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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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问题不在于你的猜想是什么,而在于你什么时候猜想

以及作出猜想后的反应。

如果等相关信息尽可能搜集齐了,结合可知的事实进行分析,每个人可以得出不同的判断,这没有问题,无论观点如何分歧,总还在就事论事的范围里。

但问题在于,仅凭一段光看画面根本看不明白前因后果的视频录像,以及一段毫无证据支撑的“解说字幕”,就下了定论,并且喊打喊杀的,这才是不懂法的暴民。

家园 从我发贴之后再没新进程

看看我第一次发贴的时间吧,网上能有的进展已经到头了,算是“相关信息尽可能搜集齐了”。事实上我关于此事的第一贴还是跟的你的主贴,所以我发言尚在你之后。

其次我对于林没有被判刑并没有喊打喊杀,事实上我承认按此证据的确没有把他判刑的理由(当然这个证据是否可信我不予置评)。我只是觉得你的主贴里的猜想过于荒唐才反对的,因为你一边说着“证据、逻辑”,可我在你的帖中没有找到哪怕一丝的证据和逻辑。你也是在猜想,所以没理由说另一种猜想就是暴民。

最后,第一天争论的时候我的确情绪化了点,言语有些冲,在此表达歉意。虽然我觉得你所说的都是扯淡(“扯淡”无贬义,单纯喜欢这个词而已),但是你对我的态度一直比我对你的态度要平和许多,这点我很敬佩,也很感谢。下次再辩论一定尽量保持冷静克制,谢谢

家园 所以我也没说你是暴民呀

我记得我之前不是和你说过--好不容易勉勉强强地达成了某种共识么?

说句老实话,你的表现比某些人要值得我尊敬太多了。

家园 很美国式?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在北美生活过,如果有,你们公司对待甚至于互相认识的异性同事之间的身体接触是如何的规定?再谈谈你对美国警方可能处理的看法?

把同样的场景搬到美国,林高官除了要面对对陈MM的罪行,还要面对对陈父身体接触的罪行.

当然你还说了,同时遵循了中国的规定和习惯,很棒。

我不明白,这个很美国式和中国的规定和习惯,在你眼中是如何结合起来的?

同时问个小常识,请问美国式的父母需要对几岁的小孩负全面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小孩脱离了监护范围并被造成伤害,其父母可能被警告甚至剥夺监护权?

家园 懒得跟你扯,七七八八连我要说什么都不知道

我说的美国式,是分权的精神在这案子里体现的很好。家长觉得自己的女儿利益受到了伤害于是诉诸法律,警察接到报警进行了侦查,检察院评估了证据之后决定不起诉,林的管辖单位在接到了反馈后决定给予他行政处罚。个人安各地,好得很,文明得很,发达得很。

其他你要扯的东西,先搞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再说,好吗?

家园 修正一下,不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而是警察通过调查认为没有立案的理由。

家园 算我骚扰你这最后一贴吧

我说的美国式,是分权的精神在这案子里体现的很好。家长觉得自己的女儿利益受到了伤害于是诉诸法律,警察接到报警进行了侦查,检察院评估了证据之后决定不起诉,林的管辖单位在接到了反馈后决定给予他行政处罚。个人安各地,好得很,文明得很,发达得很。

其他你要扯的东西,先搞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再说,好吗?

我说的美国式,是分权的精神在这案子里体现的很好。......检察院评估了证据之后决定不起诉

是吗?

其他你要扯的东西,先搞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再说,好吗?

我的原文: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在北美生活过,如果有,你们公司对待甚至于互相认识的异性同事之间的身体接触是如何的规定?再谈谈你对美国警方可能处理的看法?

把同样的场景搬到美国,林高官除了要面对对陈MM的罪行,还要面对对陈父身体接触的罪行.

当然你还说了,同时遵循了中国的规定和习惯,很棒。

我不明白,这个很美国式和中国的规定和习惯,在你眼中是如何结合起来的?

同时问个小常识,请问美国式的父母需要对几岁的小孩负全面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小孩脱离了监护范围并被造成伤害,其父母可能被警告甚至剥夺监护权?

家园 哎呀哎呀,我记错了,很抱歉

修正成检察院认定公安判定合法,不使用检察权吧。

家园 这么个破事儿,您扯这么久累不累啊?

还总是有人给顶上来,想不看都不成。

楼下的帖子俺就没看几个,看您这个主帖俺对您就算是了解的够了。

先看这个标题:“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您说的那些行为基本上可以定您一个猥亵儿童了,够无耻!问题是那位姓林的好像没干这些啊?不知您扯这些是啥意思?

在看您这个红字:“高官有没有必要”--当然没必要啊,可那是个酒鬼!看不明白这和“高官”有啥关系,叫林酒鬼得了。

至于下面那句红字,前面那句您看到了么:“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对于“醉酒后身体接触”这么个“P大的事”(您的原话),俺的看法:林酒鬼显然行为不当,尤其是对一个未成年女童来说更是过分;俗话说“酒醉三分醒”,他这种行为也反映了他平时的人品。这样的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说到犯罪,俺并不觉着他犯罪了,也就是个疑似猥亵,道德上应该被谴责,法律上还没够格--至少还没触犯刑法,民法可能还有一说。

对于您提的那几位“教授”“精英”,俺只能说您加引号是完全正确的,水平真是不敢恭维。尤其那位郝硕士,还“涉嫌强奸”呢?笑死人了,就这水平,简直是给中国政法大学抹黑。突然想起来了,他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但也可能不是学刑法的吧,如果那样,算俺冤枉政法大学了

家园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阳明: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您别说,我还真的挺累的.

不过呢,lala似乎要比我更累。lala还要维护至少两个主帖呢。并不时回我这个副贴。

家园 好吧,我好好的回帖,来弥补我犯得错误

美国对于性骚扰(成人之间)规定如下

Title VII does not proscribe all 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in the workplace. Thus it is crucial to clearly define sexual harassment: only unwelcome sexual conduct that is a term or condition of employment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29 C.F.R. § 1604.11(a). The EEOC's Guidelines define two types of sexual harassment: "quid pro quo" and "hostile environment." The Guidelines provide that "unwelcome" sexual conduct constitutes sexual harassment when "submission to such conduct is made either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a term or condition of an individual's employment," 29 C.F.R § 1604.11 (a) (1). "Quid pro quo harassment" occurs when "submission to or rejection of such conduct by an individual is used as the basis for employment decisions affecting such individual," 29 C.F.R § 1604.11(a)(2).1 29 C.F.R. § 1604.11(a)(3).2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Vinson established that both types of sexual harassment are actionable under section 703 of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 § 2000e-2(a), as forms of sex discrimination.

Although "quid pro quo" and "hostile environment" harassment are theoretically distinct claims, the line between the two is not always clear and the two forms of harassment often occur together. For example, an employee's tangible job conditions are affected when a sexually 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results in her constructive discharge.3 Similarly, a supervisor who makes sexual advances toward a subordinate employee may communicate an implicit threat to adversely affect her job status if she does not comply. "Hostile environment" harassment may acquire characteristics of "quid pro quo" harassment if the offending supervisor abuses his authority over employment decisions to force the victim to endure or participate in the sexual conduct. Sexual harassment may culminate in a retaliatory discharge if a victim tells the harasser or her employer she will no longer submit to the harassment, and is then fired in retaliation for this protest.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it would be appropriate to conclude that both harassment and retaliation in violation of section 704(a) of Title VII have occurred.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 two types of harassment is necessary when determining the employer's liability (see infra Section D). But while categorizing sexual harassment as "quid pro quo," "hostile environment," or both is useful analytically these distinctions should not limit the Commission's investigations,4 which generally should conside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testimony under all possibly applicable theories.

*source http://www.eeoc.gov/policy/docs/currentissues.html

我没找到针对未成年人的独立法案,从我找到的源来看,是比照上述法案来的,姑且认为凡是关于性骚扰的问题,都依照上面的法案来吧.从上述法案里,你能看出几种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性骚扰"的行为?如果你连一种也看不出来,能不能问问,你对美国立法机关不出台一部解释性法案的看法?

至于你提到的家长监护责任,跟这事完全无关,所以我觉得无需讨论.

你说的

把同样的场景搬到美国,林高官除了要面对对陈MM的罪行,还要面对对陈父身体接触的罪行.

前一个,我不认为在美国一定会被判有罪(其实我觉得有很大可能被判无罪),后一个,我觉得肯定不会被判有罪,因为这仅仅是违法行为(可能要面对2500美金的罚款,或14天监禁,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拘留),而上升不到犯罪的高度(按美国的说法,就是区分重罪(Felony)与轻罪(Misdemeanor)).这就是我说,你要分清罪和非罪再谈的原因

家园 最后一朵花送地主!
家园 回suezo,兼 糯米园子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我想,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

我是非常支持从法律上,严格限定对未成年人的肢体接触,并从严处理犯法者的.本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条文,就让林X无法为他的行为,受到该有的处分.在这里执着于有没有证据,好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您是个明白人,说话也直,不饶圈子.

在深圳市公安局做出调查结论前,我并没有发言,当然我平时在河里也就是潜潜水,偶尔有空了冒个泡.

阳明:【原创】杨佳被踢爆JJ了,一把杀猪刀起义了,就梁山好汉了?

阳明:【原创】保卫县公安局、保卫县政府、保卫县委大楼

阳明:做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

回到本案.

您说的很对,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所以我就是咬定这一点的。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说说绕来绕去的道路:

1.证据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非礼”这个词,目前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定词,其实大家所理解的非礼就是法律用语的猥亵。林嘉祥把双手搭在小女孩的肩膀上,致使小女孩感觉到被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和猥亵构成的要求不符,警方目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林嘉祥的手搭在她肩膀上的行为使小女孩感觉被掐,我们并不认为小女孩说的是假话,她的感觉应该是真实的。但小女孩感觉到被掐,并不是说一定有掐的动作,林嘉祥重103公斤,高179厘米,女孩高148厘米,他的手搭在小女孩肩膀上所产生的感觉极有可能让她感觉到被掐。

此外,林嘉祥本人先后做了3份笔录,最终的陈述笔录跟调查结果是吻合的,林嘉祥对“搭肩”的说法也认可。他对动机没有太多陈述,主要解释和强调:他是善意地拍了拍小女孩,但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手轻手重。

这个录音是小女孩父亲的司机在派出所期间录取的,他录取的内容仅仅是双方交谈的一部分,效果不太好,能够听清的部分,其实很简单,就是对小女孩表示歉意。大家对这段录音是认可的。林嘉祥本人对掐没掐过小女孩这句话,经过多方取证他是说过这句话的。不管“掐”字准不准确,但因为第一个说出来的是小女孩,在其父母和林嘉祥争吵时也引用了“掐”字。中国的动词大家应该很清楚,卡、拤、捏很多地方是相近的,如果一开头就说到“掐”字,后面也很容易引用“掐 ”字。虽然林嘉祥本人对于“掐”字认可,但“掐”字跟猥亵不能说有必然联系。

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所以不予立案,不必移交检察院.

如果高院不作出《司法解读》,我们小民当然是没有任何办法.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甚至于,我们小民发表不认同 深圳市公安局结论 的看法,被 飞马萧 批判为: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2.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

糯米园子说了

我说的美国式,是分权的精神在这案子里体现的很好。...... 警察接到报警进行了侦查,检察院评估了证据之后决定不起诉

哎呀哎呀,我记错了,很抱歉 修正成检察院认定公安判定合法,不使用检察权吧。

3.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我把他们的话列出来,是要说明,我这个法盲也不是无的放矢。

4.黑幕,陷害说

陈家8人--包房--农业部

林高官2人--涉嫌小三--交通部

中央--广东--深圳--诸侯

(肖X,一条线)

--------------------

我是不喜欢绕的,我就是咬定: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我的底线是: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我认了。

我期待的是:

检察院公诉,高院《司法解读》,无论结果如何,我拥护。

现在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周内定性,我不认可。

帖子结尾做个小调查:

有多少人期待 将来 高院 能 《司法解读》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家园 回复捧场,谢谢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家园 回复 飞马萧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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