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阿帕奇伊拉克打火鸡 -- 乡下大西瓜
比较起来,美国911死了千把人,就让中东数万人偿命,中国新疆死了100多汉人,才不到十个东突马仔偿命。这样一看中国籍汉族的人命满便宜的。
所谓血债血偿,在这个过程中,有那么万分之二的误伤又怎样?邻居家的丧钟,与我何干?
1937年12月-1938年2月,几十万恐怖分子被杀死在南京。
某些拿了美元的朋友真是凶猛啊
可见那个长家伙不是特别危险
一种是被喂食的,当然要为主人看家护院
一种则自备狗粮,逮谁咬谁
两种都惹不得。
人都杀了,东西总得照个像吧?难不成美军的摄影师小心灵太脆弱不敢照?老祖宗早就说过空口无凭,你好歹栽赃也得给个照片吧
生在当下,就是整天高喊免煮、动辄给别人扣五毛帽子的精英小将
所谓天地有邪气,杂然赋流形。上则能翳日,下则祸乡邻。这种朋友,邪气得很,招惹不得啊
那个天杀的射手不停的念叨让伤者拿出把武器来,可见连这个变态还是认为伤者没有武器,你大嘴一张就给人弄出个RPG来?
看看日内瓦公约吧,你和薪东西俩人别互相吹捧了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你给的链接我拜读过了,意见之前也回了,总而言之就是凭着模糊的照片啥也看不出来,被攻击的当事人死光光,杀人的除了一个书面报告之外也没提供啥证据。
这些是次要
我只是很好奇,这玩意儿咋检索啊?
有道是宁要神一样的对手,不要猪一样的队友,哈
后面还有一段用了三个hellfire打一栋建筑物,某个路人在路过……
普世派 伪普世派 清流 技术分析派 无理取闹派 道德洁癖派 丛林法则信仰者 人狗大战派 捂耳朵派 粗口癖 汇聚一堂,好!
河里比较激烈的吵架我这是第二次参与,乐趣无穷啊,我始终坚持几个原则,自认为做到了:
不第一个人身攻击,无论对方如何说什么,始终不使用侮辱性语言
慎重使用举报权利,在没有遭到人身攻击前不举报
某些好孩子耳朵也捂上了,老师那里也告了状了,太有喜感了,谢谢你让我找到小学恶作剧后欣赏某些好孩子抓狂的样子时的那种感觉。
期待着在河里再次遇到您,您的痛苦就是我的快乐!
如果照片不模糊恐怕您又该说那些人拿的只不过是外形像枪的东西罢了
如果你认为作战中的一方仅仅因为属于战争中的正义一方,就可以实施任何方式的作战(比如说伪装成平民,裹挟儿童作战)那也就是说你认为日内瓦条约是不值得遵守的
但是当美军射杀疑似武装人员的时候你又要求按照日内瓦公约行事
这样似乎有点矛盾?
日内瓦公约全文没有一处讨论到如何定义正义与非正义,侵略与非侵略。这也是本楼很多ID所忽略并导致论战走向歧途的重要原因
如果咬文嚼字的按照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来说事的话:
根据总则第三条“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实际参加作战的人员,不管是平民还是着装的军人均不在被保护人的范围内,如果按此条约定义,那么抗战时期的敌后游击队,儿童团,以及这次被阿帕奇打死的伊拉克武装人员都不属于被保护人,而且请注意文中的字眼:失去战斗力之人员,也就是说负伤倒地但是还能拿武器的不在保护之列,这也是为什么美军飞行员着急要看到伊拉克人去拿枪的原因,据此条文,日军对化妆成平民的抗日游击队的杀害以及阿帕奇飞行员对伊拉克武装人员的射杀没有违反日内瓦第4公约。
当年的日军和现在的美军违反公约的行为是:对平民的屠杀(南京的屠城,以及战俘的虐待和杀害)
再次申明 通读《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全文,你会发现这部公约从来没有涉及到侵略与被侵略,正义与非正义的定义和辨别,你可以说这是一部诞生于列强手中为其侵略行为做的法律背书,也可以说是人类为了使得战争更加有节制做出的一种折中。无论如何,要么在争论中每时每事都遵循这个条约来做出你的判断,要不就彻底不要承认这样一个条约。在某些参与讨论的人来说,只要是站在正义和被侵略一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都不应该受到该条约的限制,处于非正义和侵略者的一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应该受到条约限制,这显然是一种双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