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邓案的一个电视节目以及其他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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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邓案的一个电视节目以及其他

这个是网络上找到的描述,如果有人能够找到视频,最好了。这个视频正好回答了飞将军以前问我的问题,就是律师什么时候开始不能够见到委托人,为什么律师不陪邓母去提取物证等问题。

上午,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和邓玉娇的母亲和继父一同到了看守所。11点过两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时的神情和手势表明有重大发现。但邓玉娇的母亲接了一个电话后,“脸色就不自然了”,对夏律师说要离开一会。夏律师有些不愿意,但邓母保证很快就回来。于是邓母走了。

下午五点过,两位律师神情激动的走出看守所,一出来就焦急的用目光四下寻找邓玉娇母亲,不停地喊“邓妈妈在哪里?”但根本不见邓母踪影。律师的职业敏感告诉他们:出问题了。于是才有了招致高一飞教授攻击的那个请求鉴定的紧急呼吁,有了招致巴东政府强烈不满的所谓“泄露案情”——也就是批评警方在长达11天时间内竟然没有提取重要物证——。夏霖律师发出紧急呼吁后,还吁请在场媒体朋友赶到邓母家去保护物证。

另外,顺便说一下,最近关于黄德智等人被处理甚至拘留一事,不少人叫好。当然很好理解,联系到前段不少人在西西河一片对邓玉娇的夏律师的骂声,我倒是觉得实际上是夏律师的控告书公布了此案件的细节使黄德智的行为细节曝光,网络舆论给了巴东政府更多的压力而导致的后果。我看了巴东警方的通报,黄的行为并没有过多描述。巴东警察的通报是18日,律师的控告书是25日递交给巴东警察并公布,去看Google的trend记录,搜索黄德智的次数在26日达到峰值,24日之前基本上没有。有人要说律师只会作秀,耽误了邓案。又要强调律师作秀没有效果,又说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政府不可能偏袒。呵呵,为了贬低律师,基本的逻辑还是需要一些的吧。

家园 邓母已经正式解除律师委托

见[URL=http://puzhiqiang10.blog.sohu.com/

]蒲志强blog[/URL].

家园 简单说,你觉得就算把黄德智判死刑

能对邓玉娇的处境有一毛钱的改善吗?

家园 这2者是关联的

没有罪行在先,何来自卫?

家园 杀错了人,不更是防卫过当了?

邓玉娇不刺强奸犯,刺邓贵大干吗?推坐比强奸更让她恐惧?说不通啊。

家园 叹气,你的热情很高,但是记性似乎不太好

黄德智的罪行,可以导致邓女自卫杀死邓贵大么?

家园 又来了

又要说“夏律师说邓杀错了人?”

呵呵,我就不继续这个话题了,已经说了很多遍了。

家园 还真来一个

:)

家园 呦,看来是我记错了,您受累给扫扫盲成么?

那怕给我个连接让我学习学习.

您看呢?

BTW,其实我对夏律师怎么说不太感兴趣. 您能给帮忙找个连接,或是亲自说明下. 黄德智耍流氓和邓女刺死邓贵大之间有什么联系就好.

家园 在这里,和一些额外的话

和飞将军讨论过这个问题,他同意收回杀错了人的说法,我很敬佩他的讨论态度。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215130

另外网络上为黄的被拘留叫好不仅仅是因为他得到惩罚,邓的案件性质也变化。黄的拘留与警察的结束邓的调查基本上同时,邓不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防卫过当。

家园 我看了,佩服您的联想能力

第一,分析下律师的话

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

那么从这段话来说,无非是两个可能

一,邓玉娇准备刺的是黄德智,但是由于邓贵大在前面,所以多数刺到了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二,邓玉娇本来要刺的就是邓贵大. 但是要防卫的却是要侵犯自己的黄德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然后您很天才的假设了一个情况,姑且当作情况三

三, 黄德智是强奸的主犯,而邓贵大是强奸的从犯.

这就牵扯到一个概念,叫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定义,其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出处

让我们来看这些法律特征的认定

1,黄德智和邓贵大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并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所以第一条成立

2, 如何认定黄德智, 邓贵大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强奸)?

现在我们可以知道, 对此行为,无证人证言, 无物证. 换句话说,在法律框架下,你无法认定黄德智,邓贵大强奸行为成立. 当然,你要是谈民意,那我无话可说.

所以,第二条不成立

3, 共同的犯罪故意面临同样的证明难题,你要如何证明黄德智,邓贵大进行了强奸行为? 并且两个人还达成了犯罪故意的一致? 在邓贵大死亡的前提下,犯罪故意的一致性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尤其是在缺乏证言和物证的情况下. 换句话说,即使黄德智强奸罪名成立, 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依然很难被证明是正当防卫

所以, 第三条也不成立

那么,你要怎么证明共同犯罪成立呢? 或者说,你要怎么证明邓贵大是从犯呢?

如果你不能证明, 那么你要怎么把黄德智的行为和邓贵大的死联系起来呢?

家园 “嚣张”就该被杀?真不明白飞将军为什么要收回自己的话

你愿意相信两个正义的律师你就相信去好了。反正不管怎么说他们都是伟大的。

家园 现在好像一般认为在内衣上提取指纹是不可完成的任务

现在好像一般认为在内衣上提取指纹是不可完成的任务,何况是已经过了十天之后了。警方就算要替黄德智遮掩,装模作样检查一下再说指纹检测不出来不就完了么,反正检测不出来是再正常也不过的事情了,有必要非要让邓母去销毁么,万一那天邓母改主意要揭发了呢。至于为什么事发当天为什么警方没有保存邓玉娇的内衣,警方说是邓玉娇当时没说这些情况,警方当然不会把内衣达成什么证物,除非能证明警方说谎,即邓玉娇当时已经明确的告诉警方黄德智“脱其内裤手摸下体”。

家园 是吗?

我不知道。出处?

顺便说一下,证明警察说谎太困难,邓母和邓玉娇本人律师都很难见到,怎么证明?谁来证明?

当然了,警察投稿3易其稿,呵呵,信誉不错啊。

家园 为什么是邓母?

邓玉娇现在被认定没有责任能力吗? 网上对邓母的角色有些不好的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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