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四面楚歌之美国篇 美国制度之大挑战(之一) -- 井底望天
这倒是让我想起古巴比伦,卖淫不但合法还鼓励卖淫,弄得全体男子体质衰弱,后来遭到外敌入侵的时候毫无抵抗能力。我也有朋友在荷兰,听说过类似杂七杂八的事情,乐得他们这么折腾。这种事情真的普及了,什么时候欧洲再出个希特勒倒是想看看荷兰人怎么办,甚至不出希特勒都觉得对不起荷兰了。
温哥华的毒品注射屋应该是北美唯一的安全注射屋。 而且现在温哥华所在的BC省政府正在和联邦政府吵架, 联邦政府要取消这东东,说它违宪, 而BC省政府要联邦政府修改毒品法。。。。总之, 加拿大这帮官真是病得不轻。
而且, 这帮搞政治的坏蛋, 在华埠附近搞了这个东西不说, 还想在另一个华人聚居地Richmond再搞一个。 然后呢, Richmond的华人毛了, 马上有大批的人签字上书, 现在好像没有下文了。
其实没有注射屋之前, 华埠的治安还是可以的, 自从有了注射屋, 俺是再也不敢去那里了。
这帮政治一向正确的家伙, 他们是绝对不会在自己家门前搞注射屋的。
然后呢, 支持这个注射屋的研究机构(我想准确地说, 是被支持注射屋的政治团体提供经费支持的研究机构)说: 注射屋成效很显著,减少了多少艾滋病的传播云云。
但是, 俺看到的另外的研究机构就说: 那东西压根就没有用。而且坏出很多。 具体文章感兴趣的话, 大家可以放狗搜。
上学时也学过西人是如何写文章的, 基本是是提出观点, 然后找论据支持, 至于这个观点究竟是否全面, 是否正确, 压根就不重要, 只要你的论据可以自圆其说就可以了。因此, 俺看西人的观点, 一般也就是看看就好。
从理论上讲, 应该在自由的社会里, 发表各种观点的人都会有, 也就是讲, 从理论上讲, 各种观点俺们“自由”的人们都应该可以“自由”地看得到。 那么, 其效果, 其实是和某个人用辩证的方法写文章是一样的了, 而且, 从理论上讲, 应该还会更好, 毕竟, 不是说“两人智慧胜一人”嘛。 可是, 从最近这几年看到的这些事儿, 特别是西方媒体报道的,关于西藏的那些事儿, 呵呵, 理论和实际好像差别还是蛮大的。
美国加州财政走向破产 议员提议用大麻合法化解决
美国加州州议会的议员“阿米亚诺”周五表示,大麻每年交易金额高达一百四十亿美元,而加州年收入最高的农产品牛奶和奶油加起来每年为加州赚进的金额只有七十三亿,因此如果将大麻合法化,政府从中抽的税收可以让加州在短时间走出财政困境。阿米亚诺还表示,根据他们保守估计,大麻每年可以为州政府带来十三亿美金的盈余。
加州是全美第一个将药用大麻合法化的州,而光是药用大麻的交易税每年就高达两千万美元。根据阿米亚诺的草案,加州可以根据自己州内的法律扩展贩卖大麻的范围,例如比照销售烈酒的管制条例来规范大麻的买卖方式,另外,刚刚获得奥巴玛提名的美国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人选“可尔利卡斯基”就表示,如果任命案通过,查缉大麻将不会是他的当务之急。
文摘:规定个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是由政府包办。
加拿大和美国对毒品都是只打击贩毒,不打击吸毒。其法理依据便是人是自由的,对自身使用毒品也是自由的一种,是天赋人权。所以在美、加,个人使用毒品并不犯法,就好像自杀也不犯法一样道理。
甚至贩卖毒品从法理上讲也不犯法。毒品和任何其他可贩卖的东西一样,只是商品而已。美国上个世纪初海洛因是公开放在药店里零售的。而当时很多所谓的“包治百病”的“神奇饮料”里都含有吗啡或可卡因。可口可乐也含有可卡因的。
所以对于吸毒者政府不能强制其戒毒,只能让其“自愿”戒毒。
但是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于是为了绕开这个所谓的“宪法问题”,采取的方法是欲持有、销售毒品者必须取得政府的许可证,并规定所谓“个人消费用量”的“合理上限”。问题是政府的许可证是永远不会发给毒品贩子的。如果个人持有量超过上限也是不行的。
造成的结果就是就老兄看到的“买到手就合法了”的古怪现象。
解放后把所有的瘾君子都送去强制戒毒。当时的政府是能做到这点的。现在“黄、赌、毒”都出来了,其实就是从放开让大家打麻将开始的。等到成了风气了,一大批黑社会靠这个过日子了,再去回头打击,哪还有解放初的那个纯洁的队伍去执行!
法理上不过是个无照驾驶罢了。
其实还可以销售到这种民居政府机构,看来浇上汽油一把火烧掉其实是大大的浪费啊
大家都是极低的工资,几乎没有闲钱,黄赌毒自然没法开展。
一改革开放,闲钱有了,黄赌毒必然抬头。
80年代初期,金三角的毒品很多都是从大陆走的,但是国内吸毒的人很少很少,主要原因就是根本抽不起。
原来是这样的啊。 但是, 有个问题, 政府究竟有没有曾经发过贩毒许可证呢?历史上曾经发给过谁呢?
另外, 如果某人毒瘾很深, 那么, 因为个体差异, 他的“合理上限”可能会高一些, 那么, “资深吸毒爱好者”是否能够因为“资深”一些, 而获得额外的积分, 能够获得高一些的“合理上限”呢。
另外, 有个问题是, “自杀”也是不犯法的, 被抓住时, 他就说:俺是要吸毒“自杀”, 你不能侵犯俺自杀的“自由”。 当然, 他的被捕可能是以消费某种毒品超过上限而被捕, 与自杀无关。 但是, 自杀也可以通过消费其他的“毒品”, 比如敌敌畏,毒鼠强什么的, 就如中国的农村普遍采用的方式。 是否美国政府对所有的毒物质都制定了消费的“合理上限”呢, 其实水喝多了也会水中毒的。
俺不是在胡搅蛮缠, 而是, 实在是弄不懂西方法律中这奇怪的逻辑。
一直觉得, “自由”这个东东, 要是无限上纲起来, 可真是个没有边的东西, 西方的宪法究竟是如何平衡的呢。
有意思。
例如吗啡是强力镇痛剂。作为药用的话,还是要发给许可证的。但是同时又规定医院、药房等等都要处方、记录等等一大套手续。
对于某些上瘾性不强的“入门毒品”如大麻,美国有些州如加州就允许个人种植,作为个人药用。上限似乎为每人六棵。结果很多人因为其丰厚的利润就钻法律空子,把所有的亲戚朋友都算作一起,一种就是一大片,呵呵。
但是美国这地方又是法律双轨制。加州州法允许的大麻在联邦法里可不合法。结果联邦和州政府之间扯皮不断,各类案件在州法庭和联邦法庭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让律师们赚了大钱。
顺便说一下,很多常见的感冒药物中都含有毒品,可以被用来进一步加工为冰毒。所以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限量供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