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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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没明白,我糊涂了:请运起神功护住脑子
家园 我逛论坛也逛了几年了

只看见越辩屁股越明的,没见过越辩道理越明的。话说在西西河看到第一句让我深受教育的话就是某位河友的“我已经过了相信道理越辩越明的年龄了”。

家园 您这样就不厚道了

您看,您本来那个帖子是这样说的:"您总算明白了,没有人愿意当苦主"之类,我不敢保证百分之百是您原话啊,俺也没考屏留念,所以俺才说"我没明白,我糊涂了".

不带这样玩儿的,您说出去的话咋就改了呢?

我允许您出口不逊,改了可就不好玩了.

家园 推荐找找网上的万峰痛斥肇事者的视频看看

看完后应该能大致了解为什么大家对这个“70码”如此揪住不放了

家园 兄台您教训的是

越辩屁股越明,果然至理名言,于老朽如醍醐灌顶.

多谢赐教,不过还有一事容禀:

俺本来是想来劝劝架的,一不留神自个也下场了,唉,都怪我出来前也没照照镜子.

家园 您太客气了

所谓“夫战者,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现在刚敲第一通鼓,等第三声过后老兄你再来劝架,我想效果会好很多。

家园 其实...

我本来想说是来打酱油的,就因为拎了个酱油瓶子,给人堵上了...

这么说俺又怕楼主不信...估计围观群众也不答应啊!

家园 这位河友,能不能把帖子集中一下

不得不说看你的帖子很累.....

家园 ^_^:请您火气攻心之余运起神功护住脑子

医学根据:肾上腺素分泌太多,的确影响人的判断力。

这个也是你的,也还给你

家园 ^_^:主贴的清楚,其他的都是打来打去的贴,没技术含量

主贴的清楚

家园 目击者的证词基本无效,对于最后的定罪仅供参考
家园 这种话根本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

肇事者的妈妈和那群孩子的话
首先,我到现在都没搞清楚当时出现的这个中年妇女是不是肇事者他妈。直到昨天我看到的网上报道仍然称之为“黑衣中年妇女”。

其次,那句“晚上玩玩”,也有两个问题:

一、没有证据证明这句话是存在的,当然,如果这名中年妇女承认,或者其他几个小混混指认的话,或可成立;

二、即便这名中年妇女真的说过这句话,也不能证明肇事者的“飚车”就是一个事实。因为这名中年妇女从目前可知的消息来看,是事后才到现场的。人往往会有一个“先入为主”,一个小孩常闯祸,后来发生一件或是这个小孩涉及其中,人们往往第一反映闯祸的就是这个小孩,但实际上很有可能这个小孩是冤枉了。

归根结底,最后还是要靠完整的证据说话,路人甲乙丙丁作为人证,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

家园 对啊

我指的是,他们的谈话过程中,参与的小孩子们的话语,这点里面,是很有可能有料的。

但是,也只是可能,除非

家园 这些其实不是问题

比如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恶意取款和盗窃的区别。

拾到无主物品和盗窃的区别等等

许霆案中纠缠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其实是那几个律师在胡搞,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权”,而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机构,当时的atm机由银行设置,所有权属于银行,其中的钱也属于银行,并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许霆偷了amt机里的钱,当然是盗窃金融机构了。

一个参照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抢劫运超车也视作抢劫金融机构。

还有你说的“无主物品和盗窃的区别”可能是指最近深圳机场清洁工的事情吧,这件事情从我的感觉来看,按照盗窃罪起诉是锈逗了,不知道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到底是怎么写的。

家园 “其他恶劣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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