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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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del
家园 本来想不吱声的,可是既然得了通宝

还不开腔就不厚道了。我在唐家山的那个也是讨论天津这孩子这件事的帖子——“居然还有这样的疯子”——里头也说过一些东西,到了最后,无力再说,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再参与这个话题的讨论。不过看到这里,还是给老兄献朵花。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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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始的一面之词当然有价值

比如信用问题。

监护权怎么会不在父母手上呢?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知道这个词的含义,请不要乱用。这会对你辨别是非带来困难的。

家园 这是一个不需要法官解释的问题啊,MM
del
家园 这个问题我觉值得讨论一下

父母有钱, 却不给小孩治疗 -- 非法剥夺小孩生命权

成人可以立遗嘱,选择和选择放弃治疗。象是癌症患者家境不好的,到晚期的多半选择保守或放弃治疗,那他们的生命权又被谁剥夺了呢。几十天的小婴儿不能表达交流,你又怎么知道她的选择呢?没有小孩子乐意打针吃药,你肯定她自己会选择一系列的开刀手术?

有钱并不代表能买命,手术也不能保证能治好,治愈。每年s在手术台上的也不是单数。外人一定要看到父母钱花尽,小孩子罪受尽才能评价他们是爱小孩子的?

ps。小孩被扔进去的安乐医院(圣母的说法)一天费用800元。

我不想咒谁。你们家没有这种类似的情况,你们感受不到患者家属的痛苦,那请你们去养老院,需特殊照顾的孤儿院义工一段时间吧。

del
家园 你对文字的驾驭能力比较强

关于法律问题. 绑架是事实, 但是

- 父母有钱, 却不给小孩治疗 -- 非法剥夺小孩生命权

- 把小孩从临终关怀医院抢来 -- 救人

- 无知给小孩喂奶 -- 无意伤害

- 喂奶伤害进行救治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这些是不是要和绑架一起考虑? 我不敢擅自判断法律上的对错, 但从以上来看, 即便是告上法庭, 水妖也还有为自己辩护的余地.

你不敢擅自判断法律上对错?为什么绑架就是事实而已,而父母的行为就是“非法”剥夺小孩生命权。非法难道不是判断了法律上对错?

既然绑架这个事实都不能确定是不是非法。怎么突然有能力确定父母的行为是非法的呢?

把小孩从临终关怀医院抢来 -- 救人?这也太奇怪了。你自己都说了,这叫做绑架!法律上绑架还分救人绑架和不救人绑架?

无知给小孩喂奶 -- 无意伤害?一个不敢擅自在法律上下结论的人,竟然又一次有能力做出是有意还是无意伤害的判断了?建立在绑架这个犯罪行为基础上的伤害,怎么就是无意了?

还有过年凌晨4点去敲人家门,这么一个有证据有证人的基本事实。怎么就放过不讨论了。这算是什么行为?不要你从法律上讲。就从一个人的正常道德水平来评价一下?

在玩了这么多文字游戏后。你抱怨

如果这个帖子的气氛哪怕比现在只好一点点

这个帖子的气氛到底是被飞天鸭嘴里的事实搞坏的,还是被你们的文字游戏带歪的?

通宝推:唐家山,
家园 好,我们来看看监护权转移的概念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第二,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第三,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第四,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第五,其他原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根据监护权的性质,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履行保护和照管之责。其中亦包括维护其受教育、入托、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维护既可以通过监护人自身来行使,也可以通过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来达成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限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及监护人的具体状况,单纯依靠监护人自身的能力满足被监护人在学习、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显然不切合实际。因而,被监护人的教育、就医等事项委托专门机构来承担,则成了被监护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且这种权利已经超出了“私法”调整的范围,部分地成为公法上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未成年人有获得教育的权利,监护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项权利。因而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入学校求学、送入医院就医,不仅是履行其监护职责,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亦随同转移给这些机构承担而无需专项进行委托,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因为这种基于“公法”上的权利规定,已经在“私法”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尽管其“具有非规范化的特点”。且学校的监护责任已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私立学校,包括寄宿制学校,兼有营利性的目的,其某些监护职责是基于监护人的委托而设立的。

前面讨论了监护权转移的成因及条件,明确了监护权转移后受托人应履行监护的职责。但受托人从何时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其终期如何,亦应祥加讨论之。一般来说,受托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由于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不同,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始期和终期亦有差别。在依法律规定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从法律规定事由出现,被监护人置于特定照管之时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为终期。如被收养人的父母恢复对其亲权、实现了对其的管领和照顾,则基于收养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亦告结束。再如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监护权从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时开始,依公法上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监护权转移,受托人的职责始于被监护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学校的监护职责始于学生到校,终于学生离校,学生在校的全部期间,均为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即使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亦负监护之责。除非有特别约定,学校不负责学生的接送,学生在入校前和离校后的监护职责仍由监护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从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医院就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直到其出院为止。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权转移-当事人责任

监护权转移下的当事人的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所谓监护职责又叫监护义务或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所应承担的义务。所谓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监护权转移下的当事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临时监护权的人。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监护关系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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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家园 重要不是枝节

儿希会做过什么和这次事件没有关系。那些挖出来的情报也不是关键的问题。在这个事件里,关键问题非常清楚:一个病孩子被绑架了。从这棵毒树上结的任何果子都是有毒的。一个女孩子被强奸后怀孕了。生了个孩子拿了炸药奖。由此是不是能说这个强奸犯无罪?同样,这个强奸犯是什么人,不是定罪的标准。山沟里的老农强奸有罪,大学教授强奸也有罪。做过什么事也不是定罪的标准,坑蒙拐骗的坏蛋强奸有罪,吃斋念佛的善人强奸同样有罪。只要是绑架,那么所有参与绑架的人都是从犯。儿希会做为组织这个绑架的机构就成为了犯罪集团。

在这一点上,那个飞天鸭就很聪明。那位是想从根本上混淆这个问题,拿监护权和看护权做文章。用那位的话一说,只要父母没在孩子的身边就自动失去了监护权。只要父母没有了监护权,也就没有了绑架。可惜的是,那位没有立法权。

真正公众在这件事上应该关注的只有一件事:为什么罪犯没有被司法关注。如果这样公然的犯罪都没有人管的话,是不是说只要别人看着父母不顺眼就可以进家里说:我可以把孩子带的比你们好。然后就把孩子带走?或者按那个飞天鸭说的,只要父母没在身边,就可以把孩子带走。

通宝推:白玉老虎,猪头笨笨,唐家山,
家园 你这个例子,从学校回家起即发生监护权转移

所以有安全隐患的话,家长有接送的义务,如果在上下学的时候出事,学校不承担责任。

所以我前面说的也不确切,不管家长是否24小时陪护,从孩子进医院起,监护权应该被认为自动转移给医院,因为这个时候孩子的医疗需要如输血,做手术的实施权利已经转到了医院,家长即使陪护也无法否认医院这时候事实上接过了孩子的监护权,比如如果有必要的话,医院可以禁止家长陪护,当然这时候医院的很多医疗措施取决于家长的决定和支持,这个关系类似于家长和学校的关系。具体如何量定是法院的事情,但在这里可以判断的是孩子进医院的时候发生了“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家园 我不是看错了吧

从孩子进医院起,监护权应该被认为自动转移给医院
哪个医院有这样的权力或者说哪里的法律会有这样的解释。

做什么手术应该都是需要监护人同意的,不经同意擅自做手术?虽远必诛大夫要找帖子出来了。

家园 关于监护权转移的概念

希望你看完我的整个帖子,法律上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无论如何,这件事情也和医院有关。

飞天鸭:好,我们来看看监护权转移的概念

家园 del
家园 del
家园 del
家园 这种网上下来的东西作不得数的

先来看一看监护权。民法通则 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近亲属"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权是监护人拥有的权力。所以是不能转移的。能转移的只是监护人。监护人换了,监护权才能转移。

你抄的那个东西里,最根本的是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不同。所有那些上学,医院什么的,说的都是行使部分监护职责。比如说上学的时候,学校的监护职责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主。而无权干涉其它。比如说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用手里的监护权把孩子带出去旅游,可学校就不行。因为学校有的只是有限的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权。送到医院也是一样,医院只有有限的监护职责,而没有监护权。所以做手术要有监护人的签字才行。象你抄的那个网文里说的监护权转移来转移去的,有很大法理上的漏洞。学校说了,在学校里监护权就是学校的。孩子不让上课,玩命让孩子练钢琴。说是孩子有天份,练琴是为了孩子好。反正学校有监护权,家长无权干涉。把孩子送医院,医生说了孩子眼睛长的不好,做个双眼皮吧。反正送进了医院监护权就是医院的。

再回到这个病孩子身上,在家长的监护人身份没有被法院取消以前,他们的监护权是绝对的。所以,未经家长的同意就把孩子带走就是绑架。

通宝推:玫瑰灰,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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