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美神盾进入台湾领海,沿海峡中线--O8的应手非常强硬啊 -- 陈王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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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MD现在是搞鸵鸟

其他那些都是虚的,CNMD, 那东西意义可不一般,tg这边的星球大战大片都拉开帷幕了,MD居然弄个黑baidu, google退出什么的来回应。到现在快一个月了,MD的中段试验也失败了。搞个什么军舰有台海,军售,这不纯粹鸵鸟吗。

当年米帝以星球大战拖垮苏联,现在tg出牌玩星球大战了,MD倒好,直接装看不见的。MD和整个西方到现在了居然就都把tg的星球大战揭幕演出无视了,既不抗议也不报道,看来西方这帮开始跟tg接轨了,不利于和谐的我就不报了。

家园
家园 麻秆打狼两头怕
家园 花這句、太精彩了

看来西方这帮开始跟tg接轨了,不利于和谐的我就不报了

家园 有见识,另谢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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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热泪盈眶,以前都是圡共和媚帝接轨,终于媚帝和圡共接轨了吗
家园 克林顿此时泪流满面

del

家园 这事好像很经常的 我以前有听海军士兵讲过这方面的故事

算的上惯例吗?

家园 美舰经常走台湾海峡,海峡中间是公海。

可以自由通行。

  再说从香港去日本走台湾海峡是捷径。

家园 按照TG的说法,200海里经济区,军舰通行应该事先通报

而且必须保证是无害通行,意思是撞到别的船就是你的不对了。

前一段时间TG发动渔民纠缠美军的军舰和间谍舰其法理基础就是这一条。有意思的老美到现在没有签什么联合国海洋条约,不承认200海里经济区。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的要是撞上了,也没有警察来调解,最后不了了之或者比谁的拳头大。

现在老美不是间谍船,而是神盾军舰,如此高调地通过海峡两岸的经济区,背后没有含义?恐怕自己都不信。

家园 看不出哪里是“如此高调”。
家园 MD已经多年不经过台湾海峡了

毕竟这是别人的经济区,按照规矩要事先通报,无害通行。何况理论上讲这是内战战场,在敏感时刻通过一个不是非过不可的地方,不能不让别人联想。

家园 谁说多年不过了?去年还是前年还为航母闹了一阵。

  在经济区通过不需要通报,否则中国潜艇也不会多次去日本附近了。

  当然不是非过不可,需要的话可以从夏威夷绕。

  此事中美不提,台湾倒把它当大事,有必要跟在后面转吗?

家园 转一点海洋法的内容。200海里海域通行权确实存在争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1海里=1852米);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4海里;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台湾海峡北界宽约172千米,南界宽约370千米。因此,台湾海峡虽不是我国内海,但是,海峡之间,除了我领海和毗连区以外的水域,是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台湾海峡不全部是我国领海,准确地说台湾海峡只是福建和台湾两省及其所属岛屿12海里(22.224公里)以内的海域才是中国的领海。

中国政府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对外发表关于领海部分基线及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声明,把金门、马祖、东引、乌丘等岛划入大陆领海基线之内,将其视为绝对国家主权的内水。

中国的台湾海峡,是基本适用"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行"的海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领海宽度,我国政府已宣布我领海为12海里(宽),台湾海峡两边领海相加已经超过24海里,因此海峡中间部分即为公海。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台湾海峡属于敏感的紧张区域,军舰一般很少从这里通过。而美国海军认定,台湾海峡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认定台湾海峡属于各国船舰可以自由通行的国际水域,因此美国船舰在这里也享有"过境通行权"。美国海军实际上是认定自己的军舰在所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都拥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在台湾海峡也是如此。

但是,美国方面的上述认定,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如果坚持引用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的例外条款,美国和其它国家的船舰行经台湾海峡时,将不能适用"过境通行",而必须遵守有约束性的"无害通行"原则。因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因此两岸之间的海峡即使是国际航行海峡,其它国家船舰通行时,也不能享有"过境通行权",而必须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5条"无害通行"原则的约束。

所谓"无害通行权",其条件包括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及安全,不进行捕鱼活动,不违犯防止污染和沿海国关税、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通过时必须是持续和迅速的,除因不可抗拒或因遇难或为拯救遇险所必需者外,不得停止航行和抛锚。对于军舰而言,通过海峡时是否持续和迅速,是判断沿海国是否受到尊重的重要标志。

"无害通行"还对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舰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它规定凡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舰不可从事以任何种类的武器来进行的任何操练或演习,也不可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并严禁在船上起降或接载任何飞机;这些都是有形的约束,沿海国容易侦察到这些有形信息。至于禁止通过海峡的船舰进行收集情报,或从事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之宣传,则是无形的约束,包括发射声纳或进行电子侦察,沿海国如果没有相应的科技实力,就无法准确捕捉和掌握这些无形信息。

综上,尽管“台湾海峡”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外国船舰可以在这里通行。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作为该海峡沿岸国的中国,就没有任何权利对通过这里的外国船舰施加法律影响。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船舰是可以有权穿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是该公约同时又规定,沿岸国有权要求通过此类海峡的外国船舰事先向沿岸国予以通报。当然这需要该沿岸国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来加以规定。这也就是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可以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对通行与海峡的外国船舰的行动,加以适当的管辖或限制。在这方面,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还是有制定并实施法律的一些余地的。

所以说,虽然“台湾海峡不全部是我国领海”,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台湾海峡属基本适用"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行"的海峡。而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台湾海峡属于敏感的紧张区域,军舰一般很少从这里通过。而美国海军认定,台湾海峡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认定台湾海峡属于各国船舰可以自由通行的国际水域,因此美国船舰在这里也享有"过境通行权"。美国海军实际上是认定自己的军舰在所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都拥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在台湾海峡也是如此。显然关于美国军舰穿越“台湾海峡”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家园 台湾海峡中间部分是公海,任何国家军舰有权行驶

全世界共有1000多个大小海峡,其中可用于航行的主要有130余个,而经常用于国际航行的约有40多个。尽管各个海峡的情况干差万别,但按照海峡的宽度、沿岸情况和两端所连接海域等法律地位,通常又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处于沿岸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水(内海)海峡;一类是被沿岸国领海宽度所覆盖的领海海峡;另一类是宽度超过沿岸国领海宽度的海峡,在该海峡中间存在着可自由航行的非领海海峡。此外,在全球海洋中,还有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领海海峡,它们实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规定的“过境通行”制度,长期成为国际航行的通道,故又被称为“国际航行海峡”。

内水海峡

内水海峡的水域是海峡沿岸国的内水。内水海峡的法律地位与内水相同,属于沿岸国所有:海峡沿岸国家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完全的主权。内水海峡的通过制度由沿海国自行立法规定,既可规定内水海峡不对一切外国船舶或飞机开放,也可以规定外国船舶或飞机通过内水海峡的管理制度和要求。我国的琼州海峡就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基线内,属于内水海峡,具有内水的法律地位。1964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定》,明确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琼州海峡,并详细规定: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该海峡,必须按规定申请批准;通过海峡的时间一律以白天为限,均应在日出后进入管理区、日落前离开管理区: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入琼州海峡一律走中水道;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得使用雷达,不准进行拍照、测量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行为。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外贸运输的发展,1974年,我国政府对上述规定中的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海峡的时间一律以白天为限”,修改为“在接到通过海峡的通知后即可过峡”。

领海海峡

领海海峡的水域是海峡沿岸国的领土。海峡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完全的主权。如果领海海峡两岸分属于两个国家,则该海峡就是这两个国家的领土;其分界线由海峡沿岸国通过协商确定,如果没有协议,则以通过该海峡的中心航道为分界线。由于领海海峡两端连接海域的法律性质和通过海峡进行国际航行的船舶密度的不同,因此领海海峡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其中,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一国领海的海峡,应实行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构成的用于国际航行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与该海峡同样方便的航道,则此领海海峡实行无害通过制度。也就是说,在上述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即船舶和飞机在遵守有关国际法和海峡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条件下,为连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潜艇可以其通常航行的方式过境通过此种海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海峡时必须毫不迟延地通过和飞跃海峡,而不得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连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非领海海峡

非领海海峡中的非领海部分实现自由通行制度。自由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和飞机在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必须指出的是,海峡宽度虽然超过领海宽度但不足400海里的海峡,其水域一般是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其海底也是沿岸国的大陆架。因此,海峡沿岸国有权制定并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和规章。通过该海峡的船舶和飞机应在遵守国际法和海峡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位于我国福建省东部海岸和台湾省西海岸之间的台湾海峡,长约200海里、宽为70~221海里。在该海峡的东南部有一组由大小64个岛屿组成的澎湖列岛:它将台湾海峡分为东西两个水道,其中西水道是通过台湾海峡的主航道,而东水道被称为澎湖水道。台湾海峡的宽度远远超过24海里,在属于我国两岸的领海以外有相当宽的公海水域,其地理位置和多国船舶长期航行的事实表明,这部分水域属于非领海海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船舶包括军用舰艇和飞机在台湾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而澎湖水道的宽度不足24海里,因此是我国的领海海峡,具有领海海峡的法律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1975 年,我国与日本政府缔结中日渔业协定时,将作战海区的界限从北纬290以南移到北纬270以南,并再次重申了外国船舶进入这一海域所发生的后果将由该船自己负责的立场。现在军事作战区仍然继续有效。

特别关注: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领海海峡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上面提到的一类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领海海峡。它们虽然为领海海峡,却由于其地理位置极为特殊,对世界航运的影响极大,涉及到许多国家的利益,因此这类海峡的通行制度不能由其沿岸国家决定,而是由海峡沿岸的有关国家共同制定的专门国际条约或特别协定来决定,并加以保护。这类国际条约或特别协定大都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目前仍然有效,同时得到新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条(C)项特别规定,这类海峡不受本公约规定的影响,继续执行专门的法律制度;并重申“这类海峡的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这类海峡的两岸有的同属于一个国家、有的分属于两个或几个国家,在地理位置及对国际航运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各异,因此其法律地位和通航制度也各不相同。这类海峡比较典型的有马六甲海峡、黑海海峡、对马海峡、直布罗陀海峡等。

马六甲海峡西接印度洋的安达曼海,东连南海。该海峡包括东部出入口处的新加坡海峡,全长约1185千米,西北口宽370千米,东南口最窄处宽37千米;海峡内有些地段最窄处仅宽14.8千米。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马六甲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沿岸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应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而不应妨碍他国船舶过境通过。但有关国家的实践并非如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分别于1960年和1969年先后宣布将领海扩大到12海里,从而使马六甲海峡成为“领海海峡”。1971年11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三国发表了《联合声明》,宣布马六甲海峡不是国际海峡,坚决反对把此海峡 “国际化”:为此三国还决定成立合作机构,共同管理海峡事务,负责海峡安全。该声明承认各国船舶在海峡有无害通过权,但要求外国船舶通过海峡时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飞机飞越海峡时需经有关国家的事先同意。关于军舰通过马六甲海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要求事先通知:而且,海峡沿岸国家如果因此遭受损害和损失时,有权要求军舰所属国做出赔偿,并要求军舰立即离开海峡。1977年3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三国又签署了《关于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安全航行的三国协议》,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

另一个用于国际航行的、比较典型的海峡是黑海海峡。黑海海峡全长195海里,由三部分组成:东北段是博斯普鲁斯海峡,中部是马尔马拉海,西南段是达达尼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东西两头分别连接着黑海和马尔马拉海,长约16.5海里,北口最宽处约2海里,中部最窄处仅747米。达达尼尔海峡东西两头分别连接着马尔马拉海和地中海的爱琴海,长约33海里,中部最窄处仅1200米。黑海海峡穿过土耳其的欧洲和亚洲部分,虽然两岸都属于土耳其领土,但作为“国际航行的海峡”,其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是由国际协定规定的。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关于黑海海峡曾有过一系列国际协定并多次发生变化。直到1936年的《蒙特勒公约》(《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规定,无论平时和战时,各国的商船均有通过和航行的自由,但需交纳费用并遵守关于卫生措施的条件;对于军舰在平时和战时的通过则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平时,黑海沿岸国的军舰通过海峡时不受吨位限制,但主力舰必须逐个通过,且为其护航的驱逐舰不得超过两艘:潜艇可从水面通过海峡。在战时,如果土耳其不是交战国,任何交战国的军舰不得通过该海峡:如果土耳其是交战国之一或认为受到紧急的战争危险威胁时,它有权决定:非经其政府批准,任何国家的军舰均不得通过黑海海峡。但是如果国际联盟行政院认为土耳其的决定不适当,可以2/3的多数票决议,撤消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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