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我怎么看那个案子是典型的天朝特色的内部勾结腐败案呢?
现在的社会,人情比较疏远,难得有见义勇为的。要是确如老太太所说,那自然不能轻饶彭宇。可现实是没直接证据能证明老太太的说法。有些时候,法官依据常理并不是不可能,可是由于没有直接证据,那么依据常理时候就要慎重,要看看这样判会对法律本身、社会、涉案者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在没有证据时候,仅凭老太太自己的话,法官居然凭常理去判断彭宇行恶——也就是说,法律认为常人都会积极行恶,法律认为常理不存在好人。要说人们都是因为这个判决而拒绝见义勇为,那是太武断了。但是,这种判决极大地降低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在社会道德欠缺积极影响的时候,又产生了极差的效果。客观上再度把个人主义、自私利己的道德标准又推广了一下。
受到刺激,“激情”当庭或者其他什么时候,对药痛下杀手,应该也可以免死的了。受了这么大的刺激,出现点冲动太正常了。
倒也没说人会去积极行恶。
法官的逻辑很简单,老太太倒了,你去扶她,你不是在做好事,而是在弥补自己的过失--也就是说扶老太太直接说明是你导致了她的摔倒。
所以他只是相信人不会做好事,倒也没说人一定会去做恶事,甚至按照他的逻辑,人做了恶事还是要补偿一下的。
闹钟兄,我看过你的帖子,觉得你好像是法律方面的。关于药家鑫杀人,临时起意是肯定的。但说“激情杀人”好像有点靠不上。我对法律名词不是很了解的,只是通过baidu百科查的名词。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1]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从基本定义看可以靠得上,但从必备条件看就靠不上了。而且从基本定义里的粗体看,这不是罪名,只是刑事侦查术语。辩护律师用这个词汇只是对普通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造成某种影响,营造出某种气氛以期得利。对法官来说应该没有用吧,对法庭判决不会有影响。按这种理解,这是不是可以算妨害司法公正。按这个思路看,是不是可以取消其律师的资格。
不好意思啊,看港剧多了,不太知道我们自己的法律是不是可以这样。好像我这个说法有点象欲加之罪了。
按情节说: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按法理说:这家伙还真有自首情节,尽管其是交通警察询问后的"自首".
我觉得检察院这帮家伙混蛋.
公诉机关认定药家鑫自己首,然后让法院去判,法官得骂死检察院这帮混蛋,你不是难为老子么?
法官要敢判死缓,这法官基本上就算是臭名昭著了.
法官要判死刑,好象同"少杀慎杀"是有点冲突,何况这种案子,以药家鑫未毕业就有汽车开的来说,其家庭肯定是不惜倾家荡产做了相关工作的.
所以,判案法官最为难.
我过,我预计的结果是:死刑.
因为这是一审,后面还有两审,还有上诉机会.
法官可以将矛盾上交,一直交到最高法院.
如果法官一审就敢判死缓,就说明水太深了.
路上躺个跌倒的老人,身家不丰富的话去扶还真是揪心。
激情杀人必须是被杀者有法理或者情理上的过错,而杀人者处在弱势被欺侮的境地,一时激愤实施的杀人行为。
这个被杀者有什么过错,难道被撞以后记撞人者的车牌算过错吗?她在行为上也没有任何欺负侮辱药家鑫的情况,到是药家鑫在整个事件中一直处在强势主动的地位,先把人撞了,然后看见受害者记自己的车牌,又主动去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出刀来把被害人杀了。
所以这事情往激情杀人上靠根本不靠谱,明显的故意杀人啊,律师想胡搅蛮缠还不如多往神经病那儿扯扯呢。
其实大多数杀人案件都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杀人,但这里面只有很少的能算激情杀人。包括许多恶性案件里的杀人,像盗窃的被事主发觉了,为了摆脱事主,把事主杀了,抢劫的在抢劫过程中,可能被抢劫者的一个动作什么激怒了他,他就把人杀了。还有一个强奸案,罪犯奸完都准备走人了,这时候被害人说了一句,我听的出你的声音,就这句话触动了他,结果他回头把人杀了。类似的案件很多,这都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杀人,但都跟激情杀人差十万八千里。
那些写了请愿书的校友,同学,邻居良心何在?这些人敢于亮出自己的大名给大家看看吗?还有脸说给药家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谁又能给那位死去女子一个机会?
激情杀人是指遭受难以忍受的侮辱或恐吓,一时冲动而杀人,药对被害者遭其伤害而倒地不起,难道会对其产生侮辱,晕,显然解释不通
举个简单的例子,俩人口角、发生冲突,然后一方当场行凶杀人,这就构成了激情杀人情节,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杀人者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一下、思考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杀人者对自己的行为蓄谋已久,就能满足该情节,不需要“死者对行凶者的挑逗/侮辱”这个要件。
激情杀人并不是保命符、也不代表任何对当事人行为的道德判断,保命符是整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在药家鑫案中,这样能够帮助他保命的情节,是不存在的。
美国一些州(或是市)有规定“女孩子晚于某个时间、着装暴露外出,就有卖淫嫌疑”这样的法律。
你自己一开始连基本要件根本就说错了,还在硬撑。而我在下边早就说了链接出处,像我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算激情杀人的。
我说的挑逗侮辱只是一个比方,一般算激情杀人都是弱势对强势的一种反抗.
就拿两人口角来说,一方已经占了上风还不依不饶的,最后把那方杀了,你看法院算不算你激情杀人?
到是反过来,两个人冲突,弱势一方被强势一方追的满街跑了,突然从哪儿抄到把刀,把对方杀了,这到可以算激情杀人,有这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