银行没有直接联系。由于已获得厂商赔偿,银行现在也不能对许进行民事诉讼。
比郭某某贪心得多的许霆,命运也倒霉得多。——从广州逃回陕西老家后,他遇到一连串的倒霉事:先是17.5万元中有5万在路上被偷,接着数千元买彩票打水漂,剩余的10来万元投资网吧失败,到头来两手空空。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此时的他很干脆就全部供认自己的罪行。
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是
对许霆案中涉及的钱款,银行有所有权,而不是ATM有所有权。银行是金融机构。盗窃罪成立,盗窃金融机构也同时成立。
是否和情呢?
中国是人治习惯了,到头来不知道如何真正依法来法治了。
虽然我也认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无疑的。
但是最后方方面面面子都要给一点。定个盗窃罪就差不多了。为了让许小贼判的轻点,是不是金融机构这种事情就属于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原则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