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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职务发明相关的资料,有些不同的理解。
英、美、加的专利法都只规定在职期间,和工作相关的发明,所有权归雇主,没有规定离职以后如何。按我的理解,如果没有和前雇主签相关的协议,那么离职之后的发明就不属于前雇主了,就是说,离职后做的东西,不管是不是按在老东家那里的方向去做的,只要结果是新的,老东家是没有所有权的。当然有一种情况是这个“方向”就是老东家的专利,但这种情况的问题是侵犯了老东家已有的专利,而非老东家应当拥有新结果的所有权。
我觉得这个理解似乎更符合公平原则:发明是劳动的结果,谁购买劳动,谁就拥有劳动的结果。当然具体的法规做不到绝对的公平。中国的专利法规定离职一年内的发明仍属于单位。比较而言,英美的专利法更偏向雇员的利益,中国的专利法更偏向雇主的利益。
这些都是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对,还是打算找专利律师咨询一下。
查了一下职务发明相关的资料,有些不同的理解。
英、美、加的专利法都只规定在职期间,和工作相关的发明,所有权归雇主,没有规定离职以后如何。按我的理解,如果没有和前雇主签相关的协议,那么离职之后的发明就不属于前雇主了,就是说,离职后做的东西,不管是不是按在老东家那里的方向去做的,只要结果是新的,老东家是没有所有权的。当然有一种情况是这个 “方向”就是老东家的专利,但这种情况的问题是侵犯了老东家已有的专利,而非老东家应当拥有新结果的所有权。
我觉得这个理解似乎更符合公平原则:发明是劳动的结果,谁购买劳动,谁就拥有劳动的结果。当然具体的法规做不到绝对的公平。中国的专利法规定离职一年内的发明仍属于单位。比较而言,英美的专利法更偏向雇员的利益,中国的专利法更偏向雇主的利益。
这些都是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对,还是打算找专利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