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美国法官受贿滥判6500少年冤狱 -- 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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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中旬,这起腐败案件将陆续开庭审判。这起 2009年1月份浮出水面的司法丑闻,很多人曾从新闻中得知,但知之详情者极少,本文作者以法律专业的独特视角,深入述评全面介绍,从这一著名丑闻揭示整个美国司法与政治的真实一面。
这起案件在美国司法部网站有专门网页,用“LUZERNE COUNTY CORRUPTION”做关键词可以找到,同时用这个关键词可以找到美国媒体的报道
有意思的是此事案发地宾夕法尼亚州当地的报纸,相关报道比较详细,反观美国纽约时报等各大主流媒体虽然也有零星报道,但非常简略,基本就是几句话就完了,不注意的话很容易忽略过去。受害者高达6500名少年,性质如此恶劣的这件腐败案不算重大新闻么?这样的事儿在美国太多了以至于主流新闻媒体都不屑报道了?我想不会吧?原因大家自己判断吧。更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放纵默认路泽恩县法院的违法行为,放着大量显而易见的证据不顾断然驳回了众多受害者家长的集体上诉,你看看所有美国媒体上有一句话质疑最高法院的么?难道最高法院的这种行为不应该被质疑么?
官商勾结密谋建造少年监狱牟利
2002年1月29日,已成为首席法官(即该法院最高官员)的科纳汉利用其掌握的法院预算权,同鲍威尔私下签署了一项合同,便于鲍威尔向银行申请第二期贷款,合同保证所有少年犯将从2003年1月1日起送往鲍威尔拥有的监狱。
2002 年10月9日,科纳汉以建筑物不安全为由,宣布庐泽恩县法院的法官从2003年起不得将少年犯发配县少年监狱。因为少年囚犯的监禁费用由州政府分担部分,因此州政府也是牵涉到的一方。州政府反对关闭县少年监狱,并请有关部门经验出具了一份县少年监狱的建筑安全许可证。
然而县法院不顾州政府反对,2002年12月31日强行关闭了县少年监狱。
2004 年10月20日庐泽恩县政府两位专员初步同意一份5千8百万美元租用鲍威尔的私人监狱10年的长期租约。2004年11月16日,州审计部门发电传给这两位专员,要求他们暂搁这个租约,不要急于批准,等待审计结果。可第二天这两个专员就正式批准了这个租约,他们解释说没有收到审计部门发来的电传。
2004 年12月,州审计部门发出了还没最后定稿的审计结果,认为这个租约是个极坏的不公平交易,鲍威尔的监狱收费标准远远超过正常标准。鲍威尔的公司立刻展开诉讼,提出动议要求法院封存审计报告,不得公布。首席法官科纳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没等审计部门对诉讼作出回应就批准了鲍威尔的动议,下令封存审计报告,不准公布。据鲍威尔后来向调查人员供认,这个动议其实是首席法官向他提议的,科纳汉当面对他说:“快去写这个动议,我保证批准它。”
就这样,庐泽恩县法院以谁也阻挡不了的权力和“魄力”,将少年监狱成功转型为私人摇钱树。
无法无天
数据可以直观概述这种“无法无天”滥用权力的恶行。法官的判决书就是“法”,这里用“无法无天”显然不大合适,可是他们的恶行已搜觅不到贴切的形容词了,我只能以加引号的方式勉为其难。
根据《纽约时报》报道,恰瓦雷拉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每天早晨在举行少年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的听证会(即审判)之前,鲍威尔监狱的工作人员就预先得到通知,这一天将有几个少年被送来。
2009年的10月29日,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发布一项命令,宣布除了少量的特殊案件,撤销恰瓦雷拉法官在2003年 1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收受贿赂期间作出的大约6,500件少年案的判决。
按照中国人的说法这就是平反。给遭到受贿法官错判的少年平反是什么意思?就是宣布撤销原判决,把政府电脑里与此案有关的记录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和他们家人的心灵创伤怎么抹去?他们对人们、社会、司法体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会有了,不该有的牢狱经历可能就此将这批少年今后漫长的一生都毁灭了。
由于满18岁就不是少年被告,而太年幼了不至于被起诉,所以少年犯只能产生在很狭窄的年龄段里。在一个不足32万人口,白人占96.63%的县,5年5个月期间里,受到有罪判决的少年居然达到6千5 百人次,这不是“震惊”二字可形容了。
几个实例:美国 6500个“少年冤狱”
仅举被恰瓦雷拉法官关进少年监狱的11、12、13、14、15岁少年各一例,读者可从中略微感知法官权力滥用的恐怖图像。
11岁:在搜索资料前,我怎么也没料到,会发现11岁的孩子被恰瓦雷拉法官关进少年监狱的案例。这名男孩由于打架,被法院感化办公室罚款488.5美元,因为他付不出这笔罚款,就被带到恰瓦雷拉的法庭上。以下摘自法庭记录(男孩的名字没有透露):
恰瓦雷拉问:你多大了?
男孩回答:11岁。
恰瓦雷拉问:你有488.5美元吗?
男孩摇头。
恰瓦雷拉说:很好。把他押走,他可以呆在那里直到缴出那笔罚款。给他上手铐,送那里去!
“送那里去”,就是押送少年监狱。为了帮助政府征收488.5美元的罚款,恰瓦雷拉把11岁男孩关进鲍威尔的监狱,而“那里”每天每个床位政府要付314美元。
他被带到恰瓦雷拉面前是因为偷开妈妈的汽车玩耍,撞上了一个栅栏。虽然没有人受伤,包括他自己也安然无恙,但车体有点撞坏了。妈妈林达想让汽车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这就需要警察出具事故报告,于是林达向警察报告了事情经过。不久他们收到出庭通知,林达还有点高兴,心想让法官吓唬一下她的儿子倒是一个不坏的主意。林达没有准备一位律师,因为她想埃里克只有12岁,年龄这么小,没有这个必要。
法官受贿丑闻曝光后埃里克对采访记者说:“恰瓦雷拉法官向我念了控告后就问,‘你认不认罪?’。我回头看妈妈,从她的眼神里我猜想她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于是我信口说‘认罪’。刚说完警察就上来给我带手铐,我再回头看妈妈,发现她开始哭了。”
就这样一个几十秒的程序,12岁的埃里克被关进鲍威尔经营的少年监狱两年。
在去法院出席听证会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被法官训斥一顿。在听证会开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签名,这是一份放弃律师辩护的文件。但是,当时她不清楚文件的内容,没有人向她解释她有什么权利,放弃律师辩护有什么后果等等,于是她签了名。听证会全程只有90 秒,没有给她机会作任何陈述就判处监禁三个月。宣判后随着法官手中小木槌在桌上的一声敲击,当着被惊得不知所措的父母,她立刻被警察戴上手铐押往少年监狱。
在平反的6千5百个案子中,绝大部分像以上几例,存在着一些共同特点,他们及其家长被要求签署放弃律师权利书,或者法官见他们反正没带律师来,连放弃律师书的例行公事也懒得做了;审判过程一到二分钟,然后就被押送鲍威尔经营的少年监狱。审判一、二分钟就结束表示什么?表示在验明身份(年龄姓名住址等)的常规程序后,法官马上宣判,接着就往监狱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时间留给被告作自我辩护。很多受害少年还向媒体反映,恰瓦雷拉在打发他们去少年监狱的整个“听证”过程中,一直低头看文件,根本没有望他们一眼。
立案
调查法官受贿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庐泽恩县腐败案调查,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迄今已正式成立了刑事案27个,因为调查还在继续,这个数字可能还会增长。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专设了链接各个案子的一个网页,称作“庐泽恩县腐败案”
恰瓦雷拉法官违反宪法,没有给少年被告指派律师的行为,州最高法院早在 1999年就得到举报了。而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及家长们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的请愿,还是一个集体诉讼,列举了5百多个违宪案件。更耐人寻味的是,州最高法院在拒绝这个请愿之前好几个月,就已经知道FBI在调查庐泽恩县法院可能的犯罪行为。州公共福利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两个重要政府机构,又及时对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作出强力声援。但是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经长久考量后,2009年1月8日仍然决定出手救援腐烂流脓的庐泽恩县法院,驳回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
恰瓦雷拉和科纳汉这两个法官的行为是典型的贪赃枉法,而若不是贪赃部分东窗事发,法官枉法也就被州最高法院认为合法了。这种官官相护的法庭文化,在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驳回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命令里,可谓无字真经(驳回请愿而无一个字解释)“写”得明明白白。
一个长期存在、大规模反复发生的重大错误,清晰无疑地摆在一个权力体系的最高当局面前时,这个最高当局选择不纠正。这个错误最终侥幸获得纠正,是因为外力的作用。可是犯罪行为能被破获的概率相当低,而且如果错误没牵涉到犯罪行为呢?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事件,是个意味深长的重要事件,而美国所有主流媒体都对此保持沉默。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绝
2009年2月10 日联邦检察官召开记者会披露,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受贿260多万美元(几个月后更正为近290万美元),他们已同联邦检察官达成了认罪协议。庐泽恩县法院的丑闻始得曝光。
我读了受贿法官同联邦检察官达成,并在2009年1月23日签署的认罪协议。其中的关键条款有:被告同意服刑87 个月;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辞去法官一职;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把律师证书上缴给律师协会,并退出律师协会。
读了认罪协议,我产生一些疑问。这份认罪协议只明确了被告承认犯了欺诈选民罪(即受贿罪:honest services fraud)和欺诈所得税罪,但对受贿所得的赃款如何处置含糊其辞。被告还奇怪地承诺,将与美国国税局充分合作补缴所欠税款和相关的罚款。另外协议规定,如果存在需要归还财物的情节,其数额将由联邦法官决定。“归还”的受体应当是受害者,难道行贿者是受害者?这两位法官受贿超过260万美元(现改为将近 290万)是检察官在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的,但认罪协议上并没有给出任何受贿或贪污的金额。使我疑惑的主要是欺诈所得税罪,因为只有合法收入才有义务纳税,受贿同偷漏所得税这两项罪名的载体怎么可以是同一笔款项?这不成了“补缴”所得税后,这受贿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不需追回或没收了?或者依照认罪协议里的条款,也就不必“归还”行贿者了?岂不是把不法所得的黑钱,通过缴纳收入所得税洗成了合法的收入?总之这份认罪协议给人的感觉就是含含糊糊,轻描淡写。
联邦法官拒绝该认罪协议的表面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发表的言论表明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实这两人是玩法律的行家里手,事发之后极少公开发表言论,所讲的寥寥几句,也都是在认罪协议的框架之内。所以,他们的认罪协议被拒的实质原因应该是所犯的罪行过于恶劣,但量刑太轻与其罪恶完全不相称,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愤有关。
量刑太轻,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不成比例,比较另一件腐败案可见一斑。同一天签署认罪协议的还有庐泽恩县法院原行政主管夏基,他贪污的数额是7万多美元,协议规定刑期将由法庭决定,他同意法官最高可判10年。而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各受贿145万美元(依每人分到290万美元的一半计算),却规定如果法官判刑超过7年3个月,被告可以撤回认罪协议。
除此之外,检察官在案情的很多方面还未揭开前,就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签订认罪协议,有匆匆结案、掩盖案情之嫌,为民愤火上浇油。
2009年1月的认罪协议被撤销后,科纳汉同检方谈判了新的认罪协议,但还没最后定案。恰瓦雷拉选择不认罪,对他39项控罪的审判,从2011年2月11日开始。
美国的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这种权利可以简单表述为: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作判决时犯的任何错误都免受起诉。用一个虚拟的例子来帮助理解:某甲和某乙为一房产产权归属打官司,要求法官裁决。法官本来根据事实和证据要把房产判给某甲,但这时某乙偷偷塞给法官十万美元,法官收到贿赂后就把房产判给了某乙。在这个例子里,法官接受十万美元贿赂这个行为不受豁免权保护,但把应该是某甲的房子判给某乙这个行为受豁免权的保护,因为作判决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贿与错判有直接因果关系,某甲也不能起诉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虽然恰瓦雷拉被控罪由原先认罪协议中的 2项增加到现在的39项,但其中还是没有一项同滥判少年有关。为了赚取丧尽天良的黑心钱,这两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权力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把数千不该判入狱的少年投进了监狱,但是在法官绝对豁免权的保护下,他们不用为此骇人听闻的罪行蹲一天班房。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前两年控伊利诺伊州长卖官的事,不过比起来的话,那个州长已经可以算个天使了,这几个法官最后能判到什么程度呢?
6500位少年被全部撤销罪名的链接 http://www.timesleader.com/news/hottopics/judges/All_Ciavarella_juvie_convictions_vacated_10-30-2009.html
美国司法部关于此案的网页
LUZERNE COUNTY CORRUPTION PROSECUTIONS
http://www.justice.gov/usao/pam/Victim_Witness/Luzerne_county_corruption.html
2月份开庭审理的报道
http://articles.nydailynews.com/2011-02-21/news/28639615_1_mark-ciavarella-sentencing-hundreds-michael-conahan
可是到最高法院撤销这6500名少年罪名时,绝大多数受害少年已经做完牢或正在监狱里苦熬,按照美国法律,这些受害人无法向法官索赔,其中被撤销判决的受害者之一Kenzakoski已经在出狱后开枪自杀,2011年2月21日庭审开始当天,其母亲Sandy Fonzo在法庭外面对受贿法官哭诉:“你还记得我的儿子么?一个全明星摔跤手?他死了,他朝自己的心脏开了枪,你这个卑鄙小人!”“我希望你永远烂在地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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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省略模板套话若干
俺想土鳖国都很难出这样的事,出了这样的事也不可能只受这么轻的追究吧~~
这件事会不会让米国人质疑法官这种“绝对豁免权”呢?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呢?
这也是我说为什么美国的小混混也很乖——不乖的全在监狱里面
他们对小孩子的纪律要求是完全成人化的,这一点对不够成熟的华人男孩子很不利。
不乖的真要全在监狱里面,哪来的黑手党。
总之他们很清楚有所为有所不为,社会里有无数条看不见的红线
提起米帝的最高法院,一般指联邦最高法院;兄台通篇都只有宾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联邦最高法院牵涉其中。
这事当然是骇人听闻的丑闻,是对米帝法官独立性的打击。
我想我们可以看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可以在没有人性底线只求利益的人那里发挥到何种地步。
好像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基本不判案的,上诉到省院就是终审了。美国的最高法院好像判的稍微多些?上次看人科普没太看懂。
美国那种州内的法庭,很多其实和我们的市县级司法系统一样黑,蛇鼠一窝,完全是地方势力的地盘。有些陈年冤案,除非能提交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级别才可能得到解决。否则在州内就是杯具,县踢给州,州再踢给县,皮球可以无休止的踢下去。
要跳出这个死循环,当事人要冒非常大的风险,因为按程序联邦上诉法官也会踢回给州高院。而如果抗拒这个决定一旦联邦上诉法官最终认定这个案子还是要扔给州高院,那当事人手里的那些证据要全部作废,做不存在处理。
只能就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做最终审理,否则,案件在州最高法院即终审了。这是美国司法体系很特别的地方。
当事人民事案件做审理,而不涉及联邦法律和州以外当事人的案件,州最高院就是终审。严格的说,在美国不该笼统地提最高法院,而应该说联邦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它们的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
是几个州有一个,还是不按照州,按照地区来算