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 行者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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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最近有关上海交通执法队“钓鱼执法”的报道和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

有网友提出:不“钓鱼”,怎么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引来不少回帖者的反对。

其实钓鱼的确是个打击“黑车”和其它各种常发性违法行为的好办法,俺就不反对钓鱼执法!

但俺坚决反对上海各交通执法大队的这种钓鱼执法!这是一种侵犯人权、陷害无辜、损害社会良善的诱导式钓鱼执法

“放倒钩”其实就是英美法下所谓的“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这个问题俺没有深入研究过,但大体的理解是在一般的西方法律制度下,执法者可以放钩设套地引诱违法者现身,从而取得其违法的证据。然而,以诱导方式引诱人违法从而取得的证据应该是无效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美国式的倒钩:

美国网络侦探伪装成孩子抓捕网上色狼

这篇报道对这个网络侦探的钓狼过程的细节报道得并不详尽,而有些细节会直接影响该侦探所得证据的有效性,如谁先提议做“那件事”。

从法理上讲,“警察圈套”、“放倒钩”或(正式点用词)“诱惑侦查”是否合法、依此获得的证据应不应该有效是个复杂的问题。俺找到篇学术性论文,有兴趣的可以读一下(较长):

诱惑侦查之法律分析——刑事法治视域下的评析与构建

“钓亦有道”,俺基本不会反对闵行交通执法大队用下面这种方式钓鱼:

“钩子”拿个重包在路边等车子“上钩”,有人邀其搭车后即上车,让其送到目的地,司机一旦要求收费即钓鱼成功。但其钓鱼成功的必要条件是:1)整个过程有必要的辅助搜证手段(录音、录像等);2)“钩子”不可以是直接利益关系方,即不能是抓一个就得“300元”的职业钩子;3)最关键的是,钩子不能首先提出付款要求

最后说个俺亲身经历过的“警察圈套”吧!N年前俺在上海参与办理过一个贩毒案,被告有好几个。其中A以贩养吸,首先被警察抓住。警察鼓励A争取立功,要他多揭发和协助抓捕其他吸毒者和毒贩。A供出了吸毒者B。事实上B只是个一般吸毒者,从未卖过白粉(海洛因)。但警察让A打电话给B,提出要向B买白粉。B一开始是拒绝的,但警察让A以“瘾上来了实在受不了”、“就这一次,无论如何帮帮我”的话最终说服了和A关系很好的B同意转卖给他一些B准备自用的白粉。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猜得到了,当他们碰头交接时,英勇的人民警察出现了......

B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审理过程中B的辩护律师一直死咬A的诱使行为,认为他是唆使犯罪,对其严词痛斥。A的律师委屈的说,你干嘛死盯着A骂呢,又不是他自己想这么钓自己的好朋友。B的律师说了一句我至今忘不了的话:“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我只能骂A了,除了他我还能骂谁呢?

俺也忘不了B的父母跪在审判员面前,为他们年轻的儿子求情,哭求从轻处理的情景。

最后法院判决B贩毒罪名成立(俺忘了判了多少年,但大家都知道贩毒是重罪重刑)。

通宝推:卷心菜,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对坏人叫引蛇出洞,对良民就是逼良为娼。
家园 执法水平高的话

即使是钓鱼执法,也完全可以做到引蛇出洞,但不会造成逼良为娼。

家园 说得很好,这种事情法理上一点都不复杂

但实际上执法和司法机关往往只是把自己的权力当成行政的手段,依法办事、维护法制并不是第一位的。

家园 我也赞成你的说法,派钓鱼是可以的,但程序要合法。

就是一个证据合法的事,钩子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是对方揽自己上车收费,而不能现在这样,只要钩子上车了(不管是骗还是硬上),车主就倒霉。

就像警察可以抓贩毒的,但不能手里握着毒品,伸到别人衣兜里就说别人贩毒。

家园 执法水平低,是因为监督的水平低

没人看着,或者说很多人看着但没人能管、没人敢管,而执法、司法背后的激励机制又是以行政效率而非公平公正为主(因为大家都是一伙的,都是为地方政府服务的),则某些执法模式必然会向高效率的逼良为娼发展,直到逼良为娼引起的反弹对政府的损害大于其收益,才会开始收敛。

家园 关于钓鱼式执法,你自己的转的文章就有答案了

 

 5 案件的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只适用于靠一般的侦查方法难以获得指控证据而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的犯罪,而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同时,这些犯罪也仅限于蓄意且隐蔽性强的直接故意犯罪。这也是保障人权及侦查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犯罪类型方面,一般限于“行为可能连续实施”的犯罪为妥,比如连续的抢劫案件、职业犯罪以及习惯性犯罪等,1也就是说,那些一次性的犯罪没有诱惑侦查的可能或意义不大。

黑车属于“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的犯罪”么?

家园 反对!对于某些地方的交管来说,罚款创收才是根本目的
家园 你在问谁?

依文中所言,诱惑侦查不适用于黑车(不过别忘了人家是以英美刑法举例),而楼主的发言显然也是反对这种利诱式的钓鱼执法。有什么问题吗?

家园 那篇论文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侦查

“黑车”经营不是刑事犯罪。

俺引用这篇文章是想让大家了解一下学术上对“诱惑侦查”的一些见解,无意将其作为能否“钓黑车”的法理依据。

家园 就算诱导式的钓黑车执法在国内有法律依据

那也只能说明某些法律不够完善,需要修改。

说到底,‘法’是为了‘理’服务,而不是相反。

家园 连对刑事犯罪都有严格适用范围的手段,对行政违法行为使用?
家园 上海的钓鱼其实就是创收

刚才东方时空里评论员说了,这几年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罚了5000万呢,这些钱去了哪里。别让钓鱼成为“创业版”。

依这条路查下去,挺好。

家园 比逼良为娼更恶劣的是诬良为娼!
家园 刑事取证的要求和限制当然应该是最严的

在一个法律体系下,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取证要求是可以不同的,其中刑事取证的要求和限制通常是最严的,因为刑事处罚是国家公器对公民最严厉的处分,要用之最慎。

如在美国,对证据的采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要求就不同,前者往往要严得多。举个最出名的例子 - 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赢了刑事官司,但输了民事官司,其原因就是在同样的事实证据面前,刑事和民事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被采信性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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