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黄光裕被拘终于获得证实! -- 云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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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恩,想起《黑社会》里说的了

要爱国

家园 所以虎大点评的“箭鱼”二字精辟之至

这次“杀鸡吓猴”,估计那些在某某群岛开信箱公司的人要好好想想了。

家园 潮汕人士,果然生猛啊

中风虎说话太过隐晦,可否放开谈谈如何带枪投敌

家园 天雷啊,"中风"虎,很悲惨啊,小虎现在应该已经半身瘫痪了
家园 让我们在温故知新一下所谓箭鱼...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942994

家园 搞混了财团法人违法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黄光裕在操纵股价方面是有问题,但是请注意那是公司的行为,也就是法人的行为,主要违反的是经济法而不是刑法,主要应该是对法人进行处罚,比如处以一亿元的罚金---这就是对法人的处罚

貌似微软垄断市场,没有一个国家起诉比尔盖茨,只是起诉微软公司吧,这就是区别,微软公司是法人,比尔盖茨是自然人,微软垄断市场是这家法人的错,而不是比尔盖茨的错

区别不清楚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是中国立法执法混乱的一个重要方面

家园 好像你的理解有误

民间也许分不清,法律还是分的很清楚的。

家园 证监会:黄光裕被拘原因要比操纵市场还要复杂

对于黄光裕涉案起因是否包括涉嫌操纵市场,昨晚至今天上午,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多位人士对记者表示不知道此事。据上述人士解释,正常的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程序应为,若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操纵市场,应由证监会稽查总队进行非正式调查,在获得确凿证据后进行正式立案调查,此时将知会上市公司要求对此公告,并将在调查结束后公开发布结果,涉及刑事犯罪者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黄光裕被拘原因要比操纵市场还要复杂。同时有媒体报道称,黄光裕可能还涉嫌其他经济问题,相关深入信息有待披露。

  有传闻称,黄光裕可能涉及动用资金炒作期货或衍生品,在资金来源和进出内地与境外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此外,也有消息称黄光裕被调查,疑因有人涉及早年利用空壳公司违规进行资本运作、非法挪用资金及有行贿行为。

原文链接

家园 是资金外逃,他们心虚什么?
家园 法律分不清楚的多了---比如医药界的商业贿赂

药厂给医生医院行贿,请问是自然人(药厂业务代表)的责任还是药厂的责任

如果是药厂,就应该狠狠的处罚药厂---几千万,最少几百万的罚金下去,这样药厂还敢让它的业务员塞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吗?

现在中国的法制却是把药厂的业务代表拿来抓,这就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混淆了法人违法和自然人违法的典型事例

家园 到底是黄光裕涉及,还是黄光裕的公司涉及?

证监会还是没有说清楚

证监会更加的糟糕,那么多的法人操纵市场也没有见他对哪个法人狠狠的处罚一下,最多的是温柔的摸了摸某些自然人---限制入市?

如果证监会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有这样的法律武器---或者说立了这样的法吗?),对于敢于操纵市场的机构---注意机构是财团法人,那么股市上有那么明目张胆的坐庄的庄家吗?你坐庄就让你成为“负翁”,看你敢不敢

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坐庄成为公开的秘密,证监会那一帮书呆子也不知道挥舞挥舞法律武器,真的是太书生气了

家园 黄光裕被调查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将大量财富转移至美国

这个时候还做这种事情,不是找死啊

家园 一起学习

http://www.ccthere.com/topic/938671/4

家园 楼上的楼上看 虎大的文章不仔细啊

链接出处

家园 刑法对单位行贿实行的是双罚,单位罚金,责任人比照自然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些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并无歧义,至于执行层面出现的问题,另议,个人认为,你提到的经济法即传统意义上的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就传统法律体系而言,并无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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