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大江大海笔记(1)美君和应家的私盐 -- 苍野
说岔了,我的意思是说,很可能地方武官身份也是保护伞之一;不过好像这条路线还不太属于漕运系统。清朝同治光绪年间的地方反腐败系统还能靠得住多少?这里的问题恐怕就是官员,帮派,宗族联手搞贩运私盐。
我那句读了几遍是跟着这两个帖子来的,锦候:是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你和她都是不想知道别人的感受的人罢,锦候:你的书不知道是怎么读的?,不是说您看书的事情,解释一下免得误会了,可能是我过滤了。
苍野兄这种打脸的事情当然要仔细了再仔细,这才是写作的人应该的品质和基本的修养,您看了又看是应该的。要是写字的人都像龙那样抡圆了胡说那才是灾难呢。
上次去一个美国教授家玩,他老婆是台湾人,父辈49年赴台湾。据她所言,今日土共出了一个政策,拿着民国时期的地契房契就可以收回当年他家的房子、以及据说数千亩的土地的使用权(非产权)。她兄长已经办下了昔日大屋的房产证,正在发愁怎么把那些“霸占他家房子六十年”的住户——即他家以前的丫鬟仆人佃户们赶走,问我们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我。。。。。。只能一言不发,推说不知,毕竟我也确实不知道,只是觉得这个政策,怎么想怎么觉得脑残呢?拉拢台湾人心,伤了当年推TG上台的那些人的心,到底值不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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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笔记的时候也想过这个问题。翻了翻军史,不管是早期的东进,还是后期粟裕、叶飞开辟苏浙皖的根据地,都离淳安还有点距离,四哥的势力似不足以跑到到钱塘江的淳安-杭州段去缉私收税。
杭州以东的钱江两岸倒是有四哥的游击队身影,要是RP大爆发还说不定会碰到三五支队来收税^_^
另,李先念旗下那些打明四哥旗号对日伪商船收税,还把抗日建国公债一路卖进武汉日本商社里的船匪江霸,大活跃的舞台是长江,而不是钱塘江~
分到了,龙家应该不用在1959年还住在铁皮大屋顶下。
另,朱爸爸被扣的,和龙爸爸查扣的黄金应该不是同一批。
朱爸爸是一辆孤零零地去赶船的吉普车,押运的东西就是黄金;
龙爸爸查扣的是二十辆卡车车队的私货,货主拿了五十条黄鱼出来行贿(可想而知那些货有多值钱),应该不是一码事。
当时机场到香港跑的车很多,宪兵也很多,黄金满天飞,大概不是一码事:P
http://haizhu.laho.gov.cn/zxfw/zcjy/t20090611_50.htm
这里有链接,还有广东的政策全文,并非我虚构,她家在福建,具体操作可能略有不同,没查到福建的政策全文,她也提到,土地的发还只是发还使用权70年。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07462edcbd9daf21&clk=wttpcts
http://libgp.jnu.edu.cn/booc/viewarticle.jsp?articleid=1460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549275
侨房发还政策及程序
1.国家和省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发还范围:一是对属于错改性质的房屋,无论是国内业主还是华侨房屋(包括: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是出租的空房);二是对解放后华侨汇款回国购、建的房屋(时间:1949年—1958年)。过去已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按照政策要求一律撤销改造。
2.广州市侨房发还界限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和《关于加大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0]31号)规定,广州市明确了华侨房屋政策发还界限是:1.住宅用房可全部发还;2.非住宅用房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发还;3.对祖国建设及统一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由侨务部门出具证明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最新政策文件
2005 年底,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明确:“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2006 年5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70号),明确“我省各市、县过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市、县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进行处理”。
4.侨房身份认定
落实政策侨房发还的侨房业主身份,由市侨办及市属区、县级市侨办出具证明,具体版本格式:《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5.房屋发还程序及收件资料
所有房屋发还,业权人可持以下资料,直接到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产权地籍科(或房屋管理科)提出发还申请。资料如下:
1)房地产证 (含解放前契证,复印件、一份);
2)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发还申请书》(原件、一份);
5)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业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6)如属侨房的,须提供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委托书属于境外委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委托人在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同时衷心希望有人能站住来驳你老兄一下,越狠越好,不过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不能自洽的就算了,那样太没劲。
这就是让泥腿子读书认字明理的恶果啊呵呵。
可以发还的,只是房屋,在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错改了的房屋,而且主要在城市;而且限于政府单位所有(房管局),他们充其量是从房管局那里收回所有权,现在头痛如何赶走里面的租客的问题~
土地改革中分了的土地,国家明文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国家所有,到今天大陆都个人对土地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土改和社改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土改是土共的国本和命根子,要真的拿民国地契来收回几千亩地…先把TG推翻再说~
什么城市,福建一个小镇而已,严重怀疑当地政府有水分,故意放宽了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