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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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嗯,"聪明"的小丫头就捅出个背后轻伤,真聪明.

这样去上门杀人的,你给大家科普科普?

反抗中抓对方刀口反抢得刀的案例还瞒多哦
反抗中抓对方刀口反抢得刀一刀毙命的除了电影还真没看到过哦

知到对方带刀上门就不用敲晕了

您理解力实在太强了,佩服佩服!俺和您实在无法沟通了.根本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的小MM,进别人家门没多久就被搞晕了,这事男人常做,莫非女人做不到的?谁告诉你小MM是去杀人的?袁MM自称的吧.这也能当证据用?

就是一句话,如果控方确有证据表明不是防卫过当而的确是故意杀人,您打算咋说啊?还是坚称,只有在俺们神奇的祖国,才能起诉真正的杀人凶手?

家园 反抗抢得刀的案例河里也有,看来你只顾看电影了

是你的理解太神奇,看好点:原文说的是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张宁(原系被告人刘峰学生,后来与刘发生性关系)自称刘峰的学生王某,来到袁天家中,询问刘峰下落,在二人谈话过程中,袁天接到刘峰弟弟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谈及刘峰及袁天和好的事情,张宁即从背后搂住袁天的脖子,朝袁天后背连扎两刀,后袁天边呼救边夺过刀,用该刀朝张宁胸部捅去,张宁随即倒在地上。120急救出诊之后,张宁已经死亡。法医鉴定:张宁系被锐器刺击左胸部,造成左肺及左心室贯通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袁天背腰部、左乳等损伤程度被轻伤。[COLOR=blue]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天虽被张宁用刀捅伤,但其在夺过该刀之后,又用刀刺击张宁胸部,造成张宁死亡[/COLOR]

这样的情况下还不神奇,那真是偶太火星了

你在米国在家被人捅伤,还不能夺刀捅死对方啊???

家园 跟“这片土地”没关系

貌似普通法系有案例在先:小偷入宅行窃,堕入泳池溺毙,屋主吃官司,负责赔偿。小偷的非法行为,并不表明其放弃民事权利,包括被保护的权利

家园 哦,那请问参照系的米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是否如此?

小偷入宅行窃,堕入泳池溺毙,屋主吃官司,负责赔偿。

家园 防卫过当不存在了?刑法改了?偶怎么一点不知道?

依然是刑法第20条吧,萨在日本不是很清楚吧。。。

家园 好了,不要莫名惊诧了。

按文中所述,至少是个防卫不适时,属防卫不当。

夺刀之后按照偶的理解已经犯罪中止了,不需要再防卫了。

大多数这类报道都有个臭毛病,就是记者不懂法,喜欢找焦点,新闻中间经常缺乏一些必要的判案依据。

就以此文为例,疑点颇多,最重要的刀是从何而来一定要搞清楚。按文中所述是防卫过当。不过谁杀谁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家园 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家园 您所说的无限防卫。

按刑法条文,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在该条文之下,所谓无限防卫,应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而正当防卫的确定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其中有一条要求防卫适时。不适时的防卫称之为事前事后防卫。

也就是说,只有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进行正当防卫,方才符合20条第三款之规定。

如果防卫不适时,也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自然是防卫过当,不适用第三款。

家园 夺刀后就犯罪停止了?如果是这样为啥还搞无限防卫

你怎么知道对方失刀是否立即投降?多数夺刀后基本都是立即不假思索本能反击对方的

家园 Duty of Care

英,美,澳,加等普通法系国家,民事侵权(the law of tort)基本相似:you owe duty of care of the third party .这个“third party”可不止包括合法良民,亦包括某些侵权者。案例千奇百怪:包括以上小偷溺毙泳池,后院陷阱跌伤小偷,走火开枪击伤偷车贼,等等。。。

家园 没有人身侵害的危险,便是正当防卫结束。

按照偶的理解20条第三款就是对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特殊规定的防卫界限。以前人们争论防卫时是否应当以能够制止犯罪为界限。该条款就是这样的解释,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可以杀伤犯罪人以自卫。

而在该案中很明显夺刀之后犯罪不能继续,侵害停止。

家园 我晕,没有防为过当,只有无限防卫或故意杀人。

按刑法他是自卫,自然是无限防卫。

被告人袁天虽被张宁用刀捅伤,但其在夺过该刀之后,又用刀刺击张宁胸部,造成张宁死亡
在本案法官和你眼里,反抗者只有被杀,没有杀人的权利。但刑法是允许反抗者“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家园 偶已经说了,所谓无限防卫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

更何况新闻里还只是说,检方起诉理由,法院还未判决。

刑法当然允许对严重暴力犯罪者进行杀伤,问题在于这只能是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犯罪结束后,就没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了。

偶以为偶一阵子没看刑法,搞错了,还去搜了一番。。。还好还没还给老师。

家园 那好啊,以后人家或我砍你,只要刀被你夺去

你就不能再动手

俺瞅个空子把刀夺过来,继续捅你,你又夺过去后,你就不能再动手

俺再瞅个空子把刀夺过来,继续捅你,你又夺过去后,你就不能再动手

我看你愿意不愿意这样接受这条法律

家园 汗水,么要钻牛角尖啊。

好呀,咱们就打比方。

刀再被夺,又是正当防卫的开始了啊。

如果另打一个比方,刀被受害人夺了之后,罪犯逃跑了受害人是不是可以追杀呢?

而且偶想的很明白,究竟事实是不是如新闻所说偶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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