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 -- 樱木花道
过几年就出来了,几年是多少年,小于10年?出得来?说好听些也就是拿这种毫无意义的假定当作确实的论据进行下一步的论证,不知道逻辑何在。这次的事件我也认为需要严办,正大光明的理由有的是为什么要拿这种歪理来进行论证。
我不过是反对拿这些歪理来进行论证罢了。你可以去查查我有关这个问题的发言,哪个是主张无原则和解的?相反,对于少数民族犯罪事实上的放纵我一向视为特权主张取消。
现在能看到的判决也就两死和两死缓了,其它的都是徒刑,威慑力太小了。但愿这次能好些吧,不能每次都是被杀被砍的人受委屈不是?
其实处理民族问题,有幅对联说的好:
一味怀柔或者打打杀杀都不是解决的办法。
难得赵大将军到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中国从建国到现在鲜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FLY][SIZE=3]中国从建国到现在鲜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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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这个baidu搞的
赵将军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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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木花道:死缓不执行死刑是有条件的,只要是正常有求生欲望之人都会趋利避害,避免一死。这种刑罚是否效果良好,都不是你的主题。
314事件是否轻判、是否有政策影响法律判决的情况,你清楚吗?你清楚定罪和判决里面的道理吗?
314事件的判决结果与75事件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吗?
反问你一句,贩毒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会被判处死刑,那贩毒现象就此终结了吗?
西西河是个讲理性的地方,如果只是单纯的发泄情绪,请出门迈向凯迪天涯,不要搅乱河水。
PS:日本漫画看看就好,沉迷其中是很可惜的。
至少,贩毒现象数量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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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别告诉我
不判处死刑,贩毒数量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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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充满了反问
又没有例子,又没有说理的文字
我很无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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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道理你就讲,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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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问你一下
一个汉族的人在汉族店铺杀人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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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是不是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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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很简单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对于罪大恶鸡之人的宽恕
是对人民、对守法公民的犯罪。
给你的例子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6、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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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觉得放火罪判处死刑重了
我再给你个判例
http://www.cqjj.net/lawnews/show.asp?id=38447
现年38岁的张国兴和李春昀在甘肃金塔县中东镇梧桐坝村各经营一处棋牌室,平时二人互相拆台,积怨很深。今年1月12日12时,张国兴开车途经公共过道,发现李春昀将公共过道堵住。张国兴遂找到李春昀的棋牌室,与李争吵,张扬言要将李弄残弄死。说着,张便回到家中拎一汽油桶再次冲到李的棋牌室内,在不顾随后追来的妻子程某的劝阻下,关上棋牌室的门,将汽油向李的棋牌室门口、炉边等处泼洒,当即酿成火灾。
火灾发生后,在棋牌室附近的两男子听到呼救声,踢开店门,被困在棋牌室内的人员才得以逃生。但因火势较猛,使棋牌室内包括张国兴夫妻在内的15人均被烧伤。张国兴、程某夫妇,李春昀和另外两位室内玩牌人员容貌毁损;其余8位男子被烧成轻伤;另1人为轻微伤。
注意
这里没有一人被烧死,但是放火犯还是被判处死刑。
你拍着良心说,如果拉萨那几个放火犯是汉族,是不是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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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这种没有营养的帖子辩论,
真没有意思。
缓刑期满,都会减为无期。这是明文规定的。
说明你没理解刑罚与威慑犯罪、防止犯罪的关系。
所以你“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的观点又怎么成立呢?
再说说你辛苦百度来的放火罪
请看清楚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内容,充分理解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特征在于行为人意图是剥夺特定人的生命,放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其意图在于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上充分考虑到故意杀人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区分,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较少处以死刑。(您举的甘肃那个案例,请仔细看看该案的行为人有没有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他在放火时表现出来的主观意图和3.14有没有不同,这么简单的区别要都看不出来,那我真是佩服您的视力和智商了。)
在3.14“以纯”服装店放火案中,拉萨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行如下: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店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边吉(萨迦县人)放火致6名被害人死亡,边吉(尼木县人)放火致5名被害人死亡,二人的放火行为还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边吉(尼木县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其美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边吉(萨迦县人)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边吉(尼木县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当然,您如果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是故意杀人搞成放火罪;或是不管他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放火,反正死了人就得偿命,那我没法再义务给您上课,已经没有对话基础了。
如果您觉得刑法这么规定实在是漏洞很大,我非常期待您充分运用公民权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向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提出这个问题。这样做您将在我国立法进程上留下光辉的名字。
怕您看不惯上面的长篇议论,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1.对犯罪处以极刑也不可能完全防止犯罪的再次出现。对某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言,没有改造的必要,反而能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但绝不是您所谓的3.14的恶花开出来恶果)
2.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有着明显不同的区别(行为人的意图只是这些区别中最便于你理解的一点)。从刑法角度看,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也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讲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判案就是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论是人人平等还是罪责性相适应都必须坚持!(奉劝您少点意气之词,多些理性科学)
您在樱木花道:【原创】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中,将放火罪等同于必须要判死刑,进而出现“jd分子杀人无所谓 ,反正不偿命,过几年就死缓出来了”的言论,实在是佩服您的逻辑。
最后说一句,西西河这个环境非常好,讲理性科学,您身为认证会员不要给西西河抹黑!
说了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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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少数民族的身份,就
把法律的平等性修改。
7.5事件,对这些犯罪分子就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但绝不要上升成为民族对立,因为境外势力就是要达成这样的效果。
知道屋里有人而纵火的,简直一定是死刑。
慢看出来文章跟日本漫画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