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至少我不想被它代表,谢谢!
“有责任感,有社会良知的媒体”至少就这个事情上,没看出来,你封给他吧,别扯上其他网民。
从事实的选择和剪裁上,完全可以看出媒体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参照这个情况,拘留4天是合法的。
南方报提没提这个法呢?是不是又要说“恶法非法”呢?
干脆直接说我是愚民就好^_^,反正你们说的都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一定是读者理解粗略,要对阅读者的阅读能力“感到惋惜”——看,这理由多有力啊~还可以表现一番自己对愚众的恨铁不成钢的深厚感情和为百姓谋而百姓不理解的高尚情——操。
能换个新套路么?文娼们不过尔尔。
南方报为全体中国网民代言,质问警察执法的依据和界限在哪里。这正是一个有责任感,有社会良知的媒体的勇气。
南方报为质疑警察执法合理性的中国网民代言,质问警察执法的依据和界限在哪里。这正是一个有责任感,有社会良知的媒体的勇气。
再诛下去,南方比共产党都多带三个表了。你要给南方找遮羞布,能不能找块别人没穿过的?
警察执法的合理与否,正在于对网络上虚假言论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界限判断上。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消息的传播,已经不仅仅是公开媒体的报道。有人说是web2.0时代的特点。那么,对于网络上浩如烟海的消息中,那些虚假的消息,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呢?这也是言论自由的现实界限在哪里的问题。
有人说,这条界限应该是以美国法官的一个解释为标准——是否造成实时的损害,比如在剧院里喊失火就应该禁止。我认为不妨参考一下。
在web2.0时代,要每个消息的传播者都必须对自己传播的消息负有证实的责任,这是不可能的。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受到损害的一方,当然可以事后提起诉讼来解决。但是,警察动用公权力,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理由来涉入这种网络言论,究竟界限在哪里?这正是南方报报道红钻帝国事件的意义所在。
能够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是JY;
他们的自由,不过是吃人血馒头的自由而已。
涉及超市具有公共属性,据此就可判定,中外司法实践上都毫无问题。
美国的司法体系,跟中国完全是两码事。就算以你所说“实时性”而言,超市的经营时间就具有实时性。200个回帖足以说明其有发布谣言的主观故意,大街上找个律师都会知道她违法。
所以,南方报的这个玩意,根本就是法盲在喊言论自由。所以,现在有些人认为南方报不是自由不自由的问题,是NC不NC的问题,我觉得,很有道理。
南方不是个人,南方是媒体,南方没有“不可能”的权利,媒体必须为其传播的消息负责,不仅仅是证实,还包括一些社会责任及其他。红钻帝国是个人,但她是为她言论的结果负责,这和你的这句话没关系——所谓的“每个消息的传播者”这个隐含了双重的概念:你想侧重说南方是个人,还是想说红钻个人“不可能”?——在你的逻辑下,你如何能统一这个概念?
请据此解释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并据此,你如何圆满的完成你事后解决的逻辑关系?
1网络和现实并非截然分开,这个国家只有一套法律。
2是否造成实时的损害
3这个问题与南方隐瞒部分事实无关——不要跑题——没时间跟你扯。
你看,你认为“涉及超市”就满足了所谓“公共属性”的条件。
超市的经营时间,就等于了“具有实时性”。
200个跟帖就证明了“主观故意”。
这些都是你的看法和解释。
那么,是否这就是执法标准呢?
最近,美国法官对于关塔那摩基地囚犯问题的法律文件说,连行政机构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那么,你认为你对于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以及普适性,究竟有多少呢?
另外,补充一下我对你意见的看法。
1、超市属于私人财产,超市当没有人在内时,不具有公共属性。即使有人在内,其在超市内的活动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的活动,但是超市本身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2、所谓实时性,是指言论发生的同时即造成损害,而不是指超市的营业时间。
3、至于200个跟帖算主观故意,那么199个算不算?主观故意的标准,不是跟帖几个的问题,而是其本身就是言论发源地的问题。
你还是休息一下吧。
不是我不愿意跟你交流,而是你确实不具有读懂我文章的能力。要我将每一个意思都给你再解释一次,而且还不知道你是不是能理解,这是很累而无趣的事情。
这里不同意我观点的人还有很多,你不妨旁观一下。
当然,是否接受我的建议在你本人,不过,恕我不再回你的帖子了。
中国和美国完全是两个法系,美国的司法实践对中国仅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至于说,要中国按照美国怎样如何如何,等人大决定了再说好不好?
但即便如此,“超市”、“商场”这类场所,在中外司法实践中都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具有公共属性的时间,就是超市的营业时间,因为这时候涉及众多消费者;连续发表200个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足够作为主观故意证据的,公、检、法、辩,都是没有疑问的,199个贴也是没有问题,关键是在不同网站发贴的连续性表明其主观故意。
如果要给她打行政诉讼官司,真正的律师是不会干的。除非走邪门歪道,让南方一类的媒体制造舆论施加压力。但是容我说一句:这种行为是破坏法治的。
你辩的一些细节,都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的东西,就不要用强了。
提醒“一刀”:您这里,貌似,,,穿帮了~~~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给人们制定一个行为规则。所以,所有的法律,都有一个可执行性的问题。对于执行的指导,通过各种《细则》和《解释》来实现。当然,也有通过判例来实现的。
所以,任何一场官司,无论输赢,都是对于法律执行情况的一次检验和补充。
这恰恰不是破坏法治,而是完善法治。
真正破坏法治的行为,是有法不依。比如,这次长平对于警方“该抓不抓”的质疑,就是质疑其对于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对于超市、营业时间等等的具体问题,既然我们不能达成共识,不妨存疑吧,等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的有关机构来处理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