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对已故国家领导人稍存敬意! -- 巴山夜雨
“文革”,尤其是“文革后期”,群众打人打死也就打死了,没什么地方说理去,虽然公开宣传“不打人骂人”。但是司法机构审判杀人是很严格的,张志新那个案子,来来回回好几年,最后是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
而“严打”是反过来,群众不能去打人了,但是司法机构杀人就随便多了,好象死刑核准权就是那时候下放的。杀了就杀了,也没什么地方说理去。
从司法机构这个角度说,“严打”是“过”,“文革”是“不及”。事实上,基层执行“严打”任务的,好多是“文革”中搞专案组的,具体手法一点没变,只是矛头换了,而且更狠,要戴罪立功么。
张志新的死刑就是最高法院核准的。
六六年到六八年,基本上是天下大乱,文革中的冤死群众,基本上都出在这个年代,例如道县屠杀。这时候砸烂公检法,谈不上有司法机构了。
九大召开之后,社会秩序逐渐恢复,基本上就是你说的那种情况。
而我们现在的局面,在老毛看来,肯定是表明的稳定蕴涵着极大的不稳定,“75事件”就是个表现。
确实有震慑老一辈领导人的作用。
要知道邓小平上台的根基不稳,老干部不卖账的很多,这是很多人忽略的事情。
我有几个姨妈都是嫁的地主,小时候我问老妈,他们怎么没有被镇压?老妈说,有血债的才镇压,一般地主都分田的。
又听大人谈起谁谁谁被镇压了,问是不是地主,老妈说:不是地主。我奇怪,那怎么镇压了。老妈说:是恶霸,有血债。
营养好,身体长得强壮,15,6岁的人都能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活动了。
学习一下美国的政策吧:
一贯以民主、法治和人权著称的美联邦内各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荷克拉荷马州规定为7岁,内华达、华盛顿特区规定为8岁,而科罗拉多州规定为10岁、俄勒冈州为12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规定为13岁,可见美国各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识是差异极大的。但显而易见的是,美联邦各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普遍较低,加大了对未成年犯的惩戒力度,一些州甚至还可以在成年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放火罪,没造成严重后果差不多就是这样判
要么说康大姐傻呢
确有一些非收拾不可的;然后是可收拾可不收拾的;最后是根本不该收拾的。
一、到底杀了多少?全国三千个县,平均一县十个那会儿不算多,考虑到个别“业绩”突出的。我估计总数在5万以上。
二、社会治安真的好转了吗?各人心里都有数吧。
但刑事犯罪的形势真的因此改善了么?大家心里都有数吧。苛刑峻法最终是催生了一批真正心狠手辣的大盗。
唯一真正改变的:是从官怕百姓又回复到百姓怕官了。
严打当然是比较幼稚的,以为严刑峻法可以起到效果。
事实上,刑事犯罪越来越严重,主要是社会转型期的结果。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增加,这些因素导致了治安形势的持续恶化。
但是要说严打本意不是打击刑事犯罪,或许是有些过分阴谋论的解读。
至于官怕百姓,其实文革中也看不出多少。挑动群众斗群众的事情不少,许多造反派领袖当了官之后也脱离群众了。文革中的百姓,仍然是怕官的。
体积不大,相互间距较远,一个着火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损失极有限。通常受害者也不会把这问题看得很严重,骂两句就完了。农村不象城市一样,小孩子玩玩火是经常的事,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也会引起失火,所以,没有人把小孩子的玩闹上升到纵火罪的层面看待。
司法介入应该有个底线。有些小事情,民间自有管理办法,也未见酿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司法的介入,尤其处罚过重很难说有什么正面作用。
一个品质还算不错的孩子,造成的损失按当时估算也不过几十元钱。而且受害者并未诉诸司法,只是因为县里、乡里要完成严打指标,就被判三年徒刑,此后一生都要背负罪犯的包袱,这种判罚显然是太重了。
补充一句:无论严打其时实行的1979年刑法,还是今天实行的1997年刑法,14~18岁都有从轻处罚的条款。
中国人营养水平提高是近二三十年的事,农村更晚一些。像我这个年龄的人,在身体发育阶段是谈不上营养充足的,副食品不说,每顿饭都能吃上馒头也是在82、83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