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我们身边的经济学 -- foundera
第十四章 减价优惠券经济学
食品以及在成千上万个遍布全美的零售网点上出售商品的生产厂家,有时使用“减价优惠券”以吸引顾客。如果这些生产厂家是富有竞争力的,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这种做法与纯粹竞争模型不相符,这种做法符合垄断竞争的模型,它允许单个厂商有轻微程度的垄断势力。本章将表明减价优惠券的使用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形式。
一种产品的完整价格不仅包括货币价格,而且还包括花费在搜寻和购买该种产品的时间(以及消费该产品所需要的时间)上的隐性机会成本。我们可以假设,在其他一切均相等的条件下,一个人对于节省购物时间估价愈高,他(她)就会在寻找低价购物的安排方面花费愈少的时间。换言之,相对于货币而言,一个对时间估价较高的人,将花费更多的货币以节省购物时间,这意味着一个对时间估价较高的人,将在一家给定的商店中,具有一条比一个对时间估价较低的人更小的需求弹性的曲线。
让我们假设:一个人的财富与他或她对时间的估价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平均而论,较为富裕的人与较为贫穷的人相比,对时间估价更高。继而,一个较为富裕的人的相对的价格弹性,将会比较为贫穷的人更小。目前,在食品零售网点上出售的各种产品的供给商,正面临着两大类别的消费者:一类是那些相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消费者,另一类则是那些相对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者。供给商的难题是要将这两种类别的消费者分离开,对较为富裕的消费者索取较高的价格,而对较为贫穷的消费者索取较低的价格。此举得以实行的方式之一,便是只对那些愿意付出时间成本的顾客主动提供一种回扣。这种回扣是以“减价优惠券”的方式出现的,而这种优惠券仅向那些花费时间功夫,从杂志上剪下优惠券,或者在收到营销邮件,或以某些其他方式获得该券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起来的人而提供。这些减价 优惠券必须由其保存完好并携带至食品零售网点,然后在付款台对特定的物品购买时兑现折价。所有这些活动均需花费时间。因而较为贫穷的人,我们可以假设他们可以被当作相对更大弹性需求者的代理人,当他们利用减价优惠券在食品零售网点购买时,可支付较少的货币。较为富裕的顾客,其需求弹性相对较弱,由于所涉时间成本的缘故,不愿被减价优惠券所烦扰,因而也根本不会得到折扣价。
如果以上减价优惠券的模型是有用途的,它为我们展示了某种可检验的内涵。
(1)我们可以预言:减价优惠券在一次性购买批量较大的情况下,不会被提供。这是因为有价优惠券的接受者在大批量购买时,相对于优惠券的价值而言,将引致较少的时间成本。换句话说,不充分的时间成本差别将会使得相对较低弹性的需求者们打消收集减价优惠券的念头。这一隐含意义与减价优惠券几乎都是专为那些在食品零售网点出售的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所设的做法相一致。
(2)我们可以预言:当商品是一种个人服务时,相对而言,减价优惠券将几乎不会被使用。减价优惠券是价格折扣的一种替代物,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差别已经达到了价格歧视的目标。这一内涵与对美容院和理发店的观察相符,这两者一般不会提供减价优惠券。
小结
在食品零售的竞争天地里,每个零售商只具有微不足道的市场力量。换言之,垄断竞争相当流行。为了利用那些微不足道的市场力量,单个销售者纷纷提供减价优惠券。这种方式使得他们实现价格歧视,向那些对自己的时间估价较低的个人,有效地提供较低的价格,而向那些对自己的时间估价较高的个人,提供较高的价格。一般说来,前者是较为贫穷的顾客,而后者是较为富裕的顾客。
讨论题
1.为什么垄断竞争对食品生产厂家来说是适宜的模型?它是否也是其他行业所适用的模型?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
2.减价优惠券的使用,是如何允许垄断竞争者在具有不同价格需求弹性的顾客中实现价格歧视的?
第三篇 要素市场 第十五章 征兵经济学
供给与需求分析适用于生产要素市场。这些生产要素可以是劳动力或资本的形式。本部分中的大多数篇章涉及我们称作劳动力的要素。在第十五章中,我们将征兵作为一种制度来分析,在此制度中劳动力以低于市场工资的水平,通过运用国家警察权力的方式而获得。在涉及最低工资的第十九章中,我们发现当劳动力的购买者不被许可支付低于某些政府指定的最低线工资率时,会发生些什么。从根本上说,其结果类似于实行农业价格保护制度时所发生的事实――即出现剩余。这一情况,我们称之为过剩失业。
第十六章的主题是职业体育竞技。这一章当中我们分析劳动力的市场限制,劳动力的购买者在此限制中联合投入,以形成一种垄断。这种垄断的类型被称作买主独家垄断――即单一购买者。有效的买主独家垄断可以降低由个人影响所获得的工资率,并且这的确是业已出现过的,并将继续出现。在第二十章中,我们假定警察系统正试图针对给定的产出,使成本最小化从而分析了警察系统对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这种产出是预防犯罪,而投入则是劳动力和资本。
再者,我们提醒读者注意,我们并不是在分析个人的思维过程,而是分析他们被观察到的行为类型,以及这些行为类型根据变化中的约束而变化的方式。
第十五章 征兵经济学
越南战争结束以后,征兵制不久也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全部志愿兵的形式。未过几年,有关“志愿兵役制的失败”之类的标题充斥报刊。参议员和众议员们也一致呼吁恢复征兵制。在我们理解正在讨论什么之前,我们不得不审视实施将近两个世纪的军事征募制度的开端。该制度首先形成于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马萨诸塞州与弗吉尼亚州于1777年实行征募制。1778年2月6日,国会建议其他殖民地仿而效之。但是因为法国派出了军队,当时便不需要开始全面征兵。在1812年的战争中,显然康涅狄格州与马萨诸塞州被胁迫放弃征兵议题。但是,当征兵制在1814年成为法律时,这两个州的立法机构随时准备保护其属民,免受联邦政府的征兵之扰。
1862年4月,南部邦联开始了统一征募,到了1863年,北方认为应当通过入伍法案。该法案的通过导致了流血和暴力事件。事实上,1863年警察和民兵在纽约市的街道上与反征兵的暴动民众进行了三天的战斗。(具有某种讽刺意味的是,在那同一时期,北方联盟军队中有2%的军人是不允许被征入伍的军人雇佣他人替代。)然而,尽管美国内战期间进行了征兵,但被征募的人被允许“雇佣”他人代替自己入伍。因此,即便征募的方法是强制的,而最终谁将奔赴战场的决定却是灵活的。例如,一位发现自己被征募入伍的律师,可以选择支付他人一笔补偿费来替代他自己。只要他所支付的价格低于他留下继续工作所能挣得的收人数额,他就会从此安排中获得经济利益。
鉴于很多工人不能挣到像律师一样多的收入(也就是说,他们的机会成本较低),那么找到一种替代就不是很难的事,因为以双方同意的价格交易,替代者也能获益。可以理解的是,相对而言,内战中的作战人员几乎没有多少是来自高薪行业的。
鉴于一个人对经济的贡献可以大致地由他的薪水所表明。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表述,即有效的资源配置随之产生。因为人们在他们的服务最具价值的方面工作或战斗。让我们暂且离开主题,去对资源配置这一问题进行更为充分的讨论。每当劳动力和机器对经济产出的潜在贡献未被充分实现的时侯,非效率便存在。
因此,按照定义,从非效率到有效率的配置变化导致产出的增加。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富裕起来。我们经济中的所有变化均有特定的成本,那些承担这些成本的人的处境便会更糟。但是从理论上说,产出的增加允许那些承担变化成本的人们得到充分补偿。前提是假设某种制度机制存在,通过这种机制,补偿性的“边际支付”可以得到实施。
现在我们回到美国军队建设的技术方法这一历史问题上来。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征募的形式成为一种纯粹的彩票抽奖,从美国内战直到朝鲜战争,总计14448330人被征人伍。从根本上说,同样的经济学分析适用于这些冲突中的所有人。让我们思考征兵制的某些经济方 面。
未能被注意到的成本经常是与非志愿性征募的这一方法相关的。为了简化说明,让我们分析一下军队,把它当作一种行当,将雇佣和解雇“工人”看作是“经理”将他们固定年预算中的一部分分配,用于支付代替员工的机器的人。当军队以低于这些以其自由意愿被征入伍者所能接受的工资率获得士兵时,军队经理们获取的是有关他们营运真实成本的不正确的信息。当劳动力成本(因为征兵制)被人为地降低价格,军队管理以使用比他们有可能使用的更少机器和更多的人员而告结束。为什么?决策是根据下列线索而做出的:在一给定的人力价格上,军队必须考虑增加机器来帮助人员或在特定工作中取代他们的可能性。如果增加一台额外的机器,将允许在没有机器的情况下一个人去做两个人所要做的工作。管理层必须审视相对价格,以便有理性地决定是否应当租用机器(或是购买)。如果一个人每周耗费100美元,而一台额外机器的租金是25美元,机器将会被使用。但是如果人工的价格降低到每周20美元,那么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而租用机器,从经济上说是不值得的。因为被征入伍的军人们,事实上被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劳动力市场上的“现行价格”,或者低于使他们志愿入伍的价格。我们知道,这种征募导致军队中出现高于最优的人机比率。正如我们在下面将要看到的,此举不可避免地使社会耗费比国防水平所必需的成本更多的资源。
另一增加的成本来自于典型的征兵制中仅有两年服役期限这一事实。从所有相似之处说起,完全以厂家雇佣工人(即支付足够的工资)方式获得的志愿者所组成的军队,职位补缺时间将超过两年。事实上,鉴于军队必须毫不含糊地支付比那些在征兵条件下高得多的工资,相对而言它的管理层正在付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职位补缺的时间实质上更长一些。
职位补缺涉及确切的真实成本,当一名士兵入伍服役时,他是一个“新兵”,必须加以训练。训练涉及诸如机器以及对其他人的时间等资源的使用。当一名被征入伍的军人两年服役期满时,他人必须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得到训练以填补他的职位。
除了与征兵制相关的相对较高的职位补缺成本之外,征募还导致被征入伍人才的非效率配置,在平民世界中,人们很少会看到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以洗碗工或户外清洁工为业。雇主将这些人分配到最能增进生产率的岗位上,也就是说,他们对厂家的产出贡献最多的岗位。而在实行征兵制的军队则并非如此。所有被征人伍的军人是以相同价格获得的,无论他们是博士还是半文盲。如同在商业中,对军队管理层来说,最有效地使用被征入伍者的动力或许存在,但是其信号并非像在平民世界中那样明显。在那里,不同素质的工人的薪水差别是清清楚楚的。要雇佣一位博士,公司必须支付比一名未受过教育的工人更多的薪水。一家商业公司以将博士投入他或她最能发挥效力的岗位的方式,获取对公司所支付薪水的尽可能多的回报。
除了上述成本,经济因每一被征入伍者而承受一种机会成本,该成本完全独立于被征入伍者所得到的支付。一个被征入伍者的社会真实成本是他作为一位平民时所能挣得的收入。当一位雇主付给某人10000美元,我们通常可以假设该雇主正在获得至少等于其价值的服务,否则这一安排便会终止。如果同样的人被征入伍,等于他放弃一年大约相当于10000美元价值的平民生产性服务,以获得总数少许多的军事性服务。这一数额,而不是军队支付给他的,譬如说1500美元,才是他入伍真实的年度成本。
既然一支实行征兵制的军队仅支付(通过税金)被征入伍者真实机会成本的一小部分,那么,谁来支付其余部分呢?显然,被征入伍者他们自己承受大致与他们的平民收入和服役收入之间差额相等的隐性税的负担。(对于军队来说,报酬应当加上在服役期间所接受的训练与教育的费用,加上任何所接收的消费价值)。但是所有人均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失。因为鉴于这些人不在他们的平民岗位上工作(除非所有被征入伍者都是选自失业大军中)(有些人说我们从中获益,因为在军队服役可以”将小男孩塑造成男子汉”,把游手好闲的人改造成良好的公民,把少年犯改造成社区领导人。当然,也许还有获得这些“物品”的更加便宜的方式。),非军需品与服务的产出更低了,而费用则更为昂贵。
征兵制的这一隐藏税性质当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两百年前,本杰明?弗兰克林在审查法院有关美国商业水手被强征服役的合法性时作了如下评论。他写道:“但是如果根据我的推测,这种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在压力与胁迫下,那些本可以在商业服务中每月获得3镑15先令收入的水手被迫服役,以每月25先令的代价保卫这一贸易,而你们每月从他身上获取50先令。并且如果你们在自己的服务中获取10万美元,你们便是从社会上忠诚的那部分人,及他们可怜的家庭中每月抢劫25万英镑,或每年抢劫300万英镑。同时强迫他们为捍卫你们的贸易而冒自己生命危险。”
对这一隐性税分配的审视,揭示了我们过去惯常使用的征兵制度对富裕者极为有利,而对贫困者极为不利。主要是因为有较高收入的征兵对象可以获得的豁免。它实际上是一种高递减税,即按收入的百分比而言,收入水平愈高,所支付的税率就愈低。抽签制度,对于那些大学生和研究生的豁免,仅仅是放大了递减效果。贫穷者和少数民族裔中有多大比例继续中学以后的教育?甚至在抽签制度下,富裕者拥有号召的资源:律师、医生、心理医师可以帮助他们避免征兵。1969年有283000人被征入伍,其中仅有28500人受过高等教育。这一数字仅占被征入伍总人数的10%,而美国高等教育适龄男性人口总数中,有40%的人正在接受大学教育。大学延期服役的结果因而有所减弱,但是并未医治“征兵税”的递减效应。
美国公民被告知全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过于昂贵。这一抱怨完全偏离了要点。无论我们国家中的青年是否被征兵,社会都要为军队进行支付。那种说不能寻找到足够数量的志愿兵的说法也是不真实的。因为1978年的最后3个月表明:要求入伍者中仅有90%被批准入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军队的实力下降了。1978年底,军队多录用了2000名超出预算数字的士兵。新兵短缺由于对剩余人数的重新录用而大大地得到弥补。如果说有什么问题的话,只有在某些特殊岗位,例如医疗与预备役方面才会存在。只要国会决定支付可观的价格,以吸引所希望的数量与素质的预备役人员和医务人员,这些亏空可以随时被消除掉。
当我们审视有关质量的数据时,当国会说实施完全志愿兵役制的军队已经失败时,它的意思并不完整。1964年,当我们仍在实行征兵制时,新兵中68%的人是高中毕业生,1979年,这一数字上升到70%。1964年,1/7的新兵被归类为最低智力组,但仍被征入伍。到了1979年,该比率下降到1/20。
如同在所有经济情形下,不充足的供给可以归咎为价格过低。事实是军人并未获得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准。在1972年,军人工资率的确具有竞争力。然而到了1980年,他们大大地落后了。因而军队在填补其人力配额时显得困难重重,就不令人感到惊奇了。不过,里根政府的确作出某些努力,将军队的工资支付尺度提高到一个更加具有竞争力的水准上。
军队削减其劳动力成本的途径之一,便是招募已经受过训练的平民人员,以填补中级职位。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个人可以被雇佣,从事军队中的技术性和管理类工作,而保留其平民身份。目前,从根本上说,军队中所有中、高级人员来自军队内部。因此,被迫保留和训练士兵,以填补重要的技术性和管理类职位。为什么不能到劳动力市场去雇佣平民呢?他们将保留平民身份,从事技术性和管理类工作,这些职位的占有者并非从事 “前线”工作,他们真的必须成为士兵吗?
小结
从效果上说,征兵是对军队人员进行剥削的一种形式。代之以市场出清的工资率支付的是,在征兵制度下,政府选择以低于市场出清的工资率的水准支付,并且要求特定的个人“为祖国服役”。从社会的角度看,军队的成本是相同的,无论是对军队人员一文不付或向他们支付市场工资率的一半,还是向他们支付完全的市场工资水准。军队的成本是全部社会机会成本――相当于每个人作为平民所能挣得的收入。军队的社会机会成本并不取决于谁为军队支付。征兵制度有效地向那些被征人伍者课税。一支全部志愿兵役制的军队既不便宜,也不比一支征募的军队更为昂贵。
讨论题
1.军队人员的“短缺”在何种情况下是可能的?
2.如果我们返回到完全的征兵制度下,谁将从中受益?谁又将会遭受损失?
第十六章 职业性体育竞技经济学
1981年的垒球赛季较短,事实上相当短。为什么?因为有过一次罢工。在这一赛季中的50天,运动员们与球队的老板们无法达成协议。显然,争论中的主要焦点是所谓自由代理人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哦,它涉及到运动员与在他们目前服务的球队所签订的特定合同期限结束时,无限制地在垒球行业中寻求更好的雇佣机会的自由。直到1981年,垒球运动员在球队之间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建立在运动员合同的“保留条款”基础之上的。该条款给予球队独自占有运动员服务的权利,直到他被球队出卖、交换或释放为止。作为这一条款的结果,许多运动员对职业垒球联合会的老板们提出反托拉斯的诉讼。例如,垒球运动员柯尔特?福拉德在70年代就曾提出过这样的诉讼。当此案于1972年被转送到最高法院判决时,福拉德败诉。即便法官哈里?A,布莱克芒恩也承认:保留条款是“歪门邪道”。
作为罢工的结果,垒球运动员们在消除保留条款有害效果方面是相对成功的。橄榄球运动员在1982年秋季举行罢工,然而他们未能像垒球运动员们那样成功。目前他们在一种使运动员被单方面地约束在持有运动员合同的球队体制下工作。尽管已经有了一些调整修正,但是保留条款似乎仍然相对有效。要想弄明白为什么保留条款已经在垒球、篮球、橄榄球方面被延用这么多年,我们将首先审视一个没有保留条款的劳动力市场――招募园艺工人的劳动力市场。多数园艺工人索取他们认为是目前“通行”的行业服务价格。如果有人索取比此价格低得多的价格,某些潜在的额外客户就会最终发现。那时他将发现自己面对许多新的需要他服务的请求。如果他不愿将额外的时间投入园艺工作,他就不得不在下列进程中的一个或组合中作出决定:(1)降低他服务的质量,以便每一工作所需时间减少,因而可以挤出时间为更多的客户服务;(2)拒绝增加工作;(3)提高他服务的价格,以便使特定的顾客(当前或潜在的客户)不会对获得他的服务感兴趣。显然,第一种选择与第三种选择相当,因为同一价格的质量变化与同等质量的价格变化产生了同样的经济效果。
另一方面,一位没有工作并希望吸引更多客户的园丁,可以自由降低他的价格或提高他的服务质量。也就是说,园艺工人们可以在他们自己中间竞争,以使他们自己个人的收入极大化。可以肯定地说,不是所有的园艺工人都会这样做。
现在让我们假定某一特定的园艺工人享有工作技艺出色的声誉,如果他已经排满了日程,一位潜在的客户将不得不开出在正常价格基础之上的某些激励以获取他的服务。一种足够的激励有可能说服该园丁做下列事项中的某一项:(1)更大强度的工作;(2)工作更长时日,减少节假日;(3)剔除一位他先前已接受的客户。
通常的激励形式是提供更高的工资,虽然激励并不总是以货币表示的。在任何情况下,通过运用这样的策略,意欲获得园丁服务的人们会在他们自己中间相互竞争。尽管并非所有家庭主人会花费精力去了解周围哪个园丁能以最低的价格提供最好的服务,但仍有人会这样做。
我们刚才已经描述了一个竞争的园艺市场的工作状况。园丁们可以自由地改变他们所出售的服务价格、数量和质量。家庭主人们可以自由地改变他们所提供的价格(工资),以及他们所欲求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理论上说,园丁们是以获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们服务价值(即他们是以他们的边际产品的价值被支付的)而告结束的。园丁服务的购买者是以不多不少地支付这些服务的机会成本(即他们必须支付园丁们的边际产品价值)而告结束的。
如果全国所有的家庭主人聚集在一起,并且决定起草一份“园艺工作保留条款”,将会发生些什么?该条款会要求每一位园丁只为一位家庭主人工作(或在此情况下更为现实的办法是,为一批家庭主人工作)。该园丁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工作,除非附有保留条款合同持有人决定他自己(该合同的持有人)想要出售或交换这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先前描述过的竞争市场的一个关键方面已经被消除:园丁们不能寻找到最为有利的工作机会或进行业务竞争,因为只有该家庭主人才能首先提出变动。极为明显的是,这种约束将阻止园丁们寻找使得他们收入最大化的雇佣机会,并且会使他们的境况比在自由与竞争条件下的状况更差。
如果所有的家庭主人都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具有明确协议的卡特尔,即他们不会在他们自己中间竞争以获得园丁合同,园艺市场的竞争将会在两方面受到抑制:在园艺服务的出售者中间和这些服务的购买者中间。园丁们的境况可能、而且肯定会比以前更差。
我们所举例子中的纯假设正是垒球世界中延续很多年的现实。两大联盟球队在他们自己中间达成协议,并由此产生了极为特别的运动员合同。由于条款包括了一个不得收买由任何球队“保留”的球员的协议,签立合同的俱乐部因而持有运动员下一年度服务的单方面选择权。一旦该运动员签署了合同,他就接受了球队之间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因此,他的唯一方针是企图从他所服务的特定球队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工资,而不能从竞争中的众多球队中获得任何帮助。运动员的选择是较为简单的:要么接受球队所提供的薪水,要么不打垒球――至少不为美国两大联合会中任何球队打球。
保留条款允许垒球队约束垒球运动员职业市场的运作。因此,一种垄断要素进入了垒球雇佣行业。(从技术上说,正确的术语应为独家购买――只有一个买主。)垒球队都众口一致地说,保留条款是该项运动中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允许在所有球队中公平地配置优秀运动员。并且有人推断说,没有保留条款,较为富裕的俱乐部就会竞价挖走最好的人才。比赛就会向一边倒,而感到索然无味的观众们就会停止买票看球。
乍看起来似乎有理,但当人们意识到任何行业都可以做出类似的陈述时,这一论点便失去其真实有效性。实际上,富有的公司不会竞购所有最好的工人,并因此使得生产“竞技”倒向一边。如果这样做的潜在报偿足够高的话,公司与垒球俱乐部可以总是借钱投资于好的工人和好的运动员。显然,只要一个好(富裕)的球队存在,建立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强队的报偿,就会高得足以使俱乐部借钱(或出售额外的股份)去这样做。
并且,运动员的价值取决于门票收入。仅仅有一个强队,门票的销售额会有多大呢?很少有人愿意去看最强、最富有的球队所参与的每一场比赛中如同屠宰式的大获全胜。所以,强队应当确保有其他强队与之竞争,以产生悬念、激动以及由此产生的高额门票收入。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特别禁止约束贸易的行为,但是最高法院在1922年裁定垒球队可以免除受此类联邦立法的制约,并且它的裁决在1953年和1972年得到赞同确认。保留条款是一种约束球队争夺运动员的企图。作为其结果,运动员所挣到钱要少于无此条款时他们可能挣得的钱。
保留条款对运动员的影响力,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因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之间不再相互争夺运动员的协议而有所增强。这样一种安排会暗示第三家联盟以开出更高薪水的方式,从这两家挖走最好运动员的潜在可能性。然而没有第三家美国联盟能够成立,因为与之签订合同的运动员将会被永久性地排斥在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之外。很明显,不会有足够多的运动员愿意冒此风险,当然也就不会有其他主要联盟出现。
为了试图反抗垒球队老板们的垄断势力,一个垒球运动员工会建立了。工会最终使得运动员获得更高薪水,以及改善他们的养老金计划的企图得以成功。它最终还成功地从运动员合同中删除保留条款。
至少一直到1982年(即这一版本的写作过程中),职业性橄榄球几乎完全是职业垒球过去的翻版。国家橄榄球联盟从1919年起一直是唯一的联盟,直至1960年,美国橄榄球联盟出现为止。随着美国橄榄球联盟的出现,运动员的薪水迅速成倍地提高。
当国家橄榄球联盟统治时,球队可以“招募”运动员,并且有效地随心所欲地保留他们,不允许有高额薪水挖墙脚酌竞争。国家橄榄球联盟的球队老板们之间串通一气的协议阻止了运动员们使其收入达到最大化,并且没有现存的与之竞争的联盟来竞价挖走他们的运动员。
国家橄榄球联盟的招募制度开始于1936年,该制度禁止联盟中的运动员与任何招募他的球队以外的职业球队进行洽谈。一般来说,联盟中最差的球队被允许首先进行招募选择,大概是在即将来临的赛季中给予他们一次更好的机会。
十几年前,华盛顿的北美印第安人队招募了一个明星后卫――吉姆?(雅楚)史密斯,他在俄勒冈大学的记录给人以深刻印象。并且作为一个新手,他为印第安人队出色地完成了开始的营垒。不幸的是,在那一季的最后一场比赛中,史密斯突遭严重的颈部损伤,并因此结束了他的体育生涯。1976年9月,美国大法官威廉?B?布莱恩特向史密斯判决了276000美元的赔偿金。这并非是因为他的身体损伤,而是因为他遭受了经济损失。史密斯争论说,联盟的招募制度限制了他与印第安人队在价格上的争议权,结果该谈判是完全的一边倒,以致于他被阻止获得一份在他一旦遭受残疾损伤时,将给予他经济保障的合同。当大法官解除国家橄榄球联盟每年一度对大学选手的招募时,他评论说:“这种对协议的彻头彻尾、毫不掩饰的拒绝,以其典型的和最为有害的形式构成了抵制集团,一个长期被谴责为公然违抗 反托拉斯法的手段。”布莱恩特进一步补充说,招募程序“绝对是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具有限制性的东西”。他还指出了国家橄榄球联盟为了迎合法院而有可能采取的某些变化。例如,三支球队可以被允许挑选同一个运动员,然后竞价争夺那一运动员的服务。这当然会改善运动员的议价地位。(应注意的是,如果不存在保留条款,招募制度就不会有效。因为它不会配置产权;没有保留条款,球队老板们就不会获得运动员合同中的产权。)
1966年,在六年的“竞争”之后,美国橄榄球联盟和国家橄榄球联盟同意进行合并。国会批准了作为众议院法案附件的这一变动。(尽管有1967年的法院裁决,这仍从属于反托拉斯法。)这一合并已经影响了运动员的自由。虽然条款注明了在于完他合同的一年选择期之后,运动员可以与另一球队签约,如果他这样做的话,第二支球队就必须向他原先的球队支付赔偿费。显然这打消了第二支球队招募的积极性。运动员也可以试图通过橄榄球掮客安排交易;然而,迄今为止,对于所涉及的运动员来说,此类谈判尚未得到对自己非常有利的结局。以预防有争夺运动员需求出现的形式,美国橄榄球联盟与国家橄榄球联盟已经明显地使得运动员的薪水低于他们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有可能得到的薪水。
小结
职业体育竞技中任何类型的保留条款有效地限制了球队老板们在一种不受约束意义上争夺优秀运动员的能力。在招募制度中,保留条款的后果是,将运动员的薪水削减到比他们在非限制性竞争劳动力市场中所获薪水更低的水准。招募制度中的保留条款,只会在球队老板们共同抵制以获取对购买运动员服务的垄断(这种类型的垄断被称作独家购买)情况下出现。只要法院继续允许联盟主要职业球队的老板们共同抵制、违犯反托拉斯法,此类情况才可能持续下去。
讨论题
1.为什么说为了保持职业性体育竞技竞争性平衡,保留条款是必需的论点是无效的,或至少是相对薄弱的?
2。是什么阻止了在多数劳动力市场中出现对投入购买的垄断(独家购买)?
第十七章 非法移民经济学
每年大约有40万人被许可合法地移民到美国,每年至少有另外100万人非法地移民到此。这些人是“无证移民者”,或用更为简单的说法,是非法移民者。他们来到这一国家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寻求更好的工作。1981年和1982年,每年大约有100万非法移民被移民局官员所阻止,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在与美国接壤的墨西哥边境一带,有些人被逮捕了若干次。事实上,有一位执著的墨西哥人一天之内就曾被逮捕了5次。居住在美国的非法移民的总数目估计在500万至1200万人之间。某些城市尚有比他们应摊“公平”份额数目多得多的非法移民,比如说洛杉矶、圣地亚哥和迈阿密就是这样。用于追捕非法移民并将他们遣送回他们原来国家所耗费的资源数量已经迅速地增加。事实上,根据美国众议院有关这一主题的听证会记录,“在美国被逮捕的非法移民数字似乎已与移民与归化局工作人员的数字直接成正比例”,毫无疑问,非法移民似乎成为美国的一个难题,而过去并不总是这样。
一直到19世纪80年代禁止罪犯、妓女、疯子和痴呆者移民为止,美国对移民入境,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88年10月19日通过的法案要求将那些违法进入美国的移民驱赶出境。一直到1917年的移民法公布,有关移民的现行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安排才正式生效。这些法律包括对识字的要求,并且对东方人有某些苛刻的限制。在1924年的移民法中,对于来自东半球国家的移民强制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而对来自西半球的移民却仍无限制。到了1965年,每年对东半球移民的定有12万人之上限,而对西半球移民的上限为17万人。
那么从历史上看,直至20世纪,美国从根本上采取的是开放政策。在其开放政策实施的几乎各个历史时期,美国保持了持续的成长和繁荣。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它在如此漫长的岁月里,的确与成长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改善相联系,为什么公共政策还要寻求改变无限制的移民?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审视人们为何要移民到美国的原因,他们的移民对劳动力所产生的效应以及过去美国人为何经常从中获益却又似乎认为他们不再从中获得利益了。
人们为什么要移民?一般来说,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有德国人、瑞典人、意大利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墨西哥人和中国人想要到美国来,也许有很多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但是压倒一切的动力是经济方面的动力:他们想要获得更高的生活水准。
一个出于纯经济原因的迁移决策,不但建立在潜在的收益基础之上,而且立足于迁移所涉及的各种成本。最为明显的(并且相对是最不重要的)迁移成本是交通成本。随之而来的便是入境后搜寻工作职位的成本。如果该移民已经很久未工作,这一成本可能会很高。另一成本是在一个不同的城市或国家建立起一个新的家园,拆除他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园。这一成本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而且还有心理方面的――即失去老朋友并试图结交新朋友,与亲戚们离别等等。所有这些迁移成本都是在一开始时就引发了,所以它们在移民者的心目中隐隐显得高于他或她在另一国家工作有可能获得的较高收入的潜在性收益。那么,所预见的工资差异(因为这的确是人们所必须审视的),必须与几乎是立即因此而引致的,但一般来说是一次性的移民成本相比较。
我们可以相当肯定的是,在我们有严格的移民法律之前,经济原因是人们移民到此的决策基础。移民到美国的净数额,即到达者数目减去离去者数目之余额,从美国内战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随商业活动而大幅度地上下波动。在商业大萧条时期,净移民数很低;而在繁荣时期,净移民数则上升。
如同我们在经济学中所说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当然这其中重要的是美国的相对繁荣。因此,人们在其本国的境况,相对于美国来说,越是每况愈下,也就越具有移民到此的更大动力。墨西哥便是一个恰当的例子。根据环境基金会的估测,墨西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每年3.5%,是世界上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依这样的速率,墨西哥人口数字将在大约20年之后翻上一倍。人口增长中至少有一半是被混入美国的非法移民潮所吸收的。这大概是由于墨西哥国内的过剩人口无处可去,墨西哥国家经济研究院声称,墨西哥国内的失业大军正在以每年80万人的数字膨胀,因此,在美国工作的吸引力在未来无疑将会变得更为巨大。有一段时间即从1942年到1964年,我们允许墨西哥人根据“季节性农业工人”(充当临时工的墨西哥人――译者注)计划进入美国。50年代,在这一计划的顶峰时期,有40万墨西哥人在美国农场合法地工作。当然,一旦这种合法的计划结束,非法移民的数字就增加了。根据某些研究人员的说法,这一成本不仅仅是一墨西哥人进人美国的运动,也许只是因经济状况悬殊而形成的世界范围反应的前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瓦西里?里昂惕夫将此说成是:“正在上升中的实际上无法抗拒的国际性迁移潮。”
现在让我们审视一下美国人为什么希望制止非法移民进入这个国家。基本论点是,他们剥夺了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可是这一论点为什么并不总是正确的?要理解某些美国人排除外国工人的欲望,我们必须分析此类移民对我们的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熟悉国际贸易收益分析的学生,在我们谈论有关来自劳动力贸易收益时,会识别出其突出的相似性。在任何情况下,当墨西哥工人开始越过黑奥格兰德并寻找工作时,他们扩展了美国的国内劳动力供给。(国内劳动力供给曲线外移。)给定劳动力的稳定需求曲线,工资必然下降。给定在墨西哥人越过边境之前就存在的供给曲线,我们知道在较低的工资率水平上,某些美国人就会拒绝接受这些工作。他们确实将被墨西哥工人所取代。但是另一种事情就会发生:盯住较低工资率的美国雇主们就会雇佣很大数量的工人,就会有比以前更高的商品与劳务的产量。最终结果是,比如说在爱达荷州土豆生产的增加,加利福尼亚州莴苣的丰收,弗罗里达州鳄梨产量的上升。关键是即使在墨西哥人越过边界之后,有更多的劳动力在工作,但特定的劳动力市场中却只有比以前更少的国内工人。墨西哥人实际上并未将美国公民的工作机会剥夺走,而是美国劳动力市场的某些领域面对较低的工资率,所以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美国工人)决定离开这一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也许从中获益,但是某一特定的群体将会是受损者。比如说,塞扎?查维斯是一位前联合农场的工人,但当然不是在允许更多的合法和非法的外国人进入美国这一意义上的前墨西哥人。
再者,考虑到非法移民者愿意在低于美国工人(人们将他们所接受的美国工资率与他们在自己国家所接受的工资率相比较时就毫不奇怪了)工资率的价位上工作,移民倾向于缺乏技能的劳动力中的早先成员从劳动力市场中退出并寻求美国的福利庇护,由此提高了这一国家的福利成本。然而这一问题也许是被夸张了。失业率在临近墨西哥边境的一些地方,如埃尔帕索和德克萨斯州内部的某些县似乎确实是特别高;但是一旦我们离开了边境地区,失业率似乎就不受非法移民流人的影响了,至少不是以任何可以衡量的方式而加以影响的。证据进一步显示几乎没有非法移民向我们的社会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过什么需求。显然他们所使用的服务成本被他们向联邦收入税和社会保障所贡献的货币数量所超过。
不过,反对非法移民的斗争仍然是激烈的,美国工人们感到他们的工作职位危如累卵,他们的薪水危机四伏。非法移民可能上升的潮流是否能够被行之有效地应付?也许不会。非法移民们很难被劝阻,因为他们经常因无望的工作前景而逃离。如果他们在美国首次被抓住,这就是一次可判处半年监禁和500美元罚款的轻罪。第二次被抓就会处以两年监禁或1000美元的罚款。实际上这些被抓住的非法移民只是被遣返回到他们自己所出生的国家。然而如此简单的工作却相当昂贵。联邦政府在每一非法入境者被押送回国,通常是送回墨西哥之前,向洛杉矶县支付的用于他或她每人每夜的食宿费用为102美元。埃尔帕索、德克萨斯州目前每年要花费1000万美元用于对非法入境者在遣返之前的监狱居留。
从政治上说,在有关移民政策上有两个观点不同的主要群体。工会反对移民,而商业企业却赞同移民,几乎不可能阻止雇主们从低价、有时生产率更高而又恰恰是非法移民的工人中获益。的确,多数使用非法移民的雇主声称他们是“更好的工人”,也就是说,他们有更高的边际产品。大概这一更高的边际产品来自于他们无法获得这一国家的福利及因此而产生莳对工作的迫切需要的现实。换言之,没有一个全面的政策,我们就无法阻止雇主们雇佣非法移民者。
将非法移民者运送到美国,并且对他们进行保护而获利的动机已经扶持起一个巨大的行业。沿着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州的边界,走私的“蛇头”们索取50至500美元不等的价格,将非法移民带入美国境内。如果再交一笔额外的钱,就可以获得伪造的文件,包括旧房租收据和公用设施帐单,除此之外,非法移民们还能获得伪造的工作许可证。
指望墨西哥政府封闭边境也是不现实的。随着该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墨西哥成为一个劳动力密集的国家,美国人口并未有迅速的增长,并且美国是一个资本密集的国家。墨西哥只能以用美国的资本与其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来获得利益。双方在一起可以生产出比双方各自独立生产时更多的商品和服务。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国际贸易问题。墨西哥向边界以北出口劳务,而美国对其支付工资。这些被运送回墨西哥,最终,以工资形式支付的美元,是以墨西哥人花费在美国制造的商品上而告结束的。我们现在正在做的是,用美国制造的商品换取墨西哥人所提供的劳务。
非法移民的问题便停留在此。
小结
一般来说,个人迁移到其他国家,是因为有获得更高生活水准的潜在可能。墨西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的近邻必然带来非法进入美国的各种企图,尽管有法律限制此类企图。在某种程度上,非法移民成功地在美国作为工人而滞留,美国的劳动力供给由此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给定对劳动力的需求是稳定的(没有需求曲线对等的移动),均衡工资率将必然会下降,对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将增加。因此,非法移民并未造成美国人的失业,而是在特定的低技能工作范畴内削减了相对工资率。因而不难理解为什么工会偏好对进入美国劳动力市场的非法移民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
讨论题
1.完全消除非法移民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法是什么?
2.为什么美国在其历史中的大部分时期实行的是开放式的移民政策?而如今却不再有这样的政策?
第十八章 “大苹果”经济学
(“大苹果”是纽约市的绰号。)
在我们有关伯尔布南科有轨电车的故事(第六章)中,我们审视了定价“过低”的直接难题。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其他低于市场出清价的定价的后果,此次我们将考察纽约市房租管制的后果。(纽约市并非是唯一有租金控制问题的城市。1979年4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莫尼卡市,居民们投票选出提案A,该提案将租金冻结了190天,然后将它们改回到1978年4月的租金水平。如果圣莫尼卡的租金控制的确是有效的,该城市将面临与纽约市所经历的情况相类似的难题。)
在这样做之前,不妨先简略地描述某一市场在长期和短期中针对供给与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的方式。在这一范例中,我们所说的短期是指一段对于建造新的住房单位来说过短的时间期限。它并不意味着供给是完全无弹性的。为什么?因为住房的较高价格将会鼓励那些拥有自己家园或住所的人们,将他们的住所出租一部分,而不是将它们全部保留供自己使用。因而就有某些短期供给弹性。需求的变动反映出,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纽约所出现的那样,寻找公寓的人数突然增加,将会导致价格的显著上涨以及可获得住所的某些增加。
从长期看,结果是调动了新的均衡力量,而这种均衡是某一市场机制运转所必需的。公寓价格的显著上涨吸引企业家们将他们的金钱投资到建造新住房中去。换句话说,与企业家们有可能使用其资本投入的其他用途相比较,投资到住房存量的收益率已经增加了。结果是住房供给的增加,这又引起住房价格的向下移动,直到最终达到均衡状态。注意其隐含意义在于,与短期供给相对照,住房的长期供给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是相对有弹性的。长期均衡是一种增加一单位的住房投资所得到的收益率,恰好与投资于具有同等风险的任何一种类似的经济活动收益率相等的状态。
现在回到我们有关纽约的故事。1943年,作为一种临时性战时措施,联邦政府强制推行租金管制。而在战争结束时联邦政府的计划在纽约州,特别是纽约市却仍在继续沿用。该市的法律使得某些特定种类的公寓保持固定的价格水平,当房客搬走时允许房租有15%的上涨。不用多说,其直接结果是房东倾向于使用从敲打管道到切断供热的各种手段以促成这种搬迁。鉴于与可获得的公寓数目相比,数量多得多的人们在寻找公寓,各种绕过限制的手段便大发展了。最为明显的是我们称作钥匙押金的收费,它向即将入住的租房者索取一笔较大数额的钱,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把公寓住房的钥匙;或者人们可以用相当可观的一笔费用雇佣房东的儿子对公寓住房重新油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房东会根据种族、宗教、养狗、有孩子或什么其他东西,对将要人住的房客加以歧视。还有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房东就是不 能维护好公寓住房,所以他们的维修养护费的真实成本是下降所有这些策略表明房东和房客们只是在寻找一种避开人为的低价,并在实际上开发事实上已存在的均衡价格的途径。也就 是说公寓住房的真实价值下降了,或者房客事实上在支付额外的价格。所以,现实中,供给与需求曲线的变动就出现了。
房租管制的一个明显后果就是对法律的普遍逃避。通过了试图强迫房东们维护公寓的法律,但是却被广泛地逃避了。其他法律是为避免以更高的价格分租而设计的,这些也被广泛地逃避了。它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1960年的普查显示:有25%的租房者支付了高于房租管制所规定的法定房租的租金。应当注意这还不包括贿赂或质量下降在内,这些只是人们支付超越指定价格的租金。我们观察出在这样的情形下,市场的确会找到自己的均衡。
不过,房租管制对租房者和房东两方面都产生显著的后果。显然,房东在收入方面遭受损失,而房客在公寓住房质量下降方面遭受损失。然而,这并非故事的结尾。比如说在1975年,多达642000所公寓住房受到房租管制,另外有650000所公寓住房受到一种被称为房租稳定化的复杂形式的法规管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整个历史时期,几乎没有任何公寓建设是从属于房租管制的。再者,因为它不值得房东们去维修保养它们,公寓住房因年久失修而腐朽。最终每年对这些公寓住房所收取的税金超过了房东所收取的房租,这些公寓住房就被遗弃了。1970年,有33000个单元被遗弃,到1974年,又有10000多个单元被遗弃。在布朗克斯区和曼哈顿岛东下端的一些地方,整排被遗弃的公寓空无一人,被流浪者们穴居和拆散。因而纽约市的长期性后果一直是住房存量的衰退和中低收人的房客(因为被豁免房租管制而豪华公寓持续不断地被建造出来)可获得的住房数量 的下降。可是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纽约的税收基础一直主要是房地产业,鉴于这一基础被侵蚀,纽约市的财政收入也下降了。
结果如同我们所知,这座城市一直徘徊在破产的边缘。根据财政专家所说,尽管有承诺、市政府的保证和每年对债务的重新融资,“大苹果”(纽约市)的别称仍然是花费得比它收入的多。
小结
每项生产活动都要求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将至少持续到与可以获得正常的收益回报率一样长的时间。住房服务的供给与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毫无二致,它要求有生产要素。房租管制限制了房东按市场出清价格索取房租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房租管制是有效的,它们可能导致目前可获得的住房服务质量的下降,还会引起住房服务的未来供给的减少。不能获得正常收益率的投资者们将不再投资于建造公寓住房。因此,房租管制便有了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这两种效应对于寻求“能租得起的”住房的许多个人具有负面影响。
讨论题
1.谁从短期的房租管制中获得好处?谁从长期的房租管制中获得好处?
2.为什么会有房东完全遗弃公寓房屋?
第十九章 最低工资经济学
在一个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会有一个均衡工资率,在此点上,所需求的劳动力数量将等于所供给的劳动力数量。从根本上说,任何对劳动力市场的分析都与对所出售产品的供给需求分析相同。对最低工资的法规分析类似于对某一特定产品市场价格的任何限制所作的分析。如果我们审视不同产业和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就业,就会发现特定产业和劳动力中某些特定群体似乎不断地经历着不寻常的较高失业率。例如,少年劳动力,尤其是黑人少年,多年来经历了高于劳动力中其他亚群体二三倍的失业率。要明白为什么不同的群体经历了不同的失业率,我们必须审视历史以及最低工资法规的效应。
在本世纪之交,为纠正“对贫穷的劳动妇女的剥削”,以及对被认为是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挥汗如雨辛苦劳作的工人支付低微报酬,最低工资法规应运而生。到了1913年,有7个州已经强制推行适用于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最低工资率。在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期,联邦最低工资被定为“国家工业恢复法案”的一部分。然而,“国家工业恢复法案”在1937年被最高法院宣布为是违犯宪法的,因而在此法案之下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违犯宪法的。虽然在一年以内就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该法案确定了涉及州与州之间商业活动的所有产业最低工资为25美分。这一法案已经为整个联邦的最低工资法案奠定了基础。从那时起,最低工资逐渐增加到目前的水平。
要分析任何一种最低工资法规的效应,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这么个问题: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决定工人工资率的到底是什么?从根本上说,总体上雇主们将雇佣工人直至某一点,在此点上,由新增工人所创造的边际产量价值,恰好等于雇主的工资表上所增加的部分。换句话说,在边际点上,工人被支付的正是他们对雇主来说所代表的价值。(工资率等于边际产品价值。)当工资率被任意地提高时,雇佣某些边际工人便显得无利可图。假定总需求不变,由政府法规所指定的最低工资强制推行的较高工资率,意味着某些雇主不再雇佣得起那些边际工人。因为他们对总产量所贡献的市场价值低于最低工资。
那些失去工作,并且不再被雇佣的工人,或者在最低工资水平仍找不到工作的人没有任何工资收入。他们必须在该经济中的某些未受最低工资法规限制的部门找到工作。但是为了引导这些部门的雇主吸收额外的工人,这些部门的工资率不得不根据需要而下降。所以,本以消除行业所覆盖的边际工作机会的形式为目的,最低工资却恰好伤害了它本想帮助的那部分人。
的确,最低工资几美分的变化也许不会对整个就业情况产生很大影响。然而,考虑到1956年,当最低工资从每小时75美分跃至1美元,即增长了1/3时所发生的事情。几年之后,劳工部长在一份报告中总结说:“在所研究的大部分低工资行业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就业衰退。”
是哪个群体的工人构成了“边际性”工人?是那些最缺乏经验和那些培训与教育数量最少的群体,换句话说,是少年劳动力。少年劳动者通常是某一经济中生产率最低的群体。的确,以使之在低报酬岗位上工作的方式,少年劳动力也可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率,从而提高他们未来的潜在收入。数据证实了我们的预测,即他们是受最低工资影响最多的群体。1956年,当最低工资增长了1/3时,非白种少年劳动力的失业率从13%上升到24%以上!1965年由阿瑟?伯恩斯所做的研究得出结论说:“从最低工资上涨以后的半年期间,少年劳动力的失业率与男性成人失业率之间的比率一直高于比前半年的数字。”
最低工资上涨的另一个效应也许较少为人所知。它们增加了对其他类型工人的需求,也就是所需要的替代工人,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更高技能、更高工资的已加人工会的工人。我们可以假设在人会工人和非人会工人之间特定数量的替代是可能的,即便后者通常是技能较低的,尤其是他们中间那些也许会受最低工资法规影响的人。在一个足够低的价位上,雇主将会发现雇佣更多低技能的工人以取代少数较高技能和较高工资的入会工人,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当未入会的低技能工人相对价格上涨时,雇主发觉雇佣他们来取代更加昂贵的人会工人不再是非常有利的了。因此,无疑最低工资上涨的最强大的支持者是工会,以及代表着那些工会影响较大的几个州,特别是北方几个州的国会议员们。
最低工资法的影响主要依赖于其是否被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则可能毫无效果。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同对价格控制的分析是一样的。尽管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涉及的劳动类型和负责条款,分析最低工资法的效果较为容易,但这并不总是意味着最低工资是有效的。
有几个智(战?)胜最低工资法的途径,在每一种低收入的工人接受实物福利的情况下,比如说低费用的午餐或者职业橄榄球比赛的免费入场券,可能会以实物福利来替代货币工资的增加。例如,如果最低工资法规迫使货币工资上涨,雇主可以提高午餐的价格,或者收取职业足球入场券的费用,来弥补新的最低工资与原先的低工资之间的差额。再进一步,企业可以向雇员要求退还所得福利、建立公司商店、要求雇员居住在公司所拥有的房屋里。公司商店所出售的产品或公司所拥有的住房的新价格现在可以超过它们的市场价值。这相当于支付较低的工资,如果最低工资法规被强加在雇主身上,他们就可以使用这些手段来使得实际工资仍旧被保持在低于法定最低限以下。
另一种避免最低工资损失的方法是雇佣亲戚。在很多情况下,雇主的亲戚们,特别是近亲,不受最低工资法律之限,或者不会受劳工部的严密监视。这种避免最低工资的方法,可以作为理解为何邻近的小食品店和饭店能够成功地与本地区较大的、被假定为更有效率企业进行竞争的线索。由退休夫妇所经营的干洗店显然极为有效地与较大的干洗连锁店竞争。大概是因为前者具有避免最低工资法规的能力(该企业的所有者无须以任何工资率向他们自己支付报酬)。
我们还必须在短期与长期之间认真加以区分。一般的说法是,短期曲线弹性趋向于比长期曲线弹性小。所以,我们就期望最低工资在短期中比在长期中的效应小得多。我们所需要了解的(为了评估它对就业的全面影响)是,在长期中会发生什么。
对最低工资的最新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法规削弱了那些处于收益分配最低层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作为最低工资的结果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似乎是从某些“匮乏者”手中转移到其他“匮乏者”手中。并且,最具有技能的低工资劳动者正是那些未因最低工资率的提高而被夺去工作的人们;最为贫穷的群体,往往也就是生产率最低的群体,才是最有可能因最低工资率提高而失业的人们。
小结
从某种程度上说,最低工资法规被有效地强制实施,它减少了一部分个人的就业机会,这部分人的生产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他们的边际产品价值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因而最低工资法规对那些相对而言未受训练和无技能的人们,即少年劳动力、少数族裔成员、极其老弱的劳动者来说带来了失业。
讨论题
1.通货膨胀对我们的最低工资分析有阿影响?
2.雇主们避免支付最低工资的某些途径是什么?
3.尽管有上述争论,请举出最好的例证来赞同最低工资法规。
第二十章 防止犯罪经济学
1981年,纽约市发生了1832起谋杀、3862起强奸、107495起抢劫、207931起人室盗窃和26755起袭击事件,以及各种不同数目的较轻罪行。
纽约市当年拨出一笔超过6.69亿美元的经费用于警察部门。我们以一个用于防止犯罪所投入的资源数量与犯罪发生数量呈负相关性的假设来开始我们的考察。假如纽约市拨出两倍于此数额的款项,所发生的犯罪案件是否会较少?少多少?简而言之,防止犯罪与所花费的金钱之间有何关系?该市是如何决定这一数额的?
在我们开始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审视打击犯罪经济学中的更多细节。首先,并非仅有警察和其他法律强制执行机构介入防止犯罪的活动,法院和其他各种类型的惩罚和改造机构也介入进来,如同诸如防盗警报、门锁和保险柜之类的装置设施一样。从总体来说,美国在1981年共花费了1470多亿美元(大约是国民生产净值的4%)用于打击犯罪。
法律的强制实施具有很多方面,并且每一方面的成本必须在配置可获资源时予以考虑。该成本可以被划分为三个一般领域,第一个是犯罪侦查(比如说麻醉品或妓女之类)以及逮捕嫌疑犯的成本;第二个是涉及对被监禁者审判和定罪的成本,该成本因法律执行官员与法院所能够实施的效率与速度而不同;第三个是一旦判决后,维持监狱与配置监管人员的经济成本。第三个领域以及对这一问题(比如说何种惩罚种类与期限在阻止犯罪方面是最为有效的?)的社会含义将在第28章中进行考察。
如上所示,用于发现和逮捕罪犯的资源数量是与犯罪的减少相关的。但是这些资源的最优配置并不是这样一目了然的。警察局长或地方长官面临着两类难题。一方面他(她)必须决定如何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分配资金,也就是说,在更多的汽车、设备与实验室或是更多的警务人员、侦探和技术人员之间做出选择。另一方面,他(她)还必须在部门内部各种不同的警察专业细分中配置资金,比如说,决定是对凶杀还是对汽车盗窃予以更严厉的打击。
在某一给定规模的法律实施预算范围之内,警察局长必须决定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理想的组合是劳动力或资本投人的任一方面每增加一美元,将会提供增加相同数量的法律实施效应。如果在实验室设备上每增加一美元,就产生出比用于警官薪水的同样一美元更大的阻止犯罪效应,那么实验室就会赢得投资。显然投入不能以如此少的数额进行衡量,但不可分割性问题,或生产中的起伏,并不改变这一基本论点。我们无法精确地衡量劳动力增加或某些资本投入增加的收益,(一种商品或服务如果只能在相对大的数量上得以出售的话,它就被说成是不可分的。例如,人们不能购买一辆警车的十分之一。然而,也许这辆小汽车可以每个月用十分之一的代价被租用。绐定出租的可能性,许多产品不再可以被称作不可分的产品。)警长通常必须从经验与直觉以及可获得的资料中作出判断,究竟购买更多的小车还是雇佣更多的男女警察才能在制止犯罪方面做得更好一些。要注意这一决策有可能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当警官的薪水被提高时,平衡也许会偏向使用更多的小车或设备,取决于在一给定情况下,资本能够如何有效地替代劳动力。取代在一辆警车中配备两名警官的更为经济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给汽车装上防弹玻璃,让一名警官单独巡逻。
警察局长的第二个任务是决定如何在部门之间的细节划分上配置资源。有时过多的宣传也许会影响这种决策。比如说,几年前西雅图市中心的卖淫行为增加太快,以至于当地商人强烈抗议街头妓女阻碍、破坏生意。他们拥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促使警察局长采取果断措施对妓女进行侦查和逮捕。这意味着使用更多的人力和设备组成取缔卖淫的警察缉捕队;在固定的预算约束之内,这只能在将资源从凶杀、抢劫和其他犯罪类别方面强拉过来时做到这一点,并由此造成这些方面的人手短缺。其结果是,减少卖淫的成本便是袭击与抢劫案件在短期内的增加。尚不清楚(至少在短期内)刚才所提到的政治压力是否导致了在那些很多人感觉是最为必要的领域中,警察强制执行的集中。
我们说法律实施的三个一般方面包含着对社会的成本,并且我们刚才已经论述了侦查与逮捕方面。第二个方面是审判及其结果。最近的研究指出定罪的可能性是防止犯罪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主要的因素)。目前在美国,对犯罪认定有罪并且予以惩罚的概率极低。在纽约市,据估测犯下重罪的每200例中仅有少于1人的入狱机会,(《华尔街杂志》1970年8月20日。)拙劣的犯罪侦查法院的拥挤对此难题更是火上浇油。在高度城市化的环境中,法院日程安排得如此密集,以致于不得不延缓对某一案子审判,甚至拖上几个月或几年之久。(许多法院的日程已被牢牢地约满直至未来的两年、三年甚至五年。比如说,在纽约,提交一份民事诉讼,从备案起到进行审判之间的间隔的平均时间约为39个月。)导致的结果之一是以下趋势的增加,即控方与嫌疑犯往往达成一种审判前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留交给法院审判。80%至90%刑事诉讼案件出现这类情形。这对那些已将案件提交给法庭供审判的警官们士气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也许对改善这一过程所需要的资源方面投资不足,如果更多的资源是花费在精简法院的诉讼方面,而不是花费在进行逮捕方面,案件就会更为迅速地被提交给法院审判,所有目击证人的出庭就会更为容易,地方检察官就不会被迫与嫌疑犯作“交易”。面临快捷和富有效率的审判,某一潜在的罪犯在打算抢劫银行或抢劫过路行人时,也许就会多加思考。大法官沃伦?E?伯格尔最近宣布:事实上我们的确需要对我们的法院进行一次大修(彻底改革――译者注)。
于是便遗留下另一个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侦查与认定有罪可以用新的技术手段,用窃听电讯线路和对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法律进行变更(例如允许执法者进入搜查而无须事先敲门、提高对嫌疑犯被告知其宪法规定之权利的要求,以及允许扣留嫌疑犯对其予以较长时间的单独禁闭)等方式而得以增加,然而,此类在侵犯个人自由方面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必要的依据来判断此类变更将会产生好的效果。
现在我们可以返回到我们原有的问题;纽约市政当局是如何判断超过6.69亿美元的预防犯罪预算是一笔恰当的数额?在短期内,市政当局面临给定规模的总预算,并且不得不决定如何在法律执行与其他市政需求(比如说消防、卫生、公园、街道和图书馆等用途)之间分割资金。正如一位警察局长也许试图在他或她的固定预算以内决定警官与设备怎样组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一个市政厅将试图选择一种花费在所有机构将会产生最大数量的公众服务的预算组合。如果花费在消防上的额外金钱,并未产生与假设花费在警察保护上所产生的那样多的“商品”(效用――译者注),那么,这一数额就应当配置到法律执行部门去。判断由每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价值是一种棘手的难题。然而,难题并非就不能克服,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是这样。我们将在地狱峡谷的专题案例(第二十三章)中看到,原油的近似值可以由消费的利益和成本所组成,这可以粗略估算。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的非标价商品与服务,并且我们经济中公共部门的效率将会随着此类计算的进行和细化而得以提高。
法律执行中固定预算的短期约束,可以通过向州级立法机构要求增加预防犯罪的资金的方式得以改变。于是立法机构将不得不面对与市政当局同样的难题。一个城市的预算只能在以其他方面,比如说学校费用或公园发展等紧缩裤腰带的方式而获得增加的资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上多花费一美元,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比同样一美元用于市政当局对预防犯罪的配置中更大的收益?在衡量产生于任何给定的州级支出的非标价服务的货币价值时,会产生同样困难的问题。
纽约州的确具有在多数州中的多数市政厅不具有的选择权:它可以提高税收,如果它选择这样做,配置问题将会更加扩大。增加的税收将会减少全体公民中部分人的可支配收入。那些支付额外税金的人,必然判断可获得的增加的公共服务是否值得。例如,因为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投入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犯罪率减少,对他们来说,是否与他们本可以从被增加收取的税余中享受到的商品一样有价值?如果他们并不这样认为,那么在下一次选举中,他们就会投票“把坏蛋扔出去”。
以上描述指出对经济问题的非市场式解决方案,从根本上是与市场式解决方案并行的。虽然我们集中于预防犯罪,对各种类型的政府决策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标准是类似的。
但是在经济中的私有市场部门与公共非市场部门的决策之间,还必须注意某些差异。对后者进行衡量的问题更大一些。比如说我们如何对消遣――公园部门的产品挂上标价牌?在市场情况下,信号更加大声、更加清楚地通过,在这一市场条件下,私有赢利性和变化会“发电报”给企业家们,告知他们什么样的政策是最好的。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接收到的是由他们决策反对者和支持者发出的一片混乱的噪音。立法者处于在以非常不完备的信息运行来试图取悦尽可能多的选民的境地。
某些城市已经试图使用市场机制来改善犯罪预防。几年前,加尼福利亚州的奥兰治市(靠近洛杉矶),开始根据减少了多少犯罪来对其警察付酬。这一激励计划适用于四类犯罪――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和汽车盗窃。在此计划下,在其首次生效时,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与前一年的头8个月相比较,这些类别的犯罪下降了3%,警察就会得到百分之一的提薪。如果犯罪率下降了6%,薪水便额外增加2%。结果是令人鼓舞的。侦探们他们的业余时间里制作录像简介,以供特定路线上的巡逻警官使用。整个警察力量开始了一场鼓励在居民住宅进行安全预警的运动。从统计方面来说,结果更加使人印象深刻,在该计划实施的7个月,上述四种类别的犯罪率下降了1 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数字却保持未变,这表明警察力量并非仅仅将其努力从一个犯罪领域转移到另一领域。
就某一警察部门或某一城市内的资源配置问题来说,有一种方式也许可以改变此类配置。当前,在美国的许多州和城市,一个在街上被殴打,并留下永久性脑损伤的人不能够对此提出诉讼。那个施暴者如果被抓住,将会坐牢。这并不能有助于受害者,他最终还在为犯人们在监狱的食宿支付税金!
但是如果该州或城市对所有悬而未决的损害负责支付的话,受害者(或受其赡养者)可以起诉该州或城市,要求予以赔偿。政府方面对损害平民大众的犯罪行为负有无限补偿的责任,这当然会改变目前预防犯罪和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之间的资源配置情况。
1982年6月8日,一个被广泛称作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法案”的动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得以通过。它要求被定罪者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它还做出了其他广泛的变革。例如,对交保释放和精神错乱的托辞加以严格限制)进行补偿,如今大约有3/5的州已经建立了对犯罪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基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赔偿小于犯罪所造成的全部成本。如果某州有义务对其境内所发生的犯罪支付其全部成本将会怎样呢?这将会对预防犯罪的支出费用有何影响?
这就提出了律师们称作“道德风险”的问题。比如说,如果被抢劫的受害者完全是由市政当局予以赔偿的,对个人来说,自己保护他们自己免遭抢劫的动力就会比较小。对其他类别的犯罪也是如此。有一种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方式,便是建立一个市政当局偿付责任的可扣除制度,例如,对于家庭抢劫案来说,市政当局也许对超过500美元的所有损失负责赔偿。如果情况是这样,家庭主人们就仍然会把门锁好、养看门狗,并在夜晚他们外出时保持灯光。
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预防犯罪也是如此。但是后者对社会是有益的,因而在做出有关执法方式费用支出的决策时应当进行权衡。
小结
如果我们将预防犯罪看作是警察力量的产出,那么所使用的投入便是人力与资本,资本由巡逻的车、电脑、监视设备之类组成。如果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是按照赢利性行业进行经营的,它就会使用某一人力与机器的组合,使得在每一方面所花费的最后一美元产生相等的边际产品。在防止犯罪的资源被用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时,分析资源组合的困难之一。是产出的价值常常是不为人们所知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客观地说预防抢劫比预防非法毒品交易更加为社会所需。
讨论题
1.讨论其他非市场活动比如高等教育、消防或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源配置情况。
2.一家企业如何决定怎样配置资源?它与一个政府机构有 何区别?
第四篇 社会问题与外部性 第二十一章 动物灭绝经济学
我们社会中的很多问题似乎并不适于严格的供给与需求分析。这些问题典型地涉及被称作为外部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某些经济活动对于那些正在产生它们的人的决策过程来说,成本或利益,或者两者兼之是外在的。负面外部性的一个范例是空气污染。外部性,无论是正面的或是负面的,较典型地是因为共同财产问题而出现。共同财产是在某一时间同时既为大家所拥有又不为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空气或在更小的程度上说,水,多年来一直是被作为共同财产而对待的。既然没有人有效地拥有共同财产,也就没有人有效率地使用(或不予以滥用)它的动力。
缺少产权是动物灭绝经济学、捕蛤经济学、石油溢出经济学、地狱峡谷洪水经济学和交通堵塞经济学这些章节的中心问题。这些都是涉及社会成本与利益的社会问题。
在第二十七章中,讨论了一种创立可以进行污染的财产权利的明显企图,而在第二十八章中,又涉及了过度污染和耗竭资源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讨论的所有问题展示了经济学分析的能量。社会问题具有一种转变为经济问题的途径,因为它们较典型地涉及有关如何使用稀缺资源的决策。
第二十一章 动物灭绝经济学
在1973年参议院商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濒临灭绝动物种属法案》报告中,该委员会总结说:动物灭绝的两大主要原因是猎杀和对其生存环境的毁灭。这一观点中当然有真实的成分;自史前时期起,人类与动物就已经在此星球上为空间和生存环境而相互争夺。然而这一问题远比诸如此类的简单陈述要复杂得多。
让我们从史前时期开始。人类对动物种属的毁灭并非什么新鲜事。一般认为,大约在一万两千多年前,北美洲大多数量大的动物区系的灭绝与人类在此登陆有关。24种哺乳动物与22种鸟现已不复存在了。它们中间有剑齿虎,巨大的美洲驼,20英尺高的地懒,背高7英尺、角宽6英尺的野牛等等。
事实上,地球上曾经存在的种属中,只有0.02%目前仍然存在。当许多人相信人类的猎杀是这些种属灭绝的直接原因时,还有一些与此观点相反的证据。
有关人类对这些动物的灭绝负有直接罪责的论点,是建立在人类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浪费的猎杀者这一观点基础之上的。诸如将动物驱赶至悬崖峭壁的猎杀方法,其结果是有比该部落享用部分多得多的动物被滥杀,便是对这种不加区分地对雄性和雌性动物一律予以毁灭的写照。由于没有任一群体对这些动物拥有产权这一事实,意味着没有管理这一资源的动力。假如有某一群体认真对待并且管理动物,就会有另一群体与该群体为利用这些动物而竞争。 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遇到挑战。有人争论说,事实上,原始部落的确管理过这一资源,并且企图只杀死那些较弱的动物,而将该种属的雌性动物保留下来。但是应注意这一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关产权的问题。在动物全部是在唯一部落排他的猎杀范围之内的程度上,该部落具有管理这一资源的动力,并且长期不断地更替这些动物。
美洲的原始部落是否对许多早期动物和鸟类的灭绝负有责任,仍然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人类在稍后一段时期的动物灭绝中所起的作用则清楚得多。第一个已知的例子是欧洲狮的灭绝,其最后的生存者可追溯到公元80年。现代最为著名的范例是有关旅鸽(一种善于长距离飞行的美洲鸽,因人类猎取食用已遭灭绝。19世纪初曾有亿万只旅鸽栖息于北美东部――译者注)的例子。曾几何时这些鸽子曾是北美洲、也许是世界上种群最多的鸟类。它们以巨大的群队一同栖息和迁移,其数量也许超过10亿。当鸽群临空飞过时,天空竟然会被鸽群遮盖得黯然无光,有时简直持续数天。奥杜邦[奥杜邦,1785―1851年,美国鸟类学家和美术家,擅长画鸟,1840―1844年编成7卷本的(美洲鸟类图谱)。曾测量到一次约40英里长、3英里宽的栖息鸽群。]虽然印第安人曾长期猎杀这些鸟类,只是到了白人到来并将鸽子作为其食物时才导致了它们的最终灭亡。鸟儿被人们用网大量地捕杀,到了19世纪末期,这种曾因其庞大的数量而被人们认为是简直无法灭绝的动物,差不多完全地消失了。最后一只为人所知的旅鸽于1914年死于美国辛辛那提公园。
美洲野牛仅仅是侥幸地逃过了同一命运,其游荡在草原的庞大的群队是猎杀者们易于攻击的目标;随着铁路的出现以及穿越美洲大陆的铁路线的建设,为满足铁路员工们对食物的需求,猎杀者们杀死了数以千计的野牛。当对野牛的毛皮需求也增加时,野牛成为进一步猎杀的目标。虽然由于它的庞大数量,野牛似乎是无法灭绝的,但其结果几乎与旅鸽的命运相同――野牛逐渐被灭绝。尽管印第安人发现他们的食物来源正在被大批毁灭,而发出强烈抗议,但一直迟至19世纪,才制定了某些保护野牛的措施。
旅鸽与野牛的命运显示了保护濒临灭绝之动物种属最主要的两难困境。在没有对这些动物确定所有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试图猎杀它们,以便获得私人收益。人类对食品或衣物的需求与某一特定动物种属生存之间的冲突,只会导致一种结果――动物的灭绝。
在当今时代,政府已经以州级或联邦法规的手段,来尝试规定禁猎季节以及猎取数量。其结果至少已经部分地获得成功。也许今天在北美洲有比殖民者扩张时期更多的麋鹿,别的一些动物种属也是如此。其效果是,一种配给制度(而不是价格)被用来限制对“共同财产资源”的利用。但是在当今时代,鲸鱼的许多种属所受到的灭绝威胁说明了这一难题还远未获得解决。
大量捕获鲸鱼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是国际间讨论的议题;所有有关方面都是十分清楚的,由于缺乏某种形式的限制,鲸鱼家族正处于灭绝危险之中。其结果是1948年一个国际性管制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1WC)的建立,试图通过共同努力来管制国际上的捕鲸活动。但是国际捕鲸委员会差不多从一开始就是注定要失败的。它的成员们有权否决他们认为任何过于严厉的管制。假如某一成员决定公然违抗这些管制时,国际捕鲸委员会并无强制实施的权力。由于某些捕鲸国家,例如智利和秘鲁,拒绝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配额对这些国家并无什么影响。并且某些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成员国已经使用非会员国的旗船来避免使用自己的配额。
对某一动物种属大量捕杀最好的例证是对蓝鲸的围捕。甚至在使用最为现代化的设备时,有时几乎重达100吨的巨大蓝鲸,也是难以被捕杀的;但是密集的捕杀方法逐渐将鲸鱼存量从大约30万头到100万头减少到目前的600头到3000头之间。在1930年至1931年的冬季,差不多有3万头蓝鲸被捕捉。到了1945年至1946年,有不到10000头蓝鲸被捕捉;50年代末期,年捕获量下降到1500头。到了1964年至1965年,总数仅为20头蓝鲸。1965年,国际捕鲸委员会发布了一条有关捕杀蓝鲸的禁令。但是即使在禁令公布之后,捕杀蓝鲸的行动在诸如巴西、智利和秘鲁等非会员国的陆地起锚站仍继续着。
座头鲸也遭受了类似的命运。从起初估计约为30万头的规模减少到如今的1500到5000头左右。如同蓝鲸一样,座头鲸目前也在捕杀禁令保护之下,但是由于缺乏监视的能力,使得禁令仅仅成为一纸空文。对1973年通过的几项保护措施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国际捕鲸委员会的难题。美国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禁止在南极洲猎杀长须鲸,将小须鲸的配额定为5000头,而不是日本所要求的12000头,并以地区配额制定出一块抹香鲸区域,以便整个鲸鱼家族能够得到保护。一年之后,这一协定的成员国日本和当时的苏联人,竟宣布他们将设定符合日本利益的更为现实的配额。
再者,甚至在政府管制试图保护动物时,偷猎都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收入来源,在贫穷的国家尤其如此;对一位非洲的当地猎手来说,一对象牙的收入也许是忍饥挨饿与相对富裕之间的差别。
没有什么比蜗牛飞鱼和北美土狼更为适合作为描述动物灭绝困境的例子了。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规定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都必须做出环境影响说明。一种面对环境毁灭的保护濒临灭绝之动物的机制由此得以创立。最为著名的范例是蜗牛飞鱼这种小鱼,其生存受到田纳西州峡谷当局抗议中的大坝建设的威胁。该项环境影响声明将TVA将蜗牛飞鱼的灭绝列为大坝建设可能出现的恶果。1973年的濒临灭绝动物种属法案由此而引发,条款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来保护任何受到灭绝威胁的种属。其结果是一场全国性的狂怒,并在由大坝所提供的新增电力所涉及的人类利益与一种名不见经传的小鱼可能出现的灭绝之间作了相对权衡,这种小鱼的存在仅仅为极少数人所了解。事实上,这一问题是在田纳西州峡谷当局重新估价了大坝的利益成本,并得出不值得的结论之后才得到解决的。不过,很多人从蜗牛飞鱼与水力发电的利益成本出发,将此冲突看作是一种荒谬的冲突。
然而,如果说蜗牛飞鱼的故事描述了一种拯救动物、避免其灭绝之努力的荒谬,那么相对于绵羊的北美土狼的例子显示了一种更为困难的两难境地。土狼并未得到保护,但是猎杀它的方式已经被严厉地限制了;尤其是,某些毒死土狼的方式已经被限制或制止,结果狼群得以大量地繁衍增加。
羊羔是土狼所喜爱的食物,它们被大群的土狼所掠夺吞食,因而很多地区牧羊人发观养羊的成本高得简直是难以承受。随着羊群的减少,在美国羊毛和羊羔的相对价格已经显著上升。结果会是什么?土狼是否应当像许多环境保护群体所坚持的那样被保护起来?我们是否愿意因此而为羊毛和羊羔支付大幅度上涨成本的代价?如同这两个例子所描述的,人与动物种属之间的冲突并不容易解决。
小结
如果人们要列出两类不同的动物清单,一类是濒临灭绝的动物,另一类则不是。要想总结体质特征来区别双方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在实际中,在濒临灭绝和未遭此威胁的动物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公共财产。对单独的个人来说,没有制约捕杀公共财产动物的激励,因为该行为对最终生存的动物总数没有影响。政府对猎杀动物的所有限制都是企图克服公共财产这一难题。不幸的是,在动物不断运动的情况下,例如说鲸鱼,甚至政府的限制也难以实施。
讨论题
1.是否曾经有过狗、猫或者牛的灭绝问题?为什么没有?
2.有人争辩说,拯救珍稀动物种属的唯一方法是建立私有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只有富裕的猎手们才有可能在保护区内旅行消遣。这会怎样有助于拯救濒临灭绝的动物种属?
第二十二章 石油泄漏经济学
1978年3月1日,注册油轮“阿莫科?卡迪兹”号在离法国布里塔尼海岸不远处遭遇巨浪。显然它的船长等得过久,再寻求救助时已经来不及了。油轮被撞裂,5460万加仑的石油注入大海。由此对法国渔民、土地所有者、旅游者、商业老板和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失估计累计高达数十亿美元。
这一灾难是随着10年之前的较小但仍是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而来的。1967年3月,“托雷峡谷”号油轮在英国南部海岸搁浅,并且泄漏出119000吨原油。在当时,这样的数量被认为是非同小可的问题。尽管英国政府就花费了800万英镑用于清除所造成的污染,油膜在英国和法国的水域中保持了相当一段时间。于是,正如“阿莫科?卡迪兹”号所碰到的一样,人们由此认识到由容量超过百万吨的现代油轮所造成的威胁。这些船只的体积是令人惊叹的,它们所承载的石油容量是令人恐惧的。鉴于大部分船只都以油为燃料,那么泄漏的威胁就不仅局限于油轮和驳船。除了事故以外,泄漏还会来自转输油料时的泄漏、特意用泵排掉舱底的污水、以及海上油井的喷泄,如同圣塔?巴巴拉案例中的情况(本章的重点是有关直接倾入水中的石油泄漏。一个附加的难题是由陆地上的石油泄漏所造成的――无论是有意的,还是因事故而引发的――来自输油管道泄漏和23万加油站对使用过的油料的处理等等。最终此类油料渗入小溪、河流和海洋。)。1974年有26起主要的石油泄漏事件(有11起发生在美国海域),最为严重的是在南美洲南端的“麦塔拉”超级油轮的2600万加仑的石油泄漏。由于石油并非是生化可分解物(并非迅速变质的),世界的海洋正在累积不断地增加“不可消化的”石油污染层;油膜及其油状珠球在全世界的公海中都可见到。其生物性后果仍然是不可判定的――我们并不知道它对海洋生物的长期影响是什么,但是任何赤脚在海滨漫步的人都会发现海岸线上石油造成的污染后果。
再者,这一难题被来自石油输出国成功的卡特尔活动所引起的石油供给危机(指1973年10月6日的第四次中东战争――译者注)搞得更加复杂了。石油价格从1973年赎罪日战争 以前的3美元一桶上升到1976年的11美元一桶。1982年,每桶价格为32.42美元。可以预见的是,这一价格上升的结果是鼓励新的供给来源,尤其是海上钻井,完成穿越阿拉斯加钻取北坡(美国阿拉斯加州北部一地区,在布鲁克斯山脉和北冰洋之间一译者注)石油的输油管线建设,并且鼓励更多的巨型油轮来载运石油。北坡的石油运输到市场的方法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重要争论。它是否应当用油轮运送,穿过胡安?德富卡海峡而进入皮吉特海峡?在此狭窄的水域中一次巨型油轮的泄漏将对此区域造成重大灾难。
某些技术方法已经形成,用于清除所造成的石油污染,更好的技术方法也许会在未来被发明出来。但是也许会证明有效地预防将来的泄漏会使社会付出少得多的成本。有若干种选择方案可以予以考虑。
一种建议方案就是禁止海上石油钻探以及从水路运输石油产品,这当然会减少石油泄漏,但是这有可能导致对整个社会的各个部门带来副作用。短期效果将会是原油供给的减少,和随之而来的所有石油产品价格的上升。富人和穷人都一样要使用汽油,但是它占据穷人支出的更大比重。(研究已经表明下列汽油支出费用在收人中所占的比重的分布:3000― 5000美元收入者,该比重3.4%;5000―7000美元收入者,该比重为3.3%;7000――15000美元收入者,该比重不到2%;15000美元以上收入者,该比重为1.4%。所以,更沉重的负担将会落在低收人群体身上。)这样一种政策的长期后果有些更加难以判断。石油产品价格的上升将提高新的国内发现的赢利性,并且由此导致更为集中的勘探。这是否会足够地增加供给导致价格下降到先前水平的供给,仍是颇有疑问的。
再者,即使美国采取了这样一个极端的措施,仍然不会完全解决这一难题。因为其他国家的油轮还将运载石油并且继续污染海洋。鉴于我们的法律权威只能管辖海洋中的较短距离,我们的海岸将仍然不能免遭到处飘移的油膜的污染。
简单地使用取消任何经济活动的方式,有可能消除很多使“无辜旁观者”付出代价的生态难题。但是这通常是昂贵得令人止步的解决方案,具有外部非经济效应的经济活动数量在不断上升,全面禁止这样的活动将会导致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那么我们能否消除这些副作用中的大部分,而不取消产生它们的经济活动呢?这些有害的效果的存在出于―个原因:即导致这些成本的个人或群体甚至并不承担这些成本的――小部分。如果污染者们不得不承担其全部社会成本,那么出于他们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就会以经济的方式消除尽可能多的影响。(人们很容易宜称所有的污染都必须被制止,但是如果消除污染的总成本超出了其收益,那么该经济就会得到较少的真实收入。)
简而言之,对大多数污染问题的一种安慰性的回答是让污染者付出代价。但是要这样做,我们就不得不改变产权――也就是说,改变有关所有权的现有法律。对财产的权利就不得不进行修订,以便包括任何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之成本和收益。以两类污染者为例,这就会使得驾驶汽车的人和纸浆厂的操作者们对他们所引起的空气和水域污染负支付责任。
在这样一种过程中隐含着如何判定特定活动副作用的真实经济成本的难题。比方说,如何对一家钢铁厂的大烟囱污染所造成的破坏贴上一个价格标签?从原则上说,价格可以被估测出来。但是在实践中,这一任务绝非简单,并且,这一困难因有效地评估实际污染者所引致的成本这一难题,而更加复杂了。
在石油泄漏的情况下,成本评估因海洋(常常是海滩)并非是私有财产这一事实而变得复杂化了。它们是“公共财产资源”,也意味着没有人拥有它们,而人人都可以使用它们。如果某人拥有它们,那么此人就会像任何其他财产所有者在遭受损失时所做的那样,对污染者就所受的全部损失提出起诉。这便指向一个公共政策能够涉足的领域。
第二十三章 地狱峡谷洪水经济学
地狱峡谷,位于将俄勒冈州与爱达荷州分开的斯内克河(在美国西北部,是哥伦比亚河的支流一译者注)两岸,是北美大陆最深的峡谷,甚至超过了大峡谷(指科罗拉多河的大峡谷,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的深度。它有着美国最为壮观的景色,并且是糜鹿、鹿和大角绵羊的自然栖居地;横空成片的红腿鹧鸪呜叫声回荡在山谷的两侧,汹涌奔腾的河水中扑腾着大马哈鱼、硬头鳟和鲟鱼。
地狱峡谷还可能是开发水电资源的最佳遗留地。这样一种开发的结果将会是一座高矗的大坝,它将河流围成一个巨大的湖泊。
是否应当建造这座新的大坝?
这一问题引发了持续多年的争论。在这一时期内,各种计划与提议的地点已经发生了变化。两方面的论争者也已经有了变化(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已经变换了立场),并且曾经一度是在公共电力与私有电力两派中就两种选择方案和相互排斥的大坝选址之间的争论,已经变成那些从根本上反对建设大坝的人,与那些同总应当以他们的共同努力来建设和营运的公共与私有电力群体联合力量之间的争执。
当雄辩言论与电力政治学统治舆论时,这一问题在联邦电力委员会面前以数据进行了激烈的舌战。这些数据被用于大坝的成本――收益分析;并且因为有若干个替代性的大坝综合方案被提交,也就形成了成本――收益分析的替代方案。我们只要审视其中之一――高山绵羊大坝,这显然是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水力发电方案。
成本――收益分析已经被用来帮助判定与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区别开来的社会成本。这种区别是什么?对于广泛而大量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或提供来说,不是没有区别,便是区别如此之小,以至于无人愿为此而劳神。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资本数量的私人机会成本和预期的收益来决定是否要承担一项经济活动。比如说,如果某一预计的收益回报率超出了提议建立工厂所需资本的机会成本,这一工厂就会被建立起来。
然而,在有外部性存在的地方,也就是说,在收益或成本带给别人而不是投资者(与用户)时,纯粹的私人计算可能会产生从社会整体的观点看的错误决策。在高山绵羊大坝项目的案例中,某一承担该项目的私人投资者就不会得到作为调节河水流量与在低水位季节释放更多水量的结果而在下游的发电厂产生的新增电力收益。作为在高水位和潜在的洪水季节减少河水流量的结果,私人投资者也不会从减少在斯内克河下游和哥伦比亚河诸支流的洪水损害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投资者既不会承担毁灭或损害迁移鱼群的社会成本;也不会对减少水禽和哺乳动物的野生动物栖居地承担成本;也不会对不可挽回地改变某一特定的、不可替代地区的美丽景色承担成本。
这些外部性中的一部分是相对易于衡量的。其中之一便是一座大坝的下游收益,这就是新增发电量乘上每度电的价格。另一个就是减少洪水损害价值,这可以用估计被蓄积的洪水量可能在下游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来进行计算,并且用这一数字乘上在没有大坝的情况下,如此高水位可能出现的频率(这一数据从该河流的历史档案中获得)。但是谁能衡量对以前未经开发的峡谷在美学意义上的壮观景色与娱乐价值毁灭相关的外部性呢?让我们看看在高山绵羊大坝案例中是如何试图进行这一计算的。
暂时省略掉与改变环境相关的外在成本,反对建设大坝的人们衡量了提议建设大坝所有其他成本与收益,与次优替代方案核能发电相对照。接着他们提问什么价值必须用于保护原有环境之上,来为不应建大坝提供根据。结论是在超过其项目规划的50年寿命期,根据有关其他大坝高山绵羊大坝和核能替代方案所做出的假设,将会提供超过其次优替代方案1400万到2400万美元的收益。
这一数字派生方式的一个简单介绍将显示此类案例中的通常程序。大坝的总投资成本,以9%的利率计算为266786000美元。债券将在那一利率上浮动以提供这一数额。这使得年度总成本(对债券所收取的固定费用,加上营运、发电和输送电力的成本)达到39597000美元。
在收益方面,电力收益(大概包括下游的收益)是每年41894000美元,洪水控制收益为每年245000美元,总计为42139000美元。从年度毛收益中减去年度毛成本,由此得出每年2542000美元的净收益。在该项目的50年寿命期,便是总计为24068000美元。
最后一个数字会使你感到困惑:250万美元的年净收益乘上50年,应该得出比2400万美元多出许多的数。但事实上它却没有,因为今天所挣得的一美元要比明年所挣得的一美元值钱得多,是未来50年1美元价值的75倍。这一原因非常简单,认识到今天的美元能够挣得也许9%(也就是说,它们的机会成本或我们对未来之美元的贴现率)。我们必须提问的是需要以今天的多少美元,来得到明年的250万美元收益在时间上更长远,货币的机会成本利率越高,现值也就越低。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成本。当所有的数字被计算出来,2400万美元就成为估算的上限。估算的下限1400万美元是使用不同的利息(贴现率)用类似形式计算的出来的。
现在我们接近最为关键的问题?保存现有峡谷的价值是否与今后50年的1400万至2400万美元相等?你是如何衡量对自然风景魅力享用的?理想的答复将通过评估人们将会愿意付出多少来保持该峡谷而获得。我们并没有答案,但是我们可以用进行某些比较的方式来获得一般概念。比如说,我们发现在挪威,溪流可以归私人所拥用,体育竞技中的钓鱼者愿意每天支付500美元,以便在某些有大西洋马哈鱼的溪流区域获得垂钓的权利。既然硬头鳟是大西洋马哈鱼的近支,这一数字给了我们某种人们对在地狱峡谷钓鱼所赋予的价值概念。加拿大的大西洋马哈鱼租赁价格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我们还可能调查人们在市场条件下,通过类似比较的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对狩猎和其他形式的消遣进行支付的。
更进一步说,显然消遣娱乐资源的价值每年都在增长,因为收入和闲暇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能够享受此类设施。鉴于需求在全部价格上都在上升,而供给却是固定的,(从理论上说,替代物的确存在,但不清楚的是,他们究竟有多近似)该价值将不可避免地保持上升。总而言之,根据这一粗略估计,对高山绵羊大坝进行反证研究的作者总结说,原有峡谷的娱乐消遣收益的确超出了期望从水力发电开发项目中获得的1400万至2400万美元的收益。
当我们进行本书第一版的写作时,这一问题仍是疑向颇多,如今已经得以解决了。这是否是由冷静的成本――收益演算所解决的?几乎不可能!一方面这些数字无疑具有某些影响,另一方面,最后决策由国会在政坛做出,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斯内克河的那一部分进一步进行大坝建设。
小结
要评估某一提议项目的成本与收益,人们必须展望未来。未来的成本与收益必须被贴现回现值,以便发现所提议之项目的净现值。只有当所建议之项目的净现值为正时,我们才可以考虑该项目会是一个具有潜在前途的项目,当然,由于缺乏有关对我们环境的某一改变之潜在成本与潜在收益的良好信息,我们的成本――收益分析将总是不完备的。
讨论题
1.为什么今天成本中的一美元比一年后的一美元值钱?为什么今天收益中的一美元比一年后的一美元更值钱?
2.列出在斯内克河上建设一座大坝所需的某些潜在成本。你是否认为这些成本都是较为容易测量的?
第二十四章 捕蛤与其他“自由”物品经济学
竹蛏,是栖息在从加利福尼亚州到阿拉斯加州的太平洋沿岸海滩上的竹蛏家族中的较大的一种双壳类动物。它曾经是海边的印第安人群落的主食,如今则成了逃离城市、涌向海岸沙滩的白人们的主要捕猎对象(清洗之后,切成片,在鸡蛋、牛奶等调制成的面粉糊里蘸一下,两边各煎上一分钟,与一瓶干白葡萄酒一齐端上来,真是妙不可言)。
这些蛤蜊都是在退潮之后挖到的,它们所栖居的海滩地区,至少在华盛顿州不是私人财产。所以,人人都可以轻松地获取,挖蛤的唯一的成本是割破手指和偶尔浸泡在冰冷的水里。没有人拥有它们,它们是一种公共财产资源,一种自由物品。但是这一事实仍能使蛤类与其他有价格标牌的商品同样适用于经济分析。如同其他需求表一样,也存在着捕蛤需求表,它显示出更多的人将会在一个低价位上,比在高价位上使用更多的产品;并且他们使用多少钱将取决于需求弹性(也就是说,对某一给定之价格变化的反应程度)。当该价格为零时,如同直至1979年夏天以前的捕蛤情况一样,使用的数量当然会比在正价格情况下的任何水平要多得多。使用多少再度取决于需求表的弹性。
我们还可以推测一条供给曲线,要发现正价格,我们就得想象海滩的私人所有权,看海滩的拥有者在不同的价位上提供多少蛤。价格越高,提供的蛤就会越多。大概,如果价格合适,所有者就会开始“养殖”和保护蛤蜊殖床以增加其产量。
如果存在着某一市场情形,就会建立起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但是鉴于在价格为零时的需求数量与价格为零的供给数量之间的巨大鸿沟是不可避免的,必须有某些措施来对此产品实行配给。州权力机关以限定日捕获量和在某些季节停止捕蛤的方式来完成这一任务。华盛顿州的法规首先允许非商业性的挖蛤者,在3月16日至6月30日之间从半夜到到中午,在任何海岸沙滩每天限捕15只蛤。不幸的是,这些法规只是一种短期解决方案。在很久以前,当太平洋海岸人烟稀少时,不存在特定的难题(事实上没有设定的限量或季节,因为在那些日子里甚至在价格为零的情况下,供给仍然超过需求)(到了1925年,法规将华盛顿州商业性捕蛤限制在3、4、5月份。)。但是每年有越来越多的人,更多的收入用于到海滩的旅行,更多的闲暇奉献在捕蛤上。其结果是,需求保持增长,并且每年快乐的捕猎者们拥向退潮的海滩。在俄勒冈州,寻找蛤的露营者有时沿海滩寻找至一英里之远。
供给也可以增加,如果新的海滩予以开放,或者州渔业部试图在现有的海滩上养殖更多的蛤。但是一旦所有的海滩都已变成可以进入的,这种增加就只会是最低限度的。其最终结果必定是不可避免地更加拥挤,并且蛤会逐年减少,这可不是一个乐观的前景。
―个经过良好训练的挖蛤者可以在一个低潮期内挖得达半吨之多的蛤。于是没有必要限制非商业性挖蛤的季节。捕蛤的故事因娱乐活动而一再被重复,并且适用同样的分析。在一片荒野区域的情况下,供给确实在减少,而不仅仅是保持不变。遍布整个美国,钓鱼、狩猎和露营场所都是过于拥挤,虽然这些区域具有某种扩展供给的潜力。
为了改进这一情形,正在做的是什么?对钓鱼和狩猎以许可证费用的形式索取一定的价格,并且最近一段时期,公园里的露营地也是被“出租”的。1979年,华盛顿州的立法机构最终设立了一个2.5美元的居民(非居民的费用为10美元)捕蛤许可证。然而,在每一案例中,该价格都定得低于能够使所供给的数量与所需求的数量达到平衡的均衡价格,以至于甚至不能接近于解决过分拥挤的难题。并且情况逐年恶化。任何希望体验这情况的人,只需在夏天去黄石公园或约塞米蒂国家公园(在加利福尼亚中东部――译者注)游览一下便可了解。
将蛤的案例与华盛顿州牡蛎殖床的案例相对照。该牡蛎殖床在该州限制对潮汐陆地的私人所有权以前是由私人所拥有的。这些牡蛎殖床被作为一种资产对待,并对其进行投资以提高产量。事实上,牡蛎如同任何其他农产品一样被养殖。也许更为引人注目的对比是在切萨皮克湾的北岸与南岸之间的对比。在北岸,马里兰州已经使得牡蛎海底殖床成为公共财产资源,并且,如同在无限制进入的地方所预期的那样,严重的损耗已经出现了。再者,它已经不再值得为提高产量而进行私人投资。为了减少收获,该州已经迫使人们使用过时的收获工具与过时的推进动力设备。(也就是说,牡蛎耙网只能在风帆动力下进行。)与此相对照,在南岸的弗吉尼亚州,容许对潮汐陆地有私人所有权。80%的潮汐陆地属私人所有,拥有者们已经将牡蛎海底殖床开发成一种持续繁荣的企业。在1945年到1969年的25年期间,弗吉尼亚州每一工人的平均产量比马里兰州高出59%。
我们为什么对捕蛤或钓鱼的零价格、现在是名义价格而感到满足呢?答案是美国人民长期以来相信此类活动是一种世袭的权利,它们对富人和穷人来说,应当是同样可以进入的,索取某一费用是有利于富人(它当然如此)。这一论点在捕蛤、钓鱼和狩猎的案例中很流行,但是在购买游艇和飞机的案例中则不是。结果是人为地降低了某一特定共同拥有的商品――牡蛎的价格,而不是所有的商品。实际上,公共政策将要说的是,收入不应当是人们捕蛤或钓鱼能力的要素,但是它可以是购买高尔夫球棍、电视机或飞机一类商品的要素。实际上这是一种选择性收入再分配政策。
当拥挤、配合与排除在此类非定价或定价过低的活动中变得越来越严重时,它成为一个决定是以价格配给,还是以数量限制配给,哪个是更好方法的主要问题。一种选择是消除此类资源的公共财产的性质,另一种选择是由政府设定某一与市场价格近似的价格。最后的选择是由各种越来越严格地限制数量的配给办法所组成。
小结
某些人将公共财产资源称为“自由”物品。实际上,某一资源是公共财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是免费的。它也许仅在所支付的显性货币价格为零的意义上是免费的。对社会的成本当然总是大于零,只要在价格为零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数量少于所需求的数量。因为在价格为零的情况下,剩余数量是被需求的,该州强制实施法规,以避免对诸如蛤一类的“自由物品”的过度消费。另外,强制征收享用者的费用,但是它们往往大大低于使得需求数量与供给数量相等的价格。
讨论题
1.蛤蜊并非真正的“自由”物品,而是在低价或零价格上出售的商品。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中是否有真正的自由物品?
2.在牡蛎的案例中,似乎没有过度消费的难题,蛤蜊与牡蛎养殖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十五章 交通堵塞经济学
当你在高峰时间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或是在一座大城市的主要街道上,你会发现自己不是在缓慢地行驶,便是干脆停滞不前。在洛杉矶,过去常有种说法,说是每条新建成的快车道,在开通的那天便是废弃不用的。为什么?因为交通堵塞。在美国,高峰时间的交通堵塞问题差不多是每座城市一个严重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往往是,建造更多的高速公路、慢车道、免费高速干道、快车道、桥梁之类的设施。
这种假定的道路滥用原因何在?答案不难寻找。最主要的是在高峰时间驾车的个人并未被直接索取更多的货币代价,以便在特定时间使用被称为道路的资源。然而,许多其他资源的使用者在高峰期内被索取较高的价格。或者,他们可以在非高峰期内以较低的价格使用该资源。例如,许多影剧院备有梯度价格时间表,对于比如说下午2点以前开始演出的场次收取较低的价格,而在下午2点至6点之间的场次收取较高价格。下午6点以后的百老汇戏剧、音乐会之类,索取最高水平的价格。周末比平时或白天的演出索取更高的价格。许多餐馆向下午5点至7点之间的顾客提供所谓“早鸟”特价餐,此时食物和饮料的价格比晚些时候便宜。
但是对于道路的使用来说,情形通常并非如此。如果你决定在早上8点驱车去上班,你支付与早上6点半离家所支付等额的名义价格,而那一名义价格是零。但是,堵塞的确向社会施加了一种成本;该成本就是使每个人在堵塞期间内行驶所花费的额外时间。(投入――道路的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虽然对于某些桥梁和道路来说,一条中等车巷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建造成可回转的。)换言之,当旅行者在高峰期往返他们的目的地时,承受着增加的边际成本(其他成本,例如道路维修,也许也会增加,但是我们在此将不涉及这些问题)。
几年前,有人开展一项研究,以美分/车(英里)来比较在高峰期、临近高峰期和非高峰期之间的边际成本差异。该研究的重 点是旧金山的高速公路系统。
成本是以高速公路上增加的每辆车/公里衡量的。在高峰时,每车/公里的边际成本为38.1美分;在临近高峰期为8.9美分;在非高峰期为7.7美分。显然,由于交通堵塞产生的边际成本是很大的。如果这是一般情形,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方案,难道不可以是向在高峰期间使用道路这一资源的用户索取更高的价格吗?回答当然是可以。然而,在寻找一种现实的途径,以便向高峰期间的车辆征收较高价格时,又产生了新的难题。在已经征收了过桥费的桥梁处,这将是较为容易的,因为该机制多半是适宜的。
桥梁管理者只须向那些在早上和晚上高峰期间使用桥梁的用户提高价格,或者,可以选择向那些在非高峰期间使用桥梁的用户降低价格。在多数场所,使用的方法恰恰相反,即一种反向的高峰负荷定价,以月票的形式发生效力。典型地,出售通过收费桥梁的月票册,该月票使得每单位价格低于每次单独过桥所付费用。鉴于月票册的购买者就是通常在高峰期间过桥的用户,这一制度实际上助长了个人在高峰期间过桥的行为。
高速公路、快车道之类展示了一个更为困难的问题。因为这些道路的绝大多数不是收费道路?要演化成一个新的收费系统,在收费亭旁就一定会出现堵塞。目前,高速公路的使用是通过对汽油购买收取附加费的体系间接支付的。汽油的购买是根据行驶的英里数的比例为标准的。因此从根本上说,每个人为高速公路使用的每英里支付统一的费用。奔波于被堵塞的快车道上的驾车人,与星期天行驶在乡村的人要支付同等数额的价格。
任何试图为使用高速公路而征收高峰负荷定价附加费的制度一定会引起一些愤怒。有一种论点总是说:只有那些较为富裕的人才能从中获益,因为只有他们能付得起在高峰期间通向未堵塞的高速公路所需的费用。当然,这一论点忽视了合乘汽车的可能性,以及集体运送的替代方案。但是,主要的障碍是实施中的障碍。结果是,多数国家几乎未付出努力去实施任何堵塞定价制度。
然而,有一个微小的城市国家,一直在进行一种试验。新加坡是一个拥有2300万人口的海岛共和国,在其225平方英里的 领土上有25万多辆私人汽车。在这一城市,高峰期间的场景是很值得一看的。70年代中期,新加坡采用了一种地区许可证制度,即一个为在高峰期间使用堵塞区域的道路,提高收费价格而专门设计的制度。私人汽车如今必须在进入控制区域时出示特别许可证。每一区域大致上是沿着受控区域的每一边四分之一英里长。高峰期为早上7点半至上午10点15分。许可证每月花费大约30美元,也可以按天购买。
当然,强制执行是一个问题,可它似乎是一个可以驾驭的问题,并且,以一小部分交警力量,在被控区域的每一人口处设点的方式,的确处理得很好。为使那些感到不能够每月支付30美元的个人减轻负担,政府提供了额外的公共汽车运送服务,以及额外的停车场地设施,以便供闹市区域以外的运送车辆使用。并且,四人合乘一辆小轿车可以免交许可证费。
结果?非常地成功,因为堵塞现象被大幅度地降低。在此计划实施之后,在受限制的高峰期间,交通总量下降了差不多50%。对那些开车和用替代交通方式的双方来说,以时间计算的通勤边际成本戏剧性地下降了。
小结
交通堵塞向那些选择在高峰期间驾车的人加以较高的边际成本。交通堵塞持续出现,因为被称为道路的资源并未实行差别定价,以适应高峰期与非高峰期之间的需求变化。对收费桥梁与道路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征收高峰期间附加费,以减少在高峰期间使用的数量。仿照新加坡的范例,很多城市的中心可以减少交 通堵塞,此举是建立一种地区许可证制度。在进入受控制的闹市区时,要求有特别许可。向驾车者增加直接的货币边际成本,会削减在高峰期间行驶在中心地段的需求数量。
讨论题
1.每当倾向于使用价格体系来配置稀缺的资源时,“穷人无力支付它”的问题就会出现。这是否一个有根据的问题?
2.当你在高峰期间进入一条道路时,你的行为边际成本是什么?你是否能考虑一种现实的途径,以衡量你的行为边际成本?(提示:使用同一条道路的平均驾车者所承受的边际成本是什么?)
第二十六章 出租汽车与招手车经济学
你也许从未听说过“招手车”这个词,这事实摆出了我们的在本章中所希望提出的问题。招手车,从其全部意义和目的来说,已在一段时期以前便从美国的城市景观中消失。但是在不同时期招手车和出租车构成了城市市区交通的主要基础。出于我们的目的,它们展示了交通景观中主要的两难困境:即在城市中还用政治性政策和法规来限制和消除一定种类的竞争及其对美国总体交通效率的影响。
词典中将招手车定义为:“一种巴士或小汽车,尤其是沿着特定线路运行,以低廉票价载客的车,最初票价仅为5美分。”不管你是否相信,美国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招手车的营运,例如沿着芝加哥的国王大道、旧金山的密圣街和大西洋城的太平洋大道等线路。然而,招手车在许多外国城市是一种普遍的交通形式,例如在墨西哥城,沿着“改革林荫大道”,被称作“佩塞罗”的地方。招手车的规则很简单。一辆车,通常是正常规格的轿车,但有时是小面包车,沿着通常为固定的线路,在沿途随时停下接纳乘客,直到车上载满乘客为止。然后在沿着这条固定线路上乘客所指定的任何一点停车,让乘客下去。在某些调整的情况下,招手车将(当然要额外付费)乘客送离原定线路,但限制在一定距离以内的地方,再返回到分叉路口以便继续沿同一线路行驶。招手车与普通出租车的区别是,后者不能同时接纳超过一个付费单位的乘客并且不会沿着某一固定线路行驶(如同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些限制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而不是由出租车司机随心所欲地决定)。
招手车在我们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出现在美国交通中。当它们初次出现时,便显现了超载当时所流行的公共交通模式――有轨电车――一种平均速度较高的交通主要交通工具的便利。招手车每小时15英里的速度仍是有轨街车的两倍。与有轨街车绝对固定的线路相比较,招手车还允许有线路上的更大灵活性。
招手车在它们所索取的价位上完全能够对遍布美国的有轨电车系统造成严重竞争威胁。事实上,《有轨电车杂志》开始将招手车称作“捣蛋鬼”、“交通中的怪兽”,以及种种其它绰号。一种竞争性的交通模式造成了侵蚀城市中有轨电车系统利润的威胁。一般的经验规则是:如果你面临无法在经济基础之上与之进行的竞争,就试试政坛上的竞争。这正是有轨电车系统所做过的:他们寻求他们所在地市政当局的保护,尽管有倾向于招手车政治策略的零星报纸舆论的支持、招手车联合会游说者们的努力,以及反招手车法规中显而易见的反竞争含义,限制性规则终于在整个美国获得通过。
起初该法规要求招手车营运者申办许可证,以使用作为营运场所的公共街道。这一限制极大地减弱了进入该行业的便利,尤其是自从市政当局申办准入或许可证的手续漫长而昂贵。在某些城市里,许可证或专营许可证竟提交给选民们决定!另外还征收附加费,例如要求购买相对较大面额的债券,以便在招手车司机对他们有所冒犯时保护招手服务的消费们。在某些情况下,办许可证的费用,加上购买债券已经相当于一位招手车司机年收入的50%。这相当于对招手车司机征收同等数额的税收。在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行业中,单个参与者并非在赚取超额利润,例如一种税收只能导致一种结果--即该行业参与者具有意义的部分被排除在外。
接着又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把作为美国公共交通的一种主要形式的招手车,从根本上予以消除。这些限制包括要求招手车的营运不得低于最低小时数。所谓最低小时数一般超过了招手车通常营运的平均小时数;固定的线路与时间表降低了招手车所具有的灵活性;将招手车从乘客密集的闹市区排除出去,尤其是从有轨电车线路区域--对招手车司机最为有利的工作区域排除出去。根据一位学习招手车历史的学生L.R.纳什的说法,在洛杉矶出现招手车的18个月之内,反招手车(即倾向于有轨电车)的规则法令,在有招手车与有轨电车竞争的175个城市中的125个城市获得通过。多数主要城市于第二年也仿效而行。
招手车行业被消灭当然对有轨电车有利,但它也对出租车行业有利,我们将该行业加以展示作为限制竞争的另一案例。
在美国大多数城市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驾驶出租车,并且那些合法取得加强资格的地理区域,并且向乘客的索价也受到限制。该价格一般是由一个委员会所制定的,在一天的任何时段对所有出租车都是同样地适用。
在许多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一辆出租车的潜在车主或营运者必须购买一种被称作大奖章的东西。这一大奖章形状的出租车执照使得车主拥有在某一定区域驾驶出租车的合法权利。一切都正常,然而,在纽约市这些出租车执照的价格竟然一度升至3万美元,其他一些城市的价格也上升到天文数字。你可能会问,驾驶出租车的权利为何会如此昂贵?很显然,大奖章形状的出租车执照的制造费用并不昂贵,哪怕它是用青铜制成的。
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知道从一般意义上讲,大奖章形状的出租车执照只发放一个固定数量。换句话说,在美国的很多城市,进入出租车行业的机会被法律限制到零。这就是证章的拥有者可以向他人以如此高昂的价格出售他或她进行出租车营运权利的唯一原因。要购买出租车执照的人不会支付这一高价,除非他或她较为,未来不会有新的竞争存在,并且现有的垄断回报率或利润,对于出租车执照拥有者来说,将会无限制地持续下去。自然,这些垄断利润只能与该垄断的存在一样久远。使得在诸如洛杉矶、达拉斯、福特沃斯、费城、克利夫兰、纽约和芝加哥等城市的垄断得以长久存在的法律文件给人印象很深,无可辩驳地展示了限制进入的典型事例。
正如你可能预料到的,如果出租车数量受到过于严格的限制,现存垄断情况中的欺骗或无照经营者进入的潜在可能性也就很大。事实上,纽约市非法或“吉普赛”出租车(无证加强的个体出租车、不准流动找客,只能停止在营业站等候召唤)营运的“问题”是众所周知的。显然,官员们或多或少地对此问题置若罔闻,因为他们认识到,相对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对出租车执照数量的限制已过于严厉。芝加哥的情况也是如此,“吉普赛”们偶尔被捉住,但只课以100美元的罚款。一般来说,在纽约、圣路易斯、匹兹堡,也许还有芝加哥的贫民窟区域,对非法出租车似乎有着更大的忍耐度。在这类地区,因为分散的家庭工作情况而有着对出租的需求。尤为甚者,因为有很大数量的会开车的失业者居住在这些地域,故有相对数量较大的非法出租车与出租车营运者。
已经有人建议一种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办法,即取消禁止个人自行进入该行业的禁令,撤销对招手车和出租车数量的限制。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这样做的话,所有那些现有的出租车许可证的拥有者将遭受额外的损失。毕竟那些从对进入该行业实现限制中获利的人,正是许可证或垄断权利的初始所有者们。现有的所有者不得不支付较高的价格,以获得这些权利,以获得这些权利,并且这个包含了初始所有者所能察觉到的所有未来垄断利润的价格会存在下去。而现在的所有者只能获得正常的回报率,而且如果有价资产--大奖章形状的出租车执照--即他们以比方说25000美元的价格所购买的权利变得分文不值时,他们便会遭受损失。
另一可能性是撤销在特定城市中对出租车和招手车营运的所有限制,同时对垄断权利现在的所有者的意外损失予以补偿。如果这一情况出现,城市交通混乱有可能得到很大改观,即便它不可能得到完全解决。
小结
在美国,招手车通过城市有轨电车系统的政治活动被排斥出营业圈之外。今天在多数城市中阻止它们重新出现的另一种政治力量,是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在许多主要城市中,出租车拥有者的利益在建立垄断市场结构方面得到成功的保障。在此类垄断市场中,只有那些拥有出租执照(许可证)的人,可以合法地进行一辆或一批出租车的营运。大奖章形状的出租车执照在公开市场的价值与超出竞争回报率的(贴现了的)利润相等。在纽约市,它的价值一度曾高达3万美元。出租车市场中的公开竞争,或非法经营之“吉普赛”出租车的有效竞争,会严重削减大奖章形出租车执照的价值。在极端的情况下,它的价值可能为零。
讨论题
1、出租车准入许可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2、如果招手车被允许营运的话,大奖章形出租车执照的市场价值会怎样?
第二十七章 出售污染权利经济学
污染,由定义而论几乎就是不受欢迎的。有许许多多的方法能减少或避免污染。可以通过法律禁止使污染物排放进入空气和水的生产工序,或指定最低空气质量水准,或公布所允许的最大污染限量。于是厂家将负责开发技术并为满足此类标准而支付价钱。或者法律规定必须使用特定种类的生产技术,和安装特定种类的减少污染的设备,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最后,可以向那些减少污染排放物的厂家予以补贴,或者向那些涉及污染排放的厂家课以特定的税收。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减少污染,问题还会出现。例如,设立允许排放的污染的物理限量,会使得厂家没有积极性去开发能把污染降到这一限量之下的新技术。补贴降低污染水准厂家的方法,似乎会使人们感到对纳税人美元使用的异常和失当。对于空气污染的最新“解决方案”――出售污染权利――看起来似乎更加奇怪。然而,这一方法现正在大多数州中实施。有些人,像加利福尼亚州里士满的斯图尔特?鲁普――一家环境咨询公司的合伙人,他成为帮助各个公司交易排放污染的权利的经纪人。
要明白这种情形是如何出现的,我们就必须了解“联邦清洁空气法案”。这一法案是在1963年通过的,旨在强制减少污染,尤其是在美国的都市区域。通过环境保护署(EPA)的法规和规章,“清洁空气法案”向各个地区公布了指定的允许污染水准。这些所谓“联邦空气质量标准”必须在大多数主要都市地区达到。然而,在许多上述的这些地区,空气质量已经很差。所以,一家希望在此类地区建立一家工厂的公司,从理论上说,是不能够这样做的,因为它对空气质量具有有害的影响。如果指导方针得到严格的遵守,就意味着在许多城市地区不会再有进一步的工业增长。
环境保护署批准了一个抵消政策来绕过这一难题。一家想建新厂的公司被要求设法相应地减少某个现有厂家的污染。例如,当大众汽车公司想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新斯坦顿建立一家分厂时,宾夕法尼亚州同意了大众在其铺设高速公路的工作中减少污染物的方案。这一污染的减少将抵销这家大众汽车厂的污染。
抵消政策的一个主要难题涉及寻找抵消合作人的困难。换句话说,每当一个厂家要在已经被污染的地区建立一家新厂,它就必须独自寻找一个同意减少污染(通常是在该搜寻公司对其进行支付补偿之后)的抵销合作者。这便是进行污染权利经纪的概念得以实行的所在,也是斯图尔特,鲁普这类人得以工作效劳的机会所在。
一家关闭一个工厂或安装改进了的污染控制设备的公司,可以因它净化努力而获得“排放额度”,该额度可以被另一厂家收买,由本行业商议其价格。例如,时代镜业公司在它购买了排放额度(由此每年可向大气环境中增加150吨碳氢化合物的额外排放)之后,得以在俄勒冈的波特兰附近完成―项投资为1.2 亿美元的造纸厂扩建工程。一家木质面料厂和一家干洗公司关闭停业,他们以5万美元的价格把所需的污染额度计分出售给了时代镜业公司。雇用一个中间商去寻找拥有排放额度并愿将其出售的厂家,并不能解决抵消政策所带来的所有问题。威斯康星州正在建立一种电脑系统以查询跟踪用于全国性交易体系的可获得的额 度。在伊利诺斯州,商会与州环境办公室建立了一家清算所,来处理污染权利交易的市场事务。更多的此类中心肯定会迅速出现,因为有45个州已经接受了该规章,或者公布了允许某种形式空气污染抵消的许可。
污染权利“银行”的利益之一,如同它过去那样,是为将污染水准降低到法律所许可的标准之下增加了激励。一个相信它能以较为低廉的代价,进一步减少污染的厂家,会发现在某一点,另一厂家会对此类污染的减少支付代价,以便建立一家新厂。大概此类污染权利交易的市场会鼓励对减少污染技术的进一步研究与开发。今天许多标准是建立在绝对的物理限量的基础上,没有给公司提供把污染降低到空气质量标准以下的激励。
小结
在任何给定地理区域的大气环境中,对于所允许的空气污染总量的严格物理标准,会阻碍有活力的经济的变化与增长。归根结蒂,有些厂家关闭退出,而另一些厂家想要进入开业。如果每家厂拥有一定数量的污染权利,并且假如它可以出售“排放额度”,那么,这一问题便可被克服。在这一体制下,退出、停业的厂家,开发减少污染之技术的厂家,或削减产量的厂家――由此减少污染――可以向想要在同一地理区域里扩建或开业的厂家,出售他们的排放额度。另外,如果降低已经增加了的污染成本,低于排放额度的市场价格,美国每单位总产出会有更多的污染得以减轻。
讨论题
1.买卖污染权利是否意味着我们正在允许我们的环境遭受更多的毁坏?
2.如果建立一家污染“银行”,并且污染权利被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争者,意味着谁将拥有空气产权?
第二十八章 犯罪与惩罚经济学
惩罚与所发生的犯罪数量和种类之间是否有着某种关系?如果有的话,惩罚犯罪者的可行办法是什么?我们是否应当以大笔罚款来代替监禁?我们是否应当有当众鞭笞?是否应当允许极刑的存在?要建立一种阻止犯罪的体系,我们就需要认真地评估各种假定的威慑的价值。
有一件事是我们能够肯定的,即对所有罪行的一律严惩将导致有更大数量的重罪发生。让我们审视这一推理。所有的决策都是在边际点上做出的。如果因某一盗窃行为而被处以绞刑,而谋杀行为所受惩罚却为同一命运,对谋杀就无边际威慑力。如果盗窃5美元就被处以10年监禁惩罚,而盗窃5万美元也不过同等的刑罚,那为什么不去偷5万美元?为什么不孤注一掷?没有阻止人们去这样做的边际威慑力。
一个严肃的问题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怎样能够建立一种被社会观点认为是适宜的刑罚。要建立正确的(边际)威慑,我们就必须进行实证的观察,了解犯罪者如何对刑罚变化作出反应。这就将我们引导到人们是如何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这需要建立一种有关什么决定犯罪行为供给的理论。亚当?斯密曾经说过:
“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斯密指出的是攫取贵重财产的抢劫。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参与抢劫的个人是为了追求收入。所以在实施犯罪之前,可以预期职业性罪犯会考虑犯罪行为的预测收益和预期成本。那么,这些可以与来自合法活动的净收益相比较。我们注意到斯密上面所提到的民政政府,如果逮到罪犯,就会把成本施加在罪犯身上。其成本并不局限于逮捕、定罪和监禁(罪犯的计算与那些由职业运动员在权衡有可能出现的严重伤害成本时所做的计算相类似)。
由此观察犯罪供给,我们可以提出某些方法,社会能够借此降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所得的预计净收益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领会到如何有效地降低犯罪。我们已经谈及了某一特定方面――刑罚的尺度,我们还简略地提到了另一方面――对每一犯罪的侦破概率。当这些成本中的任何一种上升时,犯罪供给下降,也就是说,犯罪行为较少地发生。
这一理论可否用于对施行死刑的决策,即赞成还是反对?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及其他各类人士有数不清的理论,将出现谋杀的数目与各种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人口统计学的变量相关联。总而言之,他们已经强调了作为暴力犯罪决定因素的社会与心理因素,并且因此感觉施用死刑不会有威慑效果。而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已经强调了成本收益方程,该方程隐含着死刑将会威慑暴力犯罪。
我们以被称为谋杀行为的商品开始分析。如果谋杀行为类似任何其他商品,“需求”的数量(当然是从行凶者的角度,而不是从受害者的角度说)将与相对价格呈负相关关系。但是谋杀的价格是什么呢?忽略所有社会学的、心理学的或者谋杀的心理成本,我们不得不考虑谋杀者的成本,如果他或她被抓住的话。这样,我们不能不考虑被抓住的概率,以及被逮捕后可能的监禁刑罚或者处以死刑的概率。但是在这里,我们又不得不审视某一特定监禁刑期的概率和去毒气室或上断头台或绞架的概率。这样,观察在施行死刑的那些州和不施行死刑的州之间谋杀案比例的差异并没有什么作用。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必须评估在那些施行死刑的州,被判定有罪的谋杀者走进毒气室的概率,并且将它与那些不施行死刑的州所发生的情况相比较。事实上,在有些施行死刑的州,被判定有罪的谋杀者进入毒气室的概率为零。我们发现,比如说,那些对一级谋杀处以死刑的州,常常将指控转成二级谋杀罪。但是那些对一级谋杀处以终身监禁的州却更为频繁地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现在对此分析提出批评的人们就会立即指出某种“事实”,即谋杀者,或者处在一种非理性情感状态,或者面临未曾预计到的情形,比如说在进行武装抢劫过程中,并没有考虑进入毒气室的预期概率。也就是说,谋杀者在他们进行谋杀时,并非是在有理性地行事。对这是否是对谋杀需求经济模型有根据的批评?并非如此。如果该模型预测得很糟,那么不是该假定便是该模型必须加以变更。的确,如果某人坚持认为进行谋杀的预期“价格”对谋杀的数量没有影响,那么他就是隐含地否定需求规律或指出谋杀的价格需求弹性为零,他也就是将平均谋杀者与边际谋杀者混为一谈了。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并不需要所有潜在的谋杀者了解或对进行谋杀的预期“价格”变化作出反应。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边际谋杀者是在像对谋杀的更高预期“价格”作出反应一般地行动,那么犯罪者对谋杀的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 有几位经济学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谋杀和其他犯罪需求的经济模型。他们所包括的变量之一是处以死刑的客观条件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如果被抓住并被认定犯有谋杀,就会有被处以死刑的风险。在一项研究中给定的两个弹性是0.06和0.065,而当这些弹性相对较小时,他们并不为零。给定在该研究所包含的时期内(1935~1969年)谋杀和死刑的数目,这些弹性的隐含意义是极其引人注目的。谋杀与死刑之间的隐含互换在7与8之间。换句话说,在讨论的时期内每年增加一例死刑,平均有可能会减少7到8起谋杀案。
如同有可能预计到的,这些发现是有高度争议性的,并且导致了目前仍在继续的一场争论。批评者们已经强调指出这些发现的不牢靠的统计基础。然而,当有关死刑的争论继续进行时,犯罪率总体上出现与对所刑罪的估计判定有罪的概率和合法的机会呈反向变动。 最后应当注意:在死刑案例中,死刑必须被认为是有罪的方面的罪有应得,而不是随意滥用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皇帝统治时期,处以死刑是极为频繁的。然而,皇帝们并不总是在判处罪有应得的人死刑方面尽职尽责。这一“惩罚”制度在打击犯罪方面对社会并无多少益处,更不用说由于被扭曲的司法体系而无辜被杀的受害者家庭所遭受的损失。
小结
人们可以像分析经济活动一样地分析犯罪行为。潜在的罪犯在他或她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做的成本――利益分析中做出经济决策。在这样一个分析中的一套关键变量涉及犯罪活动的成本,该成本包括被抓住、被判刑和遭受惩罚的成本。在大多数城市里,被抓住、判刑、遭受审判和服刑的时间的概率是很低的。所以当他们一起相乘时,并且该结果与潜在的惩罚相乘时,预期成本极其微小。潜在罪犯的成本――利益分析因此经常隐含地显示犯罪的确要付出代价。为了减少包括谋杀的犯罪活动,经济学家就会争论道:由罪犯所支付的代价必须加以提高。
讨论题
1.刚才所做的这一分析假设了罪犯是理性地行事的他们并不必然这样做的事实,是否否定了我们的分析?
2.在很多案例中,谋杀是在相互认识的人们中间发生的,这是否意味着提高谋杀者必须付出的代价,不会影响犯罪者所需求的谋杀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