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看来孙伟明能保命了 -- 诸葛神候
比起杀东突,我觉得杀几只这样的鸡更有利于安定繁荣^_^
例如说原来应该判个十年二十年的,现在判个无期或者死缓,我觉得就足够儆猴了。
当然了,这个度的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标准,很难一概而论的。
现在酒驾风被这个死刑吓唬住了么?似乎没有。那么就有必要降低死刑的门槛。
老兄,我家也有车,但是我怕的是不开车时候碰上这么个主儿。未必我去超市买瓶酱油也得开车跑这三五百米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然,要法律干什么?判刑不就全乱套了。
何况为了每年少死百十来个无辜的人,就算修改法律也是应当应分的
为证菩提,先举屠刀
很明显,“处七年以上”是修饰“有期徒刑”的。
也就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七年起。你可以根据这条判他有期徒刑一百年两百年(不知道中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有没有上限?),但是就是不能判他无期徒刑,更没说可以判死刑。
所谓的没有上限,指的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没有上限,不是指刑罚没有上限。
数罪并罚的不算,不过数罪并罚一般就朝无期去了。
从无期减下来有20年的。
同意你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可以判有期徒刑的上限,但不能判无期或死刑。
你放心,法官在这些方面比你清楚的多,不可能一个罪上限没有死刑,却判死刑的。
那位飞马兄的条文引错了,他那个是交通肇事罪的条文,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这个是没有死刑的,能判无期徒刑死刑,在条文里会写出来的。
如果法官以这个判他死刑,那真是有问题了。
肯定对条文的理解比我清楚得多,但是面对上头有压力的案件,怎么判,看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上头的意思。
例如说,严打的时候,还有抢几十块钱被枪毙的呢。
所以,法官怎么判,我管不着,但是单从条文来说,是不应该那么判的。
具体条文是什么?
死刑的。
法官并不是用交通肇事罪判他的,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他死刑的,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量刑轻重,那是另一个问题。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用你的133条,是判不了他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