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既不易解,又很费解,“真实的历史”何在? -- 双石
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著作权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的颁布,一个不到20年,一个不到10年);2。即使按民法,诉讼时效也早过了。
另外,“中原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华东人民解放军司令部”也不可能会向毛泽东主张著作权啊,再说,印毛选的时候连民法著作权法还啥都没有涅
即使现在发生这种事,举个例子,领导讲话、作报告,一般是由秘书起草的吧?集结成册出版,署名或是单位或是领导,署谁的名谁就是著作权人,有注明某某秘书起草这回事的咩?再举个极端的例子,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法律法规,总是有人起草的吧?法律法规颁布时,有谁见过下面注明谁谁起草的?
所以说,起草者如果意在说明自己是该电文起草者,就如有些学者自我介绍说参与过某某法律的起草工作以示权威,这都可以理解,要是因此主张起著作权来,这个这个...
从哪里整来的?
简直是极品呀。
都是一通乱骂,找不到七寸,反而贻对手以“以气势面不是证据压人”的口实,给他们递点子吧,人家还把你当来捣乱的反革命分子,呵呵……
算了算了,俺来比划比划给你们做个样子吧……
也没把握,就算了!
现在看来,庄老先生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也就说是,他把《敦》文收入自己的文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作为曾经的愤青,俺对这种文章一般都是看也不看的,如果说您想影响的人根本不理您在说什么的话,俺也属于他们想影响但是对他们不屑一顾的人(因为他们那点伎俩俺太熟悉了)
多说一句,俺这辈子注册的第一个电子邮箱就被某个曾经很尊敬的人泄漏给自由亚洲XX鸟,或者说那人就是那个组织的代言人,呵呵。。。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所以,如果这篇文章被认定为属于前述情况,那么,即便此文是庄老先生写的,那么他也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发表等权利,正如禅人前辈讲的法律的起草者无权主张(著作相关的)权利一样;
第二,如果庄老先生坚持认为这篇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至少署名权应当归属作者,而且这种观点在法院也被认可的话。那要提另外两点:
1、从程序上讲,既然现在已经有人先占了这个署名权,而且在超过民事权利保护最长的20年期限内,庄老先生都没有提出权利主张,那么不管实体权利如何,庄老先生的胜诉权已经失掉了,虽然,他的实体权利还是可能存在的;
2、从实体上讲,现在有很多出版社都把此文的作者署名为主席,这种情况下,庄老先生主张自己是此文的作者,那就有证明从主席到各出版社侵权的义务,既然您这样的非专业选手都能把庄老所列的理由驳斥一番,我想这个问题真到法庭上的话,庄老未必会赢。如果他连实体权利都没有的话,OK,看下面的规定吧。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P:由于署名权有人身权属性,所以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年限的限制,庄老真这么干的话,有不爱打酱油的且有影响力的人给版权局打个电话都能给他点color see see,实际上出于各种考虑,我国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很可能是不会给这种书放行滴(今天清算主席没人管,明天呢?)。。。。
第十一条——
介个〈敦〉,全部体现的是“组织”意志。
总之,这件事,没必要跟他们认真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炎黄是什么样的杂志,正如原来的冰点,现在的南都。。。
它们的读者群,除非有办法格式化,否则他们认准的东西是没法改变滴。。。这样也好,自娱自乐去呗,人总是要留条活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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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老兄现在不说著作等身,等腰至少等膝总有了,要是可能有朝一日哪位老革命找你执笔以第一人称写回忆录啥的,除非你心甘情愿白写,否则一定记得把责权利,诸如著作权或署名权、版税归属或分配等等等等一五一十写清楚,所谓丑话说在前头,不然,即使老人家不在意,万一眼睛一闭,有子女来找你打官司,你可就郁闷啦
单看这样的气概,不是开国之君,一般文人墨客怎么写得出来?不是毛泽东写的,也是毛大改过的。庄某最多也就是写了个草稿。
反正知情人都死的差不多了,你奈我何?
真的有相关文件的话,那说就是假的、伪造的,原件已经在文革中被别有用心的人泯失了。再厉害点说你们搞新时代的文革、政治迫害、掩盖真相、不民主。
光荣属于翻案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