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三部 53 兼职。 -- 史老柒
人称属耗子的,放下爪子就忘了。一次背个方包去沃尔玛,先拿了一盒中性笔,10块钱20支那种,图放在办公室用着方便,就我这记性,随用随丢也能对付个把月了不是,我不爱推车,手拿着就去翻撮堆儿减价的杂物,然后笔就不见了,只好又去拿一盒,出门结账一路无话。回家,发现背包里还有一盒,整成买一偷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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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的时候,和几个同学到江油李白故居去玩,上火车以后,只抢到一个座位。后来同学在后面车厢找到位置,就移到后面去了,我和几个陌生人面对面坐。到了江油站,下车的时候,俺一边和对面的乘客打招呼,说再会,一边把桌上的小吃一一装进袋子,从容离去。
出了车站,俺不禁赞了我同学一句:
“这次出来,还买这么多好吃的。。。”
“什么好吃的啊?我什么都没有买啊."
"%@#@#&#!”
俺一个子儿也没掏。
天天吃,餐餐吃。吃了人家两天,人家一点怨言都没有。前后左右的都吵着给我送吃的。
俺也吃的面无愧色。
自愧不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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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知道了吧!俺告诉你!
那时,俺六岁,一个人坐火车!
叔叔阿姨们看着这个娃,可怜呀。。。。
他们同情心爆棚,俺的肚子也爆棚!
胖乎乎特好玩。
传授犯罪方法罪,首先要求传授的方法是用于犯罪的。但一般的窃书行为因为数额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传授窃书的方法不能直接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但如果传授的人在主观方面有让对方窃书数额总数超过犯罪最低数额的话,那么才可以认定为传授的是犯罪方法。从老柒的原文看,他并没有让读者都去窃书的故意,只是告诉读者书店管理的漏洞。
另外,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身并没有对受众的数量的具体规定,即未规定受众是特定个体/群体还是不特定群体。从立法本意看,本罪应当是针对向特定个体或群体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虽然从实际效果看向不特定群体传授犯罪方法潜在危害更大,但向不特定群体传授犯罪方法也能提醒大众注意该种犯罪方法,从而减少了该种犯罪成功的可能性。所以向不特定群体传授犯罪方法是否构成本罪仍有疑问。
综上所述,老柒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还需要证据证明他有主观的故意并且客观上能够造成书店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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跖,发“zhi”音,第二声。
写了个心得,想想还是删掉了。
而你这个是在做错事。。
推荐你看看这个视频吧。。也许会有启发意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TugjssqOT0
兰迪·波许的介绍
http://zh.wikipedia.org/zh/%E5%85%B0%E8%BF%AA%C2%B7%E6%B3%A2%E8%AE%B8
需要中文字幕的话。这里有。。俺自己没试过电驴,不知效果如何
http://www.intook.net/verycd/topics.asp?2838561/
系统提醒 [提醒]此帖被举报不当。管理建议之一:不违规。不违反河规 2010-10-21 17: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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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的方法其实更加接近行为艺术
因为单从经济角度考虑,其实在网上买打折的书,甚至盗版的书,要远比在这种大书城里买一窃一更加合算的
想起一个八卦,美国有两个大学,每年都互相较劲比赛偷出对方校园里的标志性雕塑,不知道真的假的
全文照转到我空间里去了.神人啊,七哥.
这个动作也是电脑被病毒入侵后自发的结果,七哥要怪也怪不到我头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