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不应该让三鹿以奶源为借口而推卸责任 -- 公鲨
现价格上涨了40%。。。现在感觉真是上当受骗了我 。。。
通过奶源污染到这个浓度水平是完全可能的,三聚氰胺常温下每公斤水可以溶解四点几克;而且婴幼儿配方奶粉要添加其它杂七杂八含蛋白质的辅料,这方面出问题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三鹿为了用18元400G这个大大低于别家的价格来抢占低端市场,对这类奶粉的生产成本控制得很严,一方面极力压低奶源进货价格,另一方面减少检验程序来节约成本。
这样说并不是为三鹿开脱,事实上他们的高层肯定知道这样做会导致奶源掺假(之所以不在低价奶粉生产中用自己内部的奶源,除了方便压进货价外,可能也是为了万一出事时便于推卸责任),只是没想到三聚氰胺造成了如此之大的危害罢了。
感觉和自己关系不大(他很自私的说) 但是这个基本是摧折很基本的信心 包括打酱油的信心
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了。从目前揭露的事实看,做案的牛奶生产企业、(也许是收奶站、奶农、奶牛或饲草?)是明知添加三聚氰胺属非法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出口奶制品和向奥运提供的奶制品中不含三聚氰胺。有人在田被刑事拘留当天就在网上发帖子说她涉嫌触犯刑法第144条,属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但公鲨更倾向:这种行为触犯的是刑法115条,属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是在2月份甚至更早就有消费者反映,可以推测添加是持续了一段时间或很久了,三鹿只是最先被揭露的。那么牛根生或其他涉案企业的高管是否涉嫌犯罪呢?过去这些人、企业不仅获得了经济上的巨大利润,而且还享受着运作市场、欺骗消费者、滥用公众信任带来的无限的声誉和收益;现在到了清算时候,这些涉嫌人是不应该被遗忘的吧?不能象一位网友所说那样:荣誉、收益归个人(某个企业、某个行业),风险、损失归整个社会
好像曾经有个口号: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哪个机关的不记得了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对比二条款人们可以发现,115条罪行所面临的处罚要比144条严重的多,最高刑罚是死刑。
在奶粉里加三聚氰胺是不是投毒呢?
但是我们现在的《刑法》,打击阶级敌人打击反革命的痕迹仍然很重,因此对这种见利忘义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如按危害公共安全论, 责任人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过失(投毒)上限是7年有期
144条有一条款: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141是制售假药罪, 上限是死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看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三鹿公司还有需要承担的责任。
除了三鹿外,其它涉案企业是否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企业的高层呢,是否也应该被追究?否则田也会觉得冤屈的啊:
在食品生产企业工作过的都知道,一条生产线上的FFEEDER绝不止一个,至于喂料器里是什么添加剂普通操作人员未必知道或了解。如果只是其中某个出了故障,找出故障点还需要点时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