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 梦里胡笳
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详细内容的官方报道见新华网),消息一经公布,在中日两国国内,都产生了一股反对的声浪,两国均有人士指责本国政府“卖国”(想想如果这两边都是卖,那哪里还有买家啊?也真是够荒唐的)。
[SIZE=3]在谈东海的是是非非之前,还是先弄明白东海问题到底是个什么问题的为好。[/SIZE]
首先,看看与东海的是是非非直接相关的、也是这是是非非产生来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的第V部分“专属经济区”和第VI部分“大陆架”中有这样的条文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i)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ii)海洋科学研究;
(iii)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Ⅵ部分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i)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ii)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i)和(ii)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Ⅱ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下图即为,中日各自根据上述这些条文在东海区域自行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示意图(说明:此图之底图引自告诉你真实的中日东海石油之争,经过对底图上各距离的坐标演算,发现其上标绘“350海里”的尺寸与其他标绘不成比例,故根据其他互相成比例的标绘尺寸进行修改,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76条第5款,增加部分标绘)。
图中:
甲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大陆架可能达到之最外侧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甲'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专属经济区(EEZ)之最外侧边缘(以褐色线垂直向下连接到C点);
乙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大陆架可能达到之最外侧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乙'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专属经济区(EEZ)之最外侧边缘(以红色线向下连接到A点);
B点及蓝色线,为日方所主张的“EEZ日中中间线”
洋红色方块,为春晓油气田的位置
从这张图可以看出,中日双方在专属经济区(EEZ)上有重叠(争议)的区域为【甲'-乙'】,在大陆架上有重叠(争议)的区域为【甲-乙】。
由于此图底图来自网上,难以保证其标绘的准确性,仅可作为示意用,不过如果结合较为准确的如下地图来看,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中日之间在东海实际上同时存在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层面的争议。
下图即为比较准确的东海地图
假设前面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比较准确的话,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日方一直在EEZ的范畴内纠缠了,因为按照示意图,如果中方接受了这个“EEZ日中中间线”,就大致等于接受了日方单方确定的日方大陆架外侧边缘“乙点”。
估计这也是为什么日方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这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和第77条明确属于大陆架范畴的事件上一直采用EEZ范畴去讨论的原因。
如果单纯从EEZ的范畴去看问题,在双方EEZ出现重叠(争议)的情况下,简单取中线,不能说是一种绝对无理的解决方法,但是,鉴于在东海这个特例内,一旦接受了这种取中线的解决方案,就意味着完全接受了日方的大陆架主张,因此,中方一直以来,坚决不能接受这个“EEZ日中中间线”的概念。
喝可乐去,要加冰的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2)——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上:谁比谁傻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3)——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中:官司没人打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4)——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下:EEZ纠缠大陆架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5)——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破局无理手(上)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6)——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完:破局无理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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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啊。。。来人。。上花
先上一张图
说明一下这张图:
(1)图采用Google Earth制作
(2)图中日方“EEZ日中中间线”(绿线:A-B-C)和中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线”(黄色:甲-乙)系用尺寸软件自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中图二——日方在我东海主张的“中间线示意图”中读出经纬度,然后在Google Earth上标绘
(3)共同开发区用红色线(①~⑦)标绘,7个角点经纬度坐标来自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一文中第二部分第(一)节,点1~点7的顺序也完全依该文中序,图中用圆圈数字标识
(4)最左侧粉色线。。。后面会提到
[SIZE=3]看了这张图,很多朋友第一个感觉是不爽、相当地不爽、非常地不爽![/SIZE]
为什么不爽呢?好几位河友说,这个“共同开发区”包括了原日方“EEZ日中中间线”西侧的区域(红色线与绿色线之间加黑色斜纹的区块),共同开发区的组成是“毫无争议的中国经济专属区”+“中日争议的区域”!!!!
果真是这样么?!
首先,我们来解读一下,什么是“毫无争议的中国经济专属区”?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毫无争议”,是需要加注脚的,图中红色线与绿色线之间加黑色斜纹的区块当且仅当我们承认日方的“EEZ日中中间线”的情况下,才是“毫无争议的中国经济专属区”!!
如果我们不承认日方的“EEZ日中中间线”,那么日中双方对各自EEZ的诉求,在上图中就分别是:
日方-粉色线(也即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中图一: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中的乙',前面的关子埋在这里啦)
中方-黄色线(也即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中图一: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中的甲')。
这就意味着,在我们不承认日方“EEZ日中中间线”的情况下,整个红色线区域(其实还包括春晓等)都成为了“中日争议的区域”。
感情上难以接受?别说您,连我自己也郁闷!但是,如果纯粹从逻辑上去推理,结果只能是
(A)中国承认日方“EEZ日中中间线”,则绿色线以西均为“毫无争议的中国经济专属区”,这同时也意味着绿色线以东成为“毫无争议的日本经济专属区”;
(B)中国不承认日方“EEZ日中中间线”,则从粉色线到黄色线之间的区域均为“中日争议的区域”。
写到这里,感慨一声,这年头,谁比谁傻啊?!
日本人端的是精明,明着炮制出一条“EEZ日中中间线来”,一方面掩护暗里的大陆架线,另一方面,把中方已经勘探开发生产的春晓、平湖等油气田放到了火上烤啊。
真TMD怒!
喝可乐去,拿两块冰,加一块扔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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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主权。其性质本身是介于有完整主权的领海与国际公海之间的特殊海域。当事国享有的排他性专属权利尽管具有主权性质,但是和领海相比这样的主权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其中领海主权包括领海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还上航行和飞行管辖权,等权利。还有领海主权有一个毗连区的概念,这个区域尽管与专属经济区重叠,但是相关权利的不同范围恰好也说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排他性权力的局限性质。
这样的局限性还包括:在一定条件影响下的外国渔船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域的捕渔的权利;外国飞行与航行自由;外国海底光缆铺设自由等。
具体可以看联合海洋公约相关内容:
第58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第88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62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1.沿海国应在不妨害第61条的情形下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利用的目的。
2.沿海国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能力。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并根据第4款所指的条款、条件、法律和规章,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顾及第69和第70条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其中所提到的发展中国家的部分。
3.沿海国在根据本条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时,应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除其他外,包括: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第69和第70条的规定,该分区域或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捕捞一部分剩余量的要求,以及尽量减轻其国民惯常在专属经济区捕鱼或曾对研究和测定种群做过大量工作的国家经济失调现象的需要。
4.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这种规章应符合本公约,除其他外,并可涉及下列各项:
(a)发给渔民、渔船捕捞装备以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而就发展中的沿海国而言,这种报酬可包括有关渔业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方面的适当补偿;
(b)决定可捕鱼种和确定渔获量的限额,不论是关于特定种群或多种种群或一定期间的单船渔获量,或关于特定期间内任何国家
国民的渔获量;
(c)规定渔汛和渔区,可使用渔具的种类、大小和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目;
(d)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年龄和大小;
(e)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包括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和船只位置的报告;
(f)要求在沿海国授权和控制下进行特定渔业研究计划,并管理这种研究的进行,其中包括渔获物抽样、样品处理和相关科学资料的报告;
(g)由沿海国在这种船只上配置观察员或受训人员;
(h)这种船只在沿海国港口卸下渔获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有关联合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j)对人员训练和渔业技术转让的要求,包括提高沿海国从事渔业研究的能力;
(k)执行程序。
另,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有别于领海主权,经管两者权利都有排他性质。但是,领海主权是一种包含完整权利不可分割的一个主体。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一种附属与领海主权的一种带有主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专属经济区中一国所享权利尽管带有主权性质中的排他性质,但是其本身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权。
还有,现在世界上就大陆架划分问题包括英国、印度和日本等20多个国家都主张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而中国、美国、法国与俄罗斯则主张公平原则划分。如果发生争议,则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4条有明文规定:
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过境权)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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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2)——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上:谁比谁傻
上文书说到日方用“EEZ日中中间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掩护大陆架划界的争议,同时将中方置于两难的境地,端的是条精明、老辣之计。
有朋友说
假设果真如此,日方当然是极力回避将东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了,可中方呢?对于稳赢的官司,中方干嘛不主动提交国际仲裁呢?打官司的事情,不用非得原被告约好一起去吧?而且,咱打海洋法官司的人才还是世界一流的呢,要知道,中国首位出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的倪征燠先生(这个燠准确的应该写成“日奥”)可是资深的海洋法专家,曾代表中国多次出席国际海洋法大会,倪老先生在国际法院期间还审理过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法案(参见倪征燠-国际法学家)。
(顺便说一句,倪老先生是1946年东京大审判的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板垣征四郎和土肥原贤二可以算得上是他老人家亲手给送上绞架的,这要是有能通过和日本打国际官司赢得中国国家利益的事情却不叫上他,他可得跟您急!)
无论是中方还是日方,就东海争议急赤白脸了好多年,可谁也没有去联合国海洋法庭滚钉板告状,看来国际官司似乎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有朋友会说,所谓国际社会,其实就是丛林法则,咱也不费那个劲,管他什么“中间线”,什么“海洋法”,咱就去挖了,怎么着吧?!?!他小日本还敢冲咱钻井平台开两炮不成?!
呵呵,那谁,握个爪,您和胡笳想到一块去了。不过想归想,公鲨大牛说了,这属于健身强国运动,现实当中,轻易是不能这么玩的。
且不用说中国在目前阶段还需要奉行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门前清”策略(怎么听上去象打麻将?bingo!不是有人说中央在打一场大麻将么!),希望通过至少在近邻国家之间保持一段时间的和平和合作,以利集中精力在国内解决经济和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各项难题(扯远了,打住,这个以后有机会再说),单就是说咱真豁出去了顺便找个地方去打洞掏油,人家即便不敢派军舰来,可也能见天弄两只民间神风船玩点迷航撞撞咱平台的立柱啥的(什么?神风船侵犯咱领海主权?拜托,领海只有12海里,EEZ可是介于有完整主权的领海与国际公海之间的特殊海域,见葡萄:补充),咱也没法正经开工啊,要是咱天天派军舰去保护,钻井平台离着家好几百里地,油料、补给什么的天天造,日久天长可够咱喝一壶的。所以说,霸王硬上弓不是不可以,但肯定是下下策。
官司没人打,掐架不合算,瞅着满沟油,咱们怎么办?(沟?海沟还是地沟?)
再喝口可乐去。。。怎么天快亮了?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4)——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下:EEZ纠缠大陆架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5)——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破局无理手(上)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6)——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完:破局无理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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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没凑河里的热闹,仔细搜了搜资料,学了学海洋法公约,越发感觉到这个EEZ日中中间线端的是够狠辣的,好在这次胡温下了着无理手,看上去有破局的可能了!
天快亮了,写到(3),后面破局和春晓,明天睡醒打完酱油再接着写吧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8681
这些线啊线的还是以前看领土争端类的时候看了,现在都不太看了,想来有专家去弄这些东西,最终解决还是要靠政治手段和国家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