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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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
    45/6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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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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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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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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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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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7/2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18/2
    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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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角度很有见地。花
家园 这篇回答你的疑问很好

三力思:另外立案调查他那天去哪里就可以了, 他又不是罪犯带着去的

家园 看到很多河友的回复,挺心痛的

当个人职业行为不但挑战法律、更挑战社会公德时。

还有什么荣誉可言,“基本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怎么可能适用于此。

他坚持的只是个人原则,仅此而已。

家园 世间法按顺序无非天理/国法和人情.大道理要管小道理.

重信守诺,只是国法和人情层面的事. 为死者伸冤,惩办凶手,才是合乎天理的大事.

这个律师遵守自己维护杀人恶魔利益的承诺,既犯国法更伤天理,只能说是走火入魔了.

楼下兄弟有拿他跟纳粹比的,我觉得很合适.

家园 林肯当律师时对于律师有一段名言

大意是:律师是一个很让人讨厌的职业,因为我们经常要替杀人犯、强奸犯等混蛋和人渣辩护。但是,如果我们不替这些混蛋和人渣辩护,那当无辜的人受到侵害的时候,谁又来替他们辩护呢?

家园 我这可真算是抛砖引玉了

通过对这么一个小律师行为的讨论,我(其实是其他的河友)倒是看出这个小小的人物、不起眼的事件,恐怕正好揭示了中国社会(道德社会?)和美国社会(契约社会)的根本分歧。

已经有河友说了,这个故事是有原型的,看看美国人对原型人物的评价:

职业界普遍把现年79岁的阿玛尼当作英雄。2006年纽约州奥内达加县律协向其办法了卓越律师奖。 2007年,他被美国律协职业责任中心颁发的Michael Franck 奖提名。2007年7月初,全国职业责任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在芝加哥召开关于Garrow案(即快乐湖案)的活动,当阿玛尼出现在会场时,全体与会者起立为他鼓掌。

这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看看楼下kama的逻辑推理(很有道理的),再看看豫章花开的回复

如果这种不顾一切维护个人职业信誉的行为成为普遍道德,那才是社会的悲哀。

看来我们中国人对美国这个契约社会/法治社会的认识还真是----找不到形容词,大概就是“无法理解”、“难以想象”

真是没想到啊,很多回帖非常深刻,受益匪浅啊

家园 想起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死忠

想起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死忠。人可以为一种主义、理想、观念、规则、操守。。。坚持到死,但是前提是不要损害更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要站在人民一边,所以要带三块表。

家园 嘉木也这么想?

嘉木也这么想?

我相信任何纳粹军人服役时都宣过誓的,但纽伦堡审判的时候,明确指出任何纳粹军人不得以此类借口为罪行开脱。

人总还是要有点良知,有点善恶观念的。我鄙视任何以所谓“神圣誓言”或“职业道德”诸如此类冠冕堂皇借口而违反内心良知的事情。

对这个律师所为,我唯有懦夫一词而已。

家园 其实美国也一样

Robert Garrow1978年越狱时被警察击毙,媒体对他没有表示任何怜悯。同样,阿玛尼等两位律师在媒体界获得的评价也不比他们的当事人好。但是他们赢得了律师界的广泛支持。两位律师坚持认为,保守当事人秘密的职责要求他们保持沉默。法律界之外的公众则唾骂他们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他们甚至受到过死亡威胁信,不得不搬家。Belge最后完全放弃了从事法律职业,阿玛尼则慢慢地重新振作。

他们得到的支持主要都是来自法律界内部的。

不过这是73年的事,现在应该不一样了吧。

家园 这是典型的“为了手段,不择目的”

只要是规矩,就得守,哪怕这个规矩是希特勒或者天蝗制定的

什么良知,什么公义,关我屁事?我守了我的行规,就会有不少人“佩服”。

NC啊

家园 以前我比较倾向于你关于在美国credit重要性说法

这次次级债危机之后,我比较怀疑了。一个社会最顶尖的一帮人居然全然无诚信可言,这个社会“运转的基本内核(kernel)不是亲情和良心,是信誉”?花街高管们身败名裂了吗?没有。美国的credit体系倒是印证了中国的一句古话:“窃钩者诛,窃国者候”

价值观的颠覆。

家园 同意,感觉这问题跟两千多年前孟子的一段话有些相似之处

baidu了一下,齐宣王问:“商汤流放夏桀,周武讨伐君主纣,有这样的事吗?”孟子回答说:“传言中有这样的事。”齐宣王问:“难道臣子可以妄杀君主吗?”孟子说:“杀害仁德之士的人被称作贼,杀害义士的人被称作残,残贼一类的人,被称之为匹夫。只听过诛杀匹夫纣,没听说过这是弑君一类的事情。”

意思跟kama说的差不多吧,你个人的操守跟普世价值相冲突的时候,还是要普世价值优先的,所谓的小义大义吧。

家园 非常同意
家园 估计是不一样了

又想起来一点,在契约社会活着比较容易,follow the rule(规定怎么干就怎么干)就成了。道德社会还经常得衡量大义小义,对个人的要求比较高。

遵守规定(命令)的极端例子就是纳粹德国;蔑视一切规定的极端么,恐怕wg中的砸烂公检法就是一例。什么事儿走到极端都不好。

再感叹一声,这次大概是我在西西河建楼(发主题贴)以来,回帖质量最高的一次了

家园 很明显如果以人的标准去看 这律师不对

做人得有人性.

君子一诺千斤,轻生死重信义这是没错的.

但问题是,这是建立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之上.

人家正经的君子,轻生死重信义,甚至蔑视世俗的规则和法律.但问题人家是站在人性之上的,人家重的信义,轻的是自己的生死. 哪儿像这个律师?

纯粹一个毫无人性的btk.

试想,如果把这个bt杀人犯改成kb分子.所隐藏的是要搞kb爆炸,死很多人的计划,这个律师的丑恶之处,是不是显示的更加明朗?

也许有人会谈职责.嗯,职责.

可是,不管你作什么职责,你首先得是个人对不对.

你的父母把你生出来,生的是个人,你才有机会上学读书受教化找工作当律师. 这也就是说,你所谓的职业操守,是以你是个人作为前提的. 你要生出来是个阿猫阿狗,你给谁当律师去.

人得有人性.没有了人性就该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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