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根据最新颁布的刑修八,判无期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以前是十年。
另外,自首虽然是法定减刑的条件,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不是“应该从轻或减轻”。也就是说,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量刑。
律师们当庭都必说:该被告家中困难/学习优秀/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官*&^%#@。
逃不出这几条。律师不是说给法院听的,该怎么判,事先检察院法院基本已经有谱了。律师是说给被告人家属听的。他不洋洋洒洒说N多,没法给家属心理上的安慰,呃,或者说,没法忽悠家属。这种套话,没多大作用。
另外,能把案子捂下来的,最好公安机关那里就搞定。检察院和法院收到的证据,都是公安移送的,至于证据如何提取,怎么提取,提取多少,无法知道。木有办法,中国的公诉机关好弱势啊。基本上案子到检察院了,而且批捕了,那已然是有点晚了。
怎么说呢。。。现在的案子,想只手遮天,难度挺大的,尤其都曝光到这程度的大案子。
十三年太短了。这个案子,照我看性质恶劣,二十六年还好说说。
good point
不同。
有些州区分一级谋杀、二级谋杀。
一级谋杀是murder with deliberation and premeditation.
什么叫deliberation?就是以冷静的头脑杀人;
什么叫做premeditation?就是预谋杀人。
结合药家鑫案件看,他砍人八刀,几乎刀刀致命,这不光是惊人的残忍,也证明了他杀人时是冷静的--一些美国法院是这么解释的。
药家鑫证词说他担心农民缠他要钱,就返回车内,取出刀杀人。这个证明是预谋杀人,也证明了他的头脑是清晰冷静的。
所以药家鑫如果在美国犯事,很可能会被判为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最高可以处以死刑。
既然激情谋杀可能不成立,可行的减罪条款就是精神疾病了。首先要证明有精神病,还要证明要么(1)药家鑫不知道他在杀人;要么(2)他的精神病使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药家鑫的证词已证明(1)不成立。那么(2)是他唯一的希望。
但是没有精神病史,没有家族遗传,没有长期使用药物或酒精导致大脑处于稳定的病态(settled impairment),没有情绪波动或者其他环境诱因(比如女友分手导致他情绪不稳定--但当时他是去约会女友路上),他当时也没有喝酒或者用毒品(辩护得好可以减死一等),反而娓娓道来,电视上把自己的杀人动机清晰地告诉了全国人民,(2)也不成立。
所以,在美国他有比较大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级谋杀。不死也是终生坐牢不得假释的。
估计他的律师对于精神病这招使不出来,只得用激情谋杀一招。但是这是个冒险的策略,未必好使。其实他的律师使出这样的昏招,还不如违背职业道德,直接建议他撒谎说当时酒后驾驶,看到对方抄他的车牌就杀人。这样,虽然酒后杀人罪责仍是罪责难逃,或许还有一丝希望减轻一点“冷静”和“预谋”成分,减死一等。
现在看,按中国的法律,只要被害人家属不松口,药家鑫必死无疑。
这个词用比较直白的话讲,就是“临时起意”——也许这个解释不完全涵盖了“激情”的意思,但是至少涵盖了部分。而药家鑫的案子,应该属于“激情杀人”的范畴。
按照当下某些持有废除死刑观点的人士的意见,别说激情杀人、就是蓄谋杀人也不应该判处和执行死刑。而司法界的主流意见,是激情杀人原则上不判处死刑,这种流派属于“保留、但慎用死刑”一类,对这个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但是,对于药家鑫案,因为其情节恶劣(前后脚两起车祸,药家鑫的表现都极为恶劣,也就是说,他在杀人灭口之后、紧接着发生的第二起车祸,表现也非常恶劣),我认为判处死刑更合适些。
他的刀似乎就是预设做这个目的的?
单说他撞伤人以后,不仅不施救、反而非常残忍地连捅多刀杀死了受害人,这已经非常恶劣了。
还不仅于此,杀死受害人后,药家鑫开车逃逸、没跑多远又发生第二场车祸、又撞伤了人,在报警后,伤者的同伴请求药家鑫开车送他去医院治疗,药居然以“我不能碰他,万一他讹我怎么办”的理由拒绝。
老实说,实在没有任何法律或者道义上的理由,对药家鑫网开一面。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有自首情节。判死刑还是死缓,不好说。
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于具体.不过高法可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进一步规范。
如果不是药的,就没办法了。
至于收买媒体,“专家”之类的铺垫工作,这些人肯定会去做的。
这么做明显是想通过对判决者、旁听者的主观情绪的影响来影响判决结果。美国的律师不是也经常这样,证明一个证人以前是个混蛋——从而推倒证言,证明被告以前是个君子——从而得出被告不可能这么做或者是受害者侵扰被告……
我觉得,虽然法律不可能不考虑人情,但是,客观事实是最重要的依据。具体到这件案子,我觉得药家鑫被判死刑才是合适的。难道一个一贯的所谓品学兼优的学生加上自首的情节就是免死的借口么?而且,从其犯罪行为看,其品质是很低劣的。机会是自己给的。他剥夺了别人重来的机会,就没资格要求什么机会。
却完全忽视受害者的权利。实际就是既成事实原则。反正已经这样了,受害的那位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破坏的差不多了,不如现在这位还活蹦乱跳呢!河里有文章说过,英国法律中,对入室抢劫者的呵护简直让人可以放心的去抢劫,而被劫者在自己家中也要先成为奥特曼才有可能保证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