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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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嘿嘿

很高兴你已经明白了我想表达的意思了。

人类的性活动,实际上是一系列的,相互关联的,从轻到重的行为组成的。性交易合法化就不再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程度是违法的问题了。

而何种程度才算违法,这个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是密切相关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想要搞明白什么程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依据从何而来?换言之,是作为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益,是保护何种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呵呵
家园 你说的性愉悦定义是指什么?性兴奋难道不算?性快感呢?

我们的分歧产生于此

而黑猩猩的社会交往中,性行为已经占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这里的性行为,是以性愉悦为主要目的的广义性行为)所以,早期人类社会中,性行为恐怕也是一个常用的交际手段。

你所有的论点都是基于此,但事实上,你如何证明这些性行为都只是以性愉悦为主要目的的?以往的学者,通常只观察到了某些物种性欲特别旺盛的现象,并以此作为那些物种进行大量性行为的原因,却忽略了我前面说过的,之所以有对性行为的频繁需求,根本在于其的生殖模式。

就拿人类来说,有个简单的计算办法:现在各种来源的统计,一般一对夫妻的平均性行为是2-3次一周;我们假设在避孕技术发明以前,甚至几百年前,这个频率都差不多,而这点事实上有研究支持的,那么一年算50周,我们取下限,2×50=100次,有繁育能力的算25年,则一对夫妻平均一生的性生活次数是2500次。上述的数值都是取得比较低的,一般的统计则是一对夫妻一生大约会有3000次性行为。而在没有避孕技术时,一对夫妻会生几个孩子呢?5,6个都算很多了,很少有超过7个的,这里不用取平均值,加上流产什么的,取大值8个好了。也就是说,根据计算,人类平均必须要有300次左右的性行为,才能成功怀孕;事实上根据研究甚至需要400-500次,成功率相当低。

这个几百次的数据在动物中算比较高的,当然比人类夸张的动物也不少,有些甚至要几千次。就人类来讲,如果以性欲出发,是不是在避孕技术出现以前,人类在衍化工程中,为了满足性欲,不让雌性轻易怀孕,而自动大大降低了人类的生殖能力呢?这从逻辑上讲相当不合理,也不符合自然选择,当然,与对人类生殖的研究结果也是完全矛盾的。所以我说这种观点是本末倒置。

而就避孕技术来说,其发名和成熟才多少年?在中国这类国家的性交易中普及才多少年?性交易的历史要远远长于避孕技术的推广,而避孕技术普及后,有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性交易的模式?有没有促使大量女子拥入这个行当?诚然,避孕技术确实真正完成了性交和生殖的分离,但其重要性在性交易中是没有理由被高估的,性交易在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

强调性愉悦还有很多现象不好解释,比如“例行公事”等等,这里就不说了。

其实以上全是废话,对起源的研究对于现实的管理没有太多的意义。现实中,可以像水风兄说的那样,全部将性交易视为“性愉悦为导向的”。

家园 道长有宝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家园 很好,很好

难得有人这么认真去思考问题。

不过,你根本就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或者说完全忽视了已经是常识的某些知识。或许,我不应该这么苛责你,毕竟,你没有专门对于性行为学有过具体深入的研究。

简单论述一下我的论据吧。

人类的性行为是以性愉悦为导向的,其原因如下。

一,就是我所提到的,

而黑猩猩的社会交往中,性行为已经占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这里的性行为,是以性愉悦为主要目的的广义性行为)所以,早期人类社会中,性行为恐怕也是一个常用的交际手段。

之所以这么讲,一是因为发现倭黑猩猩在非发情期,也可以进行交配。这在动物界里面,是非常罕见的;二是雌性猩猩在发情期,几乎跟自己部落里面所有的雄性都有交配过。三是雌性猩猩在跟雄性的交往中,展露阴部,是一种常见的姿态,(而这种姿态在任何其他的非发情的雌性哺乳动物中,是非常罕见的)。四是在黑猩猩的交往中,接触或者嗅生殖器官,是一种常见的动作,这个动作无论在哪一个种类的非发情动物中,都是非常罕见的。

二,人类雌性的排卵期,也就是其它雌性动物的发情期,是完全隐蔽的。这也是为什么,人类之所以需要远超其他生物的交配次数,才能保证生育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性愉悦,在雄性的哺乳动物中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在雌性中,代表了性愉悦的性高潮,只在人类中常见。其它的灵长目雌性在实验室人为刺激的情况下,可以产生类似性高潮的反应。但是在野外,恐怕很少能发生。而那些具有雌性高潮的灵长目动物,无一不是采取群婚的种类。也就是雌性在发情期中可以跟任何一个雄性交配的种类。

四,人类性交的时间,相对于其他的灵长目动物而言,非常长。黑猩猩作为次长的,不过是平均十几秒。而绝大多数的灵长目只有几秒就可以让雄性射精。只有人类可以持续几分钟以上。换句话说,就是人类的雄性的射精正反射弧被大大的削弱了。

五,人类的性器官,相对于自己的身高和体积,比例是最大的。所包含的富含感觉神经的粘膜和皮肤面积也是最大的。也就是说,人类可以从性交中得到的快感,是所有的动物中最强烈的。

六,人类是少数几种在雌性绝经之后,依然可以保持性交的动物之一。就频率而言,是最高的一个。

以上,是等同于其他生物类的横向比较。人类还具有独特的思维优势。

七,人类是唯一一种可以不借助直接的性刺激,完全靠思维想像,就达到高潮的动物。比如说梦遗。

八,人类是唯一一种具有恋物的动物,对于这些人来说,与生殖行为完全没有直接关联的事物,都可以引发性高潮。比如说SM,比如说恋袜,恋脚,等等。

我不敢保证,我的理论一定是正确的,但是就目前的这些证据来说。人类的性行为是以性愉悦为导向的,这个理论是最合乎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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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例行公事”,不要举特例来论证。人类几乎所有的行为,都符合正态分布。我没有举花痴或者色情狂,或者露阴癖等来作为我的证据,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已经不具有包括全体的代表性,或者,已经是非正常的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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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与生殖的分离。所带来的,不是性交易模式的改变,而是社会对于性交易,以及超越了一夫一妻传统交配模式的容忍度的提高。从而带来了整个社会道德标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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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讨论到此为止吧。原以为遇到了一位同行。结果我错了。不过,很高兴跟您探讨问题。(也谢谢你让我有机会写一写这些平常不敢随便写的东西。

家园 老兄也许是研究这方面的专家。我虽然也是学生物的,但方向与

此没什么关联。还要多谢水风兄赐教。

老兄对这方面的了解肯定在我之上,也写了很多论据,但里面的内在逻辑我仍认为有些漏洞。

一比较复杂,以前看过的都忘了,先不说了。

二正是我想说的,正因为雌性人类隐藏了排卵期,故人类才需要如此之高的交配次数,进而才需要极高的性欲以保持交配的兴趣。这是我的根本逻辑,老兄应该也同意这点。

三,你是否直接将性高潮定义为性愉悦的主要和具体的表现?至于人类女性的性高潮,确实非常独特,似乎也没有什么统一的解释,不知道最新的学界有什么说法。有些解释,是从生理结构出发的,比如莫里斯的,认为是不让精液流出。但这种都是早期的说法了,如该解释就忽略了“回潮”。

四,性交时间就灵长目来将确实很长,但这恐怕不能说全是性欲的需要,仍然是有生殖方面的目的,这方面解释也比较多,不过我都不记得了。何况,如果扩大范围看,人类的性交时间不值一提,比如狗可以持续几个小时,而且其生殖器末段膨胀,阻止精液留出,显然是种生殖目的。

五,此问题与上面类似,比如有种说法是更大的阴茎有助于清除阴道内残留的精液。而且也不全是如此,比如睾丸就是黑猩猩的相对自身的比例更大,这也与其交配次数的频繁是相一致的。

后面的三点,在心理上的因素我认为可能更强一点。确实,跟生殖都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其作为人类衍化过程中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因素而产生的分支性的行为,不能够取代根本的目的。

如六,在自然条件下能活到绝经的动物很少,即使是人,寿命的延长也只是很短的历史。所以这是否仅仅是一种性习惯的延续还不好说。而且这跟人类排卵期的隐藏也可能有联系。

七我不了解,确实可能是人类独特的心理,归结于人类发达的大脑。不知道是否动物实验彻底否定了动物拥有类似的能力,因为不明白人是如何控制动物的“性幻想”的。但是否也与其它因素有关,比如人类教育年限的变长,与性成熟的时间差距越来越大。或者这也跟动物的生殖模式有关,如只有部分动物看了“A片”后会产生性欲的,如果大多数动物对于这种视觉上的刺激都没有反应,那么单靠思维想象的效果更不够了。

八,这类心理学现象确实可以认为是人类独有。但就像你下面说的,这些也只是一些特例,不一定能够代表全体。具体的解释也很多了,比如恋足可能是由于腺体气味,大脑等等,这些都比较远,不说了。

“例行公事”这肯定不属于色情狂之类的特例吧?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不容易找,因为人未必愿意承认这一点。不过我认为这个行为,应该处于接近中央的分布位置。

性与生殖的分离,我前面说了,远早于避孕技术的出现,但人类将性抬到了一种不恰当的高度,产生了一种错觉,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背后起根本作用的生殖因素。

而现代社会对性交易、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的容忍度的提高,是有多种因素导致的,但避孕技术在其中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家园 看起来我们真是同行

我也是生物专业的啊。不过,我不是从生物入手的,而是从行为学入手的。

说起来,这个话就长了。话说那是高中时候,卧病在床,无所事事,家人给我借到一本《身体语言》,仔细读完,算是行为学的启蒙了。然后便疯狂的搜罗所有的可以借到的书。期间,对于中国古典的算命,起卦,测字,均有涉猎。

大学时候,空闲时间虽然不多,但是用来读书是足够了。大学的图书馆里馆藏丰富。由学校的心理学教材入手,然后逐步过渡到了行为学上。所以我开玩笑说大学里面,我修了三个专业的课程。自己的本专业,心理学专业的,还有行为学专业的。三方面结合起来,算是有了点基础。

出国以后,才发现国内的教材完全是照抄照搬,陈词滥调了。我们学校有行为学专业,参照他们的参考书目,这才开始了正式的学习。我的空闲时间实在是不足,所以规定的书目,大概只精读了三分之一不到。倒是多媒体方面的,几乎都给看全了。

我的主要兴趣,其实并不是性行为学。只不过是因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涉猎了不少。

所以看到您的回复,还以为您是正牌的研究性行为的。出了一身的大汗。毕竟我的知识都是以上世纪90年代的书籍为基础的。我并没有听过这边老师的讲课,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知识已经落伍很久了。

所以,我不是正牌的专家,我也只是一个爱好者而已。对于身体语言部分,我可以算是介于半吊子的爱好者与专业人士之间的水准。说到性行为,我是纯粹的爱好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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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复几点

第二点,关于排卵期隐藏和性欲提升两者,谁是鸡,谁是蛋的问题。这个的确很难说。不过我们都同意,两者的确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目前,我不应该说目前,是我目前所看到的书籍,都是以性高潮作为性愉悦的一个量化标准。就是有高潮,就算是有性愉悦。我知道这个说法很武断。但是的确没有更好的量化手段。

四,性交时间,是算从插入到高潮的时间,不是从插入到拔出的时间。因为很多种动物为了保证受精,采取了一种vegina栓塞的方式。来防止其他精子的进入。犬类的高潮时间,我什么地方看到过,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是一分钟以内。然后penis可以保留在里面超过几个小时。蛇类的交配可以持续几天。但是它们的僵硬的泄殖孔插合到一起,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样,我不知道蛇类有没有高潮。因为射精也可以通过挤压来完成。

五,我提到生殖器的敏感程度和粘膜面积增加,并不仅仅限于雄性。如果比较一下黑猩猩和人类雌性。以及其它的多种灵长目雌性的生殖器的结构,你就会同意这一点。

六和七我们就不讨论了。

说一下八,恋物的问题,这很显然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是因为在这种情况里面,性愉悦是完全是与生殖隔离开的。同样的例子,是同性恋之间的性生活。这个特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人类性愉悦可以独立于生殖功能而存在。同样,将这个特例推而广之,也说得通。所以我们就采用了这个理论。(这就是大多数生物学理论产生的过程,不是么?)

“例行公事”需要从心理学上的审美疲劳进行解释。而这个与生殖功能没有冲突,恰恰相反,是证明了性愉悦在心理层面的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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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发现自己好懒,需要去解释的内容懒得仔细的写清楚,难怪容易引起误会啊。

算了,不跟你争论了。

什么时候有心情了,我写个介绍性的帖子吧。也省得我们两个都这么累。到时候希望能够听到您的意见建议。

家园 小结一下

小结一下:

1 说一下我在正文中的讨论思路以及一些补充说明。

1.1 对正文中性交易的补充说明

我最初对于性交易的理解,是我们通常语境下的性交易。如果试图定义一下这个名词的话,因为正文中既是围绕“是否”合法化讨论的,那么不妨使用我们国内现在定性为违法的“卖淫嫖娼”来涵盖我在正文中所提到的这个概念。这方面我在事前工作没有做到充足,使本文在讨论中心主题方面有一些缺陷。

1.1.1 国内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定性

目前在国家范围的定性标准是以下面这个批复为原则的,各省各地可能另有细节理解的不同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18日 (中央法规)

1.1.2 国内关于卖淫嫖娼双方当事人违法的认定,在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1.2 正文中我的论证思路

我是以论证“性交易不应合法化”为出发点进行正文的阐述的。这个思路原本很简单:

A. 性交易道德->肯定能合法化。性交易是否道德的呢?

A1. 性交易冲击婚姻->不道德。

如果这点成立就简单了,其实不单是冲击婚姻,只要性交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社会道德自然会排斥性交易。我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有着如下两段考虑

婚姻制度一是为了巩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元素的稳定,二是确保个体便于财富等的继承。那么不论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妻制,在古代都没有谴责男人去嫖妓的不道德性,因为嫖妓并不涉及财富的继承,就连私生子没有遗嘱特别交待也是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的;同时在男权社会中,也不会有害于家庭的稳定——人们都认为男人风流一些三妻四妾+去妓院都是正常的。这说明一夫一妻制也好,一夫多妻制也好,婚姻对于性,其实并没有特别的约束。

那么在当代呢,我想我们现在也没有认为未结婚,但是有稳定、深入恋爱关系恋人之间的性关系不合道德了吧;但如果某个人是有着稳定、深入恋爱关系的,他仍然出去性交易,那么即使他还没结婚,我们一样认为他不道德。

按理来说,相对于爱情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性交易冲击了婚姻,就像您说的,在道德上更容易被谴责——因为这是实实在在地危害了家庭、进而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如上面的例子,假如性交易没有对婚姻造成冲击,为什么人们仍然认为性交易不道德呢。于是我认为从道德上,并不是婚姻和性联系在一起,而是爱情和性联系在一起。

和这位河友的角度差不多杜撰:凡是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都是违法的。。不过正如豆扑河友的帖子豆扑:作为太阳下最古老的职业所说,古代也有公开的性交易活动,如果会危害社会,古代就不会只批判女性——出卖方的不道德,而对男性那么宽容,甚至还夸耀“风流”,即使批判也只是从“ 败家”的角度批判。我考虑的结果是,那时对性交易中女性不道德的谴责并不是因为性交易本身危害社会导致的,而是由于女性在过去没有性自由导致的,所以我得出了正文中“当前对性交易不道德的谴责同古代是不同的”一段的结论。

因而得出了这一段的结论

我认为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性交易合法与否同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单就目前来讲:假如性交易合法,那么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合法的,假如不合法,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违法的,并无已婚违法未婚合法之说。

如果性交易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A1就不管用了。那怎么办呢?于是另一条绕圈的路:

A2. 性和爱不可分->爱的交易不道德->性交易不道德。

最终我选择这条路证明完了,结论:不道德。

B. 如果性交易不道德,那么也不一定就违法。性交易不道德是小道德,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是大道德,大道德管小道德。证明完了。结论:假如认同“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的大道德,就应当承认性交易合法。附带:我不认同,理由XXX。

C. 还有些人认为合理性和存在性能使性交易合法化,我认为不能,性交易合法化绕不开道德讨论,理由XXX。

这是正文的逻辑结构。

1.3 关于性和爱的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1.2的逻辑中,别的环节大家都没什么质疑,或者大家认为问题不如下面这个大,——就只有A假设A2思路的第一步,“性和爱不可分”受到大家的质疑。

关于性和爱不可分,我除了正文中的例子以外,思考过程是这样的

为什么到了近代男女平等之后,在承认性自由的基础上首先经历了谴责性交易不道德的阶段(这是否定之前男权的一部分),然后随着自由的不断扩展,性交易又重新开始推动合法化进程。我由此想到了对爱自由的承认是性自由的基础,那么对爱无价的承认应当是谴责性交易不道德的根据,重新推动合法化进程则是从比爱自由更广义的自由出发,承认成年人有出卖肉体的自由。

考虑到广义自由之后,我还进一步地考虑过是不是爱自由和性自由实际是两个不同的自由范畴呢,即性自由并不依附爱自由。不过我再考虑性自由历程的时候,发现很早就有性自由的观点出现,性自由被承认的时间也早于“广义自由”蓬勃发展的时间,而爱情自由是人类很早以来的观点,也是自由中较早被承认的,这使我最终认为性自由是附属于爱自由的。

这是我的思考过程,为了解释性自由为什么可以依附于爱自由,我做出了“性天然会伴随爱”的假设。我也知道很多人认为性是性爱是爱,所以我还试图考虑过这种想法产生的源头。恰好就是慕容雪村先生的那篇帖子杀猪汉:慕容雪村《做爱的经济分析》,他的文章最后表达了“要么承认爱有价,要么承认爱和性可以分离”的意思,当然他的观点是“爱和性可以分离”,我们的分歧就在这,考虑到现实中许多和性交易无关的趋利行为,比如这个回帖天涯浪子:唉,说个最近发生的一个真实实例就是一个例子,我觉得必须承认现实中爱是有价的,爱情的无价在现实中还是个梦想,然后我得出了“许多人不愿正视现实,不愿承认爱在现实中是有价的,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是有价的,就以性和爱分离来麻痹自己,来逃避”的结论,然后写出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一段。我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爱无价的价值观的肯定。我对慕容雪村文章的评论见Adol:我是觉得慕容雪村先生并没有在认真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问题

另在讨论中,一足无间兄给了我如下的启发:

引入生殖使我产生了一个新思路,生殖(延续种族的天性)当然是性欲的最原始的源头,动物也好人也好都是这样,且不说动物究竟有没有类似于“爱”的情感,单说人。会不会是这样的情形导致性和爱不能分离呢?即性是生殖要求反映在肉体上的表现,而爱(狭义)是生殖要求反映在精神上的表现。

更详细的说明在Adol:生殖本能的影响并不是个体层面的

2 性交易涵义的拓展及其起源的讨论

2.1 水风道长提出了性交易应当包含更加广泛的涵义,同时不能忽视对性交易起源的考虑。

人类的性活动,实际上是一系列的,相互关联的,从轻到重的行为组成的。性交易合法化就不再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程度是违法的问题了。

而何种程度才算违法,这个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是密切相关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想要搞明白什么程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依据从何而来?换言之,是作为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益,是保护何种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2.1.1 关于性交易的界定,似乎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下是我在《美国法典》中查到的相关定义

US CODE: Title 22,7102. Definitions

(3) Commercial sex act

The term “commercial sex act” means any sex act on account of which anything of value is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any person.

水风道长的观点水风:指点不敢当(内有成人内容,+18)

2.1.2 US CODE并没有对Sex Act的具体涵义做出说明,单就这个Commercial sex act的定义来说,其中的any sex act似乎比国内的“卖淫嫖娼”涵盖的范围要广。

对性交易合法化这一社会问题来说,从这样连续的广阔的视角来思考,比把性交易局限于狭义的“卖淫嫖娼”更加透彻、更容易掌握来龙去脉,但显然也更难。我们还可以从道长的第二段逆推回去,不难得出国内目前对卖淫嫖娼的定性以及违法认定的底线以及保持这样底线的理由,河友卓娅与舒拉在前面关于“性交易”和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矛盾使性交易合法化在中国没有可操作性的结论,可以看作道长结论的一个特例。

2.2 性交易起源的讨论

性交易起源的问题我不是很清楚。就性交易起源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足无间兄和水风道长进行了一些讨论:

一足无间:性交易的起源相当复杂,而且跟妓女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及下面的讨论串。

还有,汗,我居然在别的帖子下面发现了相关讨论……

见这个帖子史文恭:谢谢道长。。。。及下面的讨论串。

2.3 关于这些讨论中的两个想法

一个是关于一足无间兄过去人类一生有效性行为次数的统计方法,是否应当减去孕期,比如平均5个孩子,2个夭折/流产再合算1个,这期间可能是无效的。

另一个是史教头关于早期性交易的重要起源,神庙里的神女和巫女之类,这种早期仪式我也有所耳闻,但不了解代表了什么涵义,是否是生殖崇拜的一个体现呢。

3 关于性交易合法化问题的组成和思考方向。

性的起源和最初的作用---------------性行为的演化--------------->目前性的作用

早期社会对性活动的影响---------社会进步(性活动相关)---------->目前社会进步对性活动的影响

(死亡率高,平均寿命短,没有血缘概念……---------->避孕与堕胎技术、排卵知识、男女平等……)

性交易的起源、最初的涵义及特征------- 性交易的演化------------->目前性交易的涵义和特征

性交易最初对社会的作用(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影响)----------------->目前性交易对社会的影响

人类社会对性交易最初的态度---社会道德观(性交易相关)的演化---->目前人类社会对性交易的态度

通过考察这些问题,可以得出性交易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每个时期的作用及评价,判断现在性交易的状态,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在这样广泛地范围里,性和爱是否相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在决定性交易是否符合道德时,已经不再起到支配作用了,退化成一个相对单纯的道德话题。

不过,这很难,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我认为社会学和历史是最重要的,生物学其次,经济学和心理学等方面也有涉及。

最后,感谢参与本楼讨论的所有河友。这贴发出之后,我想我作为楼主的作用就告一段落了,请大家排好队等待新贴降临,期间闲的发慌时,请随意(只要符合河规)使用敝楼解闷,我也将以普通讨论参与者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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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一下懒虫
家园 建议将题目中的“性交易”修改为“性零售交易”,批发在中国

一直合法。只有部分零售方式不合法。

家园 请参考小结的补充说明

Adol:小结一下

家园 文中未谈及批发和零售关系
家园 在小结1.1.1节引用的红字部分

不特定三个字,我觉得说得很清楚了

家园 不特定只能表示多个对象,向不特定目标批发,如何?
家园 我理解“不特定”指的是不确定

我理解“不特定”指的是不确定,多个对象如果是长包的话,也是确定的吧,而且,再多能多到哪去,3个5个到顶了吧,所以我认为这点还是很容易区分的。

家园 道长,我得去面壁反省了

建议先去看看抱朴仙人的指导性文章,再回头来写东西吧。

您说写作指南,不就得了吗?

偏偏在这种背景下。。。我承认我不是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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