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你说的这些,统统证据不足。
道不同不相与谋,很好,很确切,再见:-)
这样飚车被抓了,现在还敢在闹市区至少飚出70公里,这样还不恶劣?
http://news.sina.com.cn/s/p/2006-04-14/11119619402.shtml
http://baike.baidu.com/view/300033.htm
如果是,抓他的那次不是深夜啊,要不可能还不好抓呢
不过我觉得说道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是深夜也禁止飙车才对,一方面,飙车也上瘾,从高速到城区,然后就追求更刺激的车流中飙车,另一方面,深夜也许人少,但真有在路上遇上飙车的,也可能受到影响危害安全,还是从严比较好
两种可能:
一、没有被抓现行(网上查到的违章记录是针对那台车而不是具体的驾驶人);
二、当时的驾驶人不是他(也有那次违章被抓了现行的描述,但是没有更进一步的依据)。
肇事者有前科的,高速超速210,市区公交站玩漂移。
这位纯粹为了寻求刺激把市区马路当成赛道又不是第一次了,肇事不是会不会出的问题,只是什么时候出事,撞死自己还是别人的问题。说到底,当事人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的行为“怎么看怎么像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实在不知道带了多厚的墨镜才能达到这种效果。
肇事者母亲找关系的行为是不是不妥请参见外链出处妨害作证罪,当然了我也愿意他妈打电话是给律师不是权力部门的相关人等,正如我也愿意相信老母猪会上树一样。
至于肇事者一方的表现,参见电视台对死者舅舅的采访,闹大之前面都不露,等看到包不住了,赶去灵堂下跪,黄花菜都凉了?
这个“普通”的交通案件闹成这样:
1.杭州飙车治理不力,当地居民早有怨言
2.狐朋狗友不把人命当回事,激起众怒(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如果肇事者另有他人,胡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未必恐怕也跟那群王八蛋一起装13)
3.前有老妈打电话,后有杭州警方没有扎实证据草率发布采自于肇事一方70公里/小时等言论,引发公众对于包庇肇事者的质疑。
我也学楼上习惯性的诛心一把,楼上遮遮掩掩的所谓
说句题外话,如果起诉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和胡某一起飙车的豪华跑车车主原则上应该以共同犯罪一起遭到起诉。我以小人之心揣测,这也是定下交通肇事罪调子的原因之一。
我第一次听说“二环十三郎”,人家就是告诉我时间是深夜。
超速210的事情,我特意查看了所有网上的材料,结论就是:证据不足。从网上的材料看,不能确认是现行违章,也不能确认当时的驾驶人就是肇事者,唯一能够确认的,是那台车、那台车严重超速了。
我这个人最大的毛病就是较真,你愿咋的就咋的……
哦,对了,稍微较真一下,周总理的车当年就以车速快而闻名,为这个还差点出过一次严重车祸。
有些事情,不要那么轻易下结论。
你说的那些都需要控方举证
目击证人能证明的就是发生了事故,死了人,人是某车撞的,某人开的车
其他还能证明什么?
就问一句,要不要依法办事?
其实我本人比较支持群众专政。
如果是群众专政对这小子就像蒙大拿对待小偷那样吊死钉死在木架子上。
如果依法办事,就请不要让情绪左右了理智。
否则无异于把智商降低到肇事者的水平上。
请问支持你“飙车”这个根基的理由是什么?
总不至于新闻记者说了句“飙车”你也就跟着不亦乐乎了吧?
如果说真是飙车,目击者的证词应该早就被挖出来了……飙车肯定是几台车你追我赶才对。老实说,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这样的证言证词。
揪住车是他的,开车的不一定是他这一点很有讼棍风采。你应该再往前一步,当时开车撞人的也许不是这位少爷,而是他某位朋友,该公子出于义气顶缸而已。
只可惜这里不是法院,大家都是在做合理推论而不是无罪推论。你那套严格的东西,要在有严格证据的法庭上用才符合公平原则。交警都能拿单方面的70公里来发布,老百姓翻出两张旧罚单来推论自然也可以。
抛开讼棍的问题不谈
你不是要严格标准要讲法律么,怎么到了这时候不讲了?
肇事者一方的表现被你认为“还可以”
真的表现很可以。
不只到是不是我zhuangbility不够的原因,我实在没办法把当事一方的表现和“还可以”联系到一起。
刀笔吏的功夫,我还真不知道你是不知道,还是故意装作不知道……
不是路人说“飚车”就是飚车了,也不是开着改装车就是飚车,也不能说以前有过飚车记录,这次就肯定是在飚车。至少你得在现有法律体系当中找到对“飚车”的界定。
马路上开斗气车的司机还少么,你超我我超你的,一旦发生车祸,是不是也应界定为“飚车”呢
所以最后肯定是按照交通肇事处理,而不会以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公安机关是不会举证的,用肇事一方的口径来对外宣传。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如果不是受害者公司同事质疑,警察会补充那一句吗?还谈什么举证?所以,最后还是按照你说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中国不是没有法,每一次都是依法办事,不过选择的法条不一样。中国的法律高度概括,同样的事情,若干的法律都能靠得上,看你是什么人,能出多少钱,决定用什么法。你放心,保证都是依法办事。
制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行为。难道只有投毒纵火是危害公共安全吗?这两条都有单立的罪名:投毒罪和纵火罪,都有单立的罪名。那还有必要设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在闹市区飚车不危害公共安全呢?或者要看有关部门的解释?有关部门看领导意思?那还谈什么依法办事呢?如果恶少在闹市区飚车不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处理,那么什么人的什么行为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处理呢?
如果这样的法律不能用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人的身上,连基本的制定目的都不能保证,那这样的法条还有什么用呢?
离开法的精神,话题回到中国目前的现状。这个与群众专政不专政没关系,而是群众要一个基本的生存环境——过马路时不用担心因为恶少飚车被撞飞。杭州出现这种事情不是第一回了。恶少飚车撞死人,赔钱了事,于是其他恶少继续飚车。
这个问题也不是什么难题。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飚车并不难杜绝,中国有战无不胜的城管,有雷厉风行的拆迁办,区区几个恶少算什么?不过,这种行为真正能动用这两大法宝来杜绝,除非杭州市领导中某位领导舍生取义,命丧车轮。
神啊,早日出现这样一位领导吧,他将是人民的救星啊。
现在就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